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出台:加力财会监督 助推行业发展
2022-06-07宋京津,吴柱良,邓晖等
话题嘉宾
宋京津: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会计学博士、 博士后,硕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方法。
吴柱良:注册会计师、湖南省第三届会计领军人才、 湖南省会计咨询专家。 现任财政部湖南监管局监管五处副处长。
邓晖:财政部贵州监管局监管五处副处长(业务负责人), 主要负责财税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监督、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预算绩效评价等监管工作。
赵术高:经济学博士, 财政部重庆监管局三级调研员,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特聘教授, 长期从事财政监管实务工作及公共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研究。
张脉:山东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一级主任科员, 国际注册会计师,2004 年起参与会计监督工作,2011 年起参与组织全省会计监督检查。
张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四级调研员, 法学硕士、经济学学士,入选财政部法律人才库。长期从事财会监督理论研究、立法实践和检查实务,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执法监督工作经验丰富。
主持人
阮 静:《财政监督》杂志编辑
背景材料: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迅猛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行业多年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审计质量更是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2019年“康得新”“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件爆发以来,财政部开展提升审计质量专项行动,聚焦重点难点问题,下大力气推动审计质量提升。 通过努力,审计秩序有所好转,执业质量得到重视和加强,行业发展总体呈现向好态势。但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责任相比,与市场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期望相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仍有待提升;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相比,从严监管、从严执法有待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有待进一步创新。
为此,财政部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坚持严监管、零容忍,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 号),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于近日印发,包括总则、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附则四章共30 条规定,是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制度建设、切实指导加强行业监管、促进提升审计质量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不断拓展,行业发展总体向好,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职责履行不到位、行业监管和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作为重要的行业监管基础制度于近期出台。 此次出台的《办法》有哪些重点亮点? 如何在今后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中更好把握落实? 本期监督沙龙聚焦《办法》就相关规定展开探讨。
《办法》出台进一步完善注会行业制度体系建设
主持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下称《办法》)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 号)、持续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又一重要制度性举措, 在您看来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基础制度体系中如何定位此次出台的《办法》? 学习《办法》您最关心关注哪些方面?
宋京津: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既有行政监管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政府部门运用外在行政力量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是一种他律监管; 又有注册会计师协会依靠自身力量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是一种自律监管。 《办法》第二条规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注册会计师法》 属国家法律层面,《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和本次出台的《办法》属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笔者关注的主要方面:第一,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的构建。 分级分类监管,是《办法》的亮点和重点之一。 不同层级财政部门监管职责不同、不同类型事务所检查频次不一,这在以往的规范中没有明确指出。 以往的做法是,省级财政部门每年按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定比例抽取,并在接到投诉或举报时去检查。 健全的立法,是为了高效执法,如何贯彻落实分级分类监管? 监管机构要拿出具体行动方案,做到在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正常运营情况下的严格、高效、适度监管。
第二,新型行政监管手段的运用。 《办法》第五条指出, 财政部建设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为备案的审计报告赋予验证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监管平台办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审批备案等管理业务, 发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电子证照, 接受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 同时,第十五条指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等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加大检查力度。 笔者认为,这是迎合数字经济时代、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打造“互联网+”监管模式的新举措。 以J 省为例,现在很多小所能不报备就不报备,注协一直在强调,但收效甚微。 大数据的应用能有效解决这一难题,试想,若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没有验证码, 被审计单位就不会与这家事务所签约, 这样倒逼事务所报备。
第三, 财政部对地方财政部门的监督。《办法》第三条指出,财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 加强对省级财政部门监督、 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接受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这是财政部对地方财政部门与注协的监管要求, 也是对监管者的监管。 同时,第八条也体现了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两种方式的定位与关系。 笔者认为,强化监管应包括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 防止执法环节的寻租、失职、舞弊等行为发生。
邓晖:随着近年来一系列财务造假案件的爆发,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资本市场 “看门人”的角色屡受质疑,全社会对提高审计质量的要求越发迫切。 2020 年1 月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 将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提升到健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高度, 而作为财会监督重要一环的会计监督,在实务层面监督手段偏少,处理处罚力度不强, 常态化监管薄弱的状况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 同样成为需要破解的课题。 本次《办法》的出台,对于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我最关注的几个方面包括: 一是明确了分级分类的监管机制,职责划分更加清晰;二是夯实了统一监管平台的建设内容, 日常监测更有抓手;三是细化了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实务操作更有准绳; 四是突出了从事务所端和被审企业端双向切入的工作思路, 监管路径更加完整。
吴柱良:《办法》 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职责, 把严监管的规矩立起来了, 必将拉开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的大幕。 事务所财政监管从“可有可无”到“不可或缺、五年全覆盖”,这是一个基础性制度安排。 作为监管局的一员,最关心关注的就是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 这既要兼顾历史与现状,又要统筹能力与可能等。 此次《办法》第九条再次明确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财政部授权监督检查其监管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的执业质量, 以及上述业务涉及的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既与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法定职能(中央编办发〔2019〕33 号)完全吻合,又与以前的监管历史一脉相承。
赵术高:《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30 号文要求的重要体现,是持续完善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建设的现实需要, 是持续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求,是持续强化市场监管的应然之义。 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行业秩序作为市场经济秩序和制度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 自我国建立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以来深受党中央国务院重视, 把市场主体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基础来建设。 党的十九大提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建设、 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会计信息秩序和会计行业制度进一步受到重视。 随着《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以及会计准则、 审计准则的不断修订完善,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了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审计法规体系。 但是这些制度建设仍属于实体法层面的内容。 如何让这些制度在社会经济中生根发芽、茁壮成长,成为市场体系内生式的制度规范, 仍是摆在我们面前艰巨而长远的任务。 制度的要义是“可实施的”,部门法若无严格的实施,也仅仅是一纸空文。 本次充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并总结多年来行业监管成效而出台的《办法》,进一步丰富和细化了会计行业监管的程序法的内容, 从执行层面进一步健全了保障实体法规范是“可实施”的制度,包括总则、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附则四章共30 条规定,对财政部门实施行业监管方式、 内容和分工等进行了比较详实周全的制度安排。建议对国办发〔2021〕30 号文“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 要求以及触发刑事司法责任情况下案件移交方面的规定作进一步明确规范。
张昶: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制度基础,主要解决“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罚”的问题;以《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为实施具体监督检查的行为规范, 主要解决 “怎么管”的问题。 从具体内容上来说,《办法》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作三类。 第一类对上位规则的细化,例如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就是对如何确定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重点的进一步明确; 第二类是对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近年来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的经验总结,例如第四条的“双随机、一公开”、第五条的“一网办、一网管、一码通”等;第三类就是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新要求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和监管事项,例如第九条和第十条的“分级分类监管”、第二十四条的“信息安全”等。 从效力层级上来说,《办法》 属于财政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办法》只能视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在具体工作层面的新成果, 但还不能将之视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基础制度。 学习、贯彻和执行《办法》,首要关注的是“分级分类监管”相关规定,确保“应管尽管、该管尽管;职责明细、形成合力”;其次是要关注按《办法》应予监管但无处罚权限或者规则事项,确保“依法行政、依规监管”;再次是关注《办法》与其他部发监管文件,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监管事项的衔接,避免“缺管、漏管”。
张脉:此次出台的《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 号)文件精神,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出台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 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实践工作指明了方向。本次出台的《办法》我关注以下几个新特点:一是明确职责分工。 本办法是自2020 年3 月1 日新《证券法》施行以来,第一次明确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与省级财政部门在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 二是细化监督检查内容。 进一步细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 号)中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第一次提出从执业质量、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等7个方面开展检查。 三是突出监督检查分级分类。 按照深化国务院“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明确分级分类要求,区分每年检查一次、 每三年检查一次和每五年检查一次三种情况, 针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不同的检查频率和频次, 特别是对于频繁造假, 性质恶劣, 市场反映强烈的事务所加大监管力度。四是建立统一监管平台。办法提出财政部建设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为备案的审计报告赋予验证码,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主持人:《办法》总则第四条规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健全重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监督检查的公平、公正、公开。在您看来,近年来重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事务所监管机制建设有哪些进展、 为下一步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制奠定了哪些基础?
宋京津:从行业发展来看重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事务所监管机制建设的进展: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重建42 年来,坚持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为根本目的,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不断拓展,为我国4000 多家上市公司、10000 多家新三板企业和400 多万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审计鉴证和其他专业服务。 与此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问题。 2021 年, 财政部组织各地财政厅(局) 对1705 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后发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四十一号显示: 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 各地财政厅(局)已对85 家会计师事务所、119 名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 其中,10 家会计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20 家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执业,27 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警告,28 家会计师事务所被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 名注册会计师被吊销证书,45 名注册会计师被暂停执业,73 名注册会计师被警告。另有352 家会计师事务所、148 名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理。 由此可见,重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有力地打击了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 整肃了会计师事务所运营与注册会计师队伍, 提升了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净化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环境。
为下一步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制奠定的基础主要体现在: 一是制度基础。 《办法》2022 年 4 月 29 日印发,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体现出财政部进一步健全重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事务所监管机制的迫切性。 从顶层设计上,给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制的落实方案和监管指针。 其中,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是《办法》的亮点。 财政部门重点对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对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更是每年检查一次。 同时,《办法》给出了监管重点: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符合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等进行检查。
二是伦理基础。 第五条指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监管平台上公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人员规模、行政处理处罚、行业惩戒、一体化管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表彰荣誉等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强化行业诚信约束。 因此,《办法》的发布实施,为会计师事务所乃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奠定伦理基础。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增强透明度,强化行业诚信,既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发展的前提, 也是防范风险、稳健经营的根基,更是取得社会公众信任、拓展会计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因此,“透明、诚信”的文化理念应内化为注册会计师的价值判断标准和执业行为守则,并最终外化为一种自觉的行动。
邓晖:近年来,财政部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保持“零容忍”打击财务造假,持续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作为财政部的派出机构, 财政部贵州监管局积极推进会计监督,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的探索实践:一是构建多维联动机制,会同贵州省纪委监委等6家单位建立“增强财会监督合力 助力反腐倡廉和国家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多措并举沟通配合。 如开展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事前走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等成员单位,充分借鉴监管经验,检查期间发现资金流向疑点时,请其协助支持跨银行账户“穿透式”检查,开拓联动监管新局面;二是创新重点检查范式,针对组建由监管局业务骨干、头部大所资深审计经理、 远程技术支持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发挥优势互补作用,通过实施企业年报和全套审计底稿同步比对检查, 强化对重点事项审计过程的回溯复核, 大大提高“一案双查”效果;三是夯实日常监管监测,加强与地方财政、行业协会沟通协作,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实施意见,充分依托执业信息报备系统开展筛查分析,探索研究分类监管标准化路径和程序,不定期开展短平快、小切口的飞行检查,灵活出击,长效督促。
吴柱良:根据职责分工,我们一直在持续加强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重点检查,基本掌握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应该说为下一步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制奠定了扎实的监管能力基础,通过积累的宝贵经验和有效做法,可较好适应下一步开展的重点检查。
赵术高:一直以来,财政部及其各地监管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级行业协会积极探索和完善对事务所的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并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工作机制,分工逐渐明确。 财政部主要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行业监管工作、 统一执业质量控制与职业道德体系制度建设等, 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和社会反响强烈的事件, 牵头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针对辖区内行业监管特点实施日常监管, 以及针对信访举报等实施重点检查, 行业协会在实施行业自律之外, 前两年开始还承担财政部的一些法定授权行政执法职能。 同时,目前财政部授权全国部分驻地监管局在统一的财会监督试点的大框架内探索对事务所的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工作机制, 部分省份之间还积极开展联合监管和服务等。 总的来讲,通过这些机制建设, 逐渐形成了分工明确又相互协作的立体式监管体系。
张脉:近年来事务所检查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在日常监管方面,一是针对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人民来信较多, 信访与履职申请界定不清晰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履职事项, 山东省财政厅正着手起草办理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履职事项操作规程,对职责分工、受理环节、调查环节和答复环节以及相应时间点作出明确要求, 切实提升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效率和质量, 防范法律风险。二是充分利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日常监管时准确的事务所基础报备信息和业务报备信息可为重点监管时使用, 比如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专项检查中, 可以分析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业务报备信息为检查提供便利。三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事务所专业力量协助开展日常监管, 协助监督人员协查人民来信,对遇到技术疑难问题,开展专家座谈,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在重点检查方面,一是在重点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近三年涉及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单位,列入高风险级别,做到100%抽查。 二是开展部门联合监管,近几年我省开展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做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人员,检查前在厅门户网站发查前公告,检查后通过厅门户网站、我省“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系统及时公开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等,不断提升专项检查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是组织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每年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组织各级财政部门针对同一行业开展检查,用一个点带动一个面,不断规范各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四是委托市级财政部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级均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但机构改革之后,我厅负责财政监督检查的办事处取消,监督队伍严重不足,为解决检查任务增加和检查队伍不足的矛盾,近几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部分单位委托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检查。
张昶: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是一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监管任务,需要相应的专业化监管队伍。 在不同的省级财政部门对具体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分工是不同的,部分由其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承担,部分则是由其内部会计管理业务处室承担,但整体而言,监管队伍人少事多是共性。 在实际中,实现对按现有制度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进行一轮次的重点检查都需要分年度安排部署, 加之还需要统筹安排其他财会监督任务,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普遍存在重重点检查、轻日常监管的情况。 国办发〔2021〕30号文件对强化日常监管提出了更高、 更明确的要求,《办法》为落实这些要求也做出了“一网办、一网管、一码通”的具体规定,但要完全落实重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还需要从财政部层面完善财会监管专职监督机构设置、人员配置、队伍建设等方面制度设计。
落实“放管服”持续优化监管机制和检查重点
主持人: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构建是本次《办法》规定的亮点和重点之一。 不同层级财政部门监管职责不同(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不同类型事务所检查频次不一(比如对上年度合计为100 家以上的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境内上市公司等单位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上年度业务收入超过10 亿元、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数量超过1000 人、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等规定,具体参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您对此作何解读?
邓晖:本次《办法》对于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省级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给出了清晰明确的划分,财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 有利于在监督检查要点指引、工作计划、资源调配、集中审理、整改问责等方面发挥全局统筹作用,构建监督检查一盘棋的良性运行机制; 各地监管局根据财政部授权对本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的执业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能充分发挥监管局抓大抓重的尖兵优势, 对综合性的大中型事务所监管起到震慑规范效应; 省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重在覆盖面, 除了执业质量检查,还对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 同时,《办法》对不同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应划分了检查频次, 特别是对行业内规模和影响较大的头部所, 以及新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务所在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前三年内, 原则上都需每年检查一次, 此外还明确了 5 种加大检查力度的情形,均突出了鲜明的分类监管导向。
宋京津:其一,分级分类是财政部“放管服”政策在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方面的落实。 以J 省为例,《办法》出台之前,地方财政部门的检查频次不分大小所,也不按业务分。 一般每五年检查一次,每年抽20 个所检查。 大所检查频次会高一些,很多所五年都轮不到一次。《办法》第十一与第十二条,加大了对大所和承揽大型审计业务所的监管力度。
其二, 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今后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办法》第十一条以举例的方式给出 “有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大所”)的门槛,如 100 家“高大上”被审计单位,10 亿元业务收入,1000 名注册会计师等。 达到这些标准的大所是业界标杆、行业领头羊,是中小所“膜拜”与“追随”的对象,是优秀会计人才向往的任职单位,更是带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向成熟与辉煌的先锋队。 以J 省为例,一位资深事务所合伙人告诉笔者,全省大大小小的会计师事务所300多家,而这个市场上只要30 家就够了。 面对如此“内卷”的国内市场,大所应放眼于更为高端与广阔的国际市场, 争夺国际市场份额与话语权。 2022 年4 月2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时强调, 传播中国声音、中国理论、中国思想,让世界更好读懂中国。 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契合了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与大所高质量发展战略, 在严格监管机制下,“真金不怕火炼” 的大所带着高质量的中国会计服务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张脉:分级分类监管是“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级分类监管一方面体现在分级上, 也就是明确财政部、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及各省财政厅的职能,既让监管没有真空,又明确了新《证券法》出台后,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当地省财政厅对事务所监管方面的职能分工, 形成财政部总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相互配合的监管方式。 另一方面体现在分类上,如在对不同信用状况、 风险类别的监管对象开展差异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对执业质量较好的事务所无事不扰, 对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利剑高悬; 同时分类考虑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考虑到近年来资本市场造假性质恶劣、 有重大影响的造假持续时间长、影响面广,容易导致因财务造假而造成审计失败,因此对上市公司、出具业务特别多、收入特别高、注册会计师人数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增加检查频次、缩短检查周期,及时发现或制止造假行为, 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赵术高: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的基本出发点,可能主要还是基于监管风险控制、行政辖区和执法力量等因素来考量的, 是与统一大市场制度体系建设要求相适应的, 有其积极的客观现实性。 首先从分类监管来看,尽管通常情况下大的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和执业质量相对可靠,但其风险也大得多,动辄影响全国大市场,相应提高监管频次,是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 而分级监管同样有其必要性,毕竟多数小所业务范围主要局限于各省市辖区范围,而大所则通常会扩展到其他省市。 同时,各省目前的执法力量主要是省厅负责监督的一个处,力量非常有限,而财政部则相对有35个驻地监管局可以集中统一调配。 当然,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事实上,针对重大案件, 财政部也可以组织各地监管局和各省市组成联合检查组, 而各省市间也可以通力合作联合查处跨省区案件。
主持人:《办法》第三章对监督检查重点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等方面,明确重点违法违规行为、重点风险领域、执业许可条件等重点检查内容。与此前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重点相比,此次《办法》有哪些新的规定? 您对此作何解读?
邓晖:从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来看, 本次《办法》涵盖面更广,针对性也更强,其中非常值得关注是对于一体化管理和信息安全的监管内容, 我认为这是对近年来实务中遇到的新问题、新重点的直接回应和体现。 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过于追求规模扩张, 内部治理标准不严,一体化管理薄弱的状态,已经明显导致其审计质量无法稳定输出, 持续发展隐患巨大,通过加强这方面的监督检查,必将显著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财务、业务、技术标准、 质量控制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对于信息安全,必须放在“统筹发展和安全”这一命题下去深刻理解,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各类风险挑战明显增多,注会行业涉及大量的数据和程序,其信息安全将直接影响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必须强化信息保密意识,补齐风险防控短板,聚焦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终端安全等领域全面夯实安全建设。
吴柱良:原来检查重点主要聚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业务报备、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 此次《办法》新规定或称与时俱进的规范表述有 “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等”。 “一体化管理”是新业态下执业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的重要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而“独立性保持” 是执业质量的根本生命线,也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所在。 这方面监督检查起来还是很有难度和挑战的。 这就充分说明财政部门敢于面对困难和挑战, 坚决履行严监管的职责。
赵术高: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 职业风险防范等监督检查重点内容进行了明确,可以说是《办法》最大的亮点。 这些方面既是近年来行业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成果,更是行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容。 以前的监管常集中于执业质量, 对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内部治理与财务等尽管有所涉猎,往往并未形成相对更为成熟的工作机制,但这些方面的内容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基础和重要保障, 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和检查内容,也恰恰说明了监管机制越来越成熟。 当然, 是否必须每次都将所有内容作为检查重点, 还是得依据具体检查任务的风险控制和重要性原则予以具体考虑, 这事实上也是对检查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宋京津:我个人比较关注《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第八款“是否存在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情形”这一检查重点。 因为当前市场上确实存在“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情况。 例如,挂靠问题,就是空所卖给了一些人, 这些人做诸如高新企业认证等非鉴证业务。 这样的情况多了,便使会计师事务所鱼龙混杂,事务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机构变得不专业,严重影响了执业质量。 《办法》将其写进第八款,强调了事务所资质审查,细化了审查内容,杜绝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发生,营造优胜劣汰的执业生态环境。
张脉:2019 年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中规定检查内容主要有执业许可条件、报备情况、执业质量、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 总分所实质性统一管理等。 此次出台的《办法》对监督检查重点内容一方面进行细化,明确具体检查内容;另一方面增加了独立性和信息安全的内容。 检查的内容更加全面, 除了客观性的一些执业质量、许可、报备等内容,也增加了独立性这一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等方面至关重要内容的检查。 事务所信息安全,关乎国家安全,也具有超前性,对财政监督人员在信息技术方面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办法更多是从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或造假手段等方面体现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检查重点, 不断提升检查技术,改进检查方法,扩大检查范围,以应对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张昶:与此前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重点相比,此次《办法》一是新增加了对信息安全事项的监管,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对执业质量、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职业风险防范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 但问题随之而来,一是财政部门在信息安全监管领域任务新、方法少、专业能力需增强,与其他部门的监管合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二是相应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没有进行处理处罚的权限或者具体给予何种处理处罚的规则。
运用新手段健全“互联网+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服务模式
主持人:新监管手段的运用也是此次《办法》规定的亮点之一。《办法》指出,“财政部建设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为备案的审计报告赋予验证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监管平台办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审批备案等管理业务, 发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电子证照,接受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通过监管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加强日常监测,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和精准性。 ”结合《办法》就建立健全“互联网+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服务模式您有何想法建议?
吴柱良:这是重大的管理创新,有利于解决困扰我们多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通过实现信息共享来加强政府、社会、行业全方位监管,从而有效提高监管效能。 同时更好体现国务院 “放管服” 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更多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实现“无事不扰”,创新监管方式,通过监管大数据分析等,加强日常监测,“有的放矢”开展重点检查, 从而既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和精准性, 又较好实现了重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
邓晖:当前,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全面开启和深入推进的时期, 在 “互联网+”的背景下,包括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内的各行业发展正在经历电子化、智能化的转型新阶段,相应地,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服务也需要适应这个变化趋势。 首先,对备案的审计报告赋予验证码,是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单一来源制度的具体措施,可有效确保相关监管部门和审计报告使用者高效准确地获取审计报告,从源头上治理虚假审计信息,进而使其背后隐藏的企业端“两套账”或“多套账”问题在大数据核验下无所遁形。 其次,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发放电子证照,是深化会计行业“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体现,能更好地适应当前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册会计师注册执业等信息变动频率加快的需要,同时通过推动跨地区、跨部门互通互认互用,有助于加快建设注会行业全国统一大市场。 第三,强化监管大数据分析和日常监测,能有效丰富监管部门的工作抓手,提升重点检查与日常监管之间的双向延展性,一方面可以从日常监测中发现典型性苗头性问题, 在重点检查中予以重点关注,有的放矢;另一方面在检查结束后,可通过后续日常监测跟踪督促问题整改落实,长效巩固。
赵术高:健全“互联网+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服务模式事实上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如同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进程一样, 一是网络化和系统化,二是智能化。 建设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首先是网络化系统化,将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以及审计报告等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 仅仅是实现了网络化系统化的第一步, 有利于形成全国共享的统一信息,既便于集中统一管理,更有利于基于信息公开的社会化监督, 因为公开即是最好的监督。 但是,随着大数据、区块链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以及数字政府建设的统筹推进,“互联网+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服务模式最终也必须逐步迈向智能化发展方向。 所谓智能化,首先要解决数据收集和数据共享问题,这也是大数据治理的前提条件。 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 只要具备相关性的结构化、半结构化,乃至目前看似无关但未来具备相关性的数据都可能成为有用的监管数据。因此,系统建设除了要做好统一规范、功能齐备、成熟友好等管理信息系统必备要件外,还应前瞻性考虑智能化要求, 做好系统的兼容性,在条件成熟时可充分利用审计、税务、证监、银保监、海关、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水电、交通等公共能源与基础设施部门,以及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 在做到数据共享的基础上,依据审计客户的经济交易和事项、财务核算和财务报表内在逻辑关系、 具体鉴证报告间的数据加工和分析 (此即数据的结构化过程),实现系统自动预警,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事务所的审计软件与政府监管平台的内在逻辑应该是一致, 都是依据经济交易和事项、 财务核算和财务报表内在逻辑关系为系统算法逻辑, 政府监管平台在审计软件算法逻辑的基础上再递进一层,增加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是否符合经济交易和事项、 财务核算和财务报表内在逻辑关系即可。
张昶:建立健全“互联网+注册会计师行业” 监管模式是对近些年财政部门行之有效的监管工作经验的总结,全国“一网办、一网管、一码通”从“发现线索、核实问题;事先预警、事后查处”全方位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成效。 结合财政部已经建立的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互联网+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一是要和 “互联网+监管”“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双公示”“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以及税务部门的个人所得税、人社部门的养老保险、医保部门的个人医保、 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等其他监管平台或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成效。 二是要完善用户权限设置体系,避免因执业关系迁移导致不能实现监管全覆盖。
张脉:建设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是规范会计师行业的有效管理途径之一,一是建议建立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的行业监管平台,可以规避事务所因为财政和协会两套系统而钻空子。 二是建议在法律法规中明确, 所有使用的鉴证报告,包括年报审计、专项审计等一系列报告均需要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方可使用, 有效规避有些单位业务不需要报备防伪码,事务所就出具大量不需要在财政和协会报备报告的风险。 三是建议在《注册会计师法》或者财政部97 号令中强调报备准确性要求,同时增加一旦检查发现不按照要求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情形,严肃予以处罚的法条。 四是建议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增加预警模块,比如一个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数量过多会预警,连续年度的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等有可疑变化预警,不同事务所对同一单位同一时期出具的报告数据不同预警,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同类型审计报告预警等。五是建议财政部门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能够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与证监会、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接口,做到信息共享。 比如在对注册会计师兼职挂名检查时, 可以运用大数据进行监控精准打击,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增加单位社保缴纳和个人个税申报查询, 方便检查人员确定注册会计师个人工资收入的主要来源单位以判断是否属于兼职挂名。
宋京津:一是监管平台要及时维护。 《办法》第五条指出,财政部建设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为备案的审计报告赋予验证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如前所述,这是契合数字经济时代、 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打造“互联网+”监管模式的新举措。 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建成之后,平台的运行要合规、维护要及时,杜绝并防范平台操作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如违反规定上传、下载数据并清除系统操作日志等。 二是信息数据要安全保管。 新型监管手段的实施会带来新的问题。 要防范“互联网+”监管模式在运用过程中的数据泄露问题, 建立数据存储的安全防护机制。 这就要求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信息系统,注意软硬件安全环境,及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 如前所述,大数据的应用能从源头遏制小所违规不报备的行为。 因而,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注协的行业监管与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管工作。在选择事务所时,要留意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是否有验证码后再考虑与这家事务所签约问题, 辨明事务所资质,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保证新型监管手段的落实。
主持人:此外,《办法》规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监管平台上公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人员规模、行政处理处罚、行业惩戒、一体化管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表彰荣誉等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 您对此怎么看、提升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意义何在? 还要如何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宋京津:笔者认为提升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的意义在于:第一,这是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的举措。 2006 年, 欧盟颁布施行了新的《第8 号公司法指令》。 其中,第八条“有关公共利益主体法定审计的特殊条款” 中第一款“透明性报告” 包括法律结构和所有权描述,审计事务所管理结构的描述, 上一次质量保证检查的情况, 前一年度该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公众利益主体的名单等。 这一举措就是将提升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写进了法律之中。2015 年,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彰显其审计实务的透明度, 特别是对被审计公司的监管及其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 这一举措就是对提升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给予了大力支持。 新时期,我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发展转为高质量发展, 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 透明度的提升,为实现“2035 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水平与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 注册会计师行业成为全面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现代服务业”的宏伟目标奠定基础;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奠定基础;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奠定基础。
第二,这是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强的举措。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披露主要围绕处理处罚、执业能力、执业保险金、赔偿金展开。 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提升,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强,将营造出更加公平、有序、高效的审计市场生态,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进而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审计作用,夯实“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第三, 这是缓解审计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举措。当前,中注协每年公布《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业务收入、 注册会计师以及从业人员数量以及受到的惩戒情况等。 但业务收入指标较为片面,不能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也就是说,收入高并不表示质量高。 因而,提升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 让会计服务的供需双方知己知彼, 能够帮助被审计单位选聘优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披露的信息多与证券执业有关, 均为客观性指标、可量化信息,突出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
如何进一步提升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笔者认为,首先要编制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报告。 借鉴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经验,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和披露透明度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事务所法律架构与治理结构、质量控制、财务信息及客户清单、外部监管机构检查与处理等信息。 透明度报告应遵守真实性、中立性、完整性原则,披露项目均为客观性指标,绝大多数为可量化信息,避免格式化与营销性陈述。 透明度报告不以业务收入为导向, 如实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因证券服务业务质量被处理处罚情况、上市公司审计经验与能力等,以便于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对事务所有更全面的了解,也有助于督促事务所持续提升执业质量和治理水平。
其次要将透明度纳入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 《办法》第五条指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监管平台上公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人员规模、行政处理处罚、行业惩戒、一体化管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表彰荣誉等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强化行业诚信约束。 因此,笔者建议,公司制事务所透明度建设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合伙制事务所透明度建设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增进市场和公众对行业的专业倚重和道德信赖, 在服务国家建设大局中发挥行业职能、实现行业价值,提高从业人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再次要将透明度融入事务所企业文化建设之中。 2021 年 4 月 8 日,中注协印发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 (2021-2025 年)》(简称《发展规划》)指出,坚持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强化行业诚信意识,树立行业诚信形象,夯实行业诚信文化, 切实把诚信建设要求贯彻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实践中,真正以诚信驱动行业审计质量提升。 故笔者建议, 将透明度提升融入事务所企业文化建设之中, 实现行业诚信文化建设与事务所高质量发展的紧密结合, 推动事务所优化内部质量管理环境,建立崇尚质量、尊重专业、信息透明的企业文化。
吴柱良: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市场透明度是重大的管理创新, 也是有效解决 “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重要举措。 关键在于建立权威、便捷、高效的统一网络平台,既要便于查询, 又要及时更新信息, 从而满足用户需求,取信于民。
邓晖: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声誉是立足之本,其执业信息越是公开、透明、充分,对于形成良性的信号传导机制, 进而积累起好品牌、好声誉就越有利。 特别是将表彰荣誉和处罚惩戒等正反两方面的信息同步公开, 有助于全景式地为会计师事务所“画像”,让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认知从艰深晦涩的专业术语中跳脱出来, 变得更加可衡量、 可对比、可检验,从而推动营造全社会范围的诚信文化。 下一步,可考虑不断丰富统一监管平台的信息模块, 如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重要审计客户的舆情信息、涉诉信息等加入其中,提高信息更新的动态性, 同时开放业内专家和社会公众评价功能,调动多方积极性,对财政部门的信息源形成有益补充, 充分发挥数据治理共建共享效能。
赵术高:前面就说到,公开即是最好的监督。 通过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全面收集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数据信息, 增强透明度,本身就是一种监督形式。 同时,也契合“市场经济的本质也是信用”这一基本理念。 信用的基础来自于充分的可获取的、可靠的和充分完备的信息。 市场主体间交易契约的形成是如此,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质量同样如此。 事实上,除了公开目前的内容外,公开内容还可以向所有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等主体拓展,甚至可以探讨公开鉴证报告得以形成的审计鉴证工作全流程的可行性,方便报告使用者对必要的审计程序、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结论以及审计组人员等进行全流程查询。 当然,这可能存在泄漏客户商业机密和事务所商业机密的情况,但仍可在规避泄密情况下尽可能拓展公开范围的可能性。
张脉:提升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一是可以减少报告使用相关方因信息不对称而选择执业质量较差或者根本不执行审计程序但收费较低,破坏市场经济环境的事务所,减少执业质量差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不利影响。 二是加强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对事务所表彰荣誉信息上平台可以促进事务所之间比学赶帮超的学习进步氛围,逐步“优币驱逐劣币”,让没有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差的事务所逐渐退出。 三是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环境, 近几年内有处罚记录的事务所禁止参与政府相关业务, 限制或缩小造假行为事务所的生存空间, 倡导事务所优质优价等, 从政府采购层面引导事务所良性竞争。
张昶:公开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有利于委托人择优选聘审计机构, 有利于促进全行业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这也是对近年来财政部门、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相关工作经验的总结。 下一步,还需要和中注协及地方注协组织的行业自律检查、 年度执业资格检查以及事务所履行社会责任评价相关信息的公开做有效衔接。
多措并举 全面赋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
主持人:对于进一步强化注会行业监管您还有何期待? 可以从强化内部治理、完善制度建设、统筹监管资源、优化执业环境等层面谈谈您的想法建议。
宋京津:一是强化事务所内部治理。 《发展规划》提出,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完善内部体制机制,持续提升一体化水平,真正实现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首先,应完善适合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合伙人(股东)治理机制,发挥制衡效应;其次,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行业要求与自身实际, 制定一体化水平衡量指标,有的放矢地强化内部治理;最后,将重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事务所监管机制作为查漏补缺、弥补短板的机会,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二是完善注会行业党建工作。首先,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责任制度。 加强党对行业工作的领导, 以党的建设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其次,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内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行业纪检机构,把党员违法违规及执业惩戒与党内处理相结合, 持续整顿软弱涣散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 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最后,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考核制度。 建立以职业道德守则为核心、 以诚信宣誓和自律公约为引导、以透明度为准绳、以行业党建工作为保障的行业诚信体系。
三是统筹相关部门监管资源。 地方注协没有对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权, 地方财政部门才有对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权,而监督人员非常有限,很多小所都在钻空子。笔者认为,注协在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时, 是否考虑赋予其适度的处罚权,起到震慑违规所的作用。 财政部与地方财政部门再根据注协的处罚结果有的放矢地进行监管。 这样,一方面节约监管资源,另一方面有助于多方配合。
四是优化事务所执业环境。 《办法》第四条指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健全重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监督检查的公平、公正、公开。 ”建议各地方财政部门建立会计人才库, 抽取库中的专家进行监管,而且要保证全程透明。监管透明度高了,监管环境优化了,被监管者才会心甘情愿地接受监管, 其执业质量也会随之提升。同时,当前验证码意识还未在被审计单位(客户)中普及,这还需要监管部门大力宣传与引导。
邓晖:一是建议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的“赋能”,对于平台本身,通过督促信息录入并拓展应用场景,动态长效地夯实基础信息质量,使其成为注会行业真正具有公信力的信息枢纽和交互平台;对于不同平台之间,建议在试点先行基础上,不断探索提高其与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信息系统之间的贯通程度,构建整合发展的新态势。 二是建议优化面向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安排的“咬合”,在时间上,完善财政、证监、审计、国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检查轮动周期和年度检查时段的衔接,使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监管上形成更加明确的预期;在内容上,突出各自监管特点并避免真空或重叠, 对于时间较近的监管成果予以互认,逐步开放监管部门之间的检查底稿查询,避免多头对同一事项反复检查,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张脉:对于进一步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一是要强化事务所内部治理,加强事务所党支部建设,提高事务所内部控制水平,通过由内而外的改变, 达到优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效果。二是要完善制度建设,要筑牢制度的笼子,逐步修订法律法规漏洞,让那些钻法律空子比如事务所实际控制人非注册会计师造成行业乱象, 但法律法规没有对实际控制人严肃处罚的法条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物价部门取消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后,如何认定低价竞争、 无序竞争等完善相关政策依据。三是统筹监管资源,比如像我省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部门联合检查, 与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统一进点,共同检查,分别处理处罚,减少对市场主体的重复检查,提高检查影响覆盖面。四是优化执业环境,严肃查处破坏执业环境的情形, 比如扰乱市场无审计程序低价出具鉴证报告,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大部分为挂名执业等行业问题, 不断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张昶:一是尽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并在提出修订建议时充分考虑对事务所执业活动进行分级分类限定。 二是要结合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修订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相关内容提升到财政部规章的层面。 三是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尽快对《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进行合并修订,尤其是要结合财会监督工作实际尽快出台财政处罚案件立案、办案期限的相关规定。
赵术高: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也是一项长期的动态调整的艰巨任务。首先,应始终坚持注册会计师行业严监管的基本逻辑出发点。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基本逻辑出发点在于, 通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专业的审计鉴证服务,为信息不充分、信用缺乏的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契约提供信息信用保障, 促进市场经济体系规范有序繁荣发展;独立、专业是整个会计中介行业的生命。 即便是坚定的自由市场国家,如英美等,恰恰对会计中介行业一直秉持严格的管制理念, 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勤勉尽责总体上保持着高压监管和近乎“严苛”的法律责任。 我国会计中介行业体系的建设监管力度是有失宽松的, 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演化即可管窥。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经历了从早期的合伙制到有限责任公司制再到特殊合伙制演化历程。可以说,从传统的也是最严格的合伙制一下来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 变成有限责任公司制,行业监管也受到一些不必要的干扰。直到十九大前后,包括《刑法》修订与《证券法》的修订,以及201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7 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颁发,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再次步入严监管之途,此次《办法》出台,则是制度执行层面进一步的努力。
其二,进一步审视管制理念。从行业诞生之初, 我们始终秉持监管与服务并行的管制理念,设置了较多外在约束条件的管制措施,比如审计上市公司需要什么样的资格条件,辅导事务所内部治理等等,这本身没错。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或有显偏误,如将放松监管看作是服务, 政府管制逐渐有了 “家长式溺爱”的倾向。 所以尽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们的会计中介行业发展总体是好的, 但也被“惯”出不少不良习惯,如同一个长不大“巨婴”。 不少事务所停留在“为审计程序而审计程序、为报告而报告”阶段,甚至仅仅拉几个人成立一个空壳所贩卖报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能否就“管制”本身进行一些反思,严格说来,管制是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分工问题,至于事务所内部治理,那是市场主体的行为,政府可以发布规范标准或行为规范指引, 至于事务所到底愿不愿意遵循这些标准指引, 内部管理质量高低等等, 那是市场主体自身的事情,或交给行业协会去做。政府是否应该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于真正的执行管制, 加大查处力度?比如香港,政府对会计事务所的规模等外在因素或非必要条件因素关注度较低, 而是更为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发表了客观公允的审计鉴证报告,若不能,则从重从严处罚,并以此倒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其三, 必须花大力气尽快充实政府监管力量。 目前能够从事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行业监管的公共部门, 主要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其他如审计、证监、税务、银保监、经侦等,各有侧重但并非主责部门。为强化监管需要,不仅应从监管执法人数、专业组织机构等数量上强化监管力量, 还应从人员素质等质量方面提升监管力量, 尤其要适应智能化数字化监管需求有意识培养业务与信息技术并重的监管人才。 今年财政部在编制内通过整合资源设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在一定程度上迈出了充实监管力量的步伐。 接下来是否可考虑在省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也尽快设立类似的专门机构?
其四,目前对行业监管的重点似乎仍习惯性地局限于上市公司,短期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但长远看还是宜实施全域监管。我国能从事上市公司审计鉴证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毕竟是少数。 同时,除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外,会计师事务所还承接了大量的非上市公司的审计鉴证业务,比如当前的大型金控集团非标业务、城投债发行、政府绩效评价、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财务审计等审计鉴证业务,也宜尽早纳入重点监管范畴。
总之, 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契约和信用, 规范健康的会计中介行业发展和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质量是市场经济体制信用建设基础和重要保障。 强化法律责任和行业管制始终是整个会计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逻辑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市场制度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提纲挈领方能纲举目张, 必须立足于行业发展的基本逻辑出发点,牢牢抓住严监管严处罚这个“牛鼻子”,为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