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惩戒辅导矫治机制构建探析
2022-05-30林秋贵
林秋贵
[摘 要]辅导矫治作为学校教育惩戒的重要方式,在实践推行中遭遇了认知层面上理性定位缺失、责任主体层面上边界模糊、执行层面上保障不力、专业评估层面上风险显现等问题。为此,在遵循利益保护最大化、亲职、合法性、教育性等原则基础上,必须构建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机制,以保障辅导矫治的有效性和科学性。通过构建辅导矫治理念认知宣传长效机制、多元责任主体协商机制、全方位运行保障机制、专业性评估机制等工作载体,可促进学校教育辅导矫治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教育惩戒;辅导矫治;机制构建
长期以来,教育惩戒问题都是教育领域中争议颇大的热点问题。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一次明确规定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辅导矫治,本质上是一种育人方式,直面回应了全社会关切的问题。《规则》按照分类分层方式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种类型,并规范了学校教育惩戒权力,提出辅导矫治的适用范围,做到最大限度宽宥、关爱、理解和尊重学生,真正体现了立德树人的本质内涵。
辅导矫治是指对教育惩戒对象的不良行为和人格缺陷进行干预调整,重塑健全人格的过程。辅导矫治是学校教育的本体功能,科学有效的辅导矫治不仅能够帮助严重违纪违规的学生矫正其不良行为和心理偏差,维护家庭和谐和校园教学秩序,还可以緩解未成年人的犯罪态势,促进社会稳定。可以说,辅导矫治就是临界预防或事前预防的一道重要防线。然而,近年来,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学生盗窃诈骗、校园网络赌博、学生人格障碍或精神疾患等问题频频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学校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往往不是矫枉过正,就是被卷入舆论漩涡当中束手无策转而寻求警察介入或法律代劳,这些问题都折射出学校教育辅导矫治功能处于瘫痪或严重缺失的状态。因此,建立健全学校教育辅导矫治机制势在必行。
一、学校辅导矫治工作的实践困境
《规则》的颁布是推动辅导矫治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契机。但一直以来,辅导矫治都是学校教育的薄弱环节,很多学校在实际教育过程中始终重智育轻德育,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校升学率,忽视了对未成年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1]辅导矫治作为面向个体的特殊教育,一直被视为一种边缘性教育方式,并未获得足够重视,在学校资源分配上更难获得支持,以至于在实践推行中遭遇困境。
1.在认知层面上理性定位缺失
许多学生、家长和教师不能清楚地认识辅导矫治,混淆了专门人员辅导矫治和专门学校辅导矫治二者的概念。专门人员辅导矫治是学校专业人员通过专业化手段,为矫正严重违规违纪的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的不良心理和行为问题,重塑其健全人格而进行的系统性教育影响活动。适用范围是一般学校,目的是正确引导学生回归校园,具有保护属性。专门学校辅导矫治则是通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管理方式,在专门场所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的专业化矫正治疗,适用范围是专门学校,目的是感化挽救,具有强制属性。[2]现阶段,由于理性定位缺失导致处理方向错误的个案屡见不鲜,有些学校甚至将严重违规违纪学生与有着较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学生集中在一起,以至于产生“交叉感染”,造成过度矫治或者矫治缺位,成了一笔糊涂账。
2.在责任主体层面上边界模糊
学校、家庭、社会是未成年学生教育的责任主体,合理分担责任是各方应尽的义务。然而事实上,无论是学校还是家庭,对于辅导矫治学生的焦虑情绪有增无减,难以把握好“度”,习惯性地把学生辅导矫治工作当成丑事或者烫手山芋,同时受一些错误观念影响,许多学校教师、家长都“讳疾忌医”,对辅导矫治回避拖延甚至视若无睹,最终导致具有问题行为的学生缺少正确管教,埋下祸根。因此,如何划分家庭与学校责任边界并让其承担相应的职责,是顺利开展辅导矫治的关键。
3.在执行层面上保障不力
辅导矫治工作是一项专业性、严密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然而工作保障、重视程度与规范化要求差距甚大。[3]一是专业人员匮乏。辅导矫治工作要求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既要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又要拥有一定的实务经验,但目前兼备两种素质的师资还远不能满足辅导矫治工作的开展,多数是由政教行政技术人员承担,即让行外人干行内事,严重降低了家长对辅导矫治专业的认同度。二是缺少专业辅导矫治场所。许多学校规划建设了漂亮的教学设施、行政大楼、宿舍楼等,但对用于开展未成年人辅导的专门场所和设备则重视不够,相应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三是缺乏专项经费支持。特别是在偏远山区学校,教育经费只能满足基本教学活动的开展,用于开展辅导矫治的经费更是寥寥无几,使得辅导矫治专业发展缺少内在动力。
4.在专业评估层面上风险显现
专业评估是辅导矫治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但在现阶段,专业评估工作开展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4]一是缺乏专业标准带来的道德风险。专业标准是辅导矫治工作专业化的集中体现。目前,学校教育辅导矫治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先例可循,至今我国尚未制定出专业、系统的学校教育辅导矫治工作评鉴标准,导致辅导矫治缺乏权威性,可信度不高,难以得到家长的支持和信赖。同时,由于无法给专门人员提供专业依据与支撑,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管,使得专业伦理道德风险凸显。二是专业评估工作还处于偶发、散点状态,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制度安排,缺乏对工作流程和方法体系的明确规范,导致辅导矫治工作与外部专门学校的无缝对接难以有力推进。此外,一些学校直接参照专门学校的做法,也可能遗留很多问题,带来法律风险。
二、学校辅导矫治机制构建的原则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实施辅导矫治,可能会存在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风险,因此,学校在构建辅导矫治机制时,应当注重基础性和原则性规定,以其为机制构建的基本指引和方向。
1.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规则》都强调,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5]这一原则虽然在实践中会导致争议冲突或多元化的道德价值等不确定性问题,但其内涵与精神是辅导矫治机制构建必须遵循的最高原则。该原则纳入辅导矫治机制当中,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应当最大限度地给予维护;二是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必须高于其他利益。
2.亲职原则
亲职原则是指构建辅导矫治机制时,未成年人的父母必须履行义务,行使亲权,参与到制度的设计与修订当中。[6]具体包括以下三个层面:一是家庭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道屏障,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功能;二是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在孩子的教育目标和方向上应该保持一致,协同合作,发挥整体教育作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三是家庭教育不能缺位,家长要和学校一起共同承担起教育培养孩子的义务,不能推诿,甚至放弃自己的监管责任。
3.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构建辅导矫治机制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该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辅导矫治的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专门人员在辅导矫治时必须具有从事这项工作的相应资质,具有职业操守,辅导矫治的方式方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不能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辅导矫治的程序要合法,程序正当才能够保证实体正当,专门人员在开展辅导矫治之时,如果法律对程序有所规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执行。
4.教育性原则
教育性原则是指辅导矫治机制要有一定的目标性和方向性,以引导辅导矫治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中小学生尚处于身心健康发育、人格独立发展和社会化能力形成的关键时期,具有思想不成熟、模仿性强、行为方式情绪化、逆反心理强、可塑性大等特点。教育者应根据其心理发展特点,立足于“教育、关爱、感化、挽救”的方针开展辅导矫治工作,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使辅导矫治的过程和目的充满仁爱和人道精神。[7]
三、学校教育辅导矫治机制构建
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推行辅导矫治,在坚持利益保护最大化、亲职、合法性、教育性等原则基础上,还必须构建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机制,以保障辅导矫治方式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促进学校教育辅导矫治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1.构建理念认知宣传长效机制
帮助未成年学生及家长正确认知辅导矫治理念是最基础的环节,必须开展广泛、深入、持续的普及教育,形成理念认知宣传长效机制。一是加强对辅导矫治概念及相关理念的宣传。虽然随着《规则》的颁布,辅导矫治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多数人对辅导矫治概念的理解只是停留在表面,甚至有所曲解。因此,通过宣传教育可转变学生及家长对相关概念的认知偏见和谬误。二是坚持分类教育、有序引导。针对未成年学生可能存在的人格缺陷以及成长过程中的心理行为特点设计主题教育方案,开展分类分层、主题鲜明的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学生和家长的相关意识和能力,提升辅导矫治工作的传播力和公信度,从而吸引更广泛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支持。[8]三是要善于运用新媒体矩阵扩大宣传覆盖面,深入挖掘宣传教育资源,强化正面引导,持续提升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有效性,为学校辅导矫治工作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构建多元责任主体协商机制
《规则》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拓展了教育惩戒执行多元主体参与的空间,以更民主、开放的态度,鼓励更多社会成员参与到学校教育惩戒活动中。辅导矫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对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辅导矫治,单打独斗解决不了问题,必须整合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因此,应推动辅导矫治责任主体由单一性向多元化转变,厘清学校、家庭、社会公众的职责与边界,将学校意见、家长意见、学生意见都纳入学校教育辅导矫治体系,形成平等参与的对话协商机制,并确保多元责任主体有效参与和监督,赋予和保障各类主体在学校教育辅导矫治实践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辅导矫治效能的最大化。[9]同时,还要建立亲职教育辅导制度,从学生和监护人两方面双管齐下,既对产生严重问题行为的学生本人实施辅导矫正,也要对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辅导与帮扶。
3.构建全方位运行保障机制
要做好辅导矫治工作,还需要人、财、物、事等全方面的运行保障。一是加强专门人员队伍建设。健全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设置严格准入条件与标准,要求这些专门人员取得资质才能从事辅导矫正工作,同时学校应该给予相应的编制和岗位以确保人员稳定。与专门学校、专业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对相关人员进行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完善职业培训体系,实现专业人才队伍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加强专业性场所建设。《规则》明确规定学校必须安排专门场所用于辅导矫治。辅导矫治需要在一个隐秘、安全、不被打扰的空间进行,这是对未成年学生个体隐私权和人格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因此,场所应该纳入学校建设整体规划,并加大专业设施设备投入,为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打下物质基础。三是加强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督促落实,使辅导矫治工作有制度可依、有制度必依。有条件情况下,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辅导矫治机构,以推进各项工作真正落地。
4.构建专业性评估机制
专业性评估是检验辅导矫治工作是否有效、科学的重要依据。针对当下工作存在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首先,必须尽快制定规范、统一的执业基本准则与专业技术标准。为此,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专业机构进行讨论研究以达成一致性意见。同时,培养一批熟悉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等知识的人才,组织其积极参与专业准则与标准的制订,并将其纳入辅导矫治工作体系中。其次,开发实施方案和方法工具系统。注重分类分层,制订符合现实需要和特点的实施方案和计划,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量表开发,开展验证研究,确保量表的信度和效度,提高评估结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最后,建立辅导矫治效果360°反馈评估系统。在操作上,由与教育惩戒对象有密切关系的多元主体(包括教师、同伴、父母等)对其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综合评价,并通过循环评估结果的连续跟踪记录,帮助学生进行科学的自我评价,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梦雪.《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评析[J].教师教育研究,2020(02):57-62.
[2]肖建国.法治视角下的专门学校办学定位探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0(01):6-12.
[3]叶飞.关于教育惩戒问题的几点思考[J].中国德育,2020(09):15-18.
[4]申素平.教育懲戒立法研究[J].中国教育学刊,2020(03):37-42.
[5]毛洪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3.
[6]盖笑松,王海英.我国亲职教育的发展状况与推进策略[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6):154-158.
[7]金春彪.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矫治制度研究——以工读教育为视角[D].上海:复旦大学,2008.
[8]刘若谷.低龄触法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研究[D].烟台:鲁东大学,2017.
[9]龙丽达.“罪错”青少年行为矫治对策探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6.
(责任编辑 姚力宁 校对 郭向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