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研究
2022-06-10周祖成张镭耀
周祖成 张镭耀
〔摘要〕 民生法治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其提供价值关照和精神指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生法治建设在逻辑层面具有内在价值的共通性、治理实践的一致性以及人权保障的同一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需要须遵循宪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等,不仅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法治以及全民健康等民生法治建设的全领域,而且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立法、民生执法、民生司法和民生法治监督的全过程。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生法治;民生立法;民生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2)03-0048-08
一、问题提出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全面对外开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①民生法治的保障对象指向全体社会成员,而国家作为民生法治保障的唯一义务主体,在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有责任将民生法治建设作为其中重要一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民生法治建设则反映了人民在权利上的诉求,两者存在内在价值、治理实践和人权保障上的内在统一性,从不同侧面反映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如何推进民生法治建设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其提供了方向指引,尤其是从国家和社会层面提供了更好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取向。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推进民生法治建设的方向指引更多停留在价值导向上,需要将其在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宏观引领作用借助立法转化为法的强制力,并借助后续的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环节,形成民生执法、民生司法和民生法治监督的全过程,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立法的方式融入民生法治建设之中,充分发挥其对民生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
众所周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首先在于科学立法。有良法,才能有善治。良法是决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能否落到实处并取得成功的关键。而立良法离不开先进的指导思想和价值指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的关键便是将之融入立法全过程。当前,我国民生法治建设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度都亟须进一步完善,都要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加以形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方面的立法”。《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12月25日,http://www.gov.cn/zhengce/2016-12/25/content_5152713.htm,2021年12月27日。民生法治就是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基本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的新问题,在融入方法、融入途径上都需要进一步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中华文化深厚土壤中扎根、成长和发展起来的,传承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基因。孙守刚:《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6日,第5版。因此,要以法治化形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接地气、入人心,能生根,让全体人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民生法治本质上是权利问题,可以通过具体的权利予以具象陈伯礼:《民生法治的理论阐释与立法回应》,《法学论坛》2012年第6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从个人层面为民生法治的权利具化提供了参照,又从国家和社会层面对如何保障民生法治中的权利提供了指引,两者在内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多地是一种价值取向上的指引,具有抽象性、宏大性和复杂性,需要对其进行立法吸收,将其以规范的形式在立法文本中呈现,从而真正发挥其对民生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义理的逻辑建构,是以唯物史观为中心和主线,延展到国家、社会、公民生活各层面,向上溯源至人类价值追求的源头,向下最终能够落实到公民个人的人生价值取向。高国希:《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逻辑结构的思考》,《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经过凝练的二十四字方针,其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的过程也是萃取法治精华的过程。从根本上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立法是民生法治建设的方向性保障,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生保障的密切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立法不仅是提高民生保障标准的要求,也是促进民生法治建设水平的需要。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立法过程还需要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首先应该阐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对此,有学者指出,核心价值观是科学立法的价值引领,科学立法是培育核心價值观的制度支撑。赵大程:《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奋力开创新时代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中国司法》2019年第1期。这一论断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立法之间的内在关系,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生法治之间在具体问题上如何实现勾连乃为当务之急。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生法治建设并非“井水”与“河水”的关系,两者在属性和价值上是内在统一的。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生法治建设内在价值的共通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生法治建设具有内在联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为民生法治建设提供具有时代特色的价值指引,而民生法治建设又赋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制度规范力和法律强制力。可见,民生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两者天然具有内部共通性。这种共通性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生法治建设都是当前中国社会亟须正视的重要问题。民生法治建设的科学化直接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以及民生保障的制度化发展。在立法保障民生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道德层面直接影响和指引着民生法治建设的方向。其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生法治建设指导思想在根本理念和基本精神上高度统一,都源于科学社会主义、中国传统文化等重要价值内容。正如有学者所言,法治是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制度规约。只有以法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褚丽、彭凤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途径》,《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其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生法治建设都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这一伟大实践,都致力于实现“四个全面”总体战略布局。在民生保障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需求。其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民生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精神资源,指导着民生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民生立法是在制度层面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重要路径,也是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之中的理论整体郝清杰:《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特征》,《伦理学研究》2016年第1期。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由之路。其五,民生法治对权利的诉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的价值导向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既是国家的主人、主权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又是权利的受益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根本上反映了人民共同的价值诉求,它与民生法治的权利诉求高度一致,这便需要国家和社会为民生法治的权利诉求提供制度保障,以便满足从个人的权利诉求。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生法治建设治理实践的一致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能够助推国家民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的着眼点,不仅是促进国家立法的民主化、现代化、科学化,也是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国家制定民生保障政策提供价值遵循。然而,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保障国家在民生治理过程中充分运用法治与德治的双重手段,实现民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式助推民生法治建设治理与实践。首先,国家民生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一个法治化的过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和制度化。应松年:《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刘涛:《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契合》,《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实现国家民生治理法治化,必须完善实现良法善治的体制和机制。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首先体现立法指导思想的先进性。立法指导思想直接影响立法活动的走向,在立法指导思想具有科学性的前提下,立法才能具备良好的社会基础,所立之法才能成为行之有效的善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立法治建设是提高民生立法科学化、现代化水平的必由之路,也是推动立法体制实现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其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日报》2016年12月11日,第1版。因为,在他看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习近平:《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日报》2014年5月5日,第2版。这一论断深刻阐释了法律和道德的辩证关系,強调民生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两者密切联系、内在统一。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就是实践中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完美体现。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生法治建设人权保障的同一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愿望诉求,尤其从国家、社会和个人层面反映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种向往与民生法治的权利诉求都指向人民对美好人权保障的追求,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能够满足人民对民生权利保障的诉求。保障民生实际上就是保障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朱俊:《民生权的权利性质及其可诉性分析》,《学术交流》2017年第8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不仅要求从制度上保障公民权利,也要求回应公民的民生权利诉求,从多重维度保障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首先,民生制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时期,也是完善保障与改善民生制度体系的重要时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就是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加快完善民生保障和改善制度体系。其次,民生问题就是权利问题。民生保障的权利转化实质是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的社会权的实现。龚向和:《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35页。这就要求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和谐社会。事实上,最为坚实的保障莫过于将改善民生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民生法治化。付子堂、常安:《民生法治论》,《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民生立法是民生法治化的首要环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嵌入日常生活中往往会遭遇困境吴翠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嵌入日常生活的困境与消解路径》,《思想教育研究》2014年第1期。,突破这一困境就需要科学立法。实现民生领域科学立法的关键在于科学的立法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便是最优选择。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生法治具有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和相容性,但因其抽象性、宏大性和复杂性,不能直接将其作为立法依据,需要将其所关涉的价值导向与法的价值相融合,尤其借助体现法的价值的基本原则将其融入民生法治建设,为民生立法提供具体参照和指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既要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基本原则,同时也要遵循民生保障的基本理念。民生问题本质上是利用国家分配手段维护实质性公平正义,因此解决民生问题就要在遵守平等保护原则的前提下,对弱势群体予以特殊照顾,优先制定对弱势群体予以特殊保护的立法,而在立法规范中也应坚持社会补偿原则,对需要特殊关照的群体和个体予以公平保护。
(一)遵循宪法原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需要遵循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人文关怀。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宪法,契合了题中之义,此时促使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规范意义上的融合。从国家法治体系看,宪法处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顶端,统筹部门法的发展,也为部门法提供基本精神和价值导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在宪法文本规范中都有所反映,宪法集中表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精神。莫纪宏:《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7年第5期。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的过程要遵循宪法基本精神,从普遍性的道德要求和最高法治规范两个层面提升民生立法的科学化水平,增强立法指导思想的完善性、丰富性和科学性。
(二)科学立法原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需要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提高民生立法的质量,更好地保障民生权益。科学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立法机关的制定法律时提出的重要原则,包括科学的立法理念、立法技术以及立法程序等,也包括立法内容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并解决最为重要的现实问题。易有禄、武杨琦:《科学立法的内涵与诉求——基于“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江汉学术》2015年第2期。科学的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是决定一部法律能否通过和有效执行的关键。当前公民的民生诉求十分强烈,保障民生权益也是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重要目标之一,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则是对民生诉求和民生权益的保障与反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涉及国家层面,同时也汲及社会和个人层面,是当前社会价值体系和道德要求的具体体现以及全社会的行动指南,也是道德层面的全民共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建设,大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有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陈一新:《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需要把握好十大关系》,《人民日报》2021年12月7日,第10版。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具有科学性、传统性、全民性的价值共识,作为民生立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不仅能够提高民生立法的质量,也能够保障民生权益的实现,从而推进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三)民主参与原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应加强民主参与的保障力度,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扩大民主立法的参与主体,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的程序正当性。立法过程是公民参与自身权利保障的过程,可以分为立法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法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法律审查阶段的公众参与。武小川:《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法学院,2014年,第95—99页。民生法治建设更应注重民主,主要原因在于民生立法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关系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也直接影响着国家的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的履行程度。例如,要把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经济指标与环境指标、城市变化与农村发展、经济总量增长与群众个体实惠等相结合,既设置完成群众身边“关键小事”的实质性指标,也建立作铺垫、打基础的阶段性指标。参见刘帮成:《用好群众评议激发干部作为》,《人民论坛》2021年第9期。因此,民生法治建设必须加强民主参与以更好地实现民主立法,因为涉及民生问题普通公众的参与积极性更高,参与的方式与方法也更多。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样应该注重民生法治建设中的民主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接包含“民主”,实现民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之义。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尊重个人价值选择,必然在总体上要求民生法治建设应实现、保障和扩大民主。
(四)以人为本原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基本人权。以人为本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是执政党和国家都一直倡导的基本理念。田心铭:《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理念,实事求是,独立自主》,《马克思主义研究》2011年第11期。另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任务,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就是培育社会主义新人。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以人为本”是任何立法都应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民生法治建设尤其应该强调人本理念,保障人民权益。在民生立法中贯彻以人为本理念,要求我们制定法律法规时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在民生立法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觀,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体现好、表达好、平衡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诉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确保民生立法真正适应社会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上是对以人为本原则的具体化和再发展。此外,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民生法治建设的关键。解决民生问题,进一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就直接涉及权益分配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分配更多强调的是一种再分配。改变弱势群体的境遇,实现实质公平,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再分配达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而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性手段便是民生立法。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的实践路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不仅要融入民生法治的全领域,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还要融入整个民生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包括民生立法、民生执法、民生司法和民生法治监督等不同阶段。
(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的全领域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精神融入民生法治规范、民生法治实践、具体的民生法治工作等。具体而言,就是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民生保障重点领域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济困、社会救助、婚姻家庭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参见郑功成:《中国民生保障制度:实践路径与理论逻辑》,《学术界》2019年第11期。
1.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和谐劳动权利关系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完善劳动、就业相关法律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劳动就业领域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遵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这一基本原则,尤其是劳动者获得报酬以及休息的权利,让劳动者劳有所得、劳有所享。张清:《推动核心价值观入规入法——实现“体面劳动权”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6月7日,第5版。 第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劳动法治,建立公平、公正的劳动就业市场,完善特殊群体的劳动就业保护制度,加强残疾人、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劳动就业保护,进一步促进就业公平。第二,积极建立农民工劳动就业保障制度,有效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改善农民就业环境,积极营造城乡一体劳动就业保障体系。第三,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多就业机会,鼓励有条件的失业人员创业,加大对创业的扶持力度,完善创业制度建设,提供公平的创业环境。最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积极解决劳动就业纠纷,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营造和谐有序的劳动环境。
2.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稳定社会法治环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健全、公平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社会保障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全网,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要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徐瑞仙、童星:《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社会保障评论》2019年第4期。,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范围,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此外,还要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将社会救助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加大对重点人群的救助力度。同时,国家应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常态化、可持续化,合理调整社保费率,确保企业发展和个人权利保障在社会保障制度上协调一致。
3.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教育法治发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法制体系,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是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战场,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于实践的直接手段。靳玉军:《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实践要求》,《教育研究》2014年第11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法制建设的意义在于通过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的教化作用。郑富兴、郭强:《传统道德教育的现代意义、实践困境与发展路向》,《当代教育科学》2021年第11期。第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育的全过程和多领域,从幼儿教育至高等教育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教育思想的重要组成,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成为常态,成为制度,成为法律。第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实践,还应该切实提升教育质量,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质量。这就要进一步推进教育公平建设,打造普惠型教育体系。第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内容,重点规范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内容,将其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抓手。此外,要求广大教师积极学习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建设,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者、倡导者、传播者。
4.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健康法治水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须融入健康中国的法治保障体系,以提升公众安全感、幸福感。全民健康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万炳军、史岩、曾肖肖:《“健康中国”视域下体育的价值定位、历史使命及其实现路径——基于习近平治国理政的思想与战略》,《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7年第11期。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依托,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医药卫生体制始终围绕人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医疗卫生系统的工作者要积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设,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服务人民群众。最后,健康不仅是身体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这就要重视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改善人民群众的精神面貌,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的全过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不仅要在整个民生法治建设领域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要在民生法治建设的全过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生法治建设全过程主要包括民生立法、民生执法、民生司法和民生法治监督。韩喜平、孙贺:《中国特色民生法治化的建构逻辑与路径》,《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年第2期。
1.民生立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
民生立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必须加快重点领域民生立法,完善民生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全过程,首要的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精神融入民生法律規范,在民生立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维护实质公平正义,发挥立法引导社会发展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实现。特别是要把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体现中华民族精神的价值传统融入立法之中。杨建义:《着眼“价值最大公约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教育研究》2016年第2期。其次,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加强重点领域的民生立法,尤其是关于弱势群体的立法。这就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进行立法判断,选择符合群众利益、社会发展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立法决策,回应群众需求,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障。最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检视民生立法质量,对于部分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建立民生法律法规审查机制,对于涉及民生价值的判断问题应慎重考量,吸纳各方意见,确保民生规范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民生执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依托
民生执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依托,必须积极推进民生行政并规范民生执法。民生保障相关法律和政策落到实处需要行政机关积极主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依托,加强民生行政。第一,在民生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民生决策符合社会道德诉求,重视民生决策的社会影响,实现民生决策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引领作用。在民生决策过程中则要重视社会参与,主动召集与民生决策相关的群众、专家和其他组织对决策进行讨论、论证,建立回应型民生决策机制。第二,民生执法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根据社会发展不断调整民生执法方式,处理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如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民生执法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以民生执法的公正文明带动社会各行各业严格守法和诚信经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要重视诚信社会建设,在民生执法领域,对失信人员要予以惩戒,尤其是对破坏市场秩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行为进行重点治理。第三,民生执法手段更新也是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行政机关要积极采用柔性执法,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软性方式进行民生执法,使相对人能够遵守法律。最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成为民生执法的基本理念,让行政机关在处理每项民生工作时都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民生司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
民生司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要求司法机关有效解决民生纠纷,实现公平正义司法。近年来,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数量呈增多趋势,其中民生领域的纠纷占主要部分,主要是因为民生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在涉及民生的相关案件的司法处理过程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进一步完善民生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引导群众走司法程序解决各类纠纷。张勤:《当代中国纠纷解决研究的法社会学维度:述评及展望》,《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生司法应拓宽沟通渠道,打造回应型司法模式。法院在民生案件审理中,尤其是在判决书的撰写和说理上更应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精神带入审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实现公平正义。民生相关案件的执行是在司法领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一环,民生案件执行要加强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在执行过程中提高执行效率,将民生案件放在优先位置,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破解执行难题。
4.民生法治监督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
民生法治监督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要加强民生监督,提升民生法治水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离不开对民生法治的监督制约,尤其是對国家机关保障民生过程的监督。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而民生相关领域的腐败发生率高于其他领域,民生保障更应扎紧扎密制度的笼子,强化对国家权力、社会权力的监督制约。民生保障主要依赖国家给付,需要国家机关积极主动作为以保障民生权益。在民生领域加强权力监督的过程中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要遵循法治理念,依法治理腐败并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运作。同时,制定民生保障的权力清单,建立民生保障的具体标准并加以公开,从而实现民生保障的阳光运行。此外,加强民生领域的权力监督还要实现德与法相结合,提高民生机关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和服务意识,将服务水平、道德观念和群众的意见反馈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从而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生保障领域的实施力度。
结语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民生法治建设事关人民至上、以人为本的社会环境塑造,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构建,因此需要不断挖掘我国民生法治元素。社会主义民生法治建设过程是动态的,需要不断融入新的法治内涵,使其能够与时俱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全过程要特别重视民生立法、民生执法、民生司法和民生法治监督的实践,增加各族人民在民生领域的获得感与幸福感。需要强调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要坚持保障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的原则。民生法治建设涉及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现阶段突出地表现在教育、住房及医疗三大领域。近年来,国家在教育及住房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成效瞩目,出台了一些法律文件,但仍属于保障性措施,其发展性尚不明显。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一定意义上也是为了破解其“纵向重心过高、横向分布过散”的现实困境。通过突出民生需要、以为生民立命为归旨,始终做到遵国法、循天理、顺人情,权衡考量、统筹兼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利益、人民意愿、人民福祉。何莉:《兼顾国法天理人情 彰显司法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报》2021年11月18日,第5版。
(责任编辑:陈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