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美国反垄断利剑的锻造与应用

2022-06-07东刚王欣王硕

国际公关 2022年2期
关键词:谢尔曼奈特反垄断

东刚 王欣 王硕

自2020年开始,中国反垄断的力度不断加强。2020年12月,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二选一”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次年4月处理结果出台,阿里巴巴集团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82.28亿元。2021年10月,市场监管總局发布了对中国外卖餐饮网络平台服务商美团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停止“二选一”违法行为,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罚款34.42亿元。9月,中国插座市场占有率第一的生产者公牛集团因垄断行为被罚款2.95亿元。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推出。这些都说明,反垄断已经成为我国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国家如此,对于头部企业来说,在战略决策和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就不得不把垄断和反垄断的因素考虑在内。

中国反垄断的历史比较短,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才正式施行。美国反垄断的历史则相对长一些,一百多年前美国出台了《谢尔曼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成文法,被称为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谢尔曼法》以及后来的《克莱顿法》等反垄断法,都是由美国国会颁布,因此被称为联邦反垄断法。美国的反垄断诉讼多是由政府发起的公诉案件,所起诉的对象往往又是诸如标准石油公司、微软公司这样知名的全国性大企业,法院的判决通常都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本文旨在帮助大家更透彻地了解企业垄断与政府反垄断的博弈,以及其背后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

最初美国的垄断形成史

根据经济学家米尔顿 · 弗里德曼的定义,垄断是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某个企业在相关产品市场上享有一定的优势,并且能够利用这种优势对市场进行操控。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和动力是竞争,而垄断则限制了竞争,为了维持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反垄断,打破这种限制,也就是从这个角度,反垄断法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是自由企业的“经济宪章”。但是这个“经济宪章”之所以现在被人们放在如此高的地位来看待,与人们不得不另眼相看美国早期历史中的垄断有关。

美国南北战争结束之后,现代工业体系的各个支柱产业迅速发展,铁路、电力、钢铁、石油等吸引了大量资本、资源和劳动力,产业工人数量和年工业产值急剧增加,企业进入野蛮生长状态。随着竞争加剧、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企业数量逐渐减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垄断组织逐渐成形。为了获得原材料、划分市场和保证利润,行业中剩下的为数不多的大企业选择相互合作。正如亚当 · 斯密那句最常被人引用的名言所说,“即使娱乐的时候,同一行业的从业者也很少碰面,而他们一旦碰面就意味着策划针对大众的阴谋,或是抬高价格的诡计。”这些企业彼此之间签订短期协议,确定产量、价格和市场划分,这就是美国经济史上最初的垄断形式:普尔。2000年中国国内九大彩电生产企业代表在深圳会面,成立了中国彩电峰会,宣布实行限价销售,甚至限产,这几乎就是美国最初垄断形式普尔的翻版。由于这种私下协议形成的价格联盟约束性不强,有的企业就会偷偷违约,同时行业内还有些企业没有参加盟约。后果就是如果你不降价、有人降价,就等同于把市场拱手相让。显然,普尔这种形式的价格控制效果不会理想。事实也证明如此,中国彩电峰会最后草草收场,普尔在美国历史上,也逐渐让位给新的垄断形式——托拉斯。

托拉斯的办法,相当于是行业内的同类企业或有生产关系的企业把自己的股票拿出来交给一个统一组织: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接受所参加企业的委托进行经营,这样原来的企业就成了新组织的股东,按照股份取得分红。董事会成员接受委托管理企业,成为受托人,这种形式的英文名称就是Trust(译托拉斯)。这种形式本质上是一种强强联合,而且是股权合并的紧密一体性合作,其成长和规模扩大的速度是超乎想象的。美孚石油公司是美国最早的托拉斯,石油大王约翰 · 洛克菲勒1870年创办美孚石油公司,1892年将其改组为托拉斯,迅速将国内主要石油公司并入麾下,实现了对石油市场的垄断。初创时其产量仅占全国产量的5%左右,到1879年的时候已经占到约90%。1882年洛克菲勒与其合伙人通过托拉斯形式掌控的企业多达40多家,几乎控制了美国整个石油行业,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就建立起一个庞大的石油帝国。商业示范的力量是巨大的,铁路、钢铁、电力、制糖等行业的企业迅速跟上,很快美国经济各个领域的领军人物,纷纷在自己的领域采用托拉斯的形式建立起了自己的王国,控制生产和销售,获取高额利润,美国经济进入垄断时代。时至今日,这些企业巨头所建立的公司很多依然在所属行业中占有重要位置。

美国政府推出了《谢尔曼法》

随着垄断的形成,生产、商业、经济、社会与政治各个方面的形势都随之发生变化,现代工业经济体系与社会结构迅速成形。原来的小规模作坊在新的经济环境下无法生存,纷纷破产,和众多农民一起成为雇佣工人,产业工人的数量急速膨胀。由于企业采用托拉斯委托方式经营,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这就诞生出一个管理层;同时因为财富的集中,也促进了为企业主及管理层服务的律师医生等行业的发展,这些管理层和律师医生一起构成了现代社会中产阶级的雏形,为现代社会结构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客观分析,垄断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可以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效率,二是可以实现技术创新,三是可以提高国家竞争力。但是很多人一提垄断,还是谈虎色变,这是因为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来说,垄断会带来很多问题,主要危害表现在降低了企业运营效率,容易形成产品质次价高,还有导致收入差距扩大。垄断企业家居于行业金字塔顶端,赚取了巨额财富,与普通的工人阶层的收入相比,已是天壤之别。垄断企业家还通过行贿、游说与选举捐赠来介入政治生活,通过政治代理人和立法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市场优势和运营特权,这必然会导致政治腐败,激化社会矛盾,这显然与美国建国所倡导的自由民主平等价值观相悖。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自然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反垄断运动最初是从媒体宣传开始的,一些新闻工作者和作家的作品让民众了解到了垄断的罪恶,在社会上渲染一种反垄断的氛围。很快各种全国工人劳工组织和农民协会就参与了进来,美国中下层民众如火如荼的反垄断社会运动给州和联邦政府进行反垄断立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司法层面美国政府行动了起来。最初是一些州在宪法中加入了反垄断条款以及司法判例对垄断进行了限制,但垄断企业很多是跨州的,且垄断企业对州政府和州议会影响较大,所以明显不会有很好的效果。在参议员约翰 · 谢尔曼的努力下,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和商业,反对非法限制和垄断法案》,簡称《谢尔曼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立法,法案的目标是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分散经济权力,体现正义和机会均等,维护民主制度。法案内容共有七条,核心内容是这么三条:一是任何旨在限制州际和国际贸易的托拉斯或其它形式的契约,均属违法;二是任何垄断或图谋垄断州际或国际贸易,均视为有罪;三是对于违法者可以采取司法措施。

虽然《谢尔曼法》通过了,但接下来反垄断的效果却不怎么理想,这与垄断、图谋垄断和非法限制等定义不明确有关,判案时候主要还是靠法官的自由酌量,而当时联邦政府和法院是偏保守的,对反垄断意愿不强。还有事实上的一些冲突,如保护消费者权益就需要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但自由竞争的小作坊提供的产品却往往成本售价都偏高,可生产集中又会导致垄断,这样执行起来就有难度,还有在经济处于萧条期时,期待大企业把经济带动起来的美国各级政府反垄断的积极性也会变小。

反垄断各界交锋

1892年,美国糖业公司收购了奈特等4家糖业公司,这样美国糖业公司就会控制美国98%的糖业生产,显然这次合并属于垄断,于是联邦政府就起诉了美国糖业公司,要求停止收购奈特公司。但出人意料的是地方法院做出了利于糖业公司的判决,上诉法院也支持,最后联邦最高法院维护下级法院判决,驳回了联邦政府的起诉。美国法院的司法解释给其它同类案例提供了依据。判决书中承认了美国糖业公司控制98%生产的事实,但认为不存在贸易限制,因为生产和商业相互没有关联,《谢尔曼法》属于限制商业的法律,不适用于生产领域,所以联邦政府不能越权起诉奈特公司垄断。“奈特公司案”的判决极大地鼓舞了企业家们,生产垄断既然不受联邦政府管辖,那他们就可以放心大胆地扩张了,于是很快美国国内就掀起了一股企业并购的狂潮,到1904年美国的托拉斯组织达到了318家之多。

联邦政府在奈特案中的败诉以及后来垄断企业的野蛮扩张,使得反垄断人士的期望落空了,这激发了他们的斗志,他们不断在媒体、社会活动以及立法层面继续做出努力,也迫使美国政府做出更有力的行动。1901年,摩根、洛克菲勒和哈里曼等巨头联合成立北方证券公司,几乎垄断了整个西北部的铁路事业。1903年在总统西奥多 · 罗斯福的支持下,美国联邦政府以违反《谢尔曼法》为由起诉该公司。地区法院一审认为,北方证券公司垄断了西北铁路网,已经构成了对州际贸易的限制,应给予处罚,随后北方证券公司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此时,“奈特公司案”已过去了八年,虽然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没变,但法官构成还是发生了一定变化,同时社会形势也已不同,法官们也在调整自己的判断和立场。最后,最高法院九名法官以5:4的投票结果判决北方证券败诉,公司解散。判决书给出的理由和奈特案判决针锋相对,认为虽然《谢尔曼法》没有对各州商品的生产垄断做出规定,但明确引起限制州际和国际贸易的契约为违法,不能因为维护契约自由,就让公众失去贸易自由竞争所带来的利益。

在“奈特公司案”和“北方证券案”中,法官不同的解释导致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法官之间的争议,以及联邦政府和法院之间的探讨,形成了一种折中方案,这就是当时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爱德华 · 怀特提出的合理原则。所谓合理原则,就是认为垄断有好坏之分,有的垄断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价格,增加就业,对社会整理有益,这就是好的垄断;有的垄断限制贸易和商品自由流动,降低效率,提高价格,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这是坏的垄断。反垄断就是要反对那些坏的垄断。此后直到1945年,长达30多年中,最高法院的法官一直主要遵循合理原则进行审判。在这期间的191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克莱顿法》,对《谢尔曼法》进行了补充,也引入了早期原则,希望达到预防垄断的目的。

富兰克林 · 罗斯福总统上台后,由于当时的经济政治形势下,美国政府更加旗帜鲜明地反垄断。1938年美国联邦政府起诉美国铝业公司垄断国内铝业生产与贸易,1945年美国上诉法院终审判决美国铝业公司败诉。法官尼德 · 汉德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不是宽恕好的托拉斯,惩罚坏的托拉斯,而是要禁止所有垄断。这种强调公平竞争的认识认为,垄断就会导致缺乏竞争,使企业停止不前,丧失创新动力,进而导致美国产业停滞和缺乏活力的认识,广为人们接受。这次判决之后,美国进入了严格反垄断的时期,一直持续了20余年。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塞勒——凯弗维尔法》,更加严格禁止削弱竞争和产生垄断趋势的企业合并。

可是物极必反,极端的反垄断逐渐导致经济受损,国内的批评声越来越多起来,再加上日本以及欧洲多个国家的经济异军突起,美国国内经济一度出现滞涨,这些使得美国的反垄断风向又开始发生变化。1973年,最高法院受理“通用动力垄断案”,最后判决政府败诉,法官们开始将效率产能和消费者福利考虑在内,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很久。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又出现了一次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企业合并浪潮。包括20世纪80年代通用公司在杰克 · 韦尔奇领导下的并购行动,1984年加利福尼亚美孚石油公司以185亿美元兼并海湾石油公司的事情等,都曾在当时轰动一时。这一时期最受关注的案例是“微软公司垄断案”,1998年联邦司法部起诉微软垄断,2001年上诉法院否决了初审法院欲拆分微软的判决,司法部与微软公司达成和解,微软答应向第三方开放软件,赔偿竞争对手。从判决来看,法官们依然是遵循效益效率优先的原则,但对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进行了限制。

从美国反垄断的演变历史来看,反垄断立法与司法实践一直是美国国内经济、政治、社会各种力量不断博弈的综合结果,随着国内经济和国际竞争形势的变化而做动态调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时期的反垄断原则有的甚至截然相反,到底采取哪种原则,做出什么样的判决,要以国家的利益需要和主流价值观而定。回望中国的反垄断法进行的修订,也是针对国内国际形势以及新兴数据平台产业特点做出的动态调整,以更好地维护国家整体利益。2020年开始的一波反垄断小高潮,主要是维护积极的竞争环境,让经济充满活力。但反垄断又不能死板僵化,也要综合考虑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也是美国反垄断演变史给予我们的启示。

猜你喜欢

谢尔曼奈特反垄断
让友谊像一排树那般充满生机
寻找那些镜头背后的英雄 反转王M. Night Shyamalan(M·奈特·沙马兰)
中国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政策——互用性、简评与对策
谢尔曼的奇异旅行
愤怒的坦克
——M4X谢尔曼
照相日
奈特不确定下考虑红利和机制转换的最优消费投资
浅议“区域”的反垄断问题
知识产品搭售及其反垄断规制探讨
评博弈论在反垄断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