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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生代农民工内生性市民化终身学习体系

2022-06-09杜启平

学习月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内生性市民化新生代

●杜启平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到2019年末中国大陆城镇常住人口84843万人,城镇化率为60.60%,比2018年末提高了1.02个百分点;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4.38%,比上年提高1.01个百分点,全国流动人口仍然为2.36亿。城镇化率一直高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这说明我们还没有真正解决因为“土地城镇化”而遗留下来的流动人口市民化问题。传统城镇化是以农民工为主体、以流动就业为主要形式的,没有充分实现农村人口向城镇落户的市民化,没有实现农民工的市民化。当前,以土地和空间为主的城镇化正迈向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新生代农民工随之从外生性市民化进入以内生性市民化为主的发展阶段。

一、新生代农民工内生性市民化的内涵

新生代农民工是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异地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农业户籍人口。当前,对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学术界还未形成一致的意见,但普遍认为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四个群体性特征,即时代性、发展性、双重性和边缘性。无论是从理论到实践,还是从过程到结果来分析,学术界在界定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涵义时,都以“农民—市民”及“农村—城市”的二元分割为基础,主要指向农民到农民工再到真正市民化的转化过程。这个过程不仅是农民工在外在空间上进入城镇、户口从农村变为城市、劳动由农业生产变为非农生产,而且体现在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心理状态由农村范式转变为城市范式,全方位地真正融入城市的生产与生活。

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内生性市民化的界定,张元庆等认为,农民工内生性市民化就是以提高农民工市民化能力本身为主导的市民化,其基础是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不断积累和提高,三者共同形成内生性农民工市民化的能力。其核心是农民工人力资本的提升,也是农民工市民化能力提高的内生力量。刘洪银提出,以农民工市民化能力提升主导的市民化属于内生性市民化,依靠政府政策推动的市民化属于外生性市民化。鉴于我国城乡财富水平的较大差距,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应该立足于农民工市民化能力提升,走内生主导外生推动的市民化道路。内生性市民化要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成本应由农民工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杨燕认为,大量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受户籍制度、社会环境等各种外在因素的制约,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缓慢。除了外在因素,农民工内生性因素也是影响其市民化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因为农民工的市民化不仅仅指取得城市户籍、享有城市居民相应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知识素质、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的市民化,这就需要农民工自身具备一定的市民化能力。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新生代农民工的内生性市民化是以新生代农民工持续性能力与素养的提升为主导,其基础是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不断累积和提高。内生性市民化的核心要素是人力资本提升,它是市民化能力提升的关键内生力量。与内生性市民化相对应的是外生性市民化,它是基于政府政策推动而实现的。新型城镇化的目标是推动新生代农民工实现内生性市民化,立足于市民化能力的提升。

二、新生代农民工内生性市民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内生性市民化发展重视不够

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是,中国推进的城镇化是政府主导下的城镇化,也是候鸟式城镇化。城镇化的发展扩大了城市发展空间,但没有产生相应的人口城镇化,更没有实现真正的内生性市民化。政策主导有力推动了土地和常住人口城镇化,同时也实现了人口居住的空间转移、位置变换和收入增长。虽然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实现了市民身份的确认即外在资格的市民化,但在社会身份及职业向市民转变的过程中,其思想观念、行为范式、角色意识、权利意识的转变还远远不够。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充分说明市民化的程度,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中的突出问题就是大量农业转移人口难以融入城市社会,内生性市民化进程滞后,“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如果新生代农民工无法实现内生性市民化而不能融入城市,就可能陷入“回不了村、进不了城”的半城镇化的两难境地。虽然具有市民身份,也享受到城市的各种福利保障,但由于没有实现内在素质的市民化,他们可能成为在城市游走的“市民”。

2.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学习需求关注不够

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不仅仅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农民工自身素质和技能提升的需要。农民工职业培训的需求是多维度的,既有职业素养、工作技能方面的提升,也有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意识教育的加强。如果过于重视职业技能培训而忽视职业素养的提升,忽视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素质能力的提升,就难以真正实现农民工的市民化。新生代农民工教育培训的供给方主要由政府机构和企业培训机构两大类组成,包括公办的职业院校和劳动部门,还有大量民营培训机构和企业内部培训部门。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一些培训机构在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教育培训时,对他们的自身学习特点考虑过少,多采用满堂灌的形式,课程设计、教学计划与教学组织环节不科学不规范,难以满足新生代农民工多维的学习需求;在时间安排上相对刚性,难以适应他们灵活学习的需要。

3.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市民化能力不足

与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内在要求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能力严重不足。一是不少新生代农民工对终身学习的认识不够充分,主动学习的意识不强,有的学习兴趣不够浓厚,或者对掌握新知识新技能的信心不足,不能正确认识学习培训的重要意义与价值。二是新生代农民工薪酬收入整体偏低,对于学习的支付能力有限,他们中的大多数工作在生产性的操作岗位或者低层次的服务岗位,在学习的时间和精力的保障上有一定困难。三是新生代农民工很多生活在工业区或者开发区,获取学习培训的信息来源不畅,学习便利性不够。

三、积极探索新生代农民工内生性市民化的终身学习路径

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水平相对较高,对新事物接受愿望强烈,愿意提升自己。他们大部分没有农业生产的技能和经历,其择业目标是追求体面劳动和发展机会,“进城”的动机已经从改善生活向体验生活转变。这需要我们在进行政策设计时,从劳动者视角向新市民视角转变,尤其是要关注他们内生性发展的诉求,如终身学习的诉求。

1.构建新生代农民工内生性市民化终身学习体系

终身学习体系是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内生动能机制,以提升劳动者终身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系统性的特点。基于新生代农民工学习培训的新需求及其在学习培训中存在的不足,要以终身学习和终身教育为目标,积极构建多元、协同和开放的终身学习体系。这一体系是由政府统筹管理部门、学习供给机构、经济组织和社区组织“四位一体”构成的,按照“一元统筹协调、三方协同推进”的原则进行运行。“一元统筹协调”主要是政府统筹管理,“三方协同推进”主要是“校企学习共同体、企业社会学习智慧服务平台、社区学院”三方交互融合的运行模式,呈现出同心圆组成结构。

首先,处在中心位置的是政府统筹管理部门,重在强化顶层设计,将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等相关部门职能进行整合,消除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弊端,以统筹协调职能为核心,统筹协调各类学习资源供给方,采取有力举措鼓励多主体融入终身学习体系,它在终身学习体系运行中处于指导和协调地位。

其次,终身学习的供给方以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和大型培训机构为主,其他相关培训机构为辅。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如美国及日本等国开放大学或无墙大学在终身学习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它们是终身学习内容的实际提供方。这些终身学习供给子系统基于终身学习目标,应积极探索无边界的学习机制,为农民工在终身学习中的职业生涯发展进行充电,融合推进职前学习与职后学习、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

再次,企业及行业协会组织是新生代农民工终身学习的实际受益者,也是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的实际载体与舞台,它们同时承担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实践学习和在职培训任务,以提高其劳动技能。新生代农民工的在职学习与其职业发展相结合、终身学习需求与企业长远发展相结合,有利于员工职业发展和企业的长远发展。新生代农民工在企业单位的教育培训是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形式,也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实际载体是社区组织,它们也是农民工终身学习体系的供给主体。社区学习供给主体,主要由居民社区、农村社区、博物馆、科技馆、农家书屋和其他社会文化组织构成,在政府的统筹管理下,与经济组织、教育机构等一起构建智慧学习公共服务平台。这些学习平台使新生代农民工在工作之余,拥有继续学习的空间,增强其学习积极性,提高其知识技能与综合素养。

2.构建新生代农民工内生性市民化终身学习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可以从供给方和需求方两端入手。供给方包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教育机构等主体,要从体制机制上激励它们积极发挥作用。对于需求方,重点是构建终身学习的内生动力机制。要深入分析新生代农民工的新特点和职业发展新趋势,着眼于其个人职业长远发展的实际需求,可以推行促进个人终身学习的“流动性学分银行”制度。首先,借鉴国外的“终身学习账户”和“终身学习护照”经验,探索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中推行“终身学分银行”学习培训制度,运用学分累积和兑换等一系列激励措施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其次,在终身学习银行账户基础上,尝试学分银行“贷分机制”。建立“贷分机制”的必要条件是建立终身学习信用档案,开放教育机构,实施无围墙和无边界学习。探索“宽进严出”机制,对于入学的新生代农民工采用注册制,给每一位注册用户建立信用档案,存储个人的学习信息,允许他们提前预支部分学分。最后,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终身学习账户和信用的动态监测及评价,畅通其诉求和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多方沟通机制,确保激励机制的有效实施。

3.构建新生代农民工内生性市民化终身学习保障机制

终身教育必然迈向终身学习,学习权利是教育权利的延伸,应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保障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每一个公民的学习权利是构建学习型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立法层面,建议对《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进行修改完善,增加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教育培训的内容。同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保障其终身学习制度的实施:千方百计增加其学习机会,尤其是增加非正式而又系统的学习机会;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终身学习评价体系;建立带薪学习制度,保障其学习时间。对于工作稳定性较好的新生代农民工,可以考虑每年为其安排1—2周的带薪学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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