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产教融合命运共同体赋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2022-06-02冉云芳
冉云芳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新时期我国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是培育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内在要求。但在实践中,产教“融而不合”,校企“合而不作”等问题凸显。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法”)首次用“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多次强调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并将其作为保障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新法从办学主体关系、模式选择、时代内涵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对产教走向深度融合做出了目标指引,赋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助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产教融合命运共同体。
第一,新法理顺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多元办学的主体关系。坚持多元办学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经验,但实践中存在的各级政府统筹力度不够、行业组织作用未发挥、企业主体地位未形成等问题,影响了办学资源的使用效率。新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从管理体制上明确了产教融合各方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和义务,优化整合了职业教育资源。一是理顺了各级各部门关系。新法明确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领导,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统筹、督导评估等职责范围。二是新法充分发挥了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等资源优势,围绕提高供需匹配度、提供前沿信息咨询、参与质量评价等内容组织协调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三是新法明确了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地位,积极推动企业主动、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并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同时,新法还通过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其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固化企业参与职责。
第二,新法提供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多元办学的模式选择。经过多年实践,我国职业教育呈现出订单班、产业学院、现代学徒制等多元化办学模式,但总体看来,现有模式缺乏稳定的运行机制,校企协同育人培养模式尚未根本形成。在此背景下,新法提出了校企合作的多种模式,为产教融合指明了方向。一是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可通过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开展合作。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主体可以通过建设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这一形式进行合作。三是鼓励和支持企业,特别是鼓励产教融合型企业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以工学结合的方式开展学徒培养培训。四是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可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五是职业学校可以聘请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并通过设立工作室参与校企合作。
第三,新法赋予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多元办学的时代内涵。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内容和形式比较单一,且合作多是基于“私人关系”或企业“品牌效应”,较少基于校企双方的真实需求。新法明确了各参与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可提供的具体内容,赋予了校企合作新的时代内涵,有利于提高校企合作内容的供需匹配度。一是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联合举辦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是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主体与职业学校开展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与课程设置、学习资源及教材开发、教学设计与实施、教学方式与管理创新、教学质量评价与教师培养培训等人才培养全过程的合作,同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等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领域的合作。三是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要为普通教育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与职业体验,为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提供支持和指导,促进普职协调发展。
第四,新法制定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多元办学的激励机制。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政策上取得较大突破,但仍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效应有限、受众面小、缺乏配套措施等问题,执行效果差强人意。新法从金融、财政、土地、税收等多角度健全保障制度,有利于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及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保障格局。一是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提供奖助学金、生均经费补贴等措施予以分类奖励、补贴和支持。二是对符合条件认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提供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三是对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五是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按一定比例用于支付相关人员的劳动报酬或做为绩效工资来源,加强校企间人员的合理流动与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