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制、建设与作为:论民国转型中的浙江水上警察
2022-06-23余静林刘啸虎
余静林 刘啸虎
(湘潭大学 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学界对于民国时期湖北、江西、安徽、奉天等省的水上警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1)相关研究参见余静林《论民国时期江西水上警察的沿革及职能》,《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唐传炳《民国时期安徽水上警察制度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郭超《抗战胜利后湖北水上警察局研究(1945—1949)》,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张新华《民初奉天省水上警察制度研究(1913—1931)》,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但对浙江水上警察的研究尚付阙如。浙省水系发达,湖荡棋布。除苕溪、椒江、钱塘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和鳌江8大水系外,更有京杭大运河和浙东运河纵贯南北、东西。不仅如此,境内诸如西湖、东钱湖等大型湖泊亦有30余个,因而“自昔政治家为吾浙计划安全者,未尝不注意于水”[1]9。复杂的水域环境为水上治安带来了巨大困难,河湖劫案频繁发生,“吾浙之政治地理关系于水上者既如此重大,则警察行政之关系于水上者更何待言欤”[1]9-10。有鉴于此,我们拟对民国时期浙江水上警察的建制沿革、制度建设及其职能履行进行梳理,就民国浙江水警对维护水上治安的重要作用进行分析阐释。
一、浙江水上警察建制沿革
清廷设立的水师是浙江水警的滥觞。清顺治年间,浙江设杭州协钱塘水师营、黄岩镇标三营和定海镇左右二营。雍正年间,增设乍浦水师营、嘉兴协营、湖州协营、绍兴协营等水师,“为防守海口、缉捕海盗之用”[2]3981。有清一代,浙江设水师“宁海疆而定内河”,较好地维护了长江下游水域的安全。《清史稿》载,“清代水师武功之盛,守洞庭而平吴逆,战重洋而歼蔡牵,下长江而制粤寇,东南数千里,威行桴鼓,劳臣健将,蹈厉功名,超逾曩代”[2]3999。
民国以降,伴随内河航运的快速发展和水上治安形势的急剧恶化,传统水师“已成弩末”,难以发挥“维稳”作用。为“维持水上治安之必要”,1912年8月,黎元洪在“沁电”中主张将“长江及荆襄水师均改为水上警察,归民政长节制”[3]。翌年2月22日,北洋政府内务部颁布《长江及其他水师改组令》,要求“长江及其他水师改为水上警察,设水上警察厅管辖之”[4]。基于此,1913年4月,浙江将内河巡防水师六营、枪划营、飞划营、太湖巡防营、游击先锋队、游击三队、绍河水师巡防队、上江水师巡防队、瓯江水师巡防队等水师分编为浙江内河、外海水上警察两厅[5]22。是年11月,浙江军政府颁布《浙江水上警察暂行编制条例》,规定内河水上警察厅管辖杭州、嘉兴、湖州、绍兴、上江、瓯江等水域,外海水上警察厅承担宁波、台州、温州及乍浦等海域的巡防任务(2)浙江公安志编篡委员会《浙江警察简志》(清末民国时期),浙江省公安厅文印中心内部刊印,2000年,第50页。转引自白斌《浙江近代海洋文明史(民国卷)》(第1册),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03页。。
在1927—1938年的11年里,由于时局动荡,浙江水警名称变更频繁。1928年浙江内河、外海水上警察厅改组为浙江省内河、外海水上公安局,直属民政厅。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在汉口成立长江各省水警总局后,随即要求各省将原有的水上公安局改编为水警分局。浙江水上公安局再次改为“长江各省水警总局浙江水警分局”。是年6月,浙江内河水警改称“浙江水上警察队第一大队,下辖7分队,共有警官70人、长警978人,配置各类巡船130余艘”[5]21。与此同时,外海水警亦改称为浙江水上警察队第二大队,下辖6分队,配置巡舰5艘、巡船60艘,计有官警1130人。1936年9月,水警第一大队改称浙江内河水上警察局。次年,水警第二大队改为浙江外海水上警察局。
全面抗战爆发后,浙江水警遭受数次打击,损失惨重。日军侵占浙西诸县后,浙江省政府应战争需要,将内河水上警察局编入浙江抗敌自卫团第五支队。1940年因经费支绌,再次遭到裁撤,先后归并浙江保安第四团及省特务警察大队。浙江外海水上警察局在抗战中亦遭受重创。1938年11月,镇海沦陷,该局移址台州海门镇东山济公坛。1939年2月18日,浙江外省水上警察局被炸,被迫转移到台州中学继续办公。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为浙江水上警察的重建做了大量工作。1945年浙江正式恢复内河水上警察局建制,俞式任局长。1949年5月,浙江内河水上警察局官警在嘉兴、钱塘江一带与人民解放军对抗,最终大部被歼,残部向宁波逃窜。是年6月,海门宣告解放,外海水上警察局官警一部分撤往台湾,其余逃亡洞头岛,后被人民解放军收编。
二、民国浙江水警的制度建设
(一)组织制度
权责明晰的组织机构不仅是水上警察合法存在的前提,更是警员“明使其职”的重要保障。1913年浙江军政府都督朱瑞以“水师改编水上警察事关重大,至须审慎周详、统筹全局,自非专设机关不足以筹备进行”[6]为由,暂设浙江水上警察筹备处负责全省“水师水警化”事宜。
《浙江水上警察筹备处暂行条例》规定,水上警察厅设处长1人“筹办改编水上警察事宜”、参议官1人负责考核各种章制、庶务员1人掌理会计及庶务事项、书记2人起草及修正文牍、雇员14人缮写文件。此外,在处内还置行政、编练、考核、饷械四科分别署理具体事务[7]。筹备处的成立及其开展的各项工作使浙省水师成功转型,并逐渐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水警管理制度。1914年浙江军政府颁布《浙江水上警察暂行编制条例》,在筹备处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浙江内河、外海水上警察两厅,各设厅长1人、勤务督察长1人、秘书1人、科长1人、科员2至3人、督察员1人、会计庶务1人。厅内设第1科、第2科、第3科署理厅务[8]。
1933年6月,浙江省政府颁布《浙江省水上警察队暂行章程》,将水警厅改编为两个水上警察大队。第1大队负责内河治安,管理“沿太湖及与湖流贯通之重要河流的防剿盗匪事宜”[9]。第2大队担任浙省海上防务。每大队下辖6分队至8分队,每分队辖10排至12排,配置巡舰1艘、巡船10艘;大队直属的特务队辖6排至10排,配置巡舰、巡船各2至3艘。
全面抗战爆发后,浙江省政府再次对所辖水警进行改组,并于1940年先后颁布《浙江省内河水上警察局组织规程》《浙江省外海水上警察局组织规程》,对全省水警组织的职能进行了详细规定[10]。水警局的组织章程对水警各部门职能定位颇为具体,使得水上警察组织机构趋于完备,有利于解决执法主体不明、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从而为浙江水警维护全省水上治安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经费制度
水警经费不仅是保证水警机构正常运转的必备要素之一,更是警政建设质量和成果的保障。诚如施织孙所言,“盖训练之不精,教育之不普及,待遇不改善,无一不有关经费”,因而“经费之确定,为解决警政之先决问题”[11]。
浙江水警经费主要来自征收船捐和政府预算。民国时期,整个中国经济状况并不十分景气,各地政府财政支绌的形势无法完全满足警政建设的需要。民国时期的警察经费体制不得不沿袭清末旧例,仍采用“公私居半”的办法,实行政府拨款与“就地抽捐”相结合。其中,政府预算是浙江水警的主要经费来源。以1929年浙江内河警察局岁出预算为例,列表说明如下:
由表1可知,浙江水警一年的经费数目巨大,仅凭省政府财政拨款难以支撑,故只有依靠征收船捐缓解经费支绌的困境。如谢从新言,“水警年支巨量经费,其来源大多取给于船捐”[13]。1919年浙江省颁布《浙江内河水上警察取缔船舶规则》,规定凡以营业为目的船舶均须缴纳船舶执照费。其中,大号船(8尺以上)征洋4元、二号船(7尺)征洋3元、三号船(6尺)征洋2元、四号船(4尺)征洋1元、不满4尺者为小号船,征洋5角。船捐作为浙江地方收入之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水上警察的经费困难,但繁重的船捐也给民船经营带来了沉重负担。如1935年杭州塘栖的一位50多岁的老农用船装载700余斤西瓜外出售卖,当地水警以未缴船捐照费为由扣留。老农称:“全船西瓜也只能得1元6角8分,要出3元2角多的船捐,只有要我的命!”[14]
表1 1929年浙江内河水上警察局年度预算数[12]448-470
(三)奖惩制度
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不仅是规范水警职员行为的重要制度约束,也是水警建设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着水警工作的稳定性和警员履职的积极性。1914年浙江军政府颁布《浙江水上警察各长警赏罚暂行规则》,对本省水警的奖惩工作进行规范。
《浙江水上警察各长警赏罚暂行规则》针对不同的事件,确定的奖惩级别也各异。就嘉奖而言,包括奖赏、记功、记升3种奖励形式;从惩处而论,包含罚饷、记过、斥退3种惩处类型。不仅如此,该办法还对具体事件应采取何种奖惩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使“赏罚取舍”有章可循。
该规则规定,对于拾获漂流或遗失物件报告长官者、拿获私运盐硝及违禁物品者、搜获或夺得盗匪军火并主动呈缴者,一律据情奖励2角至2元。对于拿获大盗巨匪、叛逆乱党、拐逃妇女、窃贼剪绺、烟赌犯人等情形,水警厅将予以记功。对于记大功3次、供职勤慎且满2年以上者,除升职外,水警厅还会予以银牌“以昭激励”[15]。
在规定各类嘉奖的同时,水警厅也制定了3类惩处措施,以整饬水警风纪。如不奉行长官命令、巡游时忘带军械、怠慢查诘事项、救护水难及缉捕盗匪不力,罚饷“自2角至2元不等”。对于私相斗殴、举止轻漫、疏忽有失、损害人民权利的长警,浙江水警大队亦会视情节轻重分别记小过、大过。如违抗长官命令、污蔑长官、泄露紧要秘密、擅自夜不归宿、酗酒赌博、包庇娼赌、私自结党、藉机勒索、私罚财物,水警大队将即行革退,情节严重者还会按律治罪[15]。对水警职员的应行职责及违法行为制定详细的奖惩措施,有利于加强警风警纪建设,减少违法乱纪事件的发生。
三、民国浙江水警的职能履行
(一)管理船舶户口
登记船舶户口是水上警察的基础职能之一。《水警旬刊》载:“水上警察之任务,为维持水上之治安,则其辖境河海内之船舶,自应统归管理,以一事权,而期成效。”[16]浙江水系复杂,航民众多,“船舶未经调查,即无号数,盗船民船两无标识,茫茫河海稽查奚由”[1]13。
1914年浙江军政府颁布《浙江水上警察编查船舶暂行规则》,要求凡行驶在浙江水警管区内的汽船、帆船、小船及各种型号的船舶须接受水上警察署编查。未编查的船舶,船户须邀殷实店主联保,互负察奸弭盗责任。船舶编查后,由水警颁给船户号码牌和编查证,“水上警察检查时,(船户)须呈出查验,其无编查证者,不准航行”[17]。此外,为保障查验实效,浙江水警规定各船户的编查证须每年定期更换。如船户编查内容有变或证件毁损,须于10日内到当地水上警察署申请更换;船舶的转让、废弃亦须在5日内到水警署予以注销,以防为奸宄所用。
由于《浙江水上警察编查船舶暂行规则》未明确违反编查的惩处措施,导致仍有大量船户逃避编查。1919年浙江军政府颁布《浙江省内河水上警察取缔船舶规则》,对于未经领照擅自通行、隐匿或逾期不换牌照、私将牌照或号码牌借与他人使用、不服水警查验的船户,水警署将予以“1日以上、1月以下之拘役或处1角以上、60元以下之罚金”[18]。
上述水上法规和船舶管理规则,从船舶登记、船户守则及违法惩处等方面对航行的客货船做了具体规定,使船舶登记有章可循,船舶管理有法可依,对防止奸宄扰民、维护水上治安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浙江水警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扰民行为。1916年《申报》载,浙江“甬埠外海水警厅对于内河大小船只编钉牌照颇为严厉,甚至乡农田庄亦不能免。凡船一泊甬埠,无不勒令缴费,否则将船扣留,(农户)往往所卖之钱仅敷牌费。故现下各乡农船俱相戒不敢来城”[19]。
(二)打击水匪海盗
浙省复杂的水域条件为水匪海盗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环浙多水,杭、嘉、湖、宁、绍、温、台各旧府属大半泽国也。内则汊港纷歧、几如蛛网,外则海洋浩渺、宛若篷瀛”[9]。不仅内河水匪肆行,外海盗贼亦活动猖獗,“太湖之枭,浙洋之盗,谈者色变,行者戒心”[1]12。水匪海盗“持有精利快枪,盗首精通战术”[20],常成群结队“或乘夜色抢劫财物,或公然杀人夺取船只,给过往商旅和船民带来极大威胁。因而保护过往商旅、船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也是水上警察的重要职责”[21]。
浙江水警不遗余力地打击水匪海盗,“以安民心”。1914年7月20日,浙省水上警察厅第1总署第4分署在缉拿水匪陈小三、陈小罗时,发现4艘盗匪船,巡官鲁如虎、张宗敏等当即率队前往剿办。历经3小时激战,击伤匪众多人,其余等人逃跑后失去踪迹。水警第1总署长饬令所属严加剿办,“务绝根株,以杜后患”[22]。1924年乍浦亦发生湖匪伤民事件。据乍浦明洲渔业公所董事电称,“有6艘盗船盘踞西壑五峙金山洋面,渔船被劫、架人勒赎计数10艘,护航船寡不敌众、难以肃清”,故请求水警厅“火速饬轮巡缉拿”[23]。海盗不仅劫掠商船,即使是水警巡舰亦难免于难。据《甘肃警务周刊》所载,1924年浙江外海水警厅长来伟良乘“超武”号警舰赴省办公,竟被大股海贼截击。来厅长令警员冲出重围后,随即调集大批巡舰围剿,历经3小时始将10名海盗击毙[24]。经过水上警察持续侦缉盗匪,浙江水上治安环境得到极大改善。这体现了水警对辖区内水域的积极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水上秩序的安定,保护了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5]214。
(三)实施省域联防
即使浙江水警对辖境内的水匪海盗进行了持续打击,但由于浙江水系错综复杂,且与外省河流互通,致使收效甚微。1922年浙江、江苏两省制定《苏浙水警联防办法》,决意实行区域联防,加强“协缉”合作,“切实联络会剿,以安地方”[26]。
该办法规定,两省交界“应派船防堵之处”,须由双方水警长官派员查勘。为防止跨省执法受阻,该办法还规定,“由两省共同制定的水陆防务办法及各项章制,由两省水警厅互相告知有关协办者,以免抵触”[27]。基于打击水匪过程中出现的“此拿入彼藏匿,彼拿入此潜踪”[28]的窘况,浙苏两省规定,“苏浙交界地方遇有匪盗滋扰时,两省水警应即互相知照,协力缉捕”[27]。
与此同时,两省水警厅还要求每月须“择定紧要地点”会哨。会哨内容主要包括告知彼方“该管境内地势险要及水陆出入道应如何布置防务、境内的盗匪隐匿地点及如何协缉盗匪、境内商轮民船的往来地点及保护方法”[27]等关乎两省治安的相关事宜。
为保障联防效果,浙苏两省还制定了奖惩措施。如两省水警人员缉获邻省通缉在案的盗匪时,除本省给奖外,邻省还将根据捕获人犯级别高低予以不同形式的奖励。同时,两省对“邻省请求协助剿办或缉拿盗匪时,若(水警)迟延观望或协助不力,亦将从严惩戒”[29]。实行区域联防治理后,成效斐然。1927年《江苏省政府公报》载,“自苏浙两省实行联防以来,甚属周安,极为适用。(两省)尽同舟共济,无畛域之分”[29],从而使水匪海盗无所遁处,水上治安形势大有好转。
四、结语
浙江水上警察以维护水上治安为职责,是中国近代法治变革的必然产物。在错综复杂的水域环境中,浙江水上警察通过管理船舶、打击水匪、省域联防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长江下游水域“良性治安秩序的实现,提升了水上治安法制化水平”[25]220。与此同时,囿于时代的局限性,也存在诸如警权失序、扰民勒索等问题,这既是民国时代特殊性的历史写照,也是警政建设复杂性的现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