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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冷静期法律适用研究及制度完善

2022-06-25潘悦

南北桥 2022年4期
关键词:民法典夫妻当事人

[ 作者简介 ]

潘悦,女,辽宁抚顺人,青海民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法学。

[ 摘要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专门针对离婚的登记程序设置了30日的强制冷静期,对当前“闪婚闪离”的社会现象做出合理回应,对减少草率型、冲动型离婚,保障稳定完整融洽的婚姻关系,构建文明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登记离婚的冷静期制度实施两年以来,存在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为了规避离婚冷静期而选择起诉离婚的情况。为了推进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当不断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路径。

[ 关键词 ]

离婚冷静期;《民法典》;诉讼离婚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04.018

1 登记离婚冷静期的法律适用

就离婚冷静期来说,该项法案的制定是想对冲动离婚的夫妇有一定的提醒和警示作用,减少冲动结婚后又冲动离婚的比例继续增加,因为随着“闪婚闪离”的现象愈发普遍,若没有一定的干预,这种情况只会愈演愈烈。登记离婚冷静期未限制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相反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自由都是相对的自由,绝对的自由便不再是自由。登记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强力介入以妥善化解和处理危机中的婚姻关系,更加有效地解决了婚姻家庭纠纷,将非正常的离婚念想扼杀于萌芽中,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利益。

1.1 适用标准

任何法律的出台都要有其对应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该项法案意在判断选择离婚的夫妻是否是冲动行为或未经过详细长期的思考、讨论就已经做出了这个决定,而存在家暴、冷暴力等情况的离婚案件并不在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之内。

其他情况,如那些结婚时间很短的或者有過离婚经历的以及在一定期限内曾反复结婚离婚的夫妻,为了避免仓促离婚,他们不妨申请离婚冷静期。再比如,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也可以申请离婚冷静期,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一方因特殊生活困难(如丧失工作能力等)而难以独立生活的夫妻,也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相互赡养的义务适用离婚冷静期。

如果能对适用离婚冷静期的情形和标准进行细化完善,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该制度避免冲动离婚的初衷。同时,细化完善后的离婚冷静期不仅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从侧面回答了何为“不冷静离婚”,这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妨碍婚姻自由的误伤或副作用。

尽管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并非要限制婚姻自由,但如果一刀切地执行离婚冷静期制度,而忽视协议离婚申请的具体情形,对一部分群体来说会增加离婚的难度和成本,会对婚姻的自由产生不利影响。众所周知,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实乃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若离婚自由受到某种限制,相应的结婚自由也会受到影响。诚如蒋胜男代表分析的那样,对于婚姻,如果只有顺畅的进入机制,没有顺畅的退出机制,就会影响人们选择进入的意愿,让人们变得谨慎。

我们不仅要考虑离婚冷静期的积极作用,还要防止其对婚姻自由产生负面影响。更合理的办法是细化和规范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只有离婚冷静期制度更准确、更有针对性,我们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扩张”。

1.2 适用对象

法律的适用对象已严格地划分需要适用于该项特定法律规范的某个特殊社会群体,离婚冷静期的具体适用对象中虽然有并非某特定法律的特定一部分人,但却也说明并不是说所有的离婚法律申请者都一定需要同时经过离婚法律冷静期这一步骤。正如笔者上文所说的,在这种离婚诉讼形式问题上,离婚冷静期应主要用于协议离婚而非诉讼离婚,虽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诉讼离婚也会有部分法官选择给予诉讼双方固定期限后再次申请离婚的选择,但是这毕竟是少数,大部分的离婚冷静期适用者是协议离婚的双方,即双方已经达成和平离婚的合意,而离婚冷静期会让双方再一次对自己的离婚意愿进行确认。

如果对对象进行一个细分,大概有以下几种类型的夫妇适用离婚冷静期。

1.2.1 平时感情不错,因为某次吵架、某个事件或误会而冲动离婚。

夫妻两个人吵架的时候,没有谁会说好听的话,都是冲着对方的软肋去刺激。或得理不饶人,或破罐破摔,或恼羞成怒,结果双方都下不来台,又拉不下面子道歉,最终冲动离婚。离婚之后,死要面子,不肯去主动和好。夫妻吵架虽然在所难免,但一定要有底线,吵架的时候绝对不是什么话都能说的。

1.2.2 因结婚不久没有充分磨合导致暂时的分歧和矛盾,而选择冲动离婚。

众所周知,即便是工作团队中的伙伴,大家合伙做一个项目都需要配合、磨合才能如鱼得水、提高效率。更何况夫妻之间,原生家庭不同、教育背景不同、生活习惯不同、个性不同,突然生活在一个屋檐下,难免会有碰碰磕磕,会有分歧或矛盾,只要不是真正的原则性问题,比如吸毒、赌博、家暴等等,而是生活细节、生活习惯方面的问题,都是可以磨合的,互相谅解,求同存异,最终往往能达成一个不错的平衡。

只是,很多人缺乏耐心,缺乏自我完善、自我修正的意愿,只是固执地坚持自我、原地不动,对于这种人而言,离婚似乎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其实这类人再婚的话,问题依然存在。

1.2.3 结婚之后发现了新的所爱之人,选择离婚。

这种情况也不少见,所谓的七年之痒,一些夫妻结婚几年之后,也没有矛盾,双方也没有什么过错。一方觉得感情太平淡,感觉夫妻之间没有“爱情”。然后在外面遇到了某个对象,决定离婚,寻找所谓的真爱。

大家都知道,中国人的婚姻大部分的归属是:爱情慢慢演变成亲情,爱人变成了左右手一样成为自己身体的一部分。我们平时意识不到手的存在,等手受伤了或失去了,才知道手的重要。爱情变成亲情,其实未尝不是一种美好的归属。但就有一些人,遇到其他异性之后,就想离婚,这种离婚也得冷静。

1.3 适用期限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期限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一般是三十天,具体的规定条款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4 离婚冷静期内的法律救济

在一段婚姻关系中,若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不适用于离婚冷静期的使用,因为在存在以上行为的离婚情形中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不满足协议离婚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只适用于诉讼离婚,而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诉讼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因此存在以上犯罪行为的离婚案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不需要离婚冷静期进行干预。

2 登记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困境

法律实践中,离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规避登记离婚冷静期。第一种是通过诉讼,调解离婚。男女双方在到法院起訴前就已经达成了一致的离婚意见。为了节省时间成本,避开登记离婚冷静期,当事人不愿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而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到法院起诉立案快速调解离婚;加上现在法院推行网上立案,诉讼成本有所降低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更加促使离婚双方当事人选择这种方式“和平离婚”。当事人诉讼离婚的真实目的是快速调解离婚。第二种是以法院调解书取代离婚证。部分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会在法院立案窗口向法官明确表示双方已达成离婚一致意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抚养费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需要双方协商处理的问题均没有争议,不需要冷静期,希望法官当天立案、调解、发放调解书、结案。有的法官为了提升司法案件调解率,可能欣然接受当事人的要求,当场立案受理、出具调解书、结案。

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以上两种情况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利用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保障性不足的问题,成功避开了登记离婚冷静期,变相地把法院变成“离婚登记机关”,造成登记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在司法上得不到有效的适用,严重违背了《民法典》设置登记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

3 离婚冷静期制度完善的建议

离婚冷静期的出台让离婚的道路上多了一个步骤,同时也让不少冲动离婚的夫妇有了挽回的可能和重新思考的机会,但是该项法案出台,仍然有较多不足和缺陷需要去弥补,因此对于该制度的完善,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3.1 设立诉讼离婚冷静期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设置的登记离婚冷静期,与之对应设立合理的诉讼离婚冷静期,是实现登记离婚冷静期与诉讼离婚冷静期有效对接的根本保障。目前通过修改《民法典》设立诉讼离婚冷静期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结合我国司法体系实践情况,可以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来构建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具体来讲,可将起诉离婚资格规定为:当事人向法院 递交起诉前离婚申请信息登记表三十日后,才获得起诉离婚资格;三十日期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否则本次起诉离婚资格失效。因该 制度与登记离婚冷静期相对应,可称之为诉讼离婚冷静期。

3.2 冷静时限应结合实际情况灵活界定

3.2.1 夫妻双方抚育未成年子女的,时限应当适当延长。对于意愿离婚的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因为未成年子女的心智尚未成熟,父母的离婚引起的家庭分裂势必会对子女的心理产生非常不好的影响,除孩子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之外,孩子的抚养问题也不好解决,究竟是跟着母亲生活还是跟着父亲生活、抚养费是双方一起承担还是单方承担、想念孩子了探视该如何规定等等一系列的离婚引申问题是非常值得离婚双方考虑的。因此对于有孩子的家庭,建议延长对应的离婚冷静期,给予家庭足够的时间去讨论、思考和解决,相信经过深思熟虑后,家庭做出的最终选择将是对各方都比较有利的结果。

3.2.2 夫妻家庭存在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时限应适当缩短。在协议离婚的不少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表示同意,但是不少夫妻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例如某一方掌握着家庭大部分金钱或者掌握着家庭实际管理权等等,这种情况下弱势的一方很容易在威胁或胁迫下与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以换取和平或更加舒服的生活。因此,对于此类明显不平等的离婚协议或者家庭关系过分紧张存在弱势群体急于离婚的,可以考虑适当缩短时限,尽快促进离婚的达成。

3.3 在冷静期设置专门的夫妻调解和咨询机构,设置专门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为了让想要离婚的夫妇可以有一段空档期,双方冷静下来好好思考一下目前的所作所为是否是最正确的选择,但是事实是很多夫妻即使在离婚冷静期内也并不会交流,甚至不少家庭还会出现火上浇油、雪上加霜的情况。为了避免冷静期的实行目的和效果南辕北辙,在冷静期内民政部门还应设置专门的夫妻调解和咨询机构对处于离婚冷静期的夫妻进行帮助,并且确保咨询机构和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有相关调解的经验和任职资格,利用专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素质帮助意欲离婚的夫妇认识当下自己的家庭中有怎样的矛盾和问题,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如何解决才是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只有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才能很好地发现并解决一直存在于家庭中的问题和矛盾。

4 结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通过立法开启了中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先河。这不仅是法律发展的需要,也是良法善治的目标。登记离婚制度与诉讼离婚制度是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立法中只规定了登记离婚的冷静期,但没有规定诉讼离婚的冷静期间,二者缺乏有效的联系机制及关联措施,那么登记离婚冷静期在实践中极有可能被离婚纠纷当事人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予以规避,以致形同虚设。

目前,对诉讼离婚冷静期的定义和适用,只是对一些试点法院制定的婚姻家事案件程序规范中对离婚诉讼冷静期的适用程序进行了细化,在实践的基础上还未形成可以借鉴和推广的改革经验。笔者认为,完整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应包括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和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确保登记离婚冷静期的有效适用,审查离婚诉讼冷静期的设立,寻找诉讼离婚冷静期与登记离婚冷静期之间的联系,完善相应的支持体系,是未来法治建设必然面临的重大问题。对现行法律的有效解释和适用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总结诉讼离婚冷静期适用的改革经验,并将其转化为研究成果,为立法者提供更多的参考资料,以便将来通过制定司法文件以及立法的形式解决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困境。

参考文献

[1]孙毅.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与反思[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27(1):63-68.

[2]徐凡.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思考[J]. 法制博览,2020(32):157-158.

[3]周黄娟.论离婚冷静期制度[D].合肥:安徽大学,2019.

[4]马忆南.离婚冷静期是对轻率离婚的限制和约束[J]. 妇女研究论丛,2020(4):10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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