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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2-06-04杨悦晗吴卓钊

商业文化 2022年12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征管经营者

杨悦晗 吴卓钊

我国C2C电子商务交易已从高速成长期过渡进入到成熟期,为充分保障我国财政收入、落实税收公平性原则和规范电子商务市场,加强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已刻不容缓,本论文通過系统分析当下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领域所普遍面临的问题,提出一系列可行的解决对策,旨在进一步优化C2C电子商务征纳服务,推动我国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呈现较快发展的趋势,尤其是疫情防控期间得到了“井喷式”的发展。电子商务市场模式作为一种新兴、便捷的商业交易模式已逐渐渗入社会各行各业及人们的日常生活。其中,C2C电子商务以其巨额的市场成交量成为电子商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C2C电子商务交易的信息隐蔽性、数字化、国际化等特征,以及该领域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诸多漏洞,使得税源流失严重,导致C2C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其他电子商务模式经营者以及线下实体经营者之间产生税负不公的现象,对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体系带来新的挑战。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调节经济总量、产业结构、保持经济稳定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研究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针对电子商务与纳税服务融合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推进我国C2C电子商务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避免税收流失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我国2021年的网上零售额达到13.1万亿元,同比增长14.1%。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个体户注册量的增速远远超过电子商务企业的注册量,截至2020年10月,我国的电子商务个体户已有69.1万户。上述数据表明在电子商务市场,C2C模式下的个体户经营者占市场的交易份额比重较大,现金流量较多,如果对该领域缺少税收征管或是对其征管措施不够完善,将会导致税收流失严重。此外,自2020年以来,我国提出全面“减税降费”的政策,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不断下降。在这种背景下,为保障我国税收收入稳定,应当避免应收税款流失。然而电子商务在当代社会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税收流失现象严重。根据艾瑞网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2017年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率在8.5%~11.8%,流失额超过1万亿元。

落实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我国税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相同纳税条件下的同类纳税人需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然而因为C2C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隐蔽性、个人经营者分散性等客观特点,增大了税务部门对C2C电子商务进行征管的难度,且由于一些个人经营者缺乏主动纳税意识,导致现阶段大多数C2C电子商务经营者仍没有依法纳税。从本质上来说,C2C电子商务与其他传统线下实体行业同样都是商品贸易与商业服务类交易,只是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借助了网络平台这一媒介,使得交易场所由线下转变为线上。但由于目前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还有待完善,传统实业个人经营者与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现代税法体系的税收公平原则。

规范电子商务市场

与传统的商业模式不同,C2C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家只需要遵守互联网和平台运营商的协议规定,通过在线注册申请便可进行各项商品交易经营活动,这导致了C2C电子商务模式存在没有严格进行网络工商实名注册备案的个人经营网店,所以商家在进行商品交易时极少主动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的主动性在难以进行税务稽查的情况下得不到保障。此外,由于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缺乏法律监管以及无法有效征纳税款,大量商家刷单,伪造销量。不仅对消费者权益产生伤害,而且破坏了电子商务市场的平衡。

涉税信息收集难度大

首先,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纳信息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种类和交易方式多变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导致交易信息易被篡改以及难以监管,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捕捉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交易信息,导致税收征纳数据的缺失。其次,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绝大多数都是经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由于各平台对用户的隐私保护,导致了交易信息的封闭和隔绝。最后,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交易发生存在“三个不确定”:一是交易地点不确定;二是交易所归属税种不确定;三是交易时间不确定。这些因素导致税务机关跟踪电商交易的难度增加,即获取纳税主体、纳税环节、地点和税基等信息难度大。

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正式对外颁布与施行,主要内容修订了针对C2C电子商务的统一税务信息登记制度,但其具体规定仍然不够清晰,导致税务机关对C2C电子商务税务征纳缺乏具体的法律指导。第一,《电子商务法》中并未直接对零星小额交易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级税务部门难以有统一的征税标准,且由于网店的开设成本较低,个人经营者可以通过开设多家店铺而分散经营额,以此来逃避税款缴纳。第二,在电子商务税务信息登记制度这方面,虽然目前《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企业应办理税务登记,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由登记时间、地点和相关内容,导致大量的电商企业在设立已久后都未进行市场登记。第三,我国税法中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无法全面适用于C2C电子商务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如采用属人管辖原则,那么境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则为免税,而如果采用属地原则,会出现经营地与发货地不同的问题,导致难以判定纳税地点。第四,现行的税法并没有提出专门条款为电子商务纳税人制定特定的税收优惠,部分传统的扣除项目并不适用于C2C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导致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的纳税积极性并不高。

税负扭曲的现象加重

与传统的交易模式不同,电子商务这类新兴的平台经济使得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分布更加分散,弱化了税收管辖权,突破了税收地域范围限制,税收收入来源地的判断产生争议。我国目前增值税主要遵循生产地原则。根据税法的规定,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即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货物或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产品生产者与服务提供者的固定机构所在地。假设仅在生产环节征收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收,那么税收收入就会被生产地当地的税务部门所征收,然而税负实际上由产品消费地即消费者所承担,这会造成税负扭曲问题突出,无法体现我国税负的税收公平性原则。各地税收竞争加大,导致生产技术落后地区的税收收入进一步流失,不利于解决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互联网技术与监管技术不匹配

在传统交易模式下,税务机关需对纳税人申报的销售收入和费用进行审核,而C2C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使纸质合同、账簿、发票及相关票据电子化,其数据容易篡改,无法保障数据真实性。此外,电子商务交易数量巨大、单笔涉及金额小、参与对象多。在C2C电子商务交易中税务机关对交易账簿、凭证、银行账号等信息化管理仍存在诸多不足。税收人员精通传统税收业务,但他们难以灵活适应互联网新技术、新形式,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业务不够熟练,影响税务工作整体效率。

如今电子商务平台广泛应用了先进的网络技术,商家可灵活定价,导致各企业间可能为了不正当的利益形成不合规的协定,这会加大税收征管部门的工作难度和监管系数,加剧互联网技术与税收监管技术的失衡,以致无法准确衡量具体的网络交易金额和实际贸易类型。

加强C2C电商税源监控

获取C2C电子商务真实的涉税信息可以有效地加强税源的监管,一方面,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电商专用“一户式”纳税人存储档案,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纳税义务人通过登记平台进行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如收集纳税人个人信息、店铺网址、IP地址、网络支付账户等资料,建立“一户式”存储档案后,即可取得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证在电商平台进行营业。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证进行备案,从而获得纳税人真实的税务信息,从根源上堵塞电商企业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与电商平台、银行系统、物流企业等第三方进行信息对接,将各方面的交易信息进行整合,保证资金、信息、物流三者的信息真实、准确,从而使税务机关可以及时获取到实时的涉税信息,防止电子商务商家虚报纳税信息。

明确电商税收管辖权的划分

C2C电子商务管辖权的划分可以将生产地原则与消费地原则进行融合,我国地方政府对于部分税收的收入分配是以生产地原则为依据的。对于生产地原则而言,C2C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不可以简单地按照商家在平台上所注册的地点来进行划分,而是要根据纳税人的管理机构或服务器所在地等划分地域管辖,这就要求税务机关要对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情况与税务登记信息进行对比。另外,除了生产地原则,C2C电子商务税收的管辖权还可以适当借鉴消费地原则,像需求无弹性的这类商品,消费者负担了该商品的所有税负,如果仍全部按照生产地原则来进行征收,会导致各地区税收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而如果采用消费地原则,这可以使消费地的税务部门获得相应的税收收入,提高该地区税务機关对于C2C电子商务征税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健全相关税收政策

完善现有C2C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完善对税源的监管制度,明确C2C电子商务的税收要素,如规范C2C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纳税主体,现有《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电子商务经营者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笔者认为,应当明确界定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标准,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该办法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这一规定为界定《电子商务法》中的“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提供了很好的参照;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税收的代扣代缴,但需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平台代扣代缴的过程,防止C2C电子商务平台与经营者私下篡改交易数据。除此之外还应制定关于C2C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从我国目前C2C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权衡好税收与电子商务之间的关系,做到既不影响C2C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又可以兼顾税收的公平原则。

运用区块链技术优化C2C税收征管模式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高新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区块链技术就是在此背景下的产物,使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发票,商家可以随时随地在区块链基础设备上实现申领、开具、查验和入账发票。消费者可以实现链上储存、流转、报销;而对于税务机关而言,能够实现无纸化和智能化的税务管理。它与以往电子发票的最大区别:发票的开具不再完全依赖经营者,税务机关和消费者都能够参与进来,具有全流程可追溯、信息不可篡改等特点,与发票逻辑吻合,可以有效避免虚假发票,完善发票监管流程,追溯发票的来源、真实性和入账等信息,解决以往在发票流转过程中出现的一票多报、虚假申报、真假难辨等难题。

区块链发票的以上特点正好应对我国目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征管难度得到有效的降低,电商经营者为了少缴税款而故意修改数据的行为不再可行。

培养C2C电商领域税收专业人才

税务征管部门应重视对工作人员的电子商务等新模式的相关业务技能培训,使其更加全面了解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并利用税务部门自身数据丰富、软硬件设施齐全的优势,依据C2C等电子商务模式的特点,划分出征管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税务机关还可定期邀请专家、学者以及电商行业资历丰富人员举办讲座,全方位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对电商平台税收征管的能力,与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新形式接轨。

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是必要的,然而实际征管过程中的问题较多、难度较大。因此我国需要从国情出发,加快完善我国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提高我国关于C2C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征管效率和整体服务水平,运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加强税源监管和优化征管模式,健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政策,提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从而促进我国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项目资助:本文研究得到2021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攀登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云税电商”系统的构建——基于后疫情时代》(项目编号:pdjh2021b0684)的资助;本文研究得到2021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云税电商”系统的构建——基于后疫情时代》(项目编号:202112620003)的资助。]

(本文指导老师:李建英教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杨丰悦.探析C2C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及其途径[J].财会学习,2021(20):129-131.

[2]师颖.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21.

[3]袁媛.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20.

[4]陈志芳,王艺霖.演化博弈视角下的C2C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电子商务,2020(06):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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