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NP1+教+NP2+VP”构式的语法化轨迹
2022-06-08孟敬皓
孟敬皓
(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院,北京 100089)
一、研究背景
汉语被动句的语法化考察一直都是学界的重要研究课题,很多学者对使役动词“教”及“教”字句的语法化开展相关研究。蒋绍愚[1]立足“使役—被动”演变路径,考察“教”字句表被动的来源及其出现时代。洪波、赵茗[2]将使役动词分为三个等级,即命令型、致使型和容让型,指出唯有容让型使役动词才具备转化为被动标记的条件,被动标记“教”应是由表容让的使役动词语法化而来的。张丽丽[3]通过对汉语“教”字句的历时考察以及对其他民族语言的类型学考察,得出“教”字句的语法化路径为“使役——非自愿允让——被动”。朴乡兰[4]认为,致使型使役动词也具备转化为被动标记的条件,“教”字句演变为被动句是反身致使义发展的结果等等。
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明确了使役动词“教”和“教”字句的语法化路径和机制,仍有待完善之处,如唐代“NP1+教+NP2+VP”构式中VP受事话题化的动因,以及该时期“教”字句的性质界定等问题仍有待深入探讨;近代汉语“教”字句的致使义和非自愿容让义向被动义演化时所表现出来的共性及差异也需要梳理。因此,我们拟结合构式语法理论和语法化视角,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二、构式语法理论及与语法化的关系
该部分旨在阐明“构式”的定义、构式语法与语法化的关系、特殊句式的研究范式等问题。
“构式”的定义经历多次变更,根据Goldberg(2006)对“构式(construction)”的最新定义,“任何格式,只要其形式或功能的某一方面不能通过其构成成分或其他已确认存在的构式预知,就被确认为一个构式”。构式可被理解为一切包含形式、意义及话语功能的配对体,不是由局部成分推导或预测获得的。
构式语法与语法化理论完全具备结合的可能性,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辩证关系。从语法化的角度来看,所谓语法化不是孤立的单个词语的变化,而是词语在构式中的语法化,一个词语处于构式不同位置,语法化的结果也会不同;从构式语法的角度来观察,很多构式之所以不能从构式组成成分推得其意义,是因为构式作为一个整体发生了语法化,而不只是单个词语发生了语法化[5]。构式与构式组成成分之间相互依赖,具有很强的互动关系,语法化一般先从构式内部成分开始,若某一内部成分的位置、语义性质发生变化,则通常会影响其与其他成分的句法、语义关系,从而带来构式赋义的整体变更,引发构式的语法化。
将构式语法用于特殊句式的研究时,首先需要仔细推敲结构的可分解程度,据此选择合适的研究范式。刘丹青[6]分析两类不同的“连”字句,根据“结构可分解程度”的不同,认为结构易分解的结构适合采用“成分模式”,由成分通过规则推导结构意义;而越难分解的结构其整合度越高,适合采用“构式分析法”。
结构可分解程度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成分模式和构式分析法之间不是非此即彼、水火不容的关系,这是因为汉语特殊句式的分析有时是能够结合这两种操作范式的。陆俭明[7]对“存在构式”进行分析时,详细论述了构式中的施事、受事的潜在语义关系。这一分析既突破了传统的“成分模式”解释,又规避了“激进构式语法”(即构式泛化)的立场,为分析汉语特殊句式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尝试,即要重点把握好构式整体与其组成成分之间的关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机地将成分模式和构式语法理论融合在一起,对句式展开更全面、更精切的描写和解释。
构式语法与语法化相结合的范式适合于研究对象,原因有如下三点:(1)汉语“教”字句是兼表使令、致使和被动的特殊句式,属于形式与意义的匹配体,符合构式的基本定义;(2)“教”字句属于可以分解的构式,在语法化的不同阶段,构式内部成分有各自的语义特点;(3)“教”字构式的整体与成分之间、成分与成分之间都具有互动关系,它们之间句法、语义、语篇关系的制约或变更会对构式语法化的程度施加一定影响。
三、“NP1+教+NP2+VP”构式的语法化轨迹
“教”最初表把知识或技能传授给别人,之后由使役动词逐步被重新分析为被动标记。根据“教”字句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状况,可分为唐代以前、唐代及元明清时期这三个时代节点进行考察。
(一)唐代以前
“教”的原型意义是教导、教授,先秦汉语即已有之,表示行为主体意图使对象掌握某项事物、知识、道理或技能的指示性动作,属于强意愿性和操控性的自主行为,故“教”的施事必须具备“有生”的语义特征,组成的构式类型有“NP1+教+NP2”“NP+教+VP”“NP+教+NP甲+NP乙”“NP1+教+NP2+AP”“NP1+教+NP2+VP”。如:
(1)饮之食之,教之诲之。(《诗经·小雅·绵蛮》)(构式类型:“NP1+教+NP2”)
(2)问于申叔时,叔时曰:“教之《春秋》,而为之耸善而抑恶焉,以戒劝其心。(《国语·楚语上》)(构式:“NP+教+NP甲+NP乙”)
(3)立教自长始,教民顺也。(《礼记·祭义》)(构式类型:“NP1+教+NP2+AP”)
(4)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也,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礼记·乐记》)(构式类型:“NP1+教+NP2+VP”)
(5)故神农教耕而王天下,师其知也;汤、武致强而征诸侯,服其力也。(《商君书·开塞》)(构式类型:“NP+教+VP”)
无论“教”字后接的宾语数量及性质如何,“教”字句的构式赋义均可概括为“行为主体以亲自指示的姿态来教授他人某项知识、品德或技术”。
后来动词“教”的词义分化,教授义趋于弱化,指示义逐渐凸显,具有指使、授意的意味,开始附带指令色彩。指令动作要求有明确的指使者、受指使者及其发出的具体行为,“教”的语义动态性增强,凝固为兼语结构“NP1+教+NP2+VP”,故构式赋义变为“行为主体有意识地指示对象发出某种动作”。这一构式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如:
(7)优施教骊姬夜半而泣谓公曰:“吾闻申生甚好仁而,甚宽惠而慈于民……无以一妾乱百姓。”(《国语·晋语一》)
(8)遇山戎,顾问管仲曰:“将何行?”管仲对曰:“君教诸侯为民聚食,诸侯之兵不足者,君助之发。如此,则始可以加政矣。”(《管子·匡君大匡》)
上述例句中,动词“教”突显出较浓厚的授意、指令义,教授义减弱;保留了强意愿性和操控性的语义特点,故“教”的施事仍是有生主体。这说明动词“教”的源语义对构式“NP1+教+NP2+VP”产生较显著的“词汇压制(Lexical Coercion)”,构式的信息传承依靠词汇义推动(1)王寅(2011)认为,传统构式语法学家过分强调构式压制而忽视词汇的基础性作用是不妥的,为能真正实现词汇与构式之间的“双向互动”目的,还需提出“词汇压制(Lexical Coercion)”的手段。因词汇的意义或用法变化而使构式发生变化,如构式中动词、副词、否定词等词类意义或用法的不同变化,可能会对其所在构式产生的影响(详见王寅,2009)。陆俭明(2009)亦认为动词义可为构式义提供“前提条件”(preconditions)。。
战国至两汉,“教”开始出现带无生施事的致使用法。例如:
(10)可欲之类,进则教良民为奸,退则令善人有祸。(《韩非子·解老》)
(11)陈胜、吴广喜,念鬼,曰:“此教我先威众耳。”(《史记·陈涉世家》)
(12)不如约者,当天下共击之,是教下犯上而兴兵乱之阶也。(《前汉纪·前汉孝景皇帝纪卷第九》)
(13)常垂涕而言,谢过于天,自搏求哀,叩头于地,不避瓦石泥涂之中。辄得令父母平安,教儿妇常在亲前,作肥甘脆,恣口所食。(《太平经·孝行神所敬诀第一百九十二》)
以上例句中“教”含有客观致使义,表达“造成了某种结果的感觉”[8],这一重新分析的结果是由施事语义类型的变更引起的。在此类使役句中,“教”的施事NP1由有意识的行为主体转换为无生的事物或事件,意愿性和操控性缺失,只是作为触发某事件的客观诱因的广义施事;“NP2+VP”则表示NP2客观上受NP1影响而诱发的事件,而NP2仍是有生的。如,例(10)的“可欲之类”、例(11)的“此”(指代“念鬼”,即卜鬼之事)不是有生的行为主体,而分别是引发“教良民为奸”和“教我先威众”这两个事件的客观诱因,“良民”和“我”均为有生对象。
NP1和“NP2+VP”之间的因果关系,使“教”字句获得“无生事物或事件客观上引导有生对象触发某事件”的构式赋义。东汉之前,该构式之前有表诱因的小句,原因前句表示一个具体事件,后续的致使构式中NP1是用近指代词“此”“是”来回指前句的事件,如例(11)(12);有时因语境省,采用零形回指的方式,如例(13)。东汉以后,“教”字致使构式中NP1经常零形回指前文事件,例如:
(14)累起因心,心触成累。累恒触者心日昏,教为用者心日伏。(《全宋文》卷三十二)
(15)楚驾百马,民杂国凋;秦修万骑,教凶业坠。(《全梁文·萧太尉上便宜表》)
综上,唐代以前“教”字的语法化路径是“教授—指令—致使”,由教授义向指令义转变的动因是“教”的词源义分化,从指令义向致使义发展是因为“教”的施事无生化。
(二)唐代
唐代“NP1+教+NP2+VP”构式变化显著,进一步加快了“教”字(2)唐代使役动词“教”亦可写作“交”。语法化为被动标记的进程。江蓝生[9]和蒋绍愚[1]认为,表被动的“教”字句就是在唐代出现的,其发展路径是“使役——被动”,并列举以下语料为证:
(16)五月贩鲜鱼,莫教人笑汝。(寒山诗)
(17)愿为化得红绶带,许教双凤一时衔。(李商隐《饮席代官妓赠两从事》)
(18)棹遣秃头奴子拔,茶教纤手侍儿奉。(白居易《池上逐凉》之二)
(19)军书羽檄教谁录?帝命王言待我成。(徐夤《咏笔》)
(20)使我忘得心,不教烦恼生。(白居易《客路感秋寄明准上人》)
(21)疏野兑(免)交城市闹,清虚不共俗为邻。(《敦煌变文集·庐山远公话》)
两位学者认为以上句子是使役句,但语义上也可理解为被动句。以“茶教纤手侍儿奉”为例,蒋氏解释如下:“茶”是“煎”的受事,但为了强调,故置于句首作话题,而且使役动词“教”的施事被隐去,因此“茶”作为受事主语,“教”就虚化为被动标记词,整个句子就成为被动句。该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亦有不足之处,故需重新考察唐代“教”字句中的成分变化,尤其要对VP受事话题化的动因作出解释,并界定该时期“教”字句的性质。
1.“教”的施事隐没及VP受事话题化。两位学者注意到“教”由使役动词重新分析为被动标记的两个重要前提,即:构式中动词“教”施事的隐没及其VP受事的话题化。
首先是关于动词“教”施事的隐没。Goldberg论述构式中论元隐没(Unexpressed)机制时,提到“消显”(Shading)的情况。“消显”与“突显”相对,是指论元角色被置于“阴影”之中,“显著性”被消除,而被动态构式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消显动词的施事者角色[10](P56-59)。施事的消显是动词“教”被重新分析为被动标记的必要环节,“教”的施事尚无需被强迫“切除(Cutting)”,仍可依据语境补出,例(16)—(20)中被省略的“教”的施事都是说话者“我”。
其次是关于VP中受事的话题化。例(17)(18)(19)中VP的受事宾语都被移至“教”字之前,充当小句的话题部分,若将语境中隐含的“教”的施事主语补出,可使小句在结构上由原来的主动宾句(3)“NP1+教+NP2+VP”兼语结构中,NP2既是使役动词“教”的宾语,又是VP的主语。在VP含受事宾语的前提下,整个结构是由双重主动宾句嵌套而成的递归句式,故可视作一类特殊的主动宾句。转变为主谓谓语句。从唐代语料呈现的特点来看,VP受事前移受制于两方面的因素,分别是VP中动词的句法—论元配比,以及VP受事的语篇功能及其相关句法操作的影响。为了解释的充分性和全面性,笔者从口语特征较为突出的唐代文献中摘取了更多相关语料来探讨这一问题,如例句(22)—(28)所示。
(22)泉云:酱水钱即且置,草鞋钱教什麽人还。(《筠州洞山悟本禅师语录》)
(23)借物莫交索,用了送还他。损失酬高价,求嗔得也磨。(王梵志诗)
(24)大策子上,抄死老汉语,三重五重复子裹,不教人见,道是玄旨,以为保重。(《镇州临济慧照禅师语录》)
(25)无物堪比伦,教我如何说。(寒山诗)
(26)穷奢极丽越规模,付子传孙令保守。莫教门外过客闻,抚掌回头笑杀君。(白居易《杏为梁 刺居处僭也》)
(27)今朝纵目玩芳菲,夹缬笼裙绣地衣。满袖满头兼手把,教人识是看花归。(薛涛《春郊游眺寄孙处士二首》其二)
(28)巡来莫多饮,性少自须监。勿使闻狼狈(4)一本作“勿使闻狼相”。,交他诸客嫌。(王梵志诗)
VP受事的前移与VP中动词的句法-论元配比密切相关。袁毓林[11]指出,汉语中能使主动宾句派生出主谓谓语句的动词,其句法性质是允许宾语悬空(stranding),使其宾语能够前移,大都是动作动词;其论元结构是可带施事主语和受事宾语,还可带说明动作的方式、工具、处所的宾语,受事宾语在一定条件下能省去。
例(16)—(28)中,除例(20)之外,其余各例中VP的动词皆为及物的动作动词,句法上都允许宾语悬空;而且从实际语料来看,除例(16)外,其余各例中VP的及物动词宾语也皆已悬空。这些动词可同时带施事主语和受事宾语,只在语境明确的情况下,可省去受事宾语;语料中VP的及物动词在文本里均有其施事主语和受事成分,其中例(17)(24)(25)(26)(27)(28)的VP受事成分在“教”字句中由语境省。
此外,VP受事的前移还受它的语篇功能及其相关句法操作的影响,具体表现为话题的延续性、复句成分的等同删除以及话题的对比性这三个方面。
第一,VP受事的前移受各小句间话题延续性的影响。话题延续性(topic continuity)是指一个话题成分的影响力度和范围[12],其体现手段是一系列的语句共享相同的话题,在各语句间形成话题链(topic chain)。在具有话语连贯性的汉语句子之间,前句的话题时常会对后句述题进行语义统辖(semantic domain),控制其语法过程,而后句的话题则成为该语法过程的牺牲者(victim)。
VP受事在“教”字构式中的前移,受到话题延续机制的影响,意在使“教”字构式及其前后句共享话题,强化各小句述题的连贯性,而这一语义统辖带来的语法控制都会牺牲后面小句的话题成分。在上述语料中,例(19)(24)(26)(27)(28)中VP受事前移是为了与前句或后句建立话题连接,以便于共享话题,增强语篇的连贯性。如,例(24)的话题是“大策子”,亦是VP的受事成分,其在语篇中语义统辖的距离较长,其后5个小句的述题皆受其控制,“不教人间”句与其余小句共建话题连接,由此仅前一小句出现话题,后4个小句的话题成分皆为零形式。
第二,VP受事的前移是实现句子成分等同删除的一个重要步骤。汉语复句中可以采用等同删除(identity deletion)的手段来消除重复成分。汉语中有时为了语篇表达的经济性,往往会删除后句中与先行小句受事宾语同指的成分,但是该语篇功能需要受相关句法操作的约束,即必须通过话题化先把受事宾语转换成后句的主语,再施行等同删除的语法过程,最终把与先行成分同指的主语删除[11]。
上述语料中,例(17)(23)(25)中“教”字构式处于后句位置,VP的受事在后句中被消除了,仅存在于先行小句中。这是因为VP的受事共存于同一复句的两个位置上,它既在“教”字结构中充当受事,又是先行小句的受事宾语,存在前后同指的现象,如例(17)中的“红绶带”、例(23)中的“物”、例(25)中的“伦(美德)”均同指“教”字句的VP受事和前句中动词的受事宾语。为省略,在“教”字句中的这些成分通过话题化的手段被移至该小句的主语位置,与先行小句中动词宾语的位置相衔接,并对这些与前句宾语同指的后句主语实行等同删除。可见,VP受事的话题化是含“教”字结构的复句施行等同删除的必要前提。
第三,VP受事的前移是为了通过话题化手段来突出语句间的对比或对举关系。Tsao Feng-Fu较早注意到汉语话题的对比功能,Ernst &Wang提出汉语中存在话题焦点,其作用是引入能与其他成分构成对比的要素,刘丹青、徐烈炯[13]沿用了“话题焦点”的术语,系统地阐述了其特点和功能,指出话题焦点在当前句中不比其他成分突出,但能以句外的某个话语或认知成分为背景,在当前句中得以突出,最常见的情况是平行句的话题之间互相构成对比。
上述语料中,例(18)(21)(22)“教”字构式皆与其平行前句或后句形成对比或对举关系,而构成这一关系的特征是两个小句话题间的对比、对举关系。唐代的诗歌文体通常比较重视语句间的对举或对仗,以达到特定的修辞目的,而句中成分的话题化即可作为其实现手段,如例(18)“棹”和“茶”在语境中对说话者而言都是用以池上消遣的必备物品,且说话者在游乐过程中对二者各有处置,前后小句存在对举的语义关系,而小句对举关系形成需以突出其阐述对象之间的对举为标志,故原作小句受事宾语的“棹”“茶”被话题化,提至其各自所在小句的句首。
唐代的叙述文体中有时出于句义对比需要,也会将句中成分话题化,如例(22)中前句“酱水钱即且置”表达的是已然事件,而后句“草鞋钱教什麽人还”表示的是说话人亟待完成的未然事件,两个句子的语义存在鲜明对比,而这两种事件完成度的差异以处置对象的不同为标志,故把原来分别在前后小句中作受事宾语的“酱水钱”“草鞋钱”话题化,移至句首以更显著地构成彼此间的对比。可见小句间对比、对举关系的突出有时需借助“教”字构式中VP受事对话题化的参与来实现。
综上所述,在唐代“教”字句最显著的变化是“教”的施事隐没和VP受事话题化,而VP受事话题化的主要动因包括两大方面:VP中动词的句法—论元配比、VP受事的语篇功能及其相关句法操作的影响。一方面,VP中的动词基本上都是动作动词,允许宾语悬空并将之前移,且可带施事主语和受事宾语,符合主动宾句向主谓谓语句转换的条件。另一方面,VP受事的前移满足语篇中话题延续性、对比性及复句成分等同删除的需要。
2.唐代“教”字句的性质界定及其依据。蒋氏和江氏的观点亦有不完善的地方,即仅依据论元结构的变化来判断“教”字被动句,而忽视对句法关系、语用色彩和“教”的施事自主性程度的考察。结合这三方面分析,唐代的“教”字构式仍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被动句。
从句法结构上讲,汉语被动句的谓语动词后面不带与主语存在反身关系的宾语,且谓语动词不能是不及物动词。例(16)里“教”字句的主语应当是因语境省的听话人“汝”,但它又后接于动词“笑”作宾语,与主语存在反身关系;例(20)中VP由不及物动词“生”充当,控制程度低弱,NP2(“烦恼”)是VP的主事而非受事,而“NP2+VP”成分表示事物因受外力作用而引起的状态变化,“教”仍是具有强致使义的使役动词。
在语用色彩方面,汉语被动式的作用不单是在语义上变主动为被动,还在于表示不幸或者不愉快的事情[14](P419-420)。根据王力对南北朝和唐代典型被动句的调查分析,汉语被动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表示负面意义[14](P418-419)。而蒋氏和江氏所举的例句中,尽管例(17)(18)(19)(21)的“教”字句符合被动句的形式—语义特征,但是前三例不含负面情感,最后一例虽略带负面色彩,但无明显的不幸义。
从自主性程度来看,汉语被动式中自主行为主体不具备充当句首成分的可能性,即施事与句首位置存在互斥关系。在唐代的“NP1+教+NP2+VP”构式中,“教”的施事虽因语境省去,意志程度有所削弱,但其与VP受事的指称对象一般不重合(5)“教”的施事与VP的受事发生“角色合并”是“教”字由使役标记被重新分析为被动标记的直接动因,这一点将于后文中作详细阐释。,往往仍能在NP1的位置上另外补出,故其意愿性尚未完全消失,对“NP2+VP”表示的动作或事件还留有一定的自主掌控权,只是不再以强势的指令口吻对其施加影响。即使“教”的施事和VP受事间存在同指关系,也多出现于否定性祈使句中,如例(16)(21),传达一种强烈的禁戒语气,表示说话者希望竭力阻止负面动作或事件发生的态度。由于这些动作或事件的客观结果是非可控、难以预知的,故命令义的色彩有所淡化,但是依然能体现出说话者主观上较强烈的操控意愿。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在唐代的“教”字构式里,“教”的施事本质上仍属于自主行为主体,只是自主性程度有所弱化。张丽丽[3]考察唐代“教”字句,指出除了表使役概念之外,也表示允让概念,基本上是以自愿允让为主,但否定句中出现了一些表示非自愿允让的情况。可见在唐代“教”字构式已由命令义发展出容让义,获得“行为主体自愿或不自愿地容任某种动作或事件的发生”这一新的构式赋义。
总而言之,唐代语料中的“教”字句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被动句。施事“NP1”的隐没及VP中受事的话题化仅是“NP1+教+NP2+VP”构式变化为被动句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演化为真正意义上的被动句还需要受句法关系、语用条件、施事自主性程度等方面的限制。确切地说,在唐代“教”字句已经出现非自愿容让义,但“教”仍是表使役的实义动词,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显露出发展为被动标记的迹象,呈现一种语义模糊的状态。这表明“教”字句的构式变化还处于过渡阶段,尚未彻底完成重新分析。
(三)元明清时期
在元明清时期,“NP1+教+NP2+VP”构式基本完成向被动结构的转换,“教”的语法功能与被动标志无异。这一被动义的获得先是受致使义和非自愿容让容让义发展的推动,再通过NP1、NP2的同步无生化完成的。
1.致使义向被动义的演化。“教”字句被动义的获得是致使义语法化的结果,这一演化过程始于元代。相较元代之前的致使结构而言,元代的致使构式“NP1+教+NP2+VP”的构式赋义已不全然是“无生事物客观上引导有生对象触发某事件”,虽然事件诱因一般也在前句语境中提及,但在VP受事的位置及其与原因前句的语义关系这两方面变化显著。
从位置关系来看,VP的受事被话题化,置于“教”之前作主语,因其在前句语境中有所出现,属于次要预设信息,遂可隐去作为零补成分。从与原因前句的语义关系来看,VP的受事包含在诱因之中,甚至等同于诱因本身,以引发后续事件,逻辑上又能充当“教+NP2+VP”成分的施事。由此推动NP1处两类论元重叠,获得“教+NP2+VP”的施事兼VP受事这一双重身份,句式转变为反身致使结构。Goldberg将其称为“角色合并(Role Merging)”,即反身构式中可将有关参与者角色合并成一个角色,但在句法上仅表现为一个功能成分[15]。这一现象在元代口语中普遍存在,以下举两例说明:
(29)白虎精闻语,心生忿怒。被猴行者化一团大石,在肚内渐渐会大。教虎精吐出,开口吐之不得;只见肚皮裂破,七孔流血。(《大唐三藏取经诗话》)
(30)你便是治不得国,我便是齐不到家,吡!枉交人唾骂杀!(《新校元刊杂剧三十种·晋文公火烧介子推》)
例(29)和例(30)中VP的受事分别是“猴行者”“我”,被提至“教”字之前作为话题主语,但在原因前句中已经出现,故被省去作为零补成分;同时它们又分别作为引发“教虎精吐出”“交人唾骂杀”这两个事件的诱因,具有一定施事性,因而在NP1处发生角色合并,使“教”字构式转变为反身致使结构。朴乡兰[4]指出,当“NP1+教+NP2+VP”构式表现为反身致使结构时,“教”的语法功能跟着变化,能够转化为被动句。这正是因为在此类构式中,VP的受事作为前面NP1的复指成分,可以承前省略,在这种句法环境下,使役动词“教”能转化为被动标记[4]。
2.非自愿容让义向被动义的演化。“教”字句表被动义的来源亦能是非自愿容让义,这一演变过程亦肇始于元代。与前代相比,元代“NP1+教+NP2+VP”构式中“教”的施事虽然大多仍是有生的行为主体,但是其意愿性和操控性程度显著降低,自主处置的意味几近消褪。整个构式表示的动作或事件显然违背“教”之施事的本意,但是迫于某种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势而不得不承受此类行为或事实,其构式赋义转变为“行为主体对某种不利行为或事件的非自愿容让”。
这也是因为VP的受事被提至“教”之前,在NP1处与“教”的施事发生角色合并,形成反身关系,使“教”的行为主体在“NP2+VP”的行为或事件中获得更浓的承受意义,“教”由此被重新分析为被动标记。Yap &Iwasaki[16]在考察通古斯、马来西亚等民族语言的使役、被动句式时,亦证明了如果非自愿允让句(reflexive permissive)的施事和受事之间存在反身关系,最终可能语法化为被动句式。
但从元代的口语语料来看,非自愿容让义和致使义的语义逻辑关系和语气表达还是有相异之处的。在非自愿容让义中,VP的受事(或称为“教”的施事)不在前一小句中充当“NP2+VP”所指行为的诱因,前后小句一般不存在因果联系,即事件的原因被隐匿了,故二者间有时甚至呈现语义转折关系,负载说话人惊讶、出乎意料的语气。此外,表非自愿容让的“教”字句中,NP1与VP受事之间可以不是严格的同指关系,而体现为紧密的领属关系。如:
(31)酒带半酣,引动淫心,唱的人家里去。到那里,教那弹弦子的谎厮们捉弄着,假意儿叫几声“舍人公子”,早开手使钱也。(《老乞大谚解》)
(32)与仲相记,汉高祖负其功巨,却交三人分其汉朝天下。(《三国志平话》)
(33)柴林下那个宰臣,交火烧了身,兀的不辛苦杀凌烟阁上人。(《新校元刊杂剧三十种·晋文公火烧介子推》)
这三例皆表非自愿容让,“教”字构式中VP的受事依次是元大都的一位纨绔子弟、“汉高祖”和“宰臣”。其中,例(31)中VP受事被移至句首与“教”的施事在NP1的位置上发生角色合并,例(32)(33)中NP1和VP受事的所指对象不构成重叠,但是语义密切相关,前者一般是后者的领有者,构成领属关系[17]。
朴乡兰发现,NP1与VP受事之间具有领属关系时,NP1的使动者意味弱化,被动者的角色突显,亦能发展为被动句。从语义上讲,这是因为表非自愿容让的“教”字构式中,若NP1是VP受事的归属者,则整个构式表达的含义是NP1被迫让其直接领有的VP受事承受一定的伤害,使这种损害反馈于NP1自身,NP1也相当于非自愿承受者,故能凸显被动意。两者之中,VP受事是直接受害者,NP1是间接受害者[18]。如,例(32)(33)中“汉朝天下”和“身”是动作或事件的直接受害者,“汉高祖”和“柴臣”则是它们的领有者,因领属对象受害而遭遇损失,具有被迫承受的意义。
例(32)的前后小句之间还是转折语义关系,不含“NP2+VP”所指事件(“三人分其汉朝天下”)发生的原因,承载着说话人诧异、意外的语气。
3.两类演化路径的语用共性。无论元代“教”字构式是从致使义,还是非自愿容让义演化出被动义,都有显著的负面意义,突显不幸、不愉快的色彩,其语用意义是对说话者或VP的受事(NP1)而言的。被动义由致使义演化而来时,NP1是事件的引发者,促使了某事件的发生,只是没能适时阻止,具有非可控性,该结果并不是NP1或说话者所希望的,往往会给其带来负面影响,故句子蕴含不幸义[4]。若由非自愿容让义演变而来,则强调事件对NP1出乎意外的影响,使NP1成为移情对象(target of empathy),导致NP1和VP之间的被动关系成为被凸显的前景信息[2],此时NP1几乎丧失了对意愿性动作的掌控,只能容任某些违背意愿的事件发生,承受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无论“教”字构式的被动义是从何种源义域演化而来,其不幸义的获得均与NP1主观意愿的弱化、自主处置权的让渡密切相关。
4.NP1、NP2的同步无生化。在反身致使义和非自愿容让义的基础上,元代的叙事性口语中还出现了“教”字构式的NP1和NP2皆表示无生事物的非修辞性用法,并延续至元代之后。例如:
(34)我敢摔碎这盒子,玳瑁纳子交石头砸碎。(《新校元刊杂剧三十种·诈妮子调风月》)
(35)只顾心神念净惦记到那里听话,不料有一宗物件挂在脚面上,往前一走,绳子兜住脚面,身不由自主,扑的栽倒在地,往起一趴,连手都教绳子绕住。(《侠女奇缘》第五十一回)
从物性特征上看,例(34)(35)中NP1和NP2均为无生事物。元代以前在“教”字句的非修辞性用法中,NP1和NP2至少有其一是有生命的。而元代以来,VP的参与者可以全部由无生事物充当,表明“教”字句中论元角色本身的意愿性被完全削除,自主程度降至最低量级,使句式整体更偏向于对不幸事件的客观叙述。近代汉语中这一用例虽为数不多,但仍是“教”字构式语法化为被动句的关键步骤,至此“教”字已基本完成重新分析。
我们可用语义地图摹画汉语“教”字构式的语法化路径:
图1 “教”字构式语法化路径语义地图
四、结 语
全文探讨了汉语“NP1+教+NP2+VP”构式的语法化轨迹及其“使役—被动”演变机制,得出四点结论:(1)纵观“教”字构式的语法化历程,“教”的施事(即NP1)意愿性、对动作和事件的操控程度总体呈现降低的趋势;(2)唐代以前“教”字的语法化路径是“教授—指令—致使”,两次转变的动因分别是“教”词源义的分化及其施事的无生化;(3)唐代“教”字句最显著的变化是“教”的施事隐没和VP受事话题化,而VP受事的话题化主要有两个原因,即VP中动词的句法—论元配比,以及VP受事的语篇功能及其相关句法操作的影响,但“教”字句在该阶段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动句,只产生了非自愿容让义,未彻底完成重新分析;(4)元明清时期“教”字句先由NP1与VP受事的角色合并,从致使义和非自愿容让义中发展出被动义,再通过NP1、NP2的同步无生化,彻底完成向被动结构的重新分析;而且致使和非自愿容让构式在语法化过程中都出现了负面意义,但两者的语义逻辑关系和语气表达有细微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