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视角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预防机制构建
2022-07-01贾敏
贾 敏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类型,虽然整体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较小,但因案发突然、作案目标随机性、伤亡重大,容易导致群众产生恐慌心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和个案分析方法,以搜集到的2010年到2020年之间网络、报纸等主要媒体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布的71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为样本,通过梳理分析,发现此类犯罪的个体原因,大多是由于矛盾冲突引发不良情绪而导致犯罪。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立足预防、重在治本的犯罪控制模式,强调对矛盾纠纷的及时发现、提前介入、早期治理;同时,“枫桥经验”强调以人为本、立足社区,推动社区力量广泛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本文通过借鉴“枫桥经验”中犯罪治理的先进理念和成功做法,探讨构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有效预防机制。
一、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不良情绪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主要心理动因
龙勃罗梭认为,同一切疾病一样,人们可以为犯罪找到病因,所有的犯罪均起源于多种原因。[1]根据犯罪综合动因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犯罪是由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同其他犯罪类型一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是由犯罪人主观原因和社会客观环境共同导致的。具体来说,犯罪的原因包括自然原因、社会原因、文化原因和个体原因,而行为人的个体因素是犯罪行为最终危及社会这一“进程”的最后一道媒介,犯罪人的个体原因在犯罪人整个罪因结构中具有重要作用。[2]犯罪心理学研究也发现:真正决定犯罪数量和恶性程度的是两个重点问题,即犯罪人的人格问题和心理纠结状况。[3]因遗传和早年生活经历造成的人格问题即危险人格,会决定犯罪数量,而危险心结往往是由于生活的刺激而引发,突发性强且危险性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人多具有危险心结,案件多由于犯罪人相关的矛盾冲突引发仇恨、愤怒、绝望等不良情绪继而采取极端报复行为,具有行为突发、作案方式简单粗暴的特点,犯罪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因此,防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应当重点研究引发犯罪的心理原因,即导致不良情绪的直接原因。
(一)引发不良情绪的直接诱因
通过系统梳理71个案例,可以发现此类犯罪主体男性占据绝大多数,只有一起犯罪案件为女性,其余均为男性。具有统计数据的35人中,初中文化占比是24%,其次是高中(包括高职、中专和技校)占比为13%。犯罪人大多无固定职业,人数占比22.5%。对犯罪人的婚姻和家庭情况进行统计发现,10%为单身,已婚家庭中家庭不和占比巨大为40%,同时生活贫困的家庭占比为76%。犯罪人中有犯罪史的人数占比为11.3%。对以上数据进行总结可以得出:犯罪人总体文化程度偏低,无业者比例大,家庭经济状况差,家庭不和占比多。这一结果也与当前其他研究成果一致。对这些犯罪的社会原因、个体原因中生理因素的分析有利于实施宏观的社会防控,但对于微观层面的社会防控缺乏针对性。同时,通过SPSS对这些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发现这些因素与犯罪率并无相关性。这说明以上因素对微观层面的犯罪防控的参考性较小。
对案件的个体原因进行总结分析,71起案件中有8起案件的犯罪原因不明,其余63起案件都是由于仇恨愤怒、绝望的不良情绪引发犯罪,具体原因包括家庭婚恋纠纷、邻里纠纷、经济纠纷、执法冲突以及个人疾病。矛盾冲突虽然不必然导致犯罪,但是犯罪人将这些矛盾冲突理解为偏见、歧视、嫉妒、侮辱等,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如果行为人无法排遣和发泄愤怒,一旦有刺激条件就会极大概率攻击不特定或多数人,实施报复社会的严重暴力行为。犯罪人的心理状况及其精神状态是决定和影响其实施此类犯罪的重要主观原因。根据媒体报道、案件判决结果、犯罪人亲友叙述,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精神鉴定可以确定,身体或精神有疾病的犯罪人占调查总数的70%,这其中包括有身体疾病久治不愈从而导致精神疾病的犯罪人数。因个人疾病导致犯罪人产生绝望的不良情绪也是造成犯罪人行为失范的重要原因。
1.家庭婚恋纠纷。此类矛盾冲突主要包括离婚、第三者插足、亲属干涉等情形。具体情形包括:婚恋多次失败,怀疑妻子有婚外情而心理失衡,上门女婿对岳父家里不满,离婚财产归属和子女归属矛盾。案件的被害人包括妻子、儿女、妻子家人。犯罪人案发前的行为表现有:夫妻感情常年不和,犯罪人有暴力倾向甚至以离婚便杀其全家相威胁,自卑多疑表现出情感嫉妒,经济贫困找女友屡遭嫌弃,以极端言行要挟女友及其家人。矛盾激化的因素有:被妻子女友抛弃、见到妻子出轨、妻子岳父一家羞辱等。如郑明生、麻永东、李恒等案件,都属于此类典型案件,部分案件中还有村干部或民警曾多次调解。
2.邻里纠纷。此类矛盾冲突主要指犯罪人与同村人或者社区邻居、同学常年具有矛盾。具体情形包括:怀疑邻居加害自己,村里征地补偿款和宅基地划拨纠纷,被同学嘲笑,因贫穷怀疑邻居看不起、议论自己。被害人主要是同村或者同社区有矛盾的邻里或者周边随机人员。案发前的行为表现有:与邻里争吵扬言要报复,对家人邻里有暴力倾向,存在被害妄想症状。矛盾激化的因素包括:失业或者经营失败欠债,因生活琐事与邻里或同学争吵等。如吴焕明、刘帅、李岭涛、李敬灵案都属于此类案件。这类案件中,很多邻里纠纷,例如宅基地划拨和补偿款问题,已经存在多年并被周围邻里和村干部熟知。
3.经济纠纷。此类矛盾冲突主要包括与单位存在纠纷、与他人有经济纠纷,与单位同事不和。具体情形包括:与单位领导和同事有矛盾,因劳务合同与单位有矛盾,经营不善或从事非法活动债台高筑。被害人除了是与犯罪人有矛盾之外,更多是犯罪人随机实施犯罪时周围的群众。案发前的行为表现有:与工作单位领导、同事有争吵,催债无果,报警未破案心生不满,厌世情绪扬言报复。矛盾激化的因素包括:争吵时认为受到欺辱,生活拮据被嘲笑,讨薪催债无果。如范杰明、李成刚、江成武等案件。此类案件多为矛盾激化,案件突发性较强,也有少部分案件因欠债心理失衡而报复社会。
4.执法冲突。此类矛盾冲突包括过激上访讨薪、工残索赔、强征强拆、不服执法和判决。具体情形包括:对判决不服,对正常执法反应激烈,反复上访诉求未满足,对房屋拆迁补偿不满,讨薪无果。犯罪人多通过在公共场所自杀而引发关注、发泄不满,偏执性缠访,犯罪人也通过公共场所爆炸、放火手段报复社会从而波及周围群众。案发前的诱因包括:相关部门单位许诺未兑现,上访期间亲属离世,相关部门通过非理性手段逼迫接受补偿等。例如,冀中星、马永平、陈水总案件。此类案件发生前,犯罪人或多或少已流露出暴力倾向,表达对社会的不满或者扬言要报复社会或相关人。
5.个人疾病。个人疾病包括精神疾病以及乙肝等传染性疾病。具体情形包括:工作生活不顺心态扭曲,患病久治不愈,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患有精神疾病。被害人多为案发现场随机周围群众,伤亡人数多,犯罪手段多为公交纵火、公共场所爆炸或校园砍杀。案发前的行为表现有:已有抑郁自杀倾向,有明显的被害妄想症状,久病未愈怨恨转嫁他人或社会。矛盾激化的因素众多,夫妻吵架、邻里口角、失业都可能使其失去理智实施犯罪行为。如包来旭、丰志均、王学志等。此类案件犯罪人多为单身,性格孤僻,也有因家人对心理障碍疾病缺乏认知而忽视犯罪人行为的危险性。
以上这五种诱发不良情绪的原因都可以在收集到的63起案件中得到验证,除此之外,有8起案件的犯罪原因呈现个性化特点,相关报道和案件调查尚未掌握真实原因,只能确定为对现实不满,仇恨报复社会。
(二)引发不良情绪的原因回归分析
本研究对上述五类原因与犯罪率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发现各类引发不良情绪的直接原因对犯罪率的影响效能,分析结果可以为有针对性的防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提供重要依据。本文将2010年到2020年间每年发生的案件数除以全部案件数71,所得出的结果作为犯罪发生率。各类犯罪原因发生率用此类犯罪原因的发生数与案件总数的比值来表示。将2010年到2020年的各项数值指标输入SPSS软件,各类因素指标依次进入,预测犯罪率的变化情况。
1.五类诱因与犯罪率的相关分析。本文采用步进法进行回归分析,分析计算家庭婚恋致罪率、邻里纠纷致罪率、经济纠纷致罪率、个人疾病致罪率和执法冲突致罪率五个指标与犯罪率的相关系数,如表1所示。从表1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家庭婚恋致罪率等五类因素都和犯罪率显著相关,且均为正相关关系,按照相关系数大小对相关性进行排序依次为:家庭婚恋致罪率、个人疾病致罪率、邻里纠纷致罪率、执法冲突致罪率、经济纠纷致罪率。
表1 各类犯罪动机与犯罪率的相关系数表
2.五类诱因对犯罪率的回归分析。通过对家庭婚恋致罪率等五类诱因与犯罪率进行回归分析,可以得出各类因素对犯罪率的影响程度,并通过软件回归选出最优方程模型,从数量上建立起犯罪率与几类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采用步进法并考虑多重共线性等影响,回归分析出犯罪率与家庭婚恋致罪率和执法冲突致罪率两个因素的最优回归方程模型,家庭婚恋致罪率和执法冲突致罪率可以共同解释犯罪率97.1%的变异,拟合效果比较好,如表2所示。
表2 回归方程模型汇总表
表3是家庭婚恋致罪率和执法冲突致罪率对犯罪率的回归系数表,从中可以看出,纳入到方程中的变量都是显著的(P〈0.01),且家庭婚恋的影响比执法冲突高。通过表3,我们可以得到导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动机回归方程:犯罪率=1.684×家庭婚恋致罪率+1.371×执法冲突致罪率+0.025。
表3 回归系数表
二、“枫桥经验”中蕴含的犯罪治理理念
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初的“枫桥经验”,历经近六十年的创新发展,形成了以“重在预防、以人为本、立足社区、群防群治”等为核心理念的犯罪治理模式。“枫桥经验”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综合治理为主要路径,这对于有效防控和治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一)重在预防,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1.提前预警、灵敏反应,及时控制处理矛盾纠纷。预防胜于惩治,单靠刑罚的事后惩治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犯罪问题。立足预防、重在治本是“枫桥经验”关于犯罪治理的基本理念,强调对矛盾纠纷的及时发现、提前介入、早期治理,从而有效遏制犯罪的滋生蔓延。
“枫桥经验”的“四前工作法”①“四前工作法”即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和“四先四早机制”②“四先四早”工作机制即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问题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特别强调预测、预警工作的重要性。枫桥镇建立了不同层次的治保调解组织,在抓好重点事件预防、及时调解矛盾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托治安信息网络,及时搜集矛盾纠纷信息,排查不稳定因素和治安问题苗头,敏感信息第一时间上报、动态信息一周一报,信息汇总后认真分析,对口反馈,妥善处置,形成高效的信息预警体系。对于已经出现的矛盾纠纷,各级治保调解组织落实包管责任,积极干预调解,对重点人员上门教育疏导。遇到矛盾高发期,治安防范人员提前制订预案,靠前解决问题,妥善控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
2.横向配合、纵向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从宏观上看,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而从微观上看,大量的刑事案件是由生活中的具体矛盾纠纷演变而来的。[4]我国大量刑事案件都是由矛盾纠纷激化而来的,建立有效的矛盾纠纷预警、调处、化解机制,对于遏制矛盾升级引发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枫桥经验”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成功典范,通过整合社会力量,强调社会参与,激发群众自治,构建群众广泛参与的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源头。
“部门协同,镇村联动”和“审判与调解联动”是“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的效率机制。加强镇一级政法部门的横向联系与配合,建立镇、管理处、村三级调解组织的联动,实现相互配合,信息共享。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影响范围,将矛盾进行分类并逐级化解,调解未果的及时填单移送。对于直接起诉的纠纷,劝导先调后诉,争取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枫桥法院还建立法律指导员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特邀陪审、旁听制度和案件结果反馈制度。在调解过程中,坚持“六优先”,优先安排处理六类矛盾,建立调解标准,提升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以人为本,注重犯罪治理中的人文关怀
“枫桥经验”蕴含着深厚的人文底蕴,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就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本质特征。[5]在犯罪治理方面,“枫桥经验”强调关心人、教育人、挽救人,努力将犯罪消除于萌芽状态,防止矛盾升级恶化,对失足者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引导其回归社会。“枫桥经验”倡导提高经济水平、提升生活质量、培育公民素养,减少致罪因素,有效防控犯罪。对社区矫正对象、刑释人员等特殊人群,强调“教育、感化、挽救”,通过健全帮教网络、完善帮教机制、落实帮教措施,注重改善他们的生活,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帮助他们真正融入社会。
(三)重在基层,强调社会参与的犯罪预防观
1.立足社区、依靠群众,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治理局面。“枫桥经验”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与中国基层治理实践相结合,通过唤起群众自觉、发挥群众力量、培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形成了群防群治的社会治理局面。例如,枫桥镇通过“互联网+”不断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依靠群众广泛收集治安信息,建立集中统一的信息平台,利用现代化信息系统,及时分析研判治安情况,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枫桥镇以治保组织为核心,借助护村队、护厂队、治安信息员力量建立了覆盖整个辖区的群防群治网络,形成了专群结合、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2.激发自治力量,走好“三治融合”的治理路径。新时期“枫桥经验”的基本内涵之一是“三治融合”的治理路径,即“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自治的关键是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事民管,结合新时代特点,不断探索完善自治实现的路径,保证自治的群众性和方向性。法治是支撑和保障,强化法治的保障作用需要强化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思维,引导群众学法用法。德治就是“以德治理”,发挥德治的教化作用,使德治德润人心,引导民风文明。新时期的“枫桥经验”,不断加强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的领导作用,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组织村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符合法律、顺应社情民意的村规民约、护林公约、禁赌条约等,激发引导村民自治力量,使自治力量有序发展壮大,形成了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的局面。
三、从“枫桥经验”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预防机制的构建
有效防控犯罪,需要未雨绸缪,构建完善的预防机制。“枫桥经验”中蕴含的先进的犯罪控制理念和模式,为构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预防机制提供了重要借鉴,其要义可以概括为:以治安信息为引领、以矛盾化解为根本、以综合治理为关键、以人本关怀为重点、以技术手段为依托。
(一)以治安信息为引领,依靠群众建立治安信息工作机制
犯罪防控需要以社会治安信息资源为引领,而信息的获取是基础性、前提性工作。人民群众是社会治安信息最直接的接触者和感知者,据统计,枫桥地区每年侦破的刑事案件中有80%借助群众提供的线索得以侦破,依靠群众可以获取全面的治安信息。在获取信息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信息,对原始信息进行有效的分析、研判、预警,建立高效便捷的治安信息工作机制。
1.依靠群众收集治安信息。首先,发动群众建立社区信息员队伍。社区工作人员要在各小区建立信息员队伍,吸收熟悉小区情况的群众加入队伍。信息员队伍要在社区民警和工作人员的领导下,通过“宣传海报”“教育日”等形式加大宣传,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各类信息,发现可能造成犯罪的线索,对于提供重大线索的群众给予表彰和奖励,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犯罪防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面对人民群众提供的治安信息要高度重视。个人极端暴力案件很多具有隐蔽性,事先往往无人知晓,流露出的一些迹象很容易被忽视。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民警要提高责任意识,在获悉信息后要高度重视,积极研判、多种方式查证信息,不忽视每个可能造成犯罪发生的细节。
2.拓宽信息源和信息渠道。在依靠人民群众收集治安信息防控犯罪的同时要广泛搜集信息、打破数据壁垒,构筑宽广的信息渠道。第一,完善基层信息收集平台。城乡社区要建立综合信息指挥中心,整合各部门各类资源,构建完整的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处置和反馈考核运行机制。[6]在社区综合信息指挥中心的基础上,按照级别划分建立区县、市级信息指挥中心,受理、协调处理各类上报信息,形成上下联动的综合信息指挥网络。社区民警要在人口管理系统、警务综合系统的基础上,积极走访、入户调查,及时摸排人员情况、管控重点场所和重点物品,线上线下相结合,第一时间消除犯罪隐患。第二,研发业务应用平台。为了打破信息壁垒,充分利用信息资源,要尽快研发综合业务平台。将涉法、涉诉、执行等信息整合,实现各部门间信息畅通无阻,提高犯罪防控信息的精准度。第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情报信息工作流程,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谁主管、谁收集”,对情报信息、行动线索掌握不全面不及时而导致排查管控不到位的,依法严肃问责,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同时,做到奖罚分明,对提供重要情报信息的群众以及责任主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3.建立多层级的信息分析研判机制。在收集治安信息的基础上,应当建立多层级的信息分析研判平台,深入分析研判信息,将存在上述五类犯罪个体原因的人群列为高危人群。第一,社区工作人员等基层责任主体对管辖范围内的高危人群进行基本评估,细化高危人群的特点,为后续评估奠定基础。第二,基层社区组织进行二次评估。针对细化的特点初步筛查,查漏补缺,做出初步的评估结果。第三,区县公安机关情报指挥中心复评。借助心理测评技术和最新犯罪学理论,制订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风险评估量表,结合复评结果进行个案评估。主管领导对评估结果审查通过后,作出是否列管并且提出相应管控举措,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以矛盾化解为根本,群防群治构建多元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来源于社会生活,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离不开社会参与和支持。[7]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如前所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大多都是由矛盾纠纷引发的。面对矛盾种类多样化、纠纷表现复杂化的局面,必须致力于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发挥群团组织力量,推动多主体参与调解,实现纠纷解决的最佳效果。
群众工作精髓之一就是激发群众力量,唤起群众自觉,这样才能化解矛盾,实现长治久安。[8]在构建多元矛盾化解机制时,要发挥群众的基础性作用,因为群众最了解矛盾的产生、矛盾的根源。人民调解作为一个有着群众基础的制度,在化解矛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当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把素质高、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人员充实到调解组织中来,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基层治理和预防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财、物流动性增强,人对传统基层组织的依附性变弱。但是基层组织有效组织群众、发动群众的职责不能因此下降,此种背景下基层组织更应将工作重心下沉,在化解矛盾时发挥核心作用。第一,落实基层主体责任。在社区、村委会建立调解工作指导中心,依照属地原则,社区街道或村委工作人员应当明确管辖分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搞好分析预测,制订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同时,严格掌握辖区内的人员流动情况,有高危人群流动时及时上报,按照规定交接。第二,引导和培育群团组织。群团组织是群众性社会团体,天然的群众属性使得群团组织有联系群众、组织群众的优势。[9]要积极引导建立各类新型群团组织,例如业主委员会、各种基于特定兴趣、专业、人群的社团等,发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三)重在预防,构筑治安综合防控体制
尽管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突发性极强,但案发前一般有较长时间的动机酝酿形成和策划准备。例如情绪异常扬言报复、购买危险物品等。因此,从本质来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并不是无法防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党和政府长期以来坚持的治安工作的总方针,是控制违法犯罪的基本策略。结合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网格化管理高危人员、精细排查管理危险物品、智能化管控重点场所,构建立体化的治安防控体系,是控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关键所在。
在外界的影响之下,也会造成变形的情况,出现开裂或者崩坏的情况。另外,变现缝有下面三种: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在施工的过程中,地铁隧道的混凝土结构要有一定的变形能力,就需要在施工中建立变形缝,建设变形缝的过程就要使用填缝板进行填补或者止水带,进行填补的过程,衔接的方面要求很高,若进行衔接技术过程中变形缝不符合标准,就会导致渗漏水问题。
1.网格化管理,管控高危人员。依托治安信息工作甄别出的高危人员信息,对高危人员应当以网格化为手段,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第一,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当代社会的人口高流动性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犯罪率的提高,心理失衡、生存压力、约束人的行为因素减少都是造成犯罪率提高的原因。基层社区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通过建立外来流动人员实名登记、出租房屋对应登记、基础资料信息管理等,及时掌握外来人口的信息,促进流动人口和居住地之间的联系。同时,对流动人口实施平等、精细、人文管理,保障其与当地居民拥有同样的权利。第二,高危人员网格化管理。网格化管理是将社区(村)划分为精细化的网络,整合各类协管力量构建网格队伍,按照属地、主管、主体落实责任。在每日的巡查走访工作中,网格员要制定专策,并建立工作台账开展高危人员日常管控,及时发现矛盾隐患并解决相关问题。了解高危人群的最新动态和需求,对于高危人员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由网格长协调解决。同时,网格员要做好政策宣传,采集民情社情,疏导化解极端情绪促进教育转化。
2.精细化排查,管理危险物品。个人极端暴力的犯罪手段通常比较简单直接,借助一些生活中可以接触到的危险物品和工具,例如管制刀具、危爆物品、制爆器材等。强化危险物品的管理可以有效防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减少犯罪发生的危害。第一,集中清查整治。对于涉及危爆物品的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清查整治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走私犯罪行为,清查收缴流散在社会的非法危爆物品。第二,分类加强监管。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等,应当分门别类加强管理。加强危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等的管理整顿力度,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购买,防止流入高危人员手中造成巨大的危害结果。
3.智能化安保,防卫重点场所。安全投入是确保平安的“救命钱”,物防装备设备能在关键时刻起到防范、阻挡和推迟罪犯作案,减轻伤害风险的作用。[10]很多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在学校、公交车、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地方实施犯罪行为,企图实现报复社会的目的,很多群众没有时间和空间进行自我保护。因此,防范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应当对人员密集的重点场所加大安保。第一,加大重点场所的安检力度。对于公交车、地铁、车站等重点场所要设立安全员严格查防,防范人员将危险物品带入这些场所。第二,落实安保人员的主体责任。细化安全防范制度,提高安保人员防范意识,定期组织培训,加大对安保人员的责任心和防范能力的教育力度,促使其严格落实安保责任。第三,提高安保设备的智能化。在重点场所和人员密集的地方,借助“雪亮工程”“天眼工程”等视频设备,建立与公安内网关联的科技设备,实现高危人员进入预警和突发情况自动报警。
(四)以人为本,加强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
根据前文论述,个人疾病引发的不良情绪是导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犯罪嫌疑人中有犯罪史的人数占比为11.3%。这些数据表明疾病和犯罪史也是导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诱因,这类特殊人群因为生活不顺产生挫败感,而又不能正视和正确处理挫折,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因此,针对具有个人疾病以及犯罪史的特殊人群应当加强管理和服务。
1.加强心理关怀,设立社区心理疏导机制。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很多犯罪人具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包括生理疾病和心理疾病。具有生理疾病的犯罪人中有久治不愈而产生厌世心理,也有因患有传染性疾病被歧视而心理扭曲。具有心理障碍的犯罪人中一少部分可能因为实施犯罪行为时处在发病期不具有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而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但是从犯罪防控角度出发,应当将此类人员纳入犯罪防控体系。
第一,建立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和管控体系。在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的同时,政府应加强对经济困难的重症精神病人家庭的救助与救济,保障患者得到治疗和康复的机会,减轻家庭负担。同时,应把精神病人纳入监管范畴,实行长期跟踪管理,必要时实行有效的干预。在针对精神病人的危险管控方面,基层公安机关应当同卫计部门、医疗机构、社区、社会组织、患者家属及单位等密切沟通、配合,认真摸排,仔细筛查,确保信息全面,管控到位。首先应摸清辖区内严重精神病患者的数量、分布等基本情况,通过查询档案信息、入户走访、与病人家属交谈等途径,了解精神病人的生活状态及就医情况。其次,督促家属要做好看护管理,如发生走失、肇事肇祸等紧急情况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要特别关注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对于出现暴力行为,危急群众安全的,应立即出警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协助其家属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以消除辖区治安隐患。
第二,健全心理危机干预与心理救助体系。心理危机干预的核心就是心理救助,当个体遭受生活挫折,面临巨大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使生活陷入危机,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通过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心理治疗等摆脱心理困境。大部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都面临不同的生活挫折,当他们陷入心理危机无法自拔时便通过无差别的杀害行为宣泄内心的不满。因此,及时发现行为人的心理危机并进行有效的干预和救助便可能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首先,完善心理疏导机制。在学校和社区建立心理咨询室保证心理机构的精准覆盖,创新网络心理咨询服务。[11]同时,心理疏导团队加入到矛盾化解中,对有心理危机的人群实施全程干预,通过走访入户和热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精神慰藉和心理治疗。其次,加大对重点人群的关注。有很多属于容易出现心理危机的高危人群,例如下岗失业人员、久治不愈患者、家庭变故人员等,基层网格员应当及时摸排相关情况,注意掌握其生活和思想动态,心理疏导机构及时介入疏导情绪,帮助其化解心理危机。
2.重视社会保障,促进特殊人员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对象、刑释人员和戒毒人员都属于犯罪高风险群体,这些人因特殊生活经历容易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排斥,无法融入社会,对这类人群实施有效管控十分必要。同时,促进其教育转化,对其实施有力的帮扶使其回归社会同等重要。只有将管控和帮扶结合才能有效降低此类人群的危险性。
第一,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教育转化。社区矫正对象虽然罪行较轻、危险性较小,但仍然不能忽视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建立镇社区工作小组、社区矫正工作站、村社区矫正工作组三级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实施“5+1”监管模式①“5”指社区司法员、社区民警、驻村指导员、村责任人和矫正对象家属五个方面的人员,“1”指矫正对象本人。,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点实施“一人一策”,针对个体情况和考核奖惩确定管理级别,实行分级管理,真正关心每一个矫正对象的身心健康,促进其教育转化,并对有困难的人员开展帮困扶助。
第二,保障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刑释人员因为长期在监狱生活,与社会脱节,同时受到监狱亚文化的熏染,很多刑释人员出监后无法适应社会,同时受到社会的歧视。对这类人员如果没有实施妥善的安置和帮扶,很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社区要成立帮教领导小组,实行结对帮教。同时,要加强特困刑释人员的生活保障,创造不歧视、不排斥的社会环境,提高刑释人员的社会归属感。
第三,帮助戒毒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社区民警应当对吸毒人员实施全面动态管控,坚持以户籍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双向管控、双向追责。在管控中,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应逐人制订管控方案。在社区建立管控小组,明确具体的管控职责。制订相关工作方案,划分医务人员、社区民警、村(居)委会、网格员等具体工作职责。社区民警应监督管控小组具体工作的落实情况,随时掌握戒毒人员工作生活状况,发现异常情况迅速送往治疗看护并作出预警处置。
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是由来自社会和行为人自身的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12]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的原因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本文仅从犯罪人的个人犯罪原因入手,通过犯罪的直接诱因探寻防控此类犯罪的有效机制。犯罪预防必须在对地方社情进行分析以及地方协作的基础之上,同时还要吸收一般理论和不同案例,犯罪预防是与每个人相关的日常活动。[13]因此,作为基层社会治理样板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可以为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提供指导。应当从社会治理创新完善的高度与广度,寻求有效的犯罪治理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