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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准“四个特征” 科学推行新职教法

2022-06-14刘庆标

湖北教育·综合资讯 2022年5期
关键词:新法职教产教

刘庆标

让职业教育“香起来”“热起来”

【编者按】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本刊特别策划专题《让职业教育“香起来”“热起来”》,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就如何学习推行新法,促进我省各级各类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以资借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一经颁布实施,迅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习热潮迭起,解读精品纷呈。新法“上不封顶”“中有留白”“下划底线”“一锤定音”,既体现了依法治教的权威性和规范作用,又蕴含着改革创新的开放性和发展空间。作为职业教育科研工作者,理应增强责任感,力求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学好原文、悟透精神,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为新法的学习宣传实施提供坚实的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撑,促进新法真正深入人心、切实落地生根。

坚持科学立法,与时俱进,直接汲取最新的职业教育理论创新成果和实践成功经验,形成新法的鲜明特色。如新法总则第二条将职业教育精确定义为“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总则第三条对职业教育准确定位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第二章第十四条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明确界定为“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等。诸如此类对职教基本概念、人才培养模式、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举措等精准甚至精巧的表述,许多都采用了职教领域科研创新成果,或者是对有关科研成果的凝练升华及综合运用。由此可见,新法虽然对职教科研工作的直接表述不多,但职教科研成果大量蕴含其中、不言而喻,职教科研任务随处可见、必不可少,且为职教科研工作者在贯彻落实新法过程中依法治教、守正创新、深化科研预留下广阔空间,充分体现了职教科研工作的实质性地位与作用。

新法新增3章、29项条款,篇幅加长约3倍,充分融入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發展的政策举措,聚焦职业教育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职业教育在正本清源和守正创新中行稳致远。新法立意格局之高远、修改力度之大、改革举措之精准、可操作性之强前所未有,不仅充分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的国家意志,而且蕴涵深刻的职教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其主要内容具有全面系统、突出重点、破解难点、着力创新四个显著特征。

全面系统,构建六维法治格局

新法从各级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社会组织、教师、学生六个维度,明确划分各类主体的教育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法引导和规范其履职尽责行为,构建各级政府依法治教、职业院校依法办学、行业企业依法参与、社会组织依法支持、教师依法执教、学生依法受教的职业教育法治格局。

理顺各级政府管理体制机制。新法明确提出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在国家层面,明确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在省级层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在地方层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扩大职业学校自主办学权重。新法对职业学校的办学基本条件、设立标准、领导体制、管理方式、校企合作等均提出明确要求,为职业学校依法办学指明了路径。规定职业学校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推动职业学校适应市场需求、更加灵活地进行办学,增强学校办学的内生动力和积极性。

发挥行业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新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要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明确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强化对企业参与办学的扶持和政策激励,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等。

支持社会组织广泛参与职业教育事业。新法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事业。规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完善教师依法执教和专业发展体系。新法明确提出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要求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FD0790D6-C31C-4436-BDB3-2FCFDD3B5418

保障学生依法受教和职业发展权益。新法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新法明确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保障学生实习实训权益和取得各类证书权益,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突出重点,回应教育热点关切

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断头路”等职业教育热点问题及不少群众中存在的职教是“二等教育”、职教生“低人一等”等诸多偏见,新法作出了强有力的回应。新法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的教育方针,突出强调职教类型定位,致力于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等,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点亮了“指路灯”,吃下了“定心丸”。

紧握职业教育党建引领的“方向盘”。新法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筑牢职业教育类型发展的“压舱石”。2019年“职教20条”首次提出“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的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2021年“两办意见”再次强调“巩固职业教育类型地位”。此次新法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完成了从政策层面到法律层面的升华,向社会释放了党和国家推动职业教育类型发展的决心和定力,有利于进一步凝聚各方共识、引导发展预期。这是中国教育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也是整部法律的核心理念。

搭建职业教育体系贯通的“立交桥”。新法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明确职业教育学历层次可向本科及以上层次延伸突破,为职业教育发展更高层次学历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构建更加完备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预留了发展空间。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可以申请相应学位,在学业层面上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了与普通院校平等的机会,为职业教育依法构建适合的学位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破解难点,直面发展顽瘴痼疾

新法直面长期影响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瓶颈和障碍,用法律的形式固化破解之道,从根本上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克服职教发展中的顽瘴痼疾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破除产教融合“两张皮”,提高职业教育适应性。新法以“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原法中的“产教结合”,明确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的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职业教育是跨界的教育,要跳出教育看职业教育,立足经济全局看职业教育。新法强调将发展职业教育与产业结构调整统筹实施,明确规定产教融合干什么、怎么干,将带动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与之配套的、更為细致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围绕产教融合形成一套更具适用性、更为科学规范的法律体系。

破解校企合作“一头热”,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校企合作“一头冷、一头热”的现象是当前职业教育的堵点、痛点。如何找到校企合作的利益“共赢点”,促进校企紧密合作?新法强调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另外,新法还明确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实行奖励、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真正从法律层面让企业参与不难、参与有利。

整治管理体制“多头化”,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职业教育多头管理一直为人诟病,新法理顺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夯实了部委统筹、央地联动的法律基础。尤其在职教经费投入方面,针对职教办学成本远高于普通教育却一直投入不足等现状,新法明确规定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同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为职教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打破教育评价“唯学历”,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新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提出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以硬招、实招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

着力创新,总结固化模式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探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人才培养模式等办学经验,形成了较系统的关于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规律性认识。通过总结提炼,新法将这些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成功经验和规律性认识吸纳融入法条,为提高职业教育适应性注入了鲜活动力。

理论创新“立得住”。新法界定职业教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等重要概念,认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教育类型,明确职业教育实施原则,提出多元办学、产教融合、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等诸多新理念。在法律条文中给某个特定概念下定义、圈范围、定目标,实属罕见。这种做法正是立法中汲取职业教育科学研究理论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听取各方面意见的结果,其目的在于使这些理论创新在法理上也能“立得住”。

制度创新“真管用”。新法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转化为法律规范。提出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以及职业教育统筹管理、学分银行、产教融合型企业等新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制度创新、扩大政策供给,对于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推动职教改革发展与时俱进,提升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践创新“行得通”。职业教育法所调节的利益关系主体较多,协调各方的难度较大,相关法规能否在实际中“行得通”是立法成败的关键。新法将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及时将改革实践中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既扎根中国又融通中外,保证职业教育法律的中国特色,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湖北是职业教育大省,目前拥有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和中职学校共430多所,在校生共127万余人。省人民政府在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力争到2025年,基本建成具有湖北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办学格局进一步优化,办学条件明显改善,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培养质量显著提高;到2035年,湖北职业教育整体水平居全国前列,职业教育供给与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度匹配,在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更加凸显。在实现这些发展目标的伟大进程中,职教科研机构责任重大,大有用武之地。广大职教科研工作者应当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革故鼎新的勇气、坚韧不拔的定力,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法中坚持真理、依法治教,深入探索职教规律、主动引领改革创新,认真履行智库职责、积极破解发展难题,为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努力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作出应有的贡献,为科学推进湖北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责任编辑/鄢志勇FD0790D6-C31C-4436-BDB3-2FCFDD3B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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