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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儿童社会救助制度的不足与对策建议

2022-06-09王云霞刘京

海风 2022年1期
关键词:福利制度福利救助

王云霞 刘京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希望,是国家未来的栋梁;和福利型国家相比,中国对于困境儿童的救助问题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在我国困境儿童基数较大,同时身处困境的儿童很难得到正常或者良好的关照,所以导致在成长过程中会有某些方面的缺失,如亲情的陪伴、心理上的慰藉以及刚需的营养需求。本文从社会保障模式的分类出发,通过对不同社会保障模式国家的困境儿童的救助问题以及福利制度的比较分析,从而归纳出我国困境儿童救助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及一些建议启示。

儿童是我国未来的希望,国家越来越看重儿童的发展。同时,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对于困境儿童的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并不完善和齐全,并且存在着一些普遍的问题,如困境儿童社会救助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对于困境儿童社会救助的对象存在局限性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医护人员缺乏足够专业的医疗护理照料水平等。因此完善和改革我国困境儿童的社会救助制度对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一、困境儿童救助的现实需求和意义

(一)相关概念

国务院201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对于困境儿童有一个较为详细说明,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二)困境儿童救助的意义

截止到2020年,“年度性困境儿童关注日之十大进步事件”的评选已有10年,从2021年起将其升级更名为“年度性全国儿童福利政策法规与制度建设十大事件”。从更名的角度可以看出,对于困境儿童的救助有了从微观到宏观的改变,一是不再仅仅关注特殊的个案,而是转到了政策制度上来;二是从困境儿童转换到了儿童福利,不是只关注困境儿童,从儿童福利政策这一点也包含了对于普通儿童的福利。这次升级更名对于困境儿童救助来说是一种积极的影响。

2021年6月召开的儿童发展论坛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马建堂指出,对于儿童的发展,国家一直将其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对于将来中国的发展的好与不好,主要取决于祖国未来的希望——儿童发展环境之好与不好。因此,我们要致力于促进儿童发展中出现的显著问题,使儿童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权利上的保护,实现儿童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困境儿童救助制度的不足

(一)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不论是养老金、退休金的发放等相关社会保障方面,都有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去进行监督和管控,但是以上都是针对的较大层次上的内容;缺少的是针对特殊群体间的特殊照料的一个全面的政策的颁布以及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也应该相应的补全。然而,到目前为止关于困境儿童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条款十分分散,对于如何进行救助以及救助对象救助内容都十分的模糊,像是在纸上谈兵;因此我国急需建立健全的配套的法律条款,促进困境儿童救助事业的进展,帮助更多的困境儿童脱离困境[1]。

(二)救助对象覆盖面少

近些年来,我国各部门虽然加强了对困境儿童的救助力度,也让孤儿、残疾儿童得到了温暖的关心和照护,但是获得关心爱护的也仅仅是那些孤残儿童。在我国有大量的家庭虽然健全,但儿童却存在各种健康成长问题的情况,他们同样需要更多的关怀和爱在其成长过程中;因此,对于困境儿童的救助不能只看表面,政府应扩大对困境儿童救助对象的范围,从生活的各个方面让他们脱离困境,健康快乐无忧地成长。

(三)救助工作者的专业水平低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各种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缺乏系统的专业的照护培训,对于从全方位来照顾困境儿童存在一定的困难;困境儿童其实是在心理、健康、基本生活等多方面,尤其是心理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但普通的工作者一般只能负责基本生活上的照顾,对于儿童心理问题上的东西起不到很大的作用。一个专业的工作者,能够细心认真地去了解如何更好的填补孤儿儿童内心那块缺失家庭的爱,如何更好的开导残疾儿童让他更加积极乐观的去面对生活。儿童的內心是十分脆弱和敏感的,尤其是对困境儿童更应该由更多专业人员来进行开导和照顾。

三、困境儿童救助制度的比较

(一)以家庭为核心的多元主体模式

在其他国家中,每一个国家在儿童救助方面都十分注重家庭的作用。美国和瑞典更加注重儿童家庭环境的安全和幸福状况;日本和瑞典都比较注重感情上的支持父母的陪伴,所以产假时间都比较长;在英国关注的是儿童在家庭中能够健康地成长,更多的生活层面的资金支持;新加坡则是家庭承担了所有的福利来源,强调自主自强的一种方式。

(二)层次的选择:普惠型、补缺型、高福利

由于英国属于福利型国家,因此英国实行的是普惠型的高福利模式;美国属于发达国家,实行的也是普惠型的福利制度,对于任何一个儿童的补助都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对待,给予的也是很高的福利待遇。新加坡则是具有自身特色的“补缺型”福利制度,坚守国家和人民要自立自强,防止对福利制度形成一种依赖。

(三)合理地补助和津贴计划

每一个国家的基本上都会设置各种津贴补助,尤其是对贫困家庭的儿童;对于津贴补助的额度,每个国家都是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和国民经济状况以及指定的基本生活水平标准进行发放。津贴的补助不止是只有在儿童救助上发放,还会在其他领域进行发放,这一部分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部,因此要根据国民经济的情况来制定合适自己国家额度的津贴补助,从而让这项制度能够长远地发展下去。

四、困境儿童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孤儿残疾儿童的福利救助制度;改革开放后,虽然我国经济上有所发展,但对于儿童福利仍局限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的儿童福利相对是落后的。因此,其他国家的福利制度对于我国福利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建立健全的儿童救助的立法体系

在我国,关于儿童福利制度的立法相对比较缺乏,而且缺乏正规和系统的法律条文。中国可以根据我国人口结构情况和GDP水平来分配在儿童福利方面的财政支持,根据热点事件在立法上从儿童保护、教育、医疗或资金救助多角度进行完善或者出台新的政策,在立法上为建立更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提供具体的依据。

(二)建立以家庭为核心的多元主体的福利体系

家庭在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政府也应注重儿童在家庭中的成长,形成以家庭为主要核心的福利体系。在制定救助困境儿童政策时,将困境儿童的家庭也考虑在内;在儿童保护方面,对儿童的合法监护人作出一些教育上的要求,对于儿童保护方面绝对不能有所忽视和懈怠。同时也不要忽视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作用,政府和社会组织机构可以起到辅助作用,从而构成以家庭为核心的多元主体主导的儿童福利制度体系[2]。

(三)从“补缺型”到“普惠型”福利制度的转型

我国的儿童福利从开始建立起就是有针对性的残疾儿童或者孤儿等,在保障儿童权益的主体上十分有限制。要想改变人口结构这一现状,还得从根本上入手:儿童的养育成本。将我国“补缺型”的儿童福利制度转变成“普惠制”的儿童福利政策,何文炯、王中汉等学者根据我国国情对儿童的津贴制度进行过成本和可行性分析,随着政策效果的显著可以逐步将儿童的年龄由0-3岁延长到0-15岁,渐进式的完成儿童福利的转型。

(四)建立更多的社会福利组织机构

在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方面,社会的组织力量不够强大,政府可以更多地发挥主导的作用,呼吁地方政府或者下级部门发展对儿童福利管理、执行和监督的组织机构。近年来公共托育服务在我国也比较盛行,但是照看费用对一些青年父母来说仍是一个很大的负担,政府可以将公共托育服务国有化部分费用由财政负担,家长只需缴纳部分费用就可以享受这份服务不仅减轻了家庭负担也保障了儿童权利和健康成长。

五、总结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困境儿童社会救助制度不足之处的分析,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一些地方政府的救助的可借鉴之处,来弥补全国政策上社会救助制度的不足。儿童的健康卓越成长对于我国未来发展有着很大影响,祖国未来的建设需要现如今的儿童,多年之后这批儿童成为栋梁之材为我国成为更加繁荣富强的国家添砖加瓦;因此构建法律体系健全的和普惠型困境儿童社会救助制度,同时建立注重困境兒童身心健康地发展以家庭为核心的照顾系统,是我国保障儿童顺利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何文炯,王中汉,施依莹.儿童津贴制度:政策反思、制度设计与成本分析[J].社会保障研究,2021(1):62-73.

[2]陆士桢.构建中国特色的儿童福利体系[J].社会保障评论,2017(7):7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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