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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修订的思考与建议

2022-06-24黄超王强高学成姚德明

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2022年10期
关键词:传染病科室设置

黄超 王强 高学成 姚德明

传染病医院是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建设发展关系到人民生命、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原卫生部发布的《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1](以下简称《标准》),对二级、三级传染病医院的床位、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传染病医院的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特别是2003年抗击“非典”以来,加大对传染病医院能力建设,传染病医院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得到了明显改善和提高。随着传染病疾病谱的改变、急危重症和慢性相关性疾病伴随病及合并症综合救治的需求,以及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传染病医院面临着新要求、新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6月2日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上指出,“要全面加强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能力建设,完善综合医院传染病防治设施建设标准,提升应急医疗救治储备能力”[2]。1994年原卫生部发布的《标准》作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已不能完全满足传染病医院功能定位和发展的需要、不能完全满足现代传染病诊疗特点、变化趋势和防控要求,迫切需要对传染病医院基础设施条件等内容进行修订,以提升传染病医院防治能力建设,促进传染病医院可持续发展。

1 国内法律法规标准等依据梳理

我国对传染病医院的定位、职能、建筑、布局、设置、管理等方面具有相对全面系统的规定,涉及传染病医院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梳理见表1。

表1 我国传染病医院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梳理

1994年版《标准》中床位数、人员配置、科室设置等重点指标与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比见表2。床位数上,《标准》对二级传染病医院设置了下限(150张)和上限(349张),对三级传染病医院设置了下限(350张),对负压病房和重症监护病床均没有要求。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对不同级别传染病医院床位总数没有更明确的要求,但规定了一定比例或数量的重症床位,安徽省地方标准增加了对负压床位数的要求。人员配置上,《标准》中二级和三级传染病医院每床至少配备护士数相同(0.4名),三级传染病医院每床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数(0.88名)略高于二级传染病医院(0.84名)。相关国家政策对每床至少配备护士数有差异,其中《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要求较高,2020年指标值要求达到1 : 0.6。近些年国家对每床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数的指标要求普遍提高,其中《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要求达到1:1.3,略高于安徽省出台的地方标准对三级传染病医院每床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数要求(1:1.2)。科室设置上,国家相关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安徽省出台的地方标准对二级和三级传染病医院科室设置进行了较大的修订,特别是对三级传染病医院增加了一定的综合性诊疗科室,体现了安徽省对当地传染病医院功能定位和发展模式的思考和引导。医院的床位规模、人员配置和科室设置,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医院的定位和发展。要确保《标准》修订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既要充分参考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也要充分结合我国传染病医院实际现状,避免“一刀切”。

表2 《标准》重点指标与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比

2 国内外传染病医院发展模式

2.1 国外传染病医院发展模式

通过文献检索与资料调研,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并未设置专门的传染病医院,通常是在综合医院内部设置一个专门的区域来收治结核病、肝病、艾滋病等传染病患者[12]。目前,国外以高等级隔离病房(high-level isolation unit,HLIU)来收治和管理高致病性病原体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患者。HLIU通常配备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三级或以上的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13]。

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为我国传染病医院发展模式提供了相关经验,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无法全盘照搬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模式和做法。

2.2 国内传染病医院发展模式

“非典”疫情之后,全国加强对传染病医院建设。有些传染病医院是将原有综合医院的感染科转为传染病医院,一套班子成员、两套编制、两块牌子,人员混岗使用,财务收支共同承担。由于传染病医院在建筑布局、功能分区、设施设备、医废处理等方面,较一般综合医院有着更高的要求,故传染病医院运行维护成本相对一般综合医院较高。目前我国传染病医院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没有统一规定,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并存,存在对传染病医院的人员经费保障不到位、不及时现象。整体上,我国大部分传染病医院面临巨大的生存和发展压力[12,14-15];专科设置单一,日常收治病种大多以治疗肝病和结核病为主,应对大规模传染性疾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不足[16-19];由于医院工作岗位风险高、待遇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难度大、跨度长,传染病医院很难吸引留住人才,面临人才流失短缺等问题[12,15,20]。有些传染病医院在“非典”疫情期间进行了扩改建,但疫情之后很多设施设备无用武之地,大部分设施平时处于闲置状态。

近年来,全国各地传染病医院在积极探索转型发展。第一种是以北京地坛医院、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为代表的综合性发展模式[12,14,21]。这些医院在建设初期多以传染病防治专科医院为主,在综合化战略转型过程中,经历不同发展阶段,即“大专科、小综合”“大专科、大综合”“尖专科、强综合”[14]。第二种是以江苏省传染病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江苏省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无锡市普仁医疗集团为代表的依托综合医院或被综合医院全面托管的联合发展模式或集团化管理模式[12,22]。这些传染病医院虽然仍然以专科为主,但依托医疗集团内的其他医院弥补综合短板,实现医院业务能力提升和可持续发展。这两种方式本质上都是要加强传染病医院综合学科发展和医院自身内涵建设。

综上所述,全国各地传染病医院建设发展模式不一,且受多方因素影响,但对其标准进行适当修订和调整,可以快速提升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有效满足当前传染病防控工作需要。

3 讨论

3.1 修订原则

立足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在对国内传染病医院现状调研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我国传染病医院发展面临的突出困境,明确修订的核心重点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传染病医院功能定位及发展需要,特别要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间传染病医院能力水平差异,把握政策要求与实际现状之间的平衡,提高修订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及深化医改形成的新形势、新趋势,加强传染病医院对新发传染病、重大卫生应急事件的处置能力,发挥标准的引导作用,使传染病医院功能定位和能力水平与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匹配,推动传染病医院精细化、精准化、可持续发展,促进医防联合、分层分类、高效协作。

以原《标准》框架为主体。我国《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对不同类型医疗机构均按照床位、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管理等框架进行了规定,近些年修订或新制定的有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如《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卫医政发〔2011〕21号)、《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医发〔2018〕11号)]延续了此框架结构,此框架结构相对成熟,能够较好地指导实际应用。因此修订尽量保持《标准》的架构稳定,在体例安排、章节分类上尽可能地原规定一致。

3.2 建议

3.2.1 明确职能定位,科学精准 传染病医院标准的修订需要在我国卫生健康体系的顶层设计下,明确疾控机构、传染病医院、综合性医院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和职责分工,从而推动预防和医疗协同发展。国家层面需要科学统筹,超前谋划,既坚持目标导向又立足实际,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地制订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人口数量、疾病发生率、诊疗服务需求等制定中长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要科学有效的整合现有资源,尤其是发热门诊的设置、负压病房建设,避免“大水漫灌”式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3.2.2 分层分类,因地制宜 目前,传染病医院呈现多种发展模式。标准修订中,在传染病医院科室设置方面可以适当增设综合性科室,引导传染病医院建设发展理念由“以传染病为中心”转为“以传染病患者为中心”,最终至“以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中心”。但是学科的建设、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患者认同等不是一蹴而就,需要多年的积累,故传染病医院综合式发展未必是“万能灵药”,不能对科室设置与诊疗科目的开展追求大而全的一步到位,需要结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患者实际需求逐步开展,要依靠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技术支撑,避免盲目扩张造成主业、副业不分,规模不经济、功能定位不突出。

3.2.3 加强“平战结合,平战转化” 原《标准》未包括传染病医院应急场地预留改造、应急物资储备等“平战转化”相关要求。标准修订中,对新建或扩改建的传染病医院建设,要强调建筑布局和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标准化,传染病医院能及行将“平时空间”转为“应急空间”;要预留应急场地,加大应急资金投入和物资存储,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强有力的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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