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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2022-07-04南楠

商业文化 2022年16期
关键词:出资公司法债权人

南楠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公司法改革,不仅对既有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对策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更为其注入了鲜活的动力及崭新的内容,而债权人利益保护对策的构建对公司乃至资本市场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从分析债权人利益受损原因入手,对我国现阶段债权人保护制度做出进步或倒退性做出合理的判断,提出关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设想。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经济竞争激烈,实际上是资本规则的竞争。公司法对商业主体来说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与商业主体的发展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于公司法来说是一个不可忽视问题。公司法变革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现有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对策,同时提出了新的观点,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不仅是公司法的重点,更加对公司以及市场经济来说至关重要的。

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基本理论

公司债权人的界定

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来说,十分重要,但是《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债权人的界定,对于公司债权人的界定,可以参照债权人的概念,所以,公司债权人界定为,因为民商事行为引起的,与公司发生特定的债权和债务法律关系,享有特定权利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引起了商业主体以及资本市场的关注,公司责任重大,不仅对社会负责,还要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在追求股东投资得到回报的同时,在合理范围内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因此,有必要制定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对策,首先确定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

1.公司信用危机引发的风险

有限责任作为公司的基本原则,其优势是保护公司股东权益,但是引发的风险外部化,使得债权人利益受损,还导致投资收益减小,支付的投资成本持续升高。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随着企业信用危机的爆发,债权人的利益面临着扩大损害的风险。

有许多类型的债权人,但他们都依靠企业信用保护自己的利益。实际上,当借款人计划用自己的资金进行投资时,有必要对公司进行全面分析,包括公司资产、运营项目、前景等,衡量投资项目是否可靠,是否会有一定的收益。通过分析,可以全面地评估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因此,信用是债权人在投资时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公司信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2.有限责任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债权人利益受损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限责任原则。对于市场内各组织来说,有限责任原则有无法替代的好处。有限责任原则的存在成为股东的保护伞,使得一些股东可以免受金融危机下的损害,然而债权人还需要面对有限责任原则带来的损害。揭穿公司面纱原则一定程度上可以平衡成本与收益。但只是一定程度上的平衡,还存在风险外部性这个隐患,使得揭穿公司面纱法则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分析

进步:保护体系初具规模

时代在不断地发展与进步,经济形势变化得很快,公司逐渐成为主流趋势,在公司中,资本制度大多数时间是适用的,要尤其注意其中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其核心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自发布到实施得到很好的施行,经过了几次修改,对债权人保护问题也有相关的立法规定,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体系逐渐建立起来,有了一定的规模。

首先,建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明文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对于相关事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在公司經营过程中,《公司法》有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内容,主要表现在: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和行为,董监高在没有履行其职责情况下,对公司的赔偿,确保能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信息披露作为公司的义务,要求其依照法律规定公开重大事件、重要信息及资料的义务,公众可以通过行政部门申请查询有关公司登记的事项,以便于债权人获取公司信息,使其更好作出投资决断,保护了债权人对于公司信息的知情权;规范了公司的利润分配以及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为,以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清偿债务,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最后,在公司清算阶段,公司应当通知债权人以及公示公告公司清算事项,并且债权人享有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或者偿还债务的权利。

困局:相关制度亟待完善

1.中国债权人利益保护体系的不足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状况,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我国目前债权人利益保护体系存在有待完善的方面。

(1)公司资产信息披露不透明。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不只是“蛋糕”,还有“凶刀”。由于资本主义的阶级特性导致了社会阶层的差异。信息披露在此时显得十分重要,但是信息披露同样也是具有两面性的。一方面,及时,准确的信息可以增进债权人自身利益,促进债权人做出优良选择;但是另一方面,误导性信息的不准确会导致债权人出现抉择失误。

(2)信息披露直接关系到投资者交易的公平与否。我们通常意义下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准确翔实。但是实际情况下,有的公司出于各种非法目的,会提供失实信息供债权人参考。以“西藏圣地股权纠纷案”为例,上个世纪末期很多出资人共同设立“西藏圣地”这一公司,期待其带来的可观效益。但是,一段时间的流逝,他们发现该公司并没有如预期上市,究其原因,竟然是因为第一大股东四川省经济开发公司至今出资仍未到位。其他股东的收益“美梦”就此破灭。对于此种行为,我们表示强烈谴责。我们认为公司对于其资产状况,有着向债权人提供透明信息的义务,如果出现隐瞒,虚报现象势必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我们还有理由认为这种情况下,出现“内幕交易”的概率将会大大增加。

(3)资本规则的检讨。当前资本市场中,资本规则已经开始软化,由资产维持代替资本维持已经成为主流现象,我们认为在不久的将来,资本规则可能不再如此重要。如今施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一方面为鼓励投资者创业,减轻负担,另一方面将空壳公司、皮包公司等纳入合法化的范畴。

认缴资本是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资本,无须在公司设立时即出资,公司登记机关仅就认缴出资总额予以登记。因认缴制度之宽松,注册资本可能存在虚假或不能兑现,虽并非真实免除股东出资义务,但理论上任何人均可“零”资本即设立公司,如以有限之生命认缴100年,将会不切实际,公司可能处于空壳状态,该类长期认缴期限多与随意加大注册资本相伴随。部分公司一旦涉诉,即转移人员设立新公司,在市场交易主体尚不具备调查资信之意识,交易的风险也随之增大,诉之法院亦存在无法执行之态。

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

公司人格否认,又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这种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通常情况,该制度表现为,否认股东法人的独立人格,弥补有限责任原则的缺点,责令股东为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这样就避免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扎根在我国本土也才十四年。这也就代表着该制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它没有对承担责任主体和使用该制度的条件做出详细规定,还有很多模糊地方。另外它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约束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滥用,更不用提股东责任分配这种问题。这样势必会对司法实践造成不同程度的困扰,由于案件的复杂,以及实践过程中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解的多样性,这些都会对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害。加上,举证困难,债权人弱势地位,还有就是对于公司一手资料的了解模糊,这些也加剧了债权人的维权难度。公司法人格否认是一种事后规制的手段,规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以及有限责任原则存在引起的股东规避责任行为。

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改革路径

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应吸取在發达国家已经被认可且在各国都被采纳的经验措施,同时针对自身特点,做出改变。公司治理内含着多种元素,作为公司的控制体系和机制,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不仅可以激励董事会和管理层尽心守责,同时也促使其实现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法框架内外诸多对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对策的设计大部分均可以呈现在公司治理机制中。近年来我国公司治理水平已经得到大幅度提升,但针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各类规则仍未能持续改进。我们应认真地对待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规则的设计,在规则设计过程中应着重考量债权人利益的合理、合法的保护。在具体的公司治理机制中,对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对策的设计应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股东权利的限制;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作用;提高信息透明度;明确董事责任。

提高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信息披露在公司运营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具有影响并保护公司行为及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债权人和股东在公司信息了解方面有着重大差异,债权人不可能如股东一样完全获取公司完整的信息,但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应保证公司治理机制可以为债权人提供可能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公司信息。为使公司债权人能够及时,充足的了解公司的相关资信,需要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以保障公司债权人可以获取公司的“实质性、重要性”的信息,往往包含公司的财务状态及业绩状况、经验风险控制以及未来的投资方向等可预期的重大风险。我们应鼓励并推动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采用高质量的会计标准,接受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通过程序,公司可以对于财务报表及资产变动等信息进行汇总。公司通过对这些信息合理登记,并提供给债权人或股东评估。

建立出资催缴程序

2013年的《公司法》虽然在注册资本的规定方面做了改动,减少了对注册资本的最低出资要求,但是这并不代表取消了股东如实出资的义务,资产信用下公司的正常运营仍然要求股东如实缴纳出资,依然需要法律对股东的出资进行其他条款的限制,因此建立出资催缴程序是符合现实需要的。首先我们认为应当设定一个催缴出资的专门机构,进行出资催缴活动。这种机构,目前来说,由董事会担任是比较符合实际的。毕竟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一般职责范围包括,处理各种公司运营事务。加之,我们对于欧美,日本的公司出资催缴机构进行了解,他们都是用董事会来进行这种催缴的。综合考虑下,我们认为以董事会作为公司催缴机构这一方案,具有可行性。其次,对于如何进行出资催缴,董事会可按照下面步骤进行:首先由董事会向应如实出资的股东发催缴出资的通知,股东按期履行,修改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对于不按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出台惩戒措施。要求他们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公司或债权人遭受损害,还要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一方面促进董事的勤勉义务,另一方面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是,在公司追求利益的时候,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公司实际资产作为公司的内部情况,公司之外的其他人很难得知具体情况,当公司资本不实的时候,会对外界进行隐瞒。当公司欺骗社会公众,隐瞒真实资产,就会有很多的 “一元”公司或者空壳公司的出现,当公司遭遇经营危机时,公司现存的资产不足以应对,债权人利益面临受损的情况,因此揭开公司的面纱可以采取以公司资本不足为理由,启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资本不足的判断标准应是指公司在现实中拥有的资本是否足以应对公司要面临的经营危机。据此,股东的出资数额最起码可以应对危机。当公司资本不足以应对危机时,必须选择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因此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即使赋予法官极大裁量权的标准也是需要通过法条的具体条款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生活中的案例进行总结提供一些指导性案例,债权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想要采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可以借鉴指导性案例。

债权人想用上述方式维护自己权益时,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债权人相对于公司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还想要起诉公司追究公司责任,维护自己权益,难上加难。因为根据民诉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就需要债权人提供公司侵犯自己权益的证据,但是债权人要收集公司不合法的证据有很多阻碍,也会投入较多的资金。对于公司信息公开的证据搜集起来比较容易,但有一些内部的财务信息,实际资产等情况,债权人想要了解就十分困难,应当实行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由债权人证明公司存在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和自己受到损害的结果即可。原告只要证明股东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即可。而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步骤,则要求由股东证明其行为没有损害到债权人利益。换句话来说,就是要求股东证明其行为是既合法又合理的。为方便股东了解公司信息,搜集证据;如果股东无法证明,则可以推定股东构成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制能够保护债权人利益,也可以更好地鼓励债权人启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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