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07-01董梅
职工提问:
2020 年8 月,某服务公司(已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某服务公司为某传媒公司提供派遣人员,每天工作11 小时,每人每月最低保底工时286 小时。2020 年9 月,某服务公司招用李某并派遣至某传媒公司工作,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20 年8月、9 月、11 月,李某月工时分别为319 小时、293 小时、322.5 小时,每月休息日不超过3 日。2020 年11 月30 日,李某工作时间为当日晚8 时30 分至12 月1 日上午8 时30 分。李某于12 月1日凌晨5 时30 分晕倒在单位卫生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等。此后,李某所受伤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李某亲属请求法院判决某服务公司与某传媒公司连带支付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请问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董梅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新时代首都司法行政模范先进人物、“董梅劳模创新工作室”带头人
劳模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服务公司和某传媒公司协议约定的被派遣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及每月工作保底工时,均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李某工亡前每月休息时间不超过3 日,每日工作时间基本超过11 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 小时数倍,其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受到严重侵害。某传媒公司作为用工单位长期安排李某超时加班,存在过错,对李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某的亲属主张某传媒公司与某服务公司就李某工伤的相关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