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及司法保护建议
2022-06-08胡志勇
叶 霖,舒 欢,胡志勇
(华东交通大学,南昌 330013)
一、引言
国务院批准印发的《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加强陶瓷知识产权保护。目前,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人民的权利意识日趋增强,在陶瓷领域及其他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处于多发态势,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也逐年递增。为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传统知识传承创新,最高法院批复同意成立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并于2021年4月26日正式挂牌。为此,笔者专门对景德镇陶瓷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了调研,以便支持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的高规格起步和高质量发展。
二、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特点
市场上的陶瓷产品可谓琳琅满目、种类繁多,既有普通的家常日用瓷、工业瓷,也有各式各样的观赏艺术瓷,既有工业化流水线生产的,也有手工艺人亲手制作的。每种陶瓷产品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种类是不一样的,都有其各自的特点。
(一)陶瓷行业知识产权的特点
陶瓷行业蕴含的知识产权涉及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制坯、利坯、绘画、雕刻、施釉及烧成等制瓷工艺涉及发明创造和商业秘密[1]。如釉料的配方、制瓷机器设备、陶瓷墨水、陶瓷粉末和新材料领域的发明创造,部分企业会选择申报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是以公开换取保护,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合法的垄断权,他人侵犯陶瓷专利权时,权利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由于专利申请周期长及专利权保护期限的有限性,导致部分企业或陶瓷艺人采取秘而不宣的生产方式,将之作为商业秘密对待。但是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也存在弊端,当他人窃取陶瓷商业秘密公之于众时,权利人的陶瓷商业秘密则消失殆尽。
艺术陶瓷与日用陶瓷可能会拥有外观设计,尤其是艺术陶瓷,它的生产目的是达到视觉审美的效果。如果陶瓷造型富有美感需要受到保护,可以通过特定程序申请外观设计。2020年《专利法》修改将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从10年调至15年,一定意义上可以提高企业对陶瓷外观设计创意的重视。
陶瓷作品兼具绘画、书法及雕塑之特性,通过外在造型及附着其上的绘画、文字,达到视觉审美的效果。符合法定条件的陶瓷作品可归入《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美术作品范畴,陶瓷作品若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则外在造型或附着釉面的绘画、书法及雕塑必须具有独创性,且不与社会精神文明、公共利益相悖,能够与同领域或相近领域内现有的其他物品相区分,且该种区别能被普通公众具体感知。那些不断重复陶瓷行业沿袭下来的设计和图案的陶瓷作品,因其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
一些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陶瓷作品,可能存在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竞合的情形。陶瓷作品必须依附于陶瓷器型,当画面和器型的组合具有新颖性时,陶瓷作品又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特征,且实用功能部分能够与艺术美感部分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相互独立,即艺术美感部分的改动不会影响其实用功能,该陶瓷作品便同时符合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要件。多数情况下,陶瓷作品在兼具实用性、艺术美感、独创性时,其实用功能多依赖于器型;其艺术美感多来源于附着其上的绘画内容等,满足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要件。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取得著作权,当然,作者可以申请作品登记,以明确陶瓷作品的权利归属[3]。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须经申请审批而获得专利权。部分创作者为了商业效益,将符合条件的作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此时创作者因同一物品拥有了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构成权利竞合。外观设计专利权则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授权才能获得独占权,保护期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保护期限为15年。当一件陶瓷既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也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时,可以由创作者选择何种方式保护。陶瓷作品创作者既可以通过著作权授权也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许可获得经济利益。当作品被侵权时可以选择依据《著作权法》或《专利法》进行维权。
陶瓷商标是区分陶瓷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陶瓷企业以商标作桥梁获得消费者对陶瓷产品的认识与认可。基于此,陶瓷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为了开拓市场吸引消费者,多数就其陶瓷产品申请商标,与其他同业者相区分,如“昌南”“红叶”等瓷器商标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景德镇”地理标志作为景德镇地区陶瓷产品的来源证明标志,使得景德镇瓷器具有其他地区生产的陶瓷无法比拟的质量。
(二)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的现状
景德镇有众多从事陶瓷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根据爱企查网站查询可知,名称中带有“陶瓷”的企业共37950家,其中处于正常开业存续状态的有20228家。由下表可得,景德镇陶瓷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且企业变更频繁,经营存续时间较短。究其原因是原十大国有瓷厂大规模破产倒闭后,陶瓷从业人员分散各处,纷纷进行自主创业,产生大量个体陶瓷手工作坊。陶瓷企业的经营时间较短,企业对陶瓷知识产权认识不足,导致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管理、运用的力度不够,这是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的薄弱点。(如表1、2所示)
表1景德镇“陶瓷”命名的企业分类Ⅰ
表2景德镇“陶瓷”命名的企业分类Ⅱ
景德镇陶瓷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不足,权利意识薄弱,进行权利申报登记的积极性不高。随着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的建设,陶瓷从业者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相关权利的申报登记数量增长较快,部分权利人开始倾向通过法律途径保障陶瓷知识产权[4]。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数量逐年递增,专利授权量以外观设计为主。(如表3所示)
表3 景德镇涉陶瓷专利数量表
2019年景德镇成为中部地区第一个版权示范城市,陶瓷艺人在完成陶瓷作品创作后,进行版权登记的积极性明显增高,版权登记数量在2020年迅猛增长。(如表4所示)
表4 2017-2020年景德镇涉陶瓷版权登记数量表
景德镇拥有与陶瓷相关的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分别为:景德镇、景德镇色釉、景德镇青花、景德镇粉彩、景德镇玲珑。各家陶瓷企业均申请了 商 标,如“红 叶”“昌 南”“龙 珠 阁”“富 玉”“富 玉窑”等。
三、侵犯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
现阶段陶瓷行业缺少龙头企业引导,从业者自律不够,陶瓷市场秩序较乱。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和陶瓷产品的特殊性,侵犯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的行为普遍存在。从知识产权权利角度分类,可具体分为:
(一)侵犯著作权
市场上小规模的陶瓷经营者往往为了追求利益而忽视创新,选择仿制。有的从业者会在自己的陶瓷艺术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名字,以此冒充名家名作;有的则是将自己的名字署在他人优秀作品上,以此提升自身名气;还有一些从业者直接剽窃他人作品,从创意到造型、绘画,全方位抄袭仿制[5]。还有一些不良商家在其他城市将仿制品署上原创者的名字进行陶瓷展销,从而对被署名者和整个陶瓷行业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当某种陶瓷作品受到较高评价或者销售前景较好时,很快在市场上会被大肆仿造和跟风,从而导致原创者利益受损。尤其是名家作品,因其艺术价值高,销售价格也普遍较高。而仿制品成本低,中间的利润相当可观,一些不法者通过仿制并销售以牟取暴利。互联网快速发展使得新创作的陶瓷通过网络广泛传播,使陶瓷新产品设计出来后,市场上便很快出现了仿冒品。如某知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创作的某类陶瓷雕塑,被各大中小陶瓷企业模仿生产,假冒伪劣的仿制品随处可见,导致该陶瓷雕塑价格急剧下滑。又如,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张松茂创作的瓷板画《春江花月夜》,被北京某公司假冒,并高价出售。
(二)侵犯商标权
假冒、仿冒、盗用景德镇陶瓷注册商标、原产地名称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普遍发生。市场上存在大量盗用景德镇原产地名称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瓷器。陶瓷小作坊经营者往往在自己生产的瓷器上或经营的店铺上标注行业内已较为知名的商标或与之类似的标识,通过“傍名牌”以达到让消费者混淆之目的,从而销售牟利。此外,还有经营者从德化、潮州等地购入大量日用瓷,运至景德镇后在瓷器上使用“景德镇制”或“景德镇”等底款,冒充景德镇瓷器出售。“景德镇”标识缺乏统一的使用标准,导致市场上“景德镇”标识滥用。
(三)侵犯专利权
景德镇的传统陶瓷主要是艺术陶瓷和日用陶瓷,除了这两类陶瓷涉及专利权外,还有高技术陶瓷,陶瓷领域的专利侵权数量也逐渐增长。陶瓷领域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则侵犯了他人的陶瓷专利权。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珠山区人民法院近10年受理的涉陶瓷知识产权案件中,涉专利权纠纷的案件为80件,占23.81%。(如表5所示)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居多。
表5涉陶瓷知识产权诉讼与行政执法案件
理论上,侵犯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还存在一种情况,即侵犯商业秘密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和珠山区人民法院目前未收到一起侵犯陶瓷商业秘密的案件。综上所述,侵犯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四、侵犯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的原因
景德镇陶瓷市场存在大量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但通过司法诉讼维护权利的案件数较少,存在严重的不对称,原因大致如下:
(一)景德镇陶瓷的品牌效益
景德镇作为千年瓷都,自古以来生产的瓷器远销全球。景德镇瓷器在消费者心中有质量保证,属于高档瓷器之列,其在千年发展中渐渐塑造出中国瓷器代表的形象。景德镇陶瓷的品牌效应,足以让景德镇产生的陶瓷价值高于其他地域所产陶瓷。因此,“景德镇”地理标志蕴含着巨大的市场价值。
市场上滥用“景德镇制”和“景德镇”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的现象较为普遍。陶瓷商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将外地瓷器仿冒为景德镇瓷器出售,以获得市场份额谋取暴利。有经营者从德化、潮州等地购入大量日用瓷,运至景德镇后在瓷器上使用“景德镇制”或“景德镇”等底款,冒充景德镇瓷器出售,严重侵害了“景德镇”地理标志的无形价值,有损景德镇声誉[6]。但多年来,作为“景德镇”商标和地理标志拥有者的景德镇陶瓷协会的维权次数较少。直到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和创新试验区成立后,才开始陆续在国内对滥用“景德镇”标识的行为采取法律维权[7]。
此外,一些陶瓷经营者在自己生产的瓷器或经营的店铺上标注行业内较为知名的商标,通过“傍名牌”达到让消费者混淆之目的,从而通过销售牟利。陶瓷经营者与驰名、知名陶瓷企业毫无关系,将自己的企业生产的陶瓷“傍上”其他企业生产的名牌陶瓷,对于这种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驰名或较为知名的陶瓷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二)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诉讼举证难度大
举证难度大的问题在陶瓷著作权领域尤为突出。鉴于陶瓷创作的特性,陶瓷生产者很少会留存创作底稿记录等证据。另外,陶瓷创作者进行著作权登记的积极性也不高。因此在进行诉讼维权时,面临的首要困难是如何证明自己为著作权人,即其为作者且该作品具有独创性。由于市场上很多陶瓷作品是在传统陶瓷上演化而来,创作者们会在他人作品上进行细微变动,所以权利人对抄袭行为的举证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那种涉及创意的抄袭。
市场上有不少冒充陶瓷名家署名的艺术瓷,这些瓷器因名人效应,售价较高。被署名人或其权利人需要举证该作品为伪品。若涉诉作品的署名人健在,其对自己作品真伪的辨认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当涉诉的陶瓷作品署名为已故陶瓷名家时,真伪的判断有极大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以作品风格为创作者的身份识别器,可以通过陶瓷绘画风格进行作品真伪的判断。虽然创作者在进行陶瓷作品创作时对某些符号、笔调、创作要素上具有其特殊偏好,但所谓的作品风格概念较为抽象难以界定。归纳总结高度依赖于创作者或对之作品有充分熟识度的人员进行,且需要行业内专家学者进行识别,在具体诉讼中仍存在难度。
目前,国内也缺少对陶瓷绘画风格进行鉴定的权威性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对陶瓷真伪产生争议,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时,法院现行做法是选择对陶瓷画面的落款进行笔迹鉴定,即通过鉴定涉案陶瓷作品上的字迹是否为署名人字迹来判断作品是为否署名人所创作。如王怀亮诉黄乃海、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就是采取笔迹鉴定方式来判断作品真伪[8]。但仅依据对陶瓷画面进行笔迹鉴定来判断陶瓷作品的真伪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现实生活中名家在创作艺术陶瓷作品时,存在自己只负责画面部分,文字落款部分由他人代写的情况。目前除了依靠裁判者主观判断外,尚无统一的判断标准[9]。尤其是涉及已过世的大师们作品真伪的认定,国内尚无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对陶瓷艺术品的画风和器型进行鉴定,这对司法审判带来一定困难。
(三)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专业审判队伍缺乏
商业秘密权,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陶瓷知识产权纠纷,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纠纷等,对审判人员专业能力提出较高的要求。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但多年以来,两级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一直不多,直到2019年案件数量才逐渐可观。此前两级法院配置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均缺乏知识产权专业背景,因此在案件审理时只能不断摸索学习。相较于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陶瓷领域知识产权更具专业性。
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缺口明显,这给陶瓷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带来了巨大挑战。在陶瓷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过程中,查明涉案陶瓷事实是准确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前提和基础[10]。然而法官缺乏审理陶瓷案件的相关知识,使得在认定陶瓷是否侵权时存在难度。法官自身对于陶瓷的鉴赏能力有限,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往往需要求助于专家学者及相应的鉴定技术手段。但目前陶瓷领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尚待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所需的技术调查官也非常欠缺。
五、加强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建议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科技强国的关键一环,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景德镇相关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把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成为陶瓷知识产权纠纷的首选地,陶瓷文化保护传承的守护者,为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一)加大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的硬件建设
为对接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推动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主动申报设立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同意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南昌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法〔2020〕319号),同意设立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2021年4月26日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
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为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强大助力,陶瓷从业者能够在家门口维护自身权益。因此,高质量建设好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至关重要。首先是要建造一流的硬件设施,建造数字化审判法庭、机要室直联最高法院、物证室、案件合议室、审判团队办公室、技术调查官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远程视频举证室。在建造过程中,按照最高法院技术专线专人使用的要求建设智慧法庭,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并预留设备升级的空间。其次是要做好软件建设,一是案件办理全过程的数字化、智慧化,二是人员的软实力要不断提高,组建专业的审判团队,配备合理的司法辅助人员、技术调查官等。
(二)提升景德镇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能力
只有专业化的审判队伍,才能确保案件裁判的公正性,让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概言之,不仅需要提高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的硬件实力,而且还需要提升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的软实力。
提升景德镇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能力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形式多样的人员交流机制,积极派审判人员前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进行跟班学习,提升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审判实务能力;二是从立法工作者、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知识产权法官,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业务能力;三是积极推动陶瓷领域的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四是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引入技术类专家组成固定的技术调查官队伍。加快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促进景德镇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朝着复合型、专业型、知识型方向发展。
(三)开展景德镇陶瓷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
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损害的评估至关重要,但目前陶瓷鉴定中心等中介机构数量相对不足,对陶瓷作品的画面鉴定缺乏权威司法鉴定机构,而对陶瓷艺术作品的价值评估亦具有一定困难。因此,应当加大陶瓷鉴定中心和评估中心等第三方机构的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其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陶瓷鉴定中的作用。景德镇拥有全国数量最多的陶瓷国家级大师和省级大师,以及全国唯一的陶瓷大学,可以从陶瓷大师和科研教学人员中抽调部分组建陶瓷鉴定中心和价值评估中心。
六、结语
景德镇陶瓷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名片。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的建设无疑为景德镇陶瓷再次屹立于世界的东方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会,景德镇陶瓷的复兴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则为重中之重。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是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载体,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的高质量高水平发展不仅仅需要法院在人员编制、财力物力、审判能力、审判改革支持等方面大挖潜力、全力发展,更需要景德镇陶瓷从业人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中国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景德镇市瓷局等单位和人员长期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的建设和发展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