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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古代纳妾制度的前因后果

2016-07-09张振楠

现代交际 2016年12期
关键词:男权

张振楠

[摘要]中国古代纳妾制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补充形式。它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男权社会初期开始萌芽,到春秋战国时期基本确立,宋朝到明清时期迎来了发展的鼎盛阶段,新中国成立后真正废除,但此时又兴起了代孕、包养等纳妾的变化形式。在此制度的沿革过程中,妾的称呼虽然在发生变化,地位却一直低贱,属于被奴役的阶层。如此不平等的制度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主要有求子、纵欲、男权、封建教育、儒家文化等。本文将从发展历程、沿袭原因、妾的称呼和地位三个方面来介绍纳妾制。

[关键词]纳妾制 发展历程 称呼 地位 原因

[中图分类号]C91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2-0056-02

一、纳妾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纳妾制的起源期:男权社会早期

关于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学界目前有三种看法——“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多妾制”。我们同意最后一种看法,也就是认为古代婚姻为“一夫一妻制”与“纳妾制”并存,它应该是整个封建社会婚姻的主流形式。但我们并不能马上否认另外两种说法。整个男权社会的婚姻制度应当是以“一夫多妻制”为开端的,我们熟悉的“大禹二妃”便属于这种形式。当时娥皇、女英是不分尊卑的,后世将他们并称“二妃”。但到了殷周时期,情况就不同了,由于等级制度日益完备,“多妻”之间的尊卑必然要被明确出来。伴随着夫权社会的发展,女子逐渐沦为男子的附属品,可以用来“赠送”,这时便要说到“多妻”与“一妻多妾”的过渡形态——“妻、媵、妾”并存。所谓媵,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解释为“媵,送也”。媵是一种低于妻而高于妾的存在,她们本是妻的亲妹妹或侄女,与妻属于同一宗族并有血缘关系,地位出身高于一般陪嫁侍妾。所以我们说这是向一夫一妻多妾制过渡的一种形态,但“媵制”只在氏族首领间存在,这是它的特殊之处。

(二)纳妾制的确立及演变期:春秋到唐朝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各诸侯更是在纳妾方面不加节制,“一夫一妻多妾制”被基本确立。《礼记》中规定了天子后宫最多120人,而“齐襄公号称‘九妃六嫔,陈妾数千”虽有夸大的嫌疑,也足以说明诸侯蓄妾之多。春秋时期齐桓公主导召开的国际会议“葵丘会盟”明文规定“毋以妻为妾”,这就把妻与妾明确划分出来了。

秦汉至唐代则是纳妾制的发展期,纳妾人数随着经济的发展急剧上升。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后宫收纳佳丽上千人。到了汉朝,历任皇帝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汉元帝收3000余人以充后宫,东汉桓帝蓄美妾达5000人。魏晋时期此数目更加惊人,晋炎帝有宫人1万余人。隋唐也是如此,隋炀帝蓄1万余人,而最高记录的保持者唐玄宗李隆基竟达4万人。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这时候,蓄妾都是权贵或富商的特权,普通百姓没有多余的财力与精力纳妾,一般还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

(三)纳妾制的鼎盛期:宋朝到明清

纳妾制的发展后期开始出现一些变化。君王纳妾不再追求数量取胜,而是开始注重妾的质量。他们较之前的帝王更加务实,开始通过各种办法择优录取,比如检验形体、检查“私处”、进宫“实习”备选,最后皇帝亲自面见遴选……层层选拔之后,优秀者方可入宫。

这一段时期也可以说是古代纳妾制度的鼎盛完备时期,纳妾有完整可遵循的程序,还有一定的法律条件,这使纳妾行为变得更加制度化。我们以唐代为例介绍一下纳妾的程序:首先,需要征得家人的同意,主要指的是男方的妻子,妻子如果善妒,妾一般是纳不成的,这样的事例很多,最有名的便是房玄龄之妻宁死不同意其夫纳妾;其次,要有媒人的撮合;最后,还要订立契约。至于纳妾的法律,我们以明朝为例。《大明律》明确规定:“男子年满四十无子者,可纳妾。”这时候,纳妾已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不再毫无根据。

(四)纳妾制的废除及复生期:清末至今

明末清初时,基督教第三次传入中国,它在与中国儒文化的接触过程中发生碰撞,纳妾制首当其冲,成为二者争论的焦点,这也为后来的废妾做了铺垫。而真正的废妾应当是从民国开始的。清王朝的覆灭象征着封建统治的完结,但民国初年纳妾之俗依然堂而皇之地横行在中国大陆上。当“男女平等”思想渐渐深入人心后,“废妾”也被提上议程。著名变法人士梁启超曾著文阐释男女平等,后又创立了“一夫一妻世界会”,但讽刺的是,他于1903年纳了一名妾。知识分子尚且如此,更别提普通人了,废妾可谓举步维艰。

直至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其中第二条为“禁止重婚、纳妾”,这一制度才被明确废除。两三年间,这一传承数千年的恶习就被一扫而光。

百足之虫,死而不僵。纳妾制虽已被灭,但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一些类似的现象,例如代孕、包二奶等。总体来看,中国社会仍然是重男轻女的,这些现象就像是被包装过的纳妾行为。

二、妾的称呼及地位

(一)妾的称呼

妾的称呼有很多,最早的是“媵妾”。上文说过,“媵”本是比“妾”高一等的,但后来合为一等,不再有差别,“媵”也就成了“妾”的代称。后来逐渐发展出一些美称,像“如夫人”“姬”等。这里特别说一下“姬”这一称呼,它原是周朝国姓,周所封诸侯国均姓姬,而古代女子无名,便统称王姬、伯姬,成为美女的代称,后来才成为妾的专属代称。

除了美称,妾还有很多贱称。秦以后,小妾的称呼便大不如从前,人们不再使用美称,通用的称呼有三国时的小妻、庶妻、别房、侧室、簉室、别室、小星,唐朝的少妻、下妻、傍妻、小妇,宋代的祗侯人、左右人、横床、贴身、横门,清朝的姨娘、新娘、姑娘、姨太太等。到了民间,叫法粗鄙,“小老婆”的称呼尽显贬义。

(二)妾的地位

古代“妻”为“娶”,明媒以聘,光明正大,而“妾”则为“纳”。娶妻之资为“聘礼”,“纳妾”之财为“买妾之资”。由此可以看出,妾的身份是极其低贱的,相当于买回来的女人,根本不算正当的婚姻关系。在古代,“奔则为妾”,只要女子同男子私奔,那么这个女子就失去了成为正妻的资格,一生只能为妾,而且“父母国人皆贱之”,“妾”就是私奔女子的下场。由此也可以看出妾的地位之低下。

从律法方面,我们也能看出妾的地位是极其低下的。夫或妻伤妾,刑罚较轻,而妾如果胆敢伤了夫或妻,那简直是大逆不道的。《大明律》就曾规定:夫将妻打死,判绞刑;将妾打死,判一百杖,并流放三年。现实生活中,如果夫有权或有钱,刑罚还有可能更轻。反之,如果妾伤了夫或妻,致死者处凌迟之刑,伤者执杖刑。妾在家庭中的身份十分尴尬,名义上是主子,实际上却属于被奴役阶层。

三、纳妾制度沿袭千年的原因

(一)生殖崇拜幌子下的私欲驱使

我国古代是农耕社会,要发展就需要充足的劳动力来创造财富,自然地形成了生殖崇拜观念。由于生产力低下,统治者有着增值人口的迫切需求,所以他们对纳妾的行为不干预甚至鼓励。那时候天灾人祸不断,人口自然增长率是比较缓慢的。上文中也提到过,宋、明法律都规定,40岁以上无子可纳妾,这使纳妾合法化,甚至到明清时期,“纳妾”成了理所当然的事。孔子云:“食色性也。”男子当然也乐意享受这种生殖崇拜所带来的特权。既能够名正言顺地“事宗庙”“继后世”,又能满足自己的私欲,何乐而不为呢?

(二)男权意识笼罩下的性别歧视

人类母系社会时期曾因生殖因素出现过女权社会,但那只是一时的,男性在力量方面的先天优势决定了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进入男权社会。男女平等是一种很难彻底实现的理念,在封建社会制度下更是空谈的言论。胡铁岩(2001)指出:“妻妾制是男性占有、奴役女性的极端现象,它不仅使几个、几十个乃至成百上千个女性心甘情愿地俯首于一个男性脚下,同时俯首的女性又要被男性按着社会制度、道德承认的方式划分为不同的档次。”只要有男权制在,男女方的天平永远不可能平衡,纳妾制也会延续下去,传统的“三纲五常”便是最好的印证。“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妻就是最底层的依赖者,永远要依靠男性,而妾还远不如妻,处境就显得更加凄凉。

(三)封建压迫和教育下的女性自卑

在古代,女子往往被教育“无才便是德”,这种说法在现代人看来无疑是荒谬可笑的。经分析不难得出,这是封建社会炮制出来的一种压制女性的手段。农耕文明下的男女分工明确,“男耕女织”要求女子只生活在自己的家庭领域之内,没必要出门见识这个世界,所以她们被认为不需要懂知识,无才即可。不仅如此,女子还要遵守“三从四德”,遵守封建国家为她们设定的条条框框。这样从小培养出来的女性必定是没有独立意识的,也必然是无知的。所以她们很自然地依靠男性,在男性面前永远自卑着。这也正是封建教育想要的结果。

(四)儒家文化统治下的孝义先行

儒家文化构成了绝大部分中国人精神世界,人们不自觉地践行着儒家的一切教诲,于是,“孝”成为了中国人心中不可颠覆的理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了百分之百地后继有人,有条件的人家会尽可能多地纳妾。这时我们可以看出,儒家倡导的孝义先行价值观给纳妾提供了道德借口。数千年来,儒的价值观念在中国人的脑海里早已根深蒂固、坚不可摧。即使到了今天,人们也千方百计地想承继香火,于是便催生了代孕、包二奶这种现象,这也正是纳妾制死而不僵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实,纳妾制能够沿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有上述四条,还有原始社会群婚遗风的影响,以及古代最高统治者以身示范等等。由于篇幅原因,本文不再详述。

注释:

①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10.

②程郁.纳妾,死而不僵的陋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③胡铁岩.“大明宫掌宫内相”戴权身份新说[J].红楼梦学刊,2008(02).

【参考文献】

[1]程郁.纳妾,死而不僵的陋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2]程郁.清至民国蓄妾习俗之变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3]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10.

[4]陈昱良.从明人墓志看官民违律纳妾问题[J].历史档案,2012(02).

[5]李晓婧.从法律的角度审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纳妾行为[J].史论,2013.

[6]岳纯之.论唐代纳妾制度[J].历史教学,2005(10).

[7]叶楚炎.明清通俗小说中的纳妾叙事[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5).

[8]尚绪芝.中国古代社会“一夫一妻制纳妾制”并存原因探析[J].中州学刊,2007(03).

[9]王绍玺.小妾记[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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