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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与企业博弈问题及其破解

2022-06-18黄增付

北京社会科学 2022年6期
关键词:抗争产权村庄

黄增付

一、引言

截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超过5.55亿亩,占耕地总量的近30%,大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逾300万家。在国家政策扶持下,资本下乡进入农业领域已成我国农业转型的新表征,深刻改变了乡村经济社会生态,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助推力量。不少学者肯定了资本下乡在农业经营和乡村治理等领域的价值,认为资本进入使乡村面临新机遇,主要有精英循环、组织重塑、资源汇聚等。也因此,面对资本下乡,乡村表现出一定的配合和期待,尽管带有明显的政府推动作用。但同时,乡村社会也未停止对资本的不满或排斥——主要归因于资本下乡对乡村资源的攫取和秩序破坏,这些被农政学者广泛批判的问题包括:资本下乡驱动农业去社区化、挤压小农生存空间、加剧阶层分化和社会结构瓦解、排斥中坚农民、消灭农业多功能性、导致村干部代理人化、消解传统文化网络等,引发新的治理危机。为此,有学者主张施策中应“聆听底层声音”以保护小农权益。

不过,在凸显农民主体的研究成果中,对尤能体现农民主体地位的针对下乡资本的微观博弈主题关注较少。资本下乡过程中,市场化集体土地产权变革与村庄礼俗下的社区土地产权之间的张力一直未引起官方重视。集体和社区分别是从法制和礼俗视角对村庄及成员关系的界定,集体土地产权是国家正式制度设计的村庄土地权属安排,而社区土地产权则是村庄内部基于传统礼俗、地方情境自发产生的非正式土地权属安排。不同于集体产权,社区产权以村庄社区共同体作为所属社区公共财产权利的排他性界定单位,社区成员根据内生性的共享产权实践规则自主协商决定如何经营本村庄社区的土地财产,侧重生活共同体、文化价值信仰、社会纽带、互惠机制等。具体而言,社区土地产权是村庄社区共同体场域内,社区成员根据传统道德礼俗、地方互动规范、熟人面子或情境特征等社会文化因素而建构的土地产权权属安排,以及附着于相关安排的成员土地利益关系,具有补充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功效,长期以来是社区成员在国家公共物品供给不足时的主要替代品获取渠道。有学者指出,构建于集体产权基础上的改革不是土地制度变迁的最优路径,需吸纳村庄社区产权有益成分。至基层场域,资本下乡导致依赖集体土地产权的正式资源获取渠道闭合,使村民进一步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取生活生产资源,推动社区土地产权认可度和实践率的提高,可称为社区产权对村庄内部开放的扩展。在这一背景下,土地产权市场化朝向的资本下乡不可避免地会与村庄伦理规则特别是社区土地产权发生冲突,从而引发村民不同程度的抵触。

与农政学界描述的,乡村在土地市场化浪潮中处于弱势地位,对资本缺乏博弈能力的总格局不同的是:土地改革中社区产权安排并非处于简单顺从或被压制处境,而是拥有能动性,村民针对下乡资本的博弈也可能据有暂时或相对优势,但从社区产权视角对资本下乡的审视还不足,相关学理发掘有待加强。本语境中,农民与企业博弈是指资本下乡冲击甚至颠覆了村庄社区土地产权,部分村民为维护能获取生活生产所需公共资源的社区产权安排,而抵触或反对下乡资本对已流转土地的经营方式,要求资方保障村民社区产权权益的行为。由此建构的议题是:凭借社区土地产权展开的博弈是否有效抵御下乡资本的负面冲击和维护村庄公共利益?博弈中公共价值取向的社区产权原则和个体理性取向的社区产权维权之间的张力如何展现?基于以上思考,本文根据2019年10-12月和2020年7-9月在大别山集中连片特困区典型村的田野调查,沿着资本下乡中农民依社区产权博弈机制、负面后果和问题治理入手,从微观案例透视土地制度改革与社区产权制度之间的结构矛盾。

需指出,下乡资本嵌入的乡村特色各异,以14个集中连片特困区为代表的贫困区农村,和发达地区农村之间存在巨大的经济水平差距,各地农民对农业依赖性不同,决定了其对下乡资本态度差异颇大。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至2019年底,我国贫困人口高度集中的14个片区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仅11443元,占全国平均水平的37.2%、占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的71.4%,农业在生活生产中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脱贫攻坚重点区域,资本下乡对贫困区经济社会的影响远大于其他地区,专门突出贫困区资本下乡及引发的问题,对评估现阶段全面脱贫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文献述评

斯科特在《弱者的武器》一书描述了东南亚前现代乡村中,“抗争的日常形式”比偶发的、明显的冲突更利于改善农民处境。这些抗争包括偷懒、装糊涂、假装顺从、偷盗、搞破坏等,农民以低姿态反抗进行消耗战,却尽量避免公开对抗。斯科特的观点在国内语境得到了延展,许多学者借鉴这一范式,提出“依法抗争”“以法抗争”“以关系抗争”“依势抗争”“韧武器抗争”“以身抗争”,以及“谋利型上访”“要挟型上访”“阶层竞争型上访”“派性上访”等范式。

以上范式侧重农民行动的工具性策略,遭到部分学者的批判。有研究指出 “依法抗争”及之后出现的系列框架同属“家族概念”,它们强调的要素虽有不同,总体没能超越“依法抗争”范式开创的策略研究思路。过于注重行动者理性利益和组织考虑,而忽略了道德伦理,过于注重抗争的过程性,而忽略了意外后果的重要性,倡导将伦理引入抗争研究。也有研究提出,对农民抗争的解释应兼顾法律、道义乃至行动者力量的多元情境。对策略范式的反思促使学界回归情感和文化视角,重视行动情境中道德伦理及其再生产,产生了“气场”“英雄伦理”“依情理抗争”“群体事件中的情感宣泄”“套路式抗争”“集体记忆引发的抗争”等成果。由策略至伦理的范式转向之外,还有研究根据抗争对象从地方部门、官员、村干部等向企业、村霸、不同派系村民等拓伸的现实,将视野投向多维抗争,把农民针对体制外的抗争现象纳入研究范围。虽然该类成果尚不多见,但也呈现出更广阔和细致的抗争脉络,拓宽了农民行动谱系。

农民抗争范式和对象类型的两大转向,为探究资本下乡中的类似问题提供了思路。近年来,资本下乡成为热潮,与此同时也导致村组织弱化、村民边缘化、公共资源流失等问题。特别是以集体土地产权市场化改革为内核的“三权分置”使农业从村庄秩序中脱嵌,将集体土地产权与社区土地产权割裂。“改革前,因集体成员与社区成员的天然重合性,土地的集体产权表达和社区产权表达并行不悖,两种产权安排在实践中结成了同质异构、互相依托的产权结构。改革后,集体产权安排逐渐与社区产权安排分离,当村民沿袭以往经验获取或分享土地权益时,社区产权安排与因引入外部主体而固化的集体产权安排的冲突随即发生。”传统村社中,在政治和社会双重嵌入的(土地)产权模式下,能看到互惠、再分配和家计原则,而非理性市场模式。这一社区产权模式在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国内贫困区农村仍广泛存在,对农民家计的重要性大于非贫困区农民。当附着于社区土地产权的互惠、再分配等资源获取渠道——也是国家公共物品供给不足时的主要替代品来源——因土地流转而减少或消失,农民“被剥夺感”愈发严重时,资本下乡将引发个体或群体的博弈性应对。在这里,农民“被剥夺感”来源是市场化流转破坏了村庄持久而稳定的社区产权安排,作为贯穿主线,社区产权既是农民博弈行为合理化的根基,也是依赖手段和目的,并依据博弈态势而嬗变。

如前所述,学界从社区产权视角对资本下乡的审视尚有不足,尽管关于资本下乡的研究注意到了民间自发秩序与官方流转政策的冲突,但大多侧重于政策执行异化和农业资本化造成的乡村秩序整合问题等议题,对农民与下乡资本博弈主题的研究还有广阔的发掘空间。鉴于此,本文期望融会已有理论范式和博弈情境的转向来创新研究框架,实现从博弈个案经验到理论提炼的知识存量增长。

三、分析框架

结合现实问题和文献对话,本文提出依社区产权博弈框架,以分析农民凭借本土伦理针对下乡资本的抗争。具体而言,依社区产权博弈是农民利用村庄社区自发形成的,根植于人际关系结构、传统习俗、日常习惯等社会伦理文化的社区产权安排和下乡资本(一般指企业)相博弈,以维护自身利益为目标的行为。虽然该框架一定程度上带有“弱武器”特点,也兼有“依法抗争”等强调的工具性,但伦理色彩又有别于前两类。和以道德伦理为基础的“气场”“英雄伦理”等抗争范式相比,依社区产权博弈范式的共性是以伦理为微观基础,又超越某一具体伦理规范支撑,以表现为一系列社区产权安排的伦理文化网络为动员机制,带有社区契约强力性和社会结构决定性特征,为考察贫困区村庄应对资本下乡冲击提供了理想切入口。出于分析便利,本研究使用的农民概念专指普通小农,以和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相区别。

建构依社区产权博弈框架分析农民与企业博弈的学理价值在于:一方面,依社区产权博弈作为一个统合概念,创新和拓展了农民抗争范式,融合了农民行动从策略范式转向伦理范式、博弈对象从体制内角色转向体制外角色的两大转向特质,为揆诸基本经营制度等改革中的利益冲突及破解之道引入新的底层视角;另一方面,具象化农村土地多功能性传统与单向市场化改革之间的张力这一经典议题,将之操作为农民与企业的微观博弈,并凸显农民作为拥有能动性和行动力的改革主体角色,是村社利益结构的形塑者,而非完全被政策设置和市场力量裹挟的受众。系统地讲,资本下乡与农民关联议题的核心之一是土地制度改革和社区土地产权的关系,重点在于改革中社区土地产权功能变迁及其社会效应。总体脉络是,根植于道德礼俗和现实需求的社区土地产权在改革中处于被忽视地位,但社区土地产权的韧性使之不仅没有随土地市场化走向消亡,反而在资本冲击下愈发显现作为公共物品替代性获取渠道的作用,与市场朝向的集体土地产权改革张力显现。从这一意义上讲,贫困区农民依社区产权博弈是资本下乡背景下社区土地产权功能显化后,与土地制度改革冲突的外部效应之一。

概言之,依社区产权博弈框构维度包括:第一,村庄场域内社区产权与资本下乡推动的市场化产权具有天然张力,二者属难以“兼容”的基底关系;第二,社区土地产权是公共物品获取替代渠道,资本下乡对这一渠道的破坏是农民依社区产权博弈的根源;第三,利益差异使不同村民的博弈参与呈现分化;第四,社区产权阐述对象由转出前变为转出后土地,社区产权的公共价值可能出现演变,制约博弈成效。依社区产权博弈凸显了土地制度改革对地方产权经验吸纳的不足,市场化产权与社区产权冲突一旦激化,对农业转型和基层秩序的负面影响深远。基于此,重新定位农业转型中的社区土地产权地位,廓清贫困区农民与企业博弈的机理、根源、后果及问题治理思路,是解决资本下乡不畅困境、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应有之意。

四、农民与企业博弈的基本机理与社会基础

(一)案例背景

W村是大别山片区平原区典型欠发达行政村,位于“豫东南塌陷区”的周口市。截至2019年底,W村户籍人口3243人,耕地3200亩,务农和打工是绝大多数家庭的主收入来源,农业在半耕半工家计格局中承担着兜底效用。由于当地地势平坦、土地连片,收割机、犁地机、播种机等大中型机械的雇佣使用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就已广泛存在,小农农业中的雇佣生产特征明显。作为最贫困区之一,社区土地产权及公共土地资源对农民生活生产发挥了关键的补充性作用,在黏合村庄秩序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中,公共土地资源是构成社区土地产权结构的主体,指除自家承包经营、投资运营之外,被全体或部分村民共享的土地及附着性公共资源。2010年以后,随着国家土地流转政策密集出台,豫东南农村土地流转加速,各地基层政府从资金补贴、市场准入、宣传动员等方面为资本下乡从事规模农业“保驾护航”。然而,因部分地方急功近利,土地流转不同程度上带有官方和资本合作以行政推动的倾向。

从2014年开始,W村先后有四个村组的1200多亩土地流转给一家外地企业,合同期限为15年,年租金为800元/亩。流转初始,面对大部分村民的反对态度,镇政府和村委采用“以国之名”方式开展宣传,替企业与村民展开协商,将资本下乡转述为国家大政方针贯彻的需要,从中占据话语优势。但同时镇政府和村委也分担着企业经营不善或违约导致的风险。随后,在村委和企业单方签合同、数户先签字村民的“头羊效应”和租金高于代耕流转等因素的合力下,不到一月时间里,即有三个村组800多亩土地流转出去。另一村组300多亩土地在次年初完成流转。

四个村组转出土地后,社区土地产权和公共土地资源随之“消亡”——市场化流转没留给社区土地产权延存空间,原村民共享的资源也一并“流转”出去。合同中,除了关于流转范围、期限、租金和用途,企业、村民、村委三方权责等涉及集体土地产权的规定以外,还包括对社区土地产权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基本涵盖了农业生产以外的公共土地资源属性,也就是原土地承载的公共物品替代品范畴。对流转后社区土地产权变动(表1),村民总体缺乏认可,但对具体变动的认可具有一定差异。

表1 土地流转后社区产权安排变动

如表1所示,农民日常生计依赖于土地上的公共资源,他们对既享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土地公共价值的“保护”。以冲突严重的修坟及祭祀权、取土权、灌溉机井和机耕道使用权来说,下乡资本获得了法律上的排他产权,却将作为社区土地产权核心的公共价值抽离出去,打破了社区产权的普惠性和道义性,割裂了农业和村庄秩序有机关联,所遭受的抵触也最强烈。例如,村民土葬观根深蒂固,他们对被禁止在承包地修坟和祭祀的反对意愿高度一致,最终围绕修坟及祭祀权的博弈也几乎成了下乡资本唯一完败给村民的地方。

(二)博弈的基本机理

社区产权拥有外部排他性和内部排他性,二者与村庄的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密切相关,具有社区强力特征。外部排他性是社区内部成员公平均等地共享土地利益的前提,关系底层农民基本生计,对他们具有超越经济效率的意义;内部排他性则尽可能预防某些个体或少数人利用经济社会强势控制村庄资源,以免公共权益受损。社区产权的两重排他属性,决定了只要不损害土地承包人核心权益,村庄成员之间尽可能保持相对模糊的公共产权共享边界,从而与下乡资本要求缔结清晰、排他的市场产权产生张力。历史上传承至今的社区产权观,包括新中国数次土地改革建构的农民土地平均主义心态,形塑了和集体土地产权同质异构、互为表里的社区土地产权结构。社区土地产权蕴含的伦理要求一方面排斥志在获取独立产权的下乡资本等村庄外部主体,后者对模糊性共享产权及道义精神的无视致使其与村庄社会矛盾凸显,另一方面又调节村庄内部资源分配,维护土地秩序。

简言之,社区土地产权构成了资本下乡中农民赖以博弈的“武器库”——既有直接的、经验性的、现成的“武器”,也有间接的、建构性的,结合情境灵活阐述变化的动态“武器”,类似“实践中的知识”。换句话说,依赖口头叙述,欠缺文字、书写等清晰化表达的社区产权规则属于情境性、地方性知识,它们既是乡村稳定的基石,也是应对外来力量时自我保护的藩篱。社区土地产权相对模糊的规则结构给予农民博弈时足够利用的“合理依据”或“制造合理”的空间,他们据此应对下乡资本的冲击。

案例1:2018年,HGY的父亲去世后,按习俗将其下葬在已流转的承包地,但遭企业阻拦。HGY家族人多势众,将劝阻人员殴打致伤,后HGY及堂兄弟5人被警方拘留。不过,当天企业也未能阻止HGY亲属将死者下葬。HGY被释放后,出于报复心理,联合家族成员约20人于夜间将企业种植的上百亩紫薯藤蔓毁坏。HGY的报复引发了“破窗效应”,本就对企业不满的部分村民,在此后数十天又将这些紫薯刨出后偷盗近半。此后,企业为避免重蹈覆辙,默许村民在承包地修坟和祭祀。

案例2:W村没有统一排水管网,村民建房时不得不“以邻为壑”,通过垫高宅基地来排水防涝。所以,从承包地适度取土用于铺地建房也属社区产权的传统内容,但只限于自家承包地。土地流转后村民的抗争目的之一是延续这一“权利”。由于取土对耕地破坏大,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合同也做了限制。不过,取土垫地是村民的刚需,村民一方面对企业禁止取土的要求表示理解,另一方面又有人频繁“偷土”,使企业疲于应对,最终允许村民可在不破坏所种作物前提下取土。甚至为方便村民,企业有意将靠近耕道的少部分土地撂荒。

下乡资本冲击社区产权的同时,也酿就了后者对前者的反抗,以及相关过程及结果的可能朝向。不同于学界强调下乡资本对社区产权近乎一边倒的冲击和颠覆,将村庄及社区产权视作绝对弱者,在豫东南农村,土地依旧是大多数农民除打工外的核心收入来源和兜底保障,农业和公共土地资源对家庭生计的重要性使村民敢于挑战企业对流转后土地产权的垄断。村民面对资方的强势不是完全妥协或服从,而是拥有进取性和能动性的,当流转合同或资本下乡后的经营与社区产权观发生冲突时,依社区产权博弈就成为村社文化中“天经地义”的行为,受村民鼓励和模仿,将之视为维护村庄公共利益的举动。不论客观上行动性质和结果如何,村民博弈行为的道义来源是社区产权安排的公共价值原则,即公共性土地产权共享和均衡分配是农户生计来源的关键组成部分,维护从社区产权安排中获取“合理利益”的权利是博弈的根本目的。

(三)博弈的社会基础

如案例1所述,在耕地下葬是长期以来的传统,不只是自家承包地,纵使土地几经调整,村民仍有部分权利将过世亲人葬在位于其他人承包地的家族坟地,这一社区产权得到村民普遍认同。与具有共享性质和提供公共物品替代品的社区产权不同,市场化产权只有单一经济功能,表现在资本下乡排斥社区产权多功能性,将土地完全从农民生活生产秩序中脱嵌出来。对追求利润的企业来说,下葬修坟是无法接受的,如果不阻止HGY,势必引发其他村民效仿。市场化产权和社区产权之间的冲突在下葬修坟事件上最先爆发,维护下葬修坟这一社区产权成了HGY等村民与企业博弈的直接目标。值得说明的是,因下葬无法长时间迟延,决定了这场冲突难以通过诉讼或行政调解等长耗时渠道解决,HGY等不得不诉诸包括肢体暴力在内的便捷而充满“火药味”的非正式手段。

冲突爆发后,无论是HGY 等人,还是企业都曾寄希望于村干部和镇政府的调解,企业还通过镇政府向村委施压。但出乎意料,镇村干部对2012年轰动全国的“周口平坟运动”心有余悸,当初执行平坟政策最积极的基层干部被村民私下谴责至今,这使他们此后对殡葬问题治理颇为消极,因而对双方采取了“口惠而实不至”的拖延态度,多做表面功夫。不只是殡葬权,在其它安排抗争上,基层干部的策略仍是两不得罪,只要事不闹大便听之任之,一再建议双方对簿公堂。镇村干部含混做法的主因是,作为公职人员,他们须从“公”层面维护企业的市场化产权,但作为乡土成员,他们深知社区产权的复杂性和牵扯性,从“私”层面并不情愿将相关安排从村民生活世界中剥离,角色矛盾使他们不复有推动土地流转时的积极性。

镇村干部的“不作为”使企业与村民之间缺乏缓冲区,在一系列微观产权安排的矛盾上发生正面冲突,也加剧了双方对镇村干部的不信任,村民不再寄希望后者能解决问题。实际上,当地在丧葬、取土垫地、机井使用等法理无从兼顾的琐碎性“刚需”上,短期内既缺乏可替代方案,治理成本也不是基层政府能承担的。在村庄内部,作为外来者的企业可利用的资源相对少于占有地利、人和的村民,加之监管成本过高,企业被迫承认村民的社区产权权属,围绕下葬修坟展开的市场化产权和社区产权的博弈暂以企业的“完败”收场。

从案例2可知,和修坟类似,取土也反映出社区产权的存在和公共基础设施匮乏密切相关,只有理解了这一机理,才能把握农民依社区产权博弈的根源。虽不是生存必需品,但修坟、取土等对农民家庭和村庄秩序不可或缺。资本下乡推动的市场化产权扩张不仅没有补齐村庄公共物品供给短板,反而强力“消灭”农民自发创造的公共物品替代品,使农民“铤而走险”去维护社区产权。周口农村殡葬改革经历了“平坟运动”后搁浅,公墓建设滞后且入葬花费高昂,土葬依旧是农民的不二选择,而平原区唯有承包地能满足土葬条件。同样,公共排水管网的缺乏,迫使农民通过垫高宅基地来“以邻为壑”,如果不向承包地取土,则别无多少选择。公然取土或“偷土”在村中仍是心照不宣的群体行为,企业在村中鲜有支持者,镇村干部也因公私角色矛盾而难以化解冲突——部分村干部建房时也从承包地取土,更使抗争朝不利企业的态势发展。公共排水管网缺乏还催生了田土买卖这门“地下”生意,加剧了向承包地“取土”的压力。

亟需看到,随着国家惠农资源持续输入,贫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受地域广、底子薄、村庄多等限制,相比发达地区仍存在很大差距,公共物品供给短板突出。从乡土时代至今,社区土地产权扮演着公共物品获取替代性渠道的重要功能,该功能在未来长时期内将继续存在,其变迁与精准扶贫成效紧密相关。现阶段修坟权、取土权、垃圾倾倒权等社区土地产权尚缺少完全退却的社会基础,市场化改革无法适应集体土地产权和社区土地产权变迁的非同步性,被动嵌入社区产权安排和村庄秩序。此外,基层政府对资本下乡后果评估不足,以致矛盾激化时缺乏令双方满意的调解方式,在推动改革上暴露出“使其生,任其死”的弊端。

企业被迫在修坟、取土等问题上妥协,村民也难称赢家,冲突对镇村与企业合作带来不利影响,长远看仍损害村民利益。结合案例1、2发现,社区土地产权的社会基础——经济社会发展低水平和公共物品供给滞后——亦是小农依社区产权博弈的深层根源,资本下乡不能短期内提高农民收入,也无从解决公共物品供给问题,却利用市场化产权交易排斥社区土地产权作为公共物品获取替代性渠道的作用,该结构张力难以消弭双方的冲突及“双输”风险。

五、农民与企业博弈的失范性后果

(一)社区产权公共价值的失灵

社区产权的公共价值在博弈中发挥着象征意义和引领角色,结果是村民一定程度上继续占有公共土地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社区产权在资本冲击下仍保持固有韧性,能与市场机制博弈,村庄秩序也有很强的自我愈合力。然而,社区土地产权是由众多微观、细碎的产权安排组成,在乡土时代以协同姿态对村民生活生产发挥作用,至后乡土时代,各产权安排结成的功能协同序列被打破,不同阶层的村民对具体产权安排的需求由“缺一不可”变为“按需选择”,社区产权安排的公共价值演变为依附于相关安排的差序型“好处”。村民根据某安排对自身利益大小决定是否博弈及参与强度,围绕不同产权安排表现出参与规模和强度差异明显的局面。这也意味着,尽管社区产权的公共价值是博弈的道义依据,在村民中的意义却是特殊而非普遍的、分散而非统一的、断裂而非连续的,促使博弈暴露逐利性、极端化倾向,难以阻止少数村民攫取公共资源,为社区土地产权村庄秩序整合功能的发挥埋下隐患。

案例3:取土演变为要建房的村民从一些老弱村民承包地、而不是自家承包地取土。他们一再声称,是企业打破了地界,将流转后土地变成了数百亩一片的“大方”,导致无法辨认地界。事实上,被取土的是村里十多户宗族势力弱小、年老体衰的“五保户”承包地,和参与取土的村民承包地大多相隔甚远,几乎不可能被错认。此外,和“被错认”土地相邻的,其他农户的承包地却从没被“错认”过。

案例4:W村多年来缺乏有效垃圾回收系统,村民有向田间沟渠、荒地坡地倾倒掩埋生活垃圾的习惯。土地流转前,倾倒垃圾的地方是距农田稍远,不适合种植的干涸沟渠和荒地坡地;土地流转后,许多村民不再遵循惯例,也不再顾虑,就近把垃圾扔在田埂路边。据村民说法,农田已不是村里的,而是企业的,扔垃圾影响的也是企业的土地。就近处理垃圾的后果,是村庄边缘上百亩农田被侵蚀成“垃圾带”,既影响农业生产,也加剧环境污染。

如案例3、4所述,依社区产权博弈中出现的违背社区产权安排互惠共利和维护土地秩序、联结村庄共同体等原则,或利用产权习惯阻碍、破坏正式制度执行等悖逆公共价值的现象,可称为公共价值失灵。公共价值失灵表明社区土地产权安排得以长期维系的公共价值理念出现了偏差、衰落或异化,难再发挥村庄秩序整合的作用,是农民与企业博弈的负面性“意外”结果。

除了修坟或祭祀、取土等关涉绝大多数村民的“刚需”外,在其他涉及少部分村民的维权上,村民经济差异和阶层分化使底层农民积极性高于离土离乡倾向严重的农民,难以产生集体意识,以像争取修坟权一样获得一致支持。如在剩余作物和秸秆所有权、坡地荒地种菜种树、生活垃圾倾倒等权益上,村民认同性和博弈意愿差异较大,表现出鲜明的内部差别。归纳之,农民群体内部对社区产权的诉求是有区别的,就不同个体、家庭而言,不同产权安排蕴含的公共价值重要性并不一致,引发部分村民视自身利益对社区产权规则的重构和依社区产权博弈的公共价值失灵后果。

(二)社区产权秩序的失效

从案例1可知,尽管维护修坟及祭祀权是村民的“刚性”诉求,然而除直系亲属以外,村民没有为其他人出头抗争的必要性。也因此,针对修坟及祭祀权的博弈是以家庭、家族或宗族为单位,不管是正面冲突,还是报复性破坏、偷盗都表现出“暴力抗争”等有违公共精神乃至违法的极端利己效应。再如企业允许村民从承包地取土,但取土逐渐变为对弱势村民的“掠夺”(案例3),村民继续向已转出土地倾倒垃圾,自身又沦为受害者(案例4)。

有学者提出,传统社区产权衰弱易引发公地灾难,根源在于现代化。传统乡村拥有复杂的管理体系,宗教、禁忌、道德及地方权威等对矛盾解决发挥了关键作用,但市场化等现代经济关系破坏了这些传统。调查也发现,博弈奏效后,社区产权安排对象由转出前土地变成已转出土地,给予少部分村民重新诠释和修改产权规则的空间,也为抛弃公共价值这一社区产权核心和谋取私利提供了契机。转出前,社区产权安排对象是分散的家庭承包地,一系列社区产权规则是建立在熟人社会和家户基础上的,对村民拥有舆论约束力;转出后,构建社区产权规则的土地经营模式发生转变,村民视个体利益重构产权规则具备了情境可能性,对土地利益秩序造成新的冲击。

案例1和3、4代表公共价值失灵的后果,分别是村庄外部排他和内部排他的极端表现。至此,依社区产权博弈除了保留公共价值的道义象征以外,很大程度上已逾越社区产权安排边界,异变成攫利或违法行为,不仅不再维护,反而是在摧毁公共价值。纵使在承包地下葬是地方文化上适宜的举动,为达目的采取的以暴抗争和报复及其“破窗效应”却致两败俱伤,企业对投资愈发失去信心,村民形象也加速恶化,不利于村庄发展。如案例2、3,面对村民频繁“偷土”,公司被迫妥协,成为仅次于修坟及祭祀权抗争的又一“成功”抗争。然而,取土“权利”异变为对弱势村民的明抢暗偷,不再只是从自家承包地适度取土。不论取土的村民如何辩解,“从承包地适度取土”的社区产权规则都被严重曲解了,下乡资本和村民的矛盾转移为村内不同群体的冲突。等于是,对弱者的掠夺和熟人约束机制的衰弱,使社区产权效力不复存在,利用社区产权公共价值获得道义支持的博弈,出现了反噬村庄公共利益的破坏性效应。针对资本下乡的博弈结果和博弈初衷相去甚远,本应维护村民共同权利的抗争异化为强势村民对弱者的粗暴侵掠,打破了村庄守望相助、互惠互利的熟人关系结构,邻里、宗族间土地纠纷增多。相比博弈手段极端化,作为博弈负面后果之一的村内欺凌对村庄秩序的危害更严重。

公共价值属村庄秩序调节机制,公共价值失灵使社区土地产权安排难以协调村庄与资本、村内不同群体的利益分配。当缺乏约束力时,社区土地产权安排无法抑制被异化和用以攫利的风险。在村庄关联涣散、共享互惠理念失去保障的今天,即使社区产权仍能作为抵御资本下乡的“武器”,也应警惕,社区产权安排可能难以实现合理的社区内部排他。资本下乡的主要受损者是边缘村民,他们虽有权益维护诉求,但失去了村社保护,缺乏与其他村民抗衡的实力,在博弈过程中重构社区产权规则时再次沦为受损者。公共价值失灵是村庄共同体解体的表象,表明社区产权逐步丧失了践行土壤,土地制度改革为部分村民重构社区产权规则提供了空间的同时,土地秩序失范风险也进一步扩大。

六、社区产权视野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议

(一)德法互依: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社区产权考量

土地制度改革主要把现代化农业发展定位为经济行为,对地方伦理文化欠缺考量,存在“弱周边视觉”倾向,单向落实在集体产权上,忽略了对社区产权的包容,由此产生资本下乡经营农业脱嵌于村庄秩序的后果。资本下乡阻断了农民从社区土地产权安排获取公共资源的渠道,激起他们的抗争,但熟人约束机制式微,又为部分村民重构社区产权和出现公共价值失灵制造了契机。作为地方伦理文化的核心内容,社区土地产权的关键意义是当国家公共物品供给不足时——体现于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替代性资源来源渠道,这也暴露出我国农村区域发展不均衡性和可持续脱贫的紧迫性。

恰当处理土地制度改革与社区土地产权的关系,是改革涉入深水区的突出议题,将之纳入改革框架将有效消解矛盾根源。对此,应建立德法互依体系,吸纳社区土地产权,推动资本入乡随俗和传统伦理去粗取精,减少对村庄资源系统的破坏和降低农民被剥夺感,提供公共物品替代方案。要注意的是,一方面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存在地域不均衡性,短期无法将公共物品替代获取渠道从土地中剥离,不宜将之简单取缔。另一方面,不能任合乎伦理的“假公济私”侵蚀集体利益,警惕“以德抗法”现象,不容许弱者权益受损。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议

第一,吸纳农村社区产权有益成分。土地制度改革设计中,重视社区产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压力阀”作用,尤其在中西部贫困区资本下乡进程中,暂不宜施行将公共物品获取从土地及农业经营中完全剥离的“弱周边”措施。对社区产权应本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原则,充分吸纳有益成分以完善制度改革框构,摒弃和破除桎梏性因素。

第二,构建资本下乡与社区支持型农业协同发展路径。资本下乡推动的农业现代化既要依托工商资本引领,又必须建立在村庄伦理基础之上,不能将农业从村庄秩序中脱嵌,使农业现代化违背服务农民的目标。对此,构建资本下乡和社区支持型农业协同发展路径,持续强化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实现以现代农业为载体的资本与村庄双赢模式,对维系下乡资本和村庄和谐共生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区社区土地产权存在的深层根源是国家公共物品供给缺失或不完善,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有效减少土地承载的公共物品替代品供给压力。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两大战略实施为完善乡村基础设施提供了良机,由此弱化附着于土地的公共资源属性,突显农业特质是化解相关博弈问题的关键举措。

① 相关数据详见农业农村部网站2020年8月28日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72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2008/t20200828_6351103.htm)、2020年11月17日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95号建议的答复》(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2011/t20201117_6356418.htm)。

② 相关数据详见国家统计局网站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2019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109万人》(http://www.stats.gov.cn/xxgk/jd/sjjd2020/202001/t20200123_1764900.html)。

③ 2012年,河南省周口市政府推行殡葬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强制平坟、禁止土葬、推行火葬、新增耕地面积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等措施,宣称半年内平坟350多万座,被外界称为“周口平坟运动”。“周口平坟运动”受到国内民众、学者、媒体和海外华人华侨的口诛笔伐,最终因国务院出台不再允许民政部门强制平坟的第628号令,以及当地村民数次自发圆坟而归于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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