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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学时问题

2016-12-06左斌锋

中国市场 2016年32期
关键词:驾校学时

左斌锋

[摘 要]驾驶员培训质量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系列部门文件要求通过对驾驶员培训学时严格把关来提高培训质量,这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文章先提出问题,再结合实际分析单纯强调培训学时提高培训质量的不合理之处,最后从以国家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为契机的角度提出改善建议。

[关键词]驾校;驾驶员培训;学时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2.192

1 驾校学员培训中出现的问题

为确保驾校学员培训质量,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部门出台一系列文件要求驾校学员必须达到规定培训学时,才能凭交通运管部门签章的培训记录到公安交警部门预约报名参加驾驶证考试。为此,运管部门对驾培机构培训质量的管理,很大一部分精力用在对学员培训学时的审核把关上,对达到培训学时的学员在其培训记录上签章,同时也需花费较大精力与公安交警部门衔接沟通,请其在驾考约考时对培训记录(含培训学时)进行检查把关。通过近年来强化这方面的管理和部门协作,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驾校的培训质量,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交警部门与运管部门的衔接配合问题。运管部门对驾驶学员培训学时的管理离不开交警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只有交警部门对未达到学时的学员不予约考,学员的学时才能真正到位,这也就是培训记录在驾校、运管与交警部门间的作用。但在具体执行中却颇显尴尬。虽然部门文件要求公安部门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时要凭交通部门签发的培训记录,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未将驾校的培训记录作为驾驶员驾驶证考试许可的条件,因此公安部门认为,部门文件违反《行政许可法》增设许可前置条件,从而在执行培训记录的审核把关上不坚决,有顾虑,导致交通部门在培训学时的管理上难度加大,并且单靠交通部门把关也难以奏效。据了解,湖北省部分地市公安部门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时不需要培训记录,有些地方虽然也审核培训记录,但也不严格,可有可无。

二是存在学时造假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国发〔2012〕30号)、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要求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应用后,学员的培训学时由计算机计时系统自动记录,未达到规定学时的学员将无法由系统打印出培训记录,从而无法在交警部门预约考试。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通过这种科技手段对学时把关严格后,部分驾校、教练员和学员为能顺利在交警部门约考,通过跑马机、指纹套等各种手段作弊,破解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实行学时造假,甚至有的管理人员和计时系统运营商还通过修改计时系统后台的学时数据来进行权钱交易,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三是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不尽合理。驾校和学员普遍反映,绝大部分学员虽未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但都能顺利通过交警部门的考试。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号)中要求“在预约科目一、科目二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将培训记录退还驾校,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收存归档。”,但在实际工作中,交警并不是按要求在学员每个科目约考时都对学员的培训记录进行审核,而是先直接考科目一、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直到预约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时才一次性对科目一、二、三的学时进行审核,导致学员科目一、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都已通过,但学时却仍未到位,无法参加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学员只有再回头补不够的学时。这样引起了驾校和学员对教学大纲中学时政策的不满,同时也促使驾校和学员通过一些不合规的手段实行学时造假。

2 强制执行固定培训学时标准不合理

这些问题迫使我们反思培训学时是否应该作为行业管理的重点?不可否认,机动车驾驶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通过高质量的培训培养出合格的驾驶员也的确很有必要,虽然培训学时与培训质量之间有一定的正比关系,但增加培训学时并不是提高培训质量的唯一方式,笔者认为通过强制执行固定的培训学时标准来提高培训质量的方式有如下不合理之处。

一是培训学时实行“一刀切”的做法不妥。教学大纲规定了各种车型的培训学时,但每个学员的情况不一样,学习所需的学时也就不一样,因此行业管理部门在审查时严格要求达到规定的统一学时不合理。

二是不符合国家简政放权政策。教学大纲的培训学时本应仅是个参考,由各驾校根据实际情况可灵活掌握,而管理部门对学时进行严格核查,要求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实属管理部门过多干预企业内部经营,管得过死、过细,手伸得太长,限制了企业经营的活力,与国家简政放权的政策相悖。

三是驾校学员和自学直考学员的学时政策不一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中指出“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指导自学人员学习,真实记录学习过程”,对自学直考人员只提出参照学时要求,并未作强制要求,并且也未要求任何部门对自学人员的学时进行监督管理,而通过驾校学习的学员的学时却要强制达到大纲规定的学时,并接受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严格审查把关,造成自学直考和驾校学考的不公平竞争。

四是学时不合理导致收费的不合理。为促进驾校培训服务质量的提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在《关于做好2016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的通知》(交办办〔2016〕3号)中提出了“改革传统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模式,2016年推行计时培训、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的驾驶培训机构覆盖率50%以上,到2018年实现覆盖率100%。”的目标,如果通过行政手段制定了固定的学时标准,并强制执行,学时的不合理自然会导致计时收费也不合理,从而影响学员的利益。

五是学时监管缺乏手段和依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交通部门督促驾校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由于交通部门负责培训管理,交警部门负责考试管理,学员的直接目的是想参加考试取得驾驶证,如果交警部门在约考时不对学时把关,学员就可绕过交通部门的监管直接参加交警部门的驾考,使得对学时的监管流于形式。而交警部门在约考时对学时把关也只是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法律法规并未将此事项设置为驾照许可的条件,使得交警部门在约考时审查学时依据不足,无法操作,从而不能真正对学时监管到位。

3 解决方法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应以国家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为契机,对现有的学时管理政策进行调整,提高培训质量。一是建议对教学大纲的内容和学时进行科学合理修订,将驾校培训学员学时的管理调整为与自学直考一致,仅将教学大纲中的学时作为参照,不作硬性要求,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将学时的自主权交给驾校和学员,有利于激发培训市场活力和满足学员个性化需求,由驾校根据学员不同情况,因材施教,创新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服务质量,实现充分竞争。同时对部门规章进行相应修改,取消对培训学时监督管理的相关条款,真正将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重心从管学时转到对驾驶培训机构经营资质、服务质量、诚信经营等经营行为方面的管理上来,为驾校的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二是建议进一步完善考试标准,增强考试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特别是强化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严格考试程序,严把考试关,以此倒逼培训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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