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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2-06-04杨茜冯凯娜张钰垚

商业文化 2022年12期
关键词:商品质量规制维权

杨茜 冯凯娜 张钰垚

电子商务随时代不断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出台,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规制。其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也体现出了国家对于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进一步推进了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建设水平与发展质量。

知悉真情权、安全保障权、依法求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所具有的基本权利,而当前电子商务领域仍存在着虚假宣传与商品质量、个人信息与交易安全、消费者维权难成本高等现实问题有待解决。加之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本就具有经济性与社会性的双重属性,其自身的妥善解决就具有更为重要的社会意义。故有必要进一步针对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相应规制,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相较于传统商务模式,电子商务具有显著的虚拟性特征。其交易过程区别于传统线下交易活动,交易双方全程于线上完成整个交易过程。此特点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带来了尤为明显的便捷性优势。该交易模式打破了传统线下商务模式的时间与空间限制,综合呈现多种商品信息,极大地缩短了消费者商品浏览用时,信息交流便捷,线上交易流程完整,整体交易效率得到有效提升。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对于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取得或接受服务后,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依法享有的权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是推进我国社会经济与法治建设发展的重要部分,对我国经济行业与社会建设起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立法保障,伴随着时代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在不断推陈出新。

我国电子商务于二十世纪末发展至今已迈入高速增长阶段,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交易规模持续增加。同时,对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也在不断发展,2018年《电子商务法》出台对电子商务进一步完善与细化相应规制。当前,电子商务领域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应规制与体系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与现实问题,由此也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电子商务领域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发展与解决步入了新的阶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与细化针对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制。

虚假宣传与商品质量问题

在现代技术发展的推进下,电子商务显著提升了信息交流的便捷程度,从而推进了商品宣传效果的加倍放大,营销投入与商品质量保证两者所带来的短期利润差别对比也越发明显。对于进行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而言,电商领域同类产品激烈,若无相应的利润支撑难以得到持续的发展。而此时大力侧重商品营销,就成为了商家短期利润有效提升的一条捷径,有关注即可带来消费量。长此以往,用脚做产品、用心做营销的现象在电子商务领域也体现得越发明显。由此也带来了大量的网红商品或网络爆款相继被曝出商品质量问题。

在营销与宣传的作用下,商品口碑营销工作与实际商品质量保证工作逐渐割裂,实际商品质量也越来越无法从商家所营销宣传的商品口碑当中体现,整体电子商务行业更偏向于注重商品营销,而非商品质量。商品实际质量与商品营销宣传所述不符,使得消费者在收到货物之后花费大量成本进行退换,消耗时间与精力。导致商户信誉明显下降,也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与良性循环。

同时,虚假营销与商品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保护对电子商务行业整体水平提升具有重要意义,而现如今的虚假宣传与商品质量问题对知悉真情权已造成了明显的损害,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知悉真情权,促进电子商务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整体提升,需要进一步针对电子商务领域内虚假宣传与商品质量问题进行规制。

个人信息与交易安全问题

个人信息安全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紧密相连,目前个人信息安全与交易安全问题越发为社会所广泛关注,人们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与交易安全的重视也在不断提升。信息时代互联网已紧密连接千家万户,而由于信息保障不健全以及相应的技术或规制漏洞使得一定数量的个人信息于网络之中未得到较为有效的保障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也更体现出电子商务领域个人信息与交易安全问题尤为凸显。消费者个人信息与交易安全的问题,本质上是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權的侵犯。目前,我国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个人信息与交易安全问题的相关立法规制仍在不断发展,但仍然存在着个人信息泄露与交易安全保护有待提升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要进一步完善针对电子商务领域内个人信息与交易安全问题的相应规制。

消费者维权难

传统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建设经历了较长的发展过程,而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时代背景下具有新的特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问题也在不断显现并且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因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确定性,提升了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不利于电商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更不利于电商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消费者维权难问题本质上是对消费者个人依法求偿权的侵害。为了有效保护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针对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维权难问题的相应规制。

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目前,电子商务行业不断发展,而该领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其发展的重点凸显问题,该问题在时代背景之下也在不断延伸。过去消费者权益保护经历过曲折式推进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发展的今天,虚假宣传与商品质量、个人信息与交易安全、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等现阶段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仍有待解决,通过完善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措施,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断改善与电子商务行业环境的建设提升,将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推进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领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对行业整体完善与水平提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完善电商体系下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与构建,从电商平台源头入手,完善平台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细化与完善行业内电商平台建设,形成良性循环,从而推进整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推进社会经济与法治建设

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相得益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电子商务角度入手,着力探索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经济与法治双重建设意义。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推进社会经济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而同时电子商务行业视角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同时涉及《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通过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目前所具有的虚假销售与商品质量、个人信息与交易安全、消费者维权难等现实问题,从法治视角对症解决,对社会法治完善建设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细化与完善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制,有助于推进社会经济与法治建设的完善与发展。

完善相关法律规制

知悉真情权、安全保障权、依法求偿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三项基本权利,该三项权利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电子商务领域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多部法律,相应法律规制的完善对于上述出现于电子商务领域内的三大现实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作用。故对于进一步细化与完善虚假宣传与商品质量、个人信息与交易安全、消费者维权难的相应法律规制刻不容缓。结合现实问题,进一步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进行完善与细化,强调有关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宣传、销售等过程中的相关治理责任,重点精准解决现有法律体制下电子商务领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完善现有法律规制体系,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内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制的完善与进步。

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政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过程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能够为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建立起一道有力的屏障,过去针对传统销售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于实践之中经历不断地完善与细化。而伴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领域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呈现出更多新的特征,更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与时俱进,结合现代电子商务的特性与特点分析其具有的优势以及目前管理体制下所具有的漏洞,进行针对性管理,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与特性。同时,运用监管的有力屏障,为消费者于电子商务领域内的消费活动扫清后顾之忧。《电子商务法》第8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38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格资质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笔者认为,当前针对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更加侧重于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管理。从实际角度出发,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数量居多且规模日益扩张。若各电子商务平台放任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极易造成实际管理工作与问题解决的低效性与不彻底性。而从电子商务平台监管的力度加强入手则会使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升。一方面,通过加强对于平台的管理力度,倒逼平臺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应侵权行为的管控与规制;另一方面更能以平台角度推进行业自律的完善与发展。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提升可有效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入手。事前针对平台内经营者虚假宣传与商品质量开始着重监管,明确相关标准,细化实施规范体系;事中针对交易过程当中涉及的交易信息与个人信息安全进行重点规制与管理,充分保护个人信息与交易安全;事后针对消费者维权的标准及要求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充分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以此三方面强化政府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与质量的发展与提升。

推进社会公众参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对于消费者群体的权益保护,但首先更是对于消费者个人的权益保护。要推进社会整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提升,社会公众个人的参与必不可少且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实践中存在相当数量的社会组织正致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其多数背靠政府支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且重要的社会作用。现阶段电子商务领域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呈现新特征,更要求相关组织及个人维权能力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而其中公众参与的推进与维权的水平及能力提升必不可少。过去存在相当数量的个人在电子商务消费活动中自身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犯时选择不维权等消极态度与方式,这无疑对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推进是不利的。为了促进个人维权能力的提升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的发展,着力推进社会公众参与将进一步助力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

推进完善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势在必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内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仍存在相应的问题,其中虚假宣传与商品质量、个人信息与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尤为明显。不同程度上对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安全保障权与依法求偿权的有效行使造成了一定阻碍。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于电子商务行业整体健康发展,助力我国经济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完善与发展。应当进一步细化与完善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制,进一步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体系,最后推进相关社会公众的参与,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助推电子商务行业良性循环发展,最终推进我国社会经济与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提升。

(华北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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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杰,黄滟秋,周学贞.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状及对策建议[J].西南金融,2018(03):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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