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2022-05-31王凡
王凡
2019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政协联组会上指出,“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当前,最突出的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保障问题,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按照天津市领导的指示要求,市政府参事室组织调研组围绕新就业形态进行专题调研,就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一、新就业形态发展情况和主要特征
新就业形态是指在新技术、新经济和新业态发展的推动下,借助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品和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就业形态。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以新就业形态出现的员工623万人,同比增长4.2%,平台带动的就业人数7800万人。天津市《2019年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本市网约车、网上外卖、网络购物等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渗透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本市网约车使用率51%,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0.9个百分点,网上外卖使用率达到53%,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9个百分点,在线教育用户使用率达40.6%,比上年增长13.6个百分点。网上支付用户使用率达到86.2%,较上年提升12.6个百分点,网络直播用户使用率达60.1%,较上年增长9.2个百分点。
从全国和本市新就业形态发展情况分析,其主要特征:一是实现了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实时匹配。新就业形态改变了传统的“企业+雇员”的就业形态,进而形成了“平台+个人”新型就业形态。通过劳动供给与消费需求的实时匹配,实现了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就业模式。二是新就业形态表现为雇佣主体虚化,脱“实”变“虚”。平台企业由“看得见”向“摸不着”转变,更多地体现一种“中介化”的特征。勞动关系由传统就业的企业与职工为“双主体”变为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平台企业、消费需求方的“三维度”,劳动关系难以界定。三是由规制劳动转变为灵活多样的新职业。新就业形态具有无组织边界劳动、工作时间自由、工作地点灵活、劳动报酬依据网络市场竞争定价等特点。这种就业方式提供了无穷无尽的创造力和市场空间,公众号、小程序、微信支付、企业微信等四种新生产工具,是吸引年青人,特别是大学生就业的主要工具,新媒体运营、社群运营、短视频运营、用户运营等越来越受到青年人的青睐,日益成为“大容量”的就业载体。四是劳动生产率和社会效益明显提升。平台企业通过网络平台配置劳动力资源,节约了招聘成本、管理成本,他们采取大数据手段对劳动定额进行测算,优化劳动报酬的支付模式,实现劳动成本的最小化,通过AI深度学习,迭代运算和智能化系统调度,实现劳动效率最大化。五是深刻改变了人们对传统就业观念的认知。新就业形态赋予灵活就业新的内涵,在流动性、自主性等方面更有优势,让我干变我要干,我的工作我做主。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为新青年就业群体实现自由职业提供了示范。
二、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趋势和面临的短板
1.政策法规上尚有盲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职业伤害、劳动保护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缺乏相应法律的保护。法院在处理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时,一般先要做劳动关系认定,依据从属性的判断标准,采取实质审查的原则,认定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然后才能就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益进行裁判,权益保障缺乏法律依据。
2.社会保障制度尚有空白。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针对正规就业而设计,强调缴费上企业和员工的共同责任,其中企业承担了大部分缴费责任。但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与网络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网络平台无须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待遇,相应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障出现“空白”。
3.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缺乏组织支持。新业态的平台企业中,劳动提供者流动性较大、工会力量薄弱、相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频受侵害,工会法提出的工会应该帮助、指导劳动者或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议机制、订立集体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益,对于新业态群体尚未提到议事议程。
4.公共就业服务还不能完全适应。随着新经济新业态快速发展,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就业形态吸纳就业增多,公共就业服务模式亟待创新升级。目前的短板是,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智能化水平还不高,网络服务内容单一,缺乏精准识别、智能监测、全程监管。
三、推动新就业形态发展主要对策建议
1.顺势而为,包容扶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新就业形态是伴随着科技进步、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全社会要为新就业形态发展营造一流环境。要顺势而为,顺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发展态势,顺着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客观规律,顺着疫情常态化和人们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新要求去鼓励支持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坚持包容、宽松、善待、扶持的理念。包容新就业形态发展中存在的不规范的问题,政府管理部门要慎用处罚措施,善待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要引导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只做平等性、规范化发展倡导,不做强制性约束和严格管制,在引导平台与劳动者双方协商、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培育壮大平台企业,扶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保护促进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行稳致远、茁壮成长。
2.精准扶持,拓展新就业形态发展空间。本市在全国率先扛起智能科技产业大旗,连续举办四届世界智能大会,全面布局智能科技产业,为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提供良好机遇。要升级加力数字经济的发展,聚焦打造标杆性数字化工厂和商业体,推动上“云”用“数”建设产业互联网,积极发展在线文娱,加速发展不接触经济,创新发展数字化出行,优化发展在线教育,探索发展在线研发设计,提升发展在线医疗。升级加力平台企业发展,做强做大云账户、猪八戒、滴滴、美团、顺丰、掌上天津等优势企业。根据平台服务人数和内容,向平台企业提供服务补贴和奖励。建立平台企业招商指导目录,开展具有针对性“一对一”登门招商,着力引进以信息化为支撑的数字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等产业形态落户津门。升级加力对中小微平台企业免税、减费、增贷、专利、补贴等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出台“新就业形态发展支持计划”,对带动和稳定就业效果好、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的平台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体现人本理念,倡导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和谐共存的关系,创造新经济新业态,催生新岗位新职业。
3.补齐短板,切实维护劳动保障权益。与传统就业方式相比,新就业形态在工作方式、组织方式、分配方式、契约方式等方面都表现出较大差异。而本市现行的劳动用工法规,都是依据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就业和稳定用工进行设计和规范的,对于新就业形态有诸多不适应之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普遍面临劳动关系难认定,劳动者权益难保护,劳动争议难处理等短板问题。
解决短板问题,不能削足适履将新就业形态嵌入到现行劳动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而要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大胆突破,“另起炉灶”,进行制度创新,为新就业形态创设量身定制一套简单明了劳动用工规范,重点明确。一是报酬方面,建立劳动报酬实时给付制度,即需求方在获得服务后向平台支付服务费,平台在扣除一定比例抽成后,即将报酬支付给劳动者。抽成比例要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小时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建立强制休息制度,为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抑制过度疲劳,政府应规定,对于每周在线时间和实际工作时间达到一定限度的劳动者,平台必须强制其下线24小时。三是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安全保护制度,把定期对从业者开展交通安全、职业防护、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明确写入平台服务协议的法定条款。建议通过相关程序,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形式,对新就业形态服务合同的概念、平台企业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提供法律保障。
4.提供保障,加快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本市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即各种类型的就业者都有渠道参加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然而,现实情况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率还不高,甚至是空白。鉴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承担着更多的风险,特别是派送、上门等需要劳动者提供定点服务的领域,几乎是劳动者承担所有基于移动而产生的事故风险。按照“急用先立”的原则,建议我市尽快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按照“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管办分离”的原则设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作为强制性的保险制度,网络平台公司必须投购职业伤害保险,起步阶段,按照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原则测算资金需求,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采取政府招投标的形式,确定若干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一揽子服务,使我市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得到高效、便捷、可持续的职业伤害保障。
5.强化服务,为新就业形态发展保驾护航。根据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应该打造全方位公共智慧服务体系。一是健全完善平台企业服务体系。加强行业组织建设,要制定行业规范,倡导行业自律,指导企业增强责任意识,引导企业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优化利益分配机制。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具。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逐步建立“黑名单”制度,与信用中国(天津)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机制。二是建立完善智慧型服务体系。实现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精细化、便捷化、高效化的服务。通过数据整合,建立精准识别、智慧感知、智能监测,全程服务的信息平台,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提供岗位信息、技能培训、法律咨询、政策经办等服务,使新就业形态人员同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三是建立健全第三方服务体系。要重视和发挥云账户等大型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全链路对接零散商户的中枢作用,支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第三方服务通过提供智能硬件、数据平台、線上服务等方式帮助小微经营者进行数字化改造,赋能转型发展为新的商业模式。充分发挥第三方在简化用工流程和用工过程中费用结算、税务申报、法律咨询、纠纷解决等方面的作用。
(作者单位: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