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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旧规定对比分析

2022-06-08群众杂志社王昆鹏张珊珊

办公室业务 2022年10期
关键词:新规学时技术人员

文/群众杂志社 王昆鹏 张珊珊

2020年9月24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以下简称“新规”),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指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近10年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新出政发〔2010〕10号)(以下简称“旧规”)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迎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对比分析新旧规定异同,分析其发展和变化,有助于我们更好理解和把握继续教育新规的内涵和要求,有利于我们更为科学、更高质量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一、继续教育新规的新发展

新规从筹划到出台历时近一年,于2020年5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广泛吸收了行业专家和群众意见建议,并在最终规定中予以体现,彰显了其开放性、科学性和严谨性。

(一)体现了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在发文主体上,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变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从单一部门监管变为联合监管,表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国家继续教育体系地位的提升,适应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新要求是其应有之义。在对其出台的重大意义认识上,由旧规中的“推进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出版专业技术人才”到新规中“不断提高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体现了由推动制度定型到高质发展阶段的思路提升;新规专门增加第三条,明确了继续教育的定位、指导思想及目标要求,指明了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在原则上,从旧规中“提升岗位胜任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到新规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实现了由职业基础任职能力培养到高质量专业能力培养的转变。

(二)体现了继承性与创新性的有机统一。新规的绝大多数条文都是对旧规的完善和丰富,且行文逻辑基本一致,与旧规保持了良好的衔接,但在行文形式和具体内容上又有很大突破,且部分内容属首次明确和定义,极具创新性。总体上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体现了时代的发展和要求,实现了有机统一。新规参考旧规的行文逻辑思路,首次将规定条款按章划分,层次更加分明;首次明确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种类,划定对象边界;首次对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明确,并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界定具体内容范围;在形式、学时管理和继续教育机构管理上,大幅增加调整条款数目和内容,更具时代特色、更接地气;首次将民营书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纳入管理视野,既是对继续教育形势发展的时代回应,更是一次大胆的尝试和探索。

(三)体现了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的完美结合。与旧规相比,新规跳出单纯行政管理思维,从立法角度统筹审视,补充完善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附则等一系列规章基本要素,使其更能体现立法精神和法治原则,更具法规完整性特征。新规涵盖了继续教育全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主体对象和各个环节,力求全面细致,同时又将继续教育中指导性强、关注度高的内容与形式、学时管理等章节作为修改重点,用了近一半的篇幅来予以明确,有的放矢,重点突出,让人一目了然。

(四)体现了强烈的服务意识。在新规的第一条中,增加并将“保障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放在了重要位置,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从监管思维向服务思维的转变。明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表明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主体地位的提升。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界定更为明晰,继续教育的形式更为多样、内容更为丰富、学时管理更为灵活,为满足编辑需求而“量身打造”了更易执行、更有针对性的 “便民条款”。在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上,取消具体的“门槛”准入,实行结果评估而非事前审批,彰显了服务意识,有效释放了继续教育机构的积极性,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受高质量的继续教育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

二、继续教育新规的新变化

新规共八章三十五条,比旧规的二十三条有了较大幅度增加,在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学时管理和教育机构的管理等方面变化较大。

(一)学习内容更加丰富规范。旧规中对内容要求和界定只有一句话,即“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而具体什么时候发布当年的规定、规定的到底是什么,在实际执行中往往缺乏参考,自由裁量权较大,导致各地教育质量参差不齐。新规中大幅增加了该项内容,将内容进行了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区分,并对两个科目的具体范围作了具体的界定,将内容进行法定,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规范了继续教育的教材,对于提升继续教育质量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学习形式更加灵活多样。旧规中对于继续教育形式规定为两类六项,包括公布的机构培训、资格考前培训、活动和会议、学历学位教育等,且很多项需要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可,形式要求比较严格,具体操作存在较大难度。新规中不但将形式大大扩充到了十条,且基本取消了需要省级以上行政部门二次认可确认的形式,多采用社会标准,比如“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术期刊”等表述,指向更为明确。新规中的形式更加贴近工作实际,如承担出版类学术研究课题、参加出版物审读、评审工作、编校大赛获得优秀以上等次等,更具便利性和导向性,有利于激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主动参学热情,提升继续教育质量和效果。

(三)学时管理更加科学透明。新规将继续教育学时由72学时提升至90学时,并要求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即60学时,政治性与专业性兼具,又突出了以专业学习为主的目的。对网络学时设置40学时上限,明确面授一天按8学时计算,进一步凸显了面授的不可替代性。新规首次对其他学习类型的学时折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代替了以往只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二级子菜单“隐形”显示的方式。在具体的折算方式上更贴近实际情况,例如作者署名顺序不同折算学时数不同、职业考试按通过门数计算学时等,增加学时登记管理相关条款,将实际操作中的初审、复审、终审流程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学时管理闭环。

(四)继续教育机构角色任务更为精准。新规将原有的“构建继续教育网络”上升为“构建继续教育培训体系”,继续教育机构任务也必然随之发生改变,将教育培训机构和继续教育机构统一称为继续教育机构,以及突出公益性、鼓励和支持出版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表明对继续教育机构的角色认知的进一步深化。同时,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都反复强调政治性要求,表明政治建设已经成为继续教育机构建设的头等大事,继续教育机构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高质量完成培训任务。

三、亟待明确和完善的新思路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出版专业技术人才建设大局,新规的出台为出版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明了方向,高质量践行新规仍亟待完善和明确几个问题。

(一)充分发挥出版单位的主体作用。出版单位是用人的主体,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出版单位的质量和效益,对于提高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有着最为迫切的需求。从新规来看,仍存在对出版单位管的过严、统得过死的情况,比如在学习的形式上,需更加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工作实际,减少因离岗培训给正常工作带来的影响,在现有新规的框架下,提升用人单位自主组织面授的认可接受程度。针对第二十三条中鼓励和支持出版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搞好政策实施衔接,好钢用在刀刃上,避免用人单位从主动接受监管变被动应付的情况发生。

(二)进一步明确学时管理有关事项。新规虽然明确了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内容及比例,但对于采用不同继续教育形式获得的学时并未明确其分类归属,且有些形式获得学时必然同时包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整体计算学时难以明确其分类,比如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学历(学位)教育课程中必然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都会涉及。第十四条第九项明确指出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与本单位出版范围相关的专业类培训也可折算学时,但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需要什么程序、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得到终审部门认可仍需在具体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在学时登记上,新规更加明确了登记的主体和方法,特别对出版单位的登记做了明确规定,但现有登记注册系统并没有单位登记模块,仅提供个人学时申报服务,且都是按年度提交,无法实时掌握继续教育学时申报是否得到国家认可等情况,不利于年度继续教育活动的落实和学时的统计。

(三)加强继续教育结果运用。规章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新规一方面将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在考核和监督一章中,却只是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而非“前置条件”,在第二十六条中依然仅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重要条件”而非“必要条件”。结果运用条款间存在着差距和矛盾,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继续教育工作的严肃性,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统一。同时,需配合加强现场督导检查,确保相关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产生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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