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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东北双城堡旗人婚姻行为特征与变化

2022-06-18

北京社会科学 2022年6期
关键词:纳妾旗人城堡

王 磊

一、引言

清朝入关伊始,便建立起一套保障旗人生计的机制。八旗制度为旗人的婚丧嫁娶提供了切实的经济保障。乾嘉年间,清朝盛极而衰。道咸以降,国势日蹙,库府空虚,八旗生计成为旗人社会最严重的问题。数十万旗人久居京城,兵额有限,人口增加,又不事生产,京师成为八旗生计问题最严重的地区。为此,清廷采取了将京城八旗(以下简称京旗)回屯东北的对策,嘉道时期的京旗回屯双城堡就是有清一代三次真正落实到行动中的其中一次回屯。

双城堡有京旗、屯丁和浮丁三类旗人。京旗主要由京师和热河等城镇地区八旗闲散移驻而来,屯丁主要由吉林、辽宁农村闲散旗丁所构成,浮丁则是当地流动人口。这三类旗人存在着权力与地位的等级差别。京旗与屯丁是清廷组织的移民,按户为单位,可以分到数量不等的土地、房屋、耕牛等生产、生活资料,而浮丁则无权力参与分配。京旗在资源分配中获得最大份额。以土地分配为例,每户屯丁需要为每户京旗代垦才能获得10晌己产地,而京旗可以无偿分配到20晌己产地。与浮丁和民人相比,京旗与屯丁一直拥有免租土地的政策照顾。

除了权力与地位的差别,双城堡旗人的生活方式也存在着明显区别。与当地屯丁农业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不同,京旗长期保持着城镇生活特征。回屯东北的京旗仍面临着严重的生计问题。自入关迄乾隆、道光朝经过几代习佚恶劳生活的腐蚀,他们已经逐渐丧失了生产劳动的能力。有些京旗到屯“二十年来仍未习耕”。与屯丁不同,对于那些为了解决生计问题而回屯的京旗,清廷亦是按照原有的八旗模式加以管理,并未因其迁到东北而有所改变,反而比在京时更加特殊化。京旗将移屯看成是单纯的经济福利,这使得大多数京旗形成了只是打算来坐享其成、由国家永远供养的思想。京旗成了不会耕种的农民,遇有困难便只能等待朝廷接济,当接济不敷使用时,便至于沦为赤贫一途。

旗人的婚姻行为既享有八旗制度提供的经济保障也受其严格控制。双城堡在地理空间上被分为“旗界”与“民界”,在生活方面则禁止旗民通婚。双城堡四周建立大封堆,是堡与其它地区的分界。大封堆之内,又在中屯和左右二屯分界处,各设立小封堆。小封堆之内是三屯屯丁和京旗的领地。清廷规定:“小封堆断不可容留民人。”双城堡作为满洲故里,京旗和屯丁的通婚圈受到严格的监督与控制。嘉庆二十五年(1820)四月十七日,吉林将军富俊上奏皇帝:“(双城堡左右二屯)旗丁等比屋环居,安土乐业,和具者多系一族,同屯者半属姻亲。”同年八月十四日的示约:“三屯旗丁有子女,务在三屯界内择期年岁相当,凭媒结亲,以礼聘嫁,不可议给外人。庶母子不致远离,交相亲爱,诚为美事。……同姓为婚,古所禁止。嫁女与民,国有例禁。方今公令森严,违者必当照例治罪。尔屯丁其各凛遵焉。”

综上,据现存史料及相关文献,学界对双城堡旗人起源、内部类别、婚姻行为和八旗制度关系等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然而,现有研究并无针对双城堡旗人婚姻行为的系统定量分析。笔者认为,弥补此项不足能够扩展对东北双城堡旗人社会的历史认识,有助于将相关问题的历史研究引向更深层次。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利用由旗人户口册生成的历史数据库,使用量化历史分析方法,结合相关史料及研究成果,对晚清东北双城堡旗人婚姻行为进行较为系统和全面的定量定性综合分析。

二、数据与方法

(一)数据

基于皇族玉牒和旗人户口册数据库,李中清和康文林等学者对清代旗人婚姻家庭行为做了大量历史人口学研究。李中清和康文林工作组开发的中国多世代人口数据库包括辽宁和双城两个部分。其中,双城堡旗人户口册是中国多世代人口数据库(双城部分)的原始资料,该数据库包含10万余人的近135万条记录,详细追踪记录了1866-1913年双城堡京旗、屯丁和浮丁三类旗人的人口与家户信息:旗属;民族;户主的姓名、年龄与职位;家庭成员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和生命事件(出生、死亡和婚嫁等)等。数据库中的京旗、屯丁和浮丁分别有9089人、79995人和18467人,分别占总人数的8.5%、74.4%和17.1%。户口册中京旗和屯丁的信息每年更新一次,而浮丁的信息每三年更新一次。从观测记录的时间间隔看,京旗和屯丁的信息更适合用于婚姻行为尤其是婚龄的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1866-1913年的绝大部分时间属于晚清时期,只占极小部分的1912-1913年属于中华民国时期。刘小萌指出:“(中华民国成立以后)按照民国优待条例,八旗制度暂时得以保留……民国十七年(1928),八旗制度终结,旗人全部归入民籍。”民国三年(1914)主管双城堡旗务的承办处改称协领公署,民国十八年(1929)旗人的管理结构才正式在这一地区全部废除,八旗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同时,民国直至十九年(1930年)12月才颁布《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以规范国人的婚姻家庭行为。因此,本文认为,作为满洲故里的双城堡,1912-1913年当地旗人的婚姻行为仍主要延续晚清的时代特点,与1866-1911年的数据合并在一起进行整体研究的风险较小。

(二)方法

清代婚姻研究多采用简单汇总或统计方法,对档案文书、碑刻、政书、文集、笔记与杂类、年谱、家谱、方志和今人著作与文章等各类资料中的婚姻行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但很少特别强调旗人与民人的区别。这可能与旗人群体规模和占总人口比例都很少有直接关系。清朝入关之初,满洲壮丁总共只有5.5万人,男女老幼全部加在一起,估计不过二三十万人,而当时的汉人则有上亿人。

现有根据族谱资料对清代婚姻进行的量化分析主要集中在四个方向:未婚比例;结婚年龄与婚龄差距;妻妾人数分析;妇女守寡与改嫁。基于中国多世代人口数据库(双城部分)和有关文献资料,本文主要从性别、群体和时期变化等维度,考察1866-1913年双城堡旗人的婚姻状态或行为,描述婚龄、婚龄差、守节与再嫁、续弦与纳妾等特征,分析八旗制度、旗人人群、旗人生计和人口性别结构等因素对旗人婚姻行为的影响。

基于历史人口数据库的定量分析和基于文献的定性分析是本文综合运用的两类研究方法。其中,定量分析包括两个视角:一个视角将1866-1913年视为一个整体进行横向的时间截面分析,另一个视角将1866-1913年平均分成3个时期以进行纵向的历史趋势分析。

三、结婚

(一)结婚比例

双城堡旗人的初婚模式和再婚模式都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图1)。从初婚状况看,男性早婚现象更常见,男性在16岁以前结婚的比例比女性高。女性初婚年龄更为集中,年龄别初婚比例峰值也明显高于男性。女性在28岁时达到初婚比例峰值90.5%,男性则在31岁时达到初婚比例峰值71.6%,男女初婚比例峰值年龄相差3岁。从再婚状况看,各年龄男女再婚比例都很低,均没有超过7%,年龄别再婚比例远低于年龄别初婚比例。其中,男性年龄别再婚比例的峰值年龄更大,女性再婚比例的峰值年龄更小。女性再婚比例在35岁时达到峰值5.6%,男性再婚比例在46岁时达到峰值6.7%,男女再婚比例峰值年龄相差11岁。总体而言,与男性相比,女性完成初婚的年龄更小、比例更大,女性再婚的年龄更小,但比例也更小。

图1 初婚和再婚状态的年龄模式

(二)结婚年龄

从人口学上讲,男女初婚年龄最有统计意义,它们与生育行为、家庭生命周期直接关联。不似明朝及之前朝代,清朝未将始婚年龄写进会典和律例之中。在清人的很多论述中,更多将男子“加冠而婚”、女子“及笄始嫁”的说法视为经典。

诸多研究通过分析各类史料并采用估计、推算或直接计算等方法考察了清人的初婚年龄(表1)。可以发现,清代男性的初婚年龄通常比女性大两岁。除了郭松义的研究因半数属于士绅官宦家庭而导致男性初婚年龄(19.76岁)略低以外,男性初婚年龄都在20岁以上,大部分在21-23岁之间。除了1640-1900年皇族女性的初婚年龄和基于南北50部家谱推算的女性初婚年龄以外,女性初婚年龄都在20岁以下,以17-19岁之间居多。

表1 清代男女的初婚年龄

笔者基于中国多世代人口数据库(双城部分)的计算分析显示,双城堡旗人男女的初婚年龄分别为21.4岁和20.4岁,男性初婚年龄比女性大1岁。与上述研究发现相比,女性初婚年龄偏高,男性初婚年龄则在21-23岁这一大多数范围之内。同时,47.6%的旗人男性初婚年龄在19岁及以前,4.3%的女性初婚年龄在14岁及以前。如按照上文“清代男子‘加冠而婚’、女子‘及笄始嫁’”的始婚年龄标准,将初婚年龄小于始婚年龄的婚姻界定为早婚,那么,晚清东北双城堡旗人中接近一半的男性属于早婚,而女性早婚并不突出。

结婚年龄分布可以从初婚年龄和再婚年龄两个方面观察(图2)。从初婚年龄分布看,男性早婚和晚婚现象并存,女性则更多适时出嫁,很少早婚或晚婚。首先,男性早婚多于女性,14岁及以下年龄初婚的男性占10.3%,是同龄女性比例4.3%的2.5倍。其次,男性晚婚也多于女性,25岁及以上年龄初婚的男性占23.5%,是女性对应数值10.9%的2.4倍。最后,女性初婚年龄更加集中,15-24岁的初婚比例高达84.8%,30岁及以上的初婚占比仅为1.5%。除0-9岁和15-24岁,其他年龄组的男性初婚比例均高于女性。

图2 初婚与再婚的年龄分布

与初婚相比,再婚年龄分布的集中度明显降低。无论男女,再婚年龄在20岁及以上各年龄组的比例都超过了10%。45岁以上男性的再婚比例达到27%,接近女性比例14.1%的2倍。

清人的初婚年龄存在着提高的趋势。双城堡旗人初婚年龄的变化趋势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表2)。一方面,女性的初婚年龄明显提高。女性的初婚年龄由1866-1881年的19.3岁提高到1898-1913年的22.6岁,增加了3.3岁。另一方面,男性的初婚年龄基本稳定,略有减小。同期男性初婚年龄由21.6岁降至21.4岁。与初婚年龄存在着性别差异不同,旗人男女的再婚年龄均表现出增大趋势。男性的再婚年龄由38.7岁略微增至38.9岁,女性的再婚年龄则由34.4岁增至36.7岁。

表2 结婚年龄的时期变化 (单位:岁;人)

将京旗与屯丁的结婚年龄分开观察发现,旗人初婚和再婚年龄的变化趋势存在着不同维度的差别(表2)。一方面,旗人初婚年龄变化趋势的性别差异更加明显,但人群差别不大。旗人男性初婚年龄都在下降,京旗与屯丁男性的初婚年龄分别降低了0.8岁和0.1岁。与男性相反,旗人女性的初婚年龄都在提高,京旗与屯丁女性的初婚年龄分别提高了2.8岁和3.4岁。另一方面,旗人再婚年龄变化趋势的人群差异更加明显,而性别差异不大。京旗和屯丁的再婚年龄变化趋势相反。京旗男女的再婚年龄分别下降了0.9岁和4.9岁,而屯丁男女的再婚年龄分别提高了0.4岁和4.7岁。相比较而言,人群差异对再婚年龄的影响大于性别差异的影响。由于京旗人数只有屯丁人数的大约1/9,京旗男女再婚年龄的提前趋势并不能逆转旗人男女整体的再婚推迟趋势。

婚龄和成婚率都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1700-1850年清代皇族宗室女子出嫁年龄上升与18、19世纪宫廷俸禄减少有着直接关系。“女子婚龄提高”与“宗室整体生活的每况愈下”之间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双城堡旗人初婚年龄的变化同样与生活状况和社会经济条件有着密切关系。“双城堡屯丁无妻者多,且有二、三十岁男子定七、八岁女子为妻者,又十七、八岁女子未许嫁者。细加访察,定亲许钱二、三十吊,女齿大索聘愈多。”“屯丁无妻者多”直接反映了当时当地存在着严重的男性婚姻挤压,而屯丁男性承受的婚姻挤压最为严重。在男性结婚费用高昂的现实条件约束下,旗人家庭多采取早婚策略,男性初婚年龄得以降低。由于京旗拥有更多的经济社会权利和更高的经济社会地位,京旗男性在婚姻市场竞争中更具优势,所以,京旗的初婚提前趋势更加明显。而且,与屯丁男性再婚推迟相反,京旗男性再婚年龄也在下降。与男性婚姻市场竞争的逻辑相反,“女齿大索聘愈多”反映出聘礼等女性婚姻要价提高导致男性家庭积攒结婚费用的时间延长,女性初婚年龄随之提高,京旗和屯丁女性都表现出明显的初婚推迟趋势(表2)。

(三)婚龄差

婚龄差是丈夫年龄与妻子年龄的差值。男女初婚年龄差距过大,不仅对夫妻关系,而且对生育行为都会产生影响。嘉庆二十五年十月初十日的双城堡示约:“婚嫁原为子嗣之计,男女年岁相当,方能生育。若男子三十岁以七、八岁女子为妻,年岁大相悬殊,婚嫁焉能及时。嗣后屯丁等男女结亲,务须年岁相当,以广生育。无得长男幼女,混相配合,致乖妻与夫齐之义。”当然,婚龄差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人们愿意娶比儿子大五六岁至八九十来岁的儿媳妇,主要是贪图劳动力。其他很多记载也以此为重要理由,比如:‘舅姑老,思得健妇以资盥馈’;‘早娶妇可帮做衣食者也’;‘农家喜早纳妇以助力作’;‘早娶早得媳使用’;‘欲得以操井臼持门户也’”。

双城堡旗人的婚龄差为1.5岁,初婚婚龄差和再婚婚龄差分别为1.2岁和6.5岁。初婚“夫小妻大”的比例要多于再婚“夫小妻大”的比例,再婚夫妻以“夫大妻小”为主流。具体看来,双城堡旗人婚龄差有以下五个特点:其一,初婚 “夫小妻大”的比例明显高于再婚。初婚“夫小妻大”的比例接近40%,是再婚对应比例15.1%的2.6倍。其二,初婚夫妻同岁的比例也明显高于再婚夫妻。初婚夫妻同岁的比例为10.6%,约是再婚夫妻同岁比例5.4%的2倍。其三,初婚婚龄差在-5岁至-1岁的比例最大,达到了33.9%;再婚婚龄差在1岁至5岁的比例最大,达到25.6%。其四,与初婚相比,再婚属于“夫大妻小”的比例更高,32.2%的再婚婚龄差在10岁及以上,初婚婚龄差的对应比例只有9.2%。其五,无论初婚还是再婚,京旗婚龄差都要大于屯丁。京旗初婚和再婚婚龄差分别为1.8岁和9.1岁,屯丁则分别为1.1岁和6.4岁。京旗“夫大妻小”更多,特别是京旗再婚“夫大妻小”的特征更突出(表3)。

婚龄差过大与家庭经济水平或阶级地位有着密切关系。其表现方式是,富裕家庭倾向于让子弟早婚,娶年龄稍长女子为妻,形成过于急迫的“及时婚姻”;贫穷家庭子弟往往婚配失时,不仅不能娶到长妻,而且难以在同龄女子中找到配偶,不得不以非常方式,如童养等,解决婚姻问题。双城堡旗人初婚时接近40%属于“夫小妻大”,5%属于“丈夫比妻子小6至9岁”,1%属于“丈夫比妻子小10岁以上”(表3)。这些“娶长妻”行为既与婚育和增加劳动力等家庭需求直接相关,也体现了人口结构长期存在女性短缺状态下的家庭婚姻行为策略。其中,占全部婚龄差1%的“丈夫比妻子小10岁以上”情况是典型的童养媳现象。

婚龄差反映了家庭经济条件对婚姻模式的影响。20世纪中叶冀南农村有为子弟娶长妻的心理倾向,只是经济条件限制,贫穷家庭难以实现这一愿望。定宜庄等从盖州采得的口述资料也发现,当地确实存在着男孩早结婚娶大媳妇的习俗,但多限于有钱人家。京旗初婚和再婚的“夫小妻大”比例分别为40.8%和12.5%,均低于屯丁的对应比例42.4%和15.3%,尤其是婚龄差小于等于-10岁(妻子比丈夫大10岁及以上)的比例差别更大,初婚与再婚的屯丁、京旗对应比例分别为0.9%、0.4%和0.7%、0%。这表明,尽管京旗占据着更高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权利,但屯丁富裕家庭仍能够更多实现“娶长妻”的早婚策略。

尽管双城堡旗人初婚“娶长妻”比例高达40%,但是总体初婚婚龄差只有1.2岁,整体婚姻年龄格局仍是夫大妻小。这说明,“娶长妻”的富裕家庭仍是当时当地旗人社会的少数,大多数家庭并不富裕,这些家庭不仅不能早婚“娶长妻”,反而更可能因为无法适时婚配、更多晚婚而娶远比丈夫年龄小的妻子。比如,表3显示的“丈夫大于妻子10岁及以上”的合计比例高达9.2%,是“丈夫小于妻子10岁及以上”比例1%的9.2倍。

表3 婚龄差的分布 (单位:%;岁;对)

从时间变化趋势看,双城堡旗人的婚龄差在缩小,其中,京旗初婚、屯丁初婚和屯丁再婚的婚龄差减小趋势更加明显(表4)。初婚和再婚的婚龄差分别由1866-1881年的2.6岁和7.0岁降至1898-1913年的0.2岁和5.8岁,分别降低了2.4岁和1.2岁。同期,京旗和屯丁的初婚婚龄差由3.8岁和2.5岁降至0.5岁和0.2岁,分别降低了3.3岁和2.3岁;屯丁的再婚婚龄差则由7.0岁降至5.8岁,降低了1.2岁。

表4 婚龄差的时期变化 (单位:岁;对)

如何解释双城堡旗人婚龄差的减小趋势?一定程度上看,婚龄差的减小趋势直接表明了当时男性结婚困难加剧及作为应对之策的男性早婚增多。上文分析已经表明,双城堡旗人男性的初婚年龄在下降而女性的初婚年龄在提高(表2),这也就意味着“夫小妻大”或“娶长妻”的可能性或风险在提升。“娶长妻”的比例提高则意味着婚龄差为负值的比例提高,从而对整体婚龄差产生了减小的效果。

四、未婚与丧偶

(一)未婚与丧偶的比例

双城堡旗人未婚和丧偶年龄模式的性别差异都很明显(图3)。从未婚情况看,女性未婚比例在20-30岁之间迅速降低,30岁女性的未婚比例只有1.6%。男性未婚比例在20-30岁之间迅速降低,30岁以后的降低速度放缓。30岁及以上年龄男性的未婚比例显著高于同龄女性,这是当时当地男性婚姻挤压后果的直接表现。男性大龄未婚和终身不婚的比例更大,娶妻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图3 未婚与丧偶的年龄模式

从丧偶情况看,尽管男女丧偶比例都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提高,但丧偶比例在30岁以后开始分化,女性的丧偶比例逐渐高出男性并且高出的幅度逐渐扩大。除了14-29岁,其他年龄女性的丧偶比例都高于男性。这是因为传统社会女性的生育高峰年龄在30岁以前,而生育高峰期也是女性一生中死亡风险最高的时期之一。因此,除了14-29岁这一女性生育高峰年龄段外,30岁及以后各年龄段女性的丧偶比例都显著高于男性。

(二)大龄未婚和终身不婚的变化趋势

从变化趋势看,双城堡旗人男性大龄未婚和终身不婚的问题虽均有所缓解,但仍很突出。1866-1913年,男性大龄未婚和终身不婚的比例分别为14.7%和9.8%,并且二者的时期变化趋势一致。男性大龄未婚比例由1866-1881年的16.7%下降至1898-1913年的14.5%,同期男性终身不婚的比例由12.6%降低到8.2%。但是,1898-1913年大龄未婚和终身不婚的人数均有明显增加(表5)。

表5 男性大龄未婚与终身不婚的变化趋势 (单位:%;人)

性别比偏高或男多女少的性别结构特征是男性大龄未婚和终身不婚现象增多的重要人口学原因。数据分析显示,1866-1913年双城堡旗人性别比保持在120以上,其中,未婚人群的性别比超过了280。清代东北社会是移民社会,因长期处于封禁状态,特别是禁止携眷出关,因而造成了移民男多女少的现象。至清末,即使开禁之后允许妇女出关,采矿业、修铁路也不适合女性劳动,这样就使男性劳动力迅猛增加。而贫苦民众纷纷闯入地旷人稀的东北地区谋生,谋生者以青壮年男性居多,妇女较少。清代双城堡是一个典型的移民社会,无论京旗还是屯丁,都是从外迁移而来,男多女少的特征与当时整个东北迁移者的性别结构特征是一致的。

18世纪初,半数以上的18岁宗室女性都已成婚;到了19世纪初,却有三分之二的18岁宗室女性仍待字闺中,宗室女性出现了晚婚趋势。与之相似,双城堡旗人女性也出现晚婚趋势。1866-1881年至1898-1913年,20岁女性的未婚比例分别由33.5%增加至43.9%。但双城堡旗人女性的大龄未婚比例很低,只有3.6%。1866-1881年至1898-1913年,女性大龄未婚比例由4.2%下降到2.8%。另外,女性终身不婚的情形非常少。

总体而言,双城堡旗人女性出现了晚婚趋势,但大龄未婚比例在降低,并且终身不婚几乎不存在。这与当时当地性别结构失衡导致的男性婚姻市场竞争存在着直接关系。即,严重的男性婚姻挤压导致了激烈的男性婚姻竞争,聘礼等婚姻费用提高,积攒娶妻财物的时间延长,女性出嫁也随之推迟。同时,婚姻市场上的女性短缺决定了女性大龄未婚比例的持续减少和女性终身不婚现象的罕见。史料也记载了双城堡女性短缺、男性婚姻挤压导致聘礼等结婚费用提高的实际情况。嘉庆二十五年十月初十日的双城堡示约:“嫁女只应择婿,若男女门户相当,年岁相等,即可结亲,不应希图多得聘钱,致令男女婚嫁失时。为父母者,亦于心有所不安。嗣后屯丁等务须各位子女及时婚嫁,无计财物多寡,有伤风化。”

五、再嫁守节与续弦纳妾

(一)再嫁

封建社会的道德规范要求妇女从一而终,但再嫁一直存在。再嫁妇女几乎全部是死了丈夫之后才行改醮的,而且多以年轻丧夫无儿无女者为主。清朝入关之前的旗人社会中,不但一般旗民并不看重妇女的保贞守节,即使上层贵族,对男子娶再醮之妇、女子一嫁再嫁,也习以为常,不因此为耻辱。尽管八旗制度规定寡妇有养赡钱粮,但孀妇还是不免迫于生活压力而再嫁。八旗寡妇无论宗室还是一般旗妇,生活都十分清苦。清中叶以后,八旗寡妇在族内争夺房产、田产的案件急剧增多,再嫁是大多数寡妇为求生存而迫不得已之举。清代中期妇女再婚在社会中下层家庭中普遍存在,寡妇改嫁与未婚男性占绝大多数,这反映出寡妇在当时的婚姻市场处于有利地位。

双城堡大量不能适时婚配的男性亦需要寡妇再嫁以缓解婚姻市场上的女性短缺。然而,寡妇再嫁需承受苛刻的条件、百般的刁难、传统观念的歧视和勒索高额身价钱。双城堡旗人再嫁的比例总体不高,仅为13.5%,其中,京旗和屯丁的再嫁比例分别为10.1%和14%。从变化趋势看,双城堡旗人再嫁的比例逐渐增高,由1866-1881年的12%增加到1898-1913年的21.1%,京旗和屯丁的再嫁比例也分别由8.9%、12.4%增加到15.6%和22.1%。八旗制度对旗人生计的保障水平下降是双城堡旗人再嫁比例提高的重要原因。《双城县志》记载:“因公仓粮谷不敷发放,遂于同治十三年(1874)八月初一日起,改发(双城堡八旗鳏寡孤独)铜钱。”

(二)守节

旗人寡妇与一般百姓家庭中的寡妇不同,她们在丈夫过世后可以领取国家养赠钱粮。“双城堡八旗中有鳏寡孤独一百七十八名,年领赡养谷九百二十五点六石。……规定每人每月发给养赡银五钱,每银一两发铜钱一串。”夫死守节的孀妇被称为节妇。数据分析显示,双城堡旗人孀妇中只有0.99%的为节妇,即仅有约1%的孀妇被旌表为节妇,并且这些节妇都是京旗和屯丁,其中,京旗有92人,占17.7%,屯丁有427人,占82.3%。

节妇的年龄集中在25-29岁、20-24岁和30岁及以上,分别占41.1%、31.2%和18.2%。15岁及以下和16-19岁守孀的比例相对较少,分别占0.6%和8.9%。有无儿子是孀妇守节的重要影响因素。接近四分之三的节妇有儿子,有1个儿子、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比例分别为64.3%和9.3%,没有儿子的比例为26.4%。节妇守孀时间平均达到了23.3年,最短3年,最长40年。16-19岁的节妇守孀年数最长,平均达到了27年(表6)。

表6 节妇的守孀年龄、年数与子女数量 (单位:年;人)

京旗和屯丁节妇的守孀年数分别为20.3年和15年。京旗节妇守孀时间更长,这与她们受到更多八旗制度的生活保障有很大关系。从变化趋势看,1866-1881年至1898-1913年,节妇守孀时间由16.4年缩短到12.4年,其中,京旗节妇守孀时间由20.7年减少到16.8年,而屯丁节妇守孀时间由15.8年缩短到11.9年。如同上文论述的再嫁比例提高现象,节妇守孀时间长度缩短同样与八旗制度对旗人生计的保障水平下降有着密切关系。

(三)续弦与纳妾

与再嫁会受到诸多限制不同,续弦几乎只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1866-1913年,双城堡旗人续弦比例为17.5%,续弦时的平均年龄也较大,接近40岁。从群体比较看,京旗续弦的比例和平均年龄分别为17.7%和40岁,屯丁的对应数值分别为17.4%和39岁。从民族看,汉、满洲、锡伯和蒙古八旗续弦的比例分别为17.2%、17.3%、18.93%和17.8%,续弦的平均年龄分别为38岁、41岁、39岁和37岁。从变化趋势看,1866-1881年至1898-1913年,双城堡旗人的续弦比例由17.2%上升到23.5%,表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其中,京旗和屯丁续弦比例分别由14.9%、17.4%上升到25.5%和23.2%。

传统社会虽然容许纳妾,但并不普遍。八旗制度对旗人婚姻有更多限制,除了“指婚”和选秀女制度,旗人不允许与其他民族的人任意通婚,旗人择偶受限的矛盾突出。因此,纳妾成为一种对旗人必要的补偿方式。数据分析显示,1866-1913年,双城堡的京旗和屯丁共有127人纳妾。其中,满洲八旗纳妾人数最多,达到76人;汉军八旗纳妾人数次之,有34人。满洲八旗之中屯丁纳妾人数最多,为42人,京旗纳妾人数为34人。汉军八旗之中也是屯丁纳妾人数最多,34人。纳妾旗人中的74%属于初婚状态,26%属于再婚状态。纳妾与家庭经济实力关系密切。北方家族纳妾比例较南方高,有头衔之士绅阶层纳妾率较高,城居亦较乡居比例高,二者均与经济水准有关。双城堡旗人纳妾行为也与该规律基本一致,全部127名纳妾旗人之中,38.6%有行政职位,18.9%有受薪职位,7.1%是兵丁,2.4%有科举功名。

生育是纳妾的重要目的。纳妾旗人男性比较年轻,通常处于生育高峰年龄。京旗和屯丁纳妾时的平均年龄都是29岁,汉军屯丁纳妾时平均年龄最小,只有24岁,满洲京旗和屯丁纳妾时的平均年龄分别为28岁和30岁。夫妾的年龄差为2.2岁,与夫妻婚龄差的2.3岁和夫妻初婚婚龄差的2.1岁都很接近,但要明显小于夫妻再婚婚龄差的7.2岁。纳妾后的子女数量明显多于纳妾之前。纳妾后的儿子数量由1.3人增加到2.2人,女儿数量由0.7增加到1.0人。其中,纳妾京旗的儿子和女儿数量分别由1.2人和1.2人增加到1.9人和2.1人,纳妾屯丁的儿子和女儿数量分别由1.4人和0.5人增加到2.3人和0.6人。

六、结论

基于历史户口册数据库和有关文献资料,本文考察了晚清东北双城堡旗人的婚姻行为。结果发现,男性初婚年龄为21.4岁,近半数在20岁以前结婚,早婚、大龄未婚和终身不婚现象都比较突出。女性初婚年龄为20.4岁,早婚现象并不明显,婚期集中,超过八成在15-24岁完成初婚,大龄未婚比例很小,终身不婚现象几乎不存在。初婚类型为“夫小妻大”比例接近40%,是再婚对应比例的2.6倍。从变化趋势看,男性初婚略有提前,再婚略有推迟,女性初婚和嫁给再婚男性的年龄都在提高。初婚婚龄差和再婚婚龄差都在减小,再嫁和续弦比例都在增加。另外,旗人婚姻行为存在着明显的人群差别。京旗男性的初婚年龄降低更明显,屯丁女性的初婚年龄提高更突出。再婚年龄变化趋势则相反,京旗男女的再婚年龄分别下降了0.9岁和4.9岁,而屯丁男女的再婚年龄分别提高了0.4岁和4.7岁。

双城堡旗人的再嫁比例总体不高,其中,京旗的再嫁比例低于屯丁。但是,双城堡旗人再嫁的比例逐渐增高。同时,作为被旌表的孀妇,节妇守孀时间长度在缩短。清代晚期,八旗制度衰落,八旗制度对旗人生计的保障水平下降,这是再嫁比例提高和守孀时间缩短的重要原因。双城堡旗人续弦比例也在升高,纳妾并不普遍,经济状况是纳妾的关键条件。生育是双城堡旗人续弦和纳妾的重要诱因。

双城堡旗人婚姻行为在八旗制度、人群类别、旗人生计和人口性别结构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发生改变。首先,八旗制度直接影响着旗人的婚姻行为,比如旗民不婚、选秀女和指婚等制度规定限制了旗人通婚圈或推迟了初婚时间。其次,京旗和屯丁的婚姻行为特征存在着一定差异,两类人群由于八旗制度规定的不同政治经济地位与权利是差异产生的关键原因。再次,晚清双城堡是典型的旗人移民社会,人口性别构成男多女少,适婚年龄女性短缺,男性婚姻挤压严重,婚配存在的很大困难。虽然比例有所下降,但男性大龄未婚和终身不婚人数仍在增加。最后,清代晚期,八旗制度为旗人生活提供的物质保障下降,旗人生计问题更加严重,适时成婚的困难在加剧。有子家庭追求男性早婚,女性被动推迟初婚,再嫁比例提高。

① 详细信息可参见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中国东北历史与社会研究中心网站http://ishnc.sjtu.edu.cn/。

② 基于户口册原始登记信息,数据库中婚姻状态只包含已婚、未婚、丧偶和再婚四类,没有离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女性而言,被认定为初婚或再婚代表着她丈夫的婚姻状态,而不是她自己的。原始户口册和数据库中,当一位女性作为妻子在一户中出现时,数据库建设者无法将她和她作为女儿的家庭户或者是任何她曾经作为妻子的家庭户连接起来。数据分析时,将数据库中观测对象(无论男女)出现的第一次已婚状态界定为初婚。男性初婚时娶再婚女性可能性较小,将与男性初婚的女性被界定为初婚的问题不大。但是,数据分析不能准确界定再婚男性的妻子是初婚还是再婚。

③ 参见《总理户部事务允祥为报顺康年间编审八旗男丁事奏本(雍正元年五月初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初编审八旗男丁满文档案选译[J].历史档案,1988(4):10-13.

④ 因为编码员处理婚姻状态时,女性再婚的界定完全是基于男性的婚姻状态,即只要男性是再婚,女性无论是何种婚姻状态都被标识为再婚。因此,事实上再婚分析主要针对男性。同时,这里的再婚仅与初婚相区别,没有分析被研究对象属于第几次再婚。为行文简便,除摘要外,正文中笔者将“与再婚男性结婚的女性”简称为“再婚女性”或“女性再婚”。

⑤ 初婚年龄分布划分以女性为准,按照《钦定大清通礼》,女性15岁为法定结婚年龄,14岁以前均算早婚,9岁及以前属于童婚,15岁及以上年龄主要按照人口学年龄分组习惯进行,45岁及以上初婚占比很小,则统一合并为45+(即45岁及以上)。

⑥ 仅将婚龄差为负值界定为“夫小妻大”,不将“婚龄差为同岁情形下的妻子出生日期早于丈夫”界定为“夫小妻大”。“夫大妻小”的界定同样不涉及“婚龄差为同岁、丈夫出生日期早于妻子”的情形。

⑦ 人口学将50岁及以上年龄未婚者界定为终身不婚。大龄未婚的年龄界定不一,这里采取25岁标准。

⑧ 数据库分析显示,50岁及以上年龄未婚的女性只有一人。

⑨ 户口册和数据库里均包含当年处于丧偶状态的女性在下一年是否结婚的变量,能够区分出丧偶女性是否再嫁,不同于注释②中女性首次出现于户口册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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