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治理下网络理性参与机制构建
2017-01-24张天民艾晋韩沛锟
张天民+艾晋+韩沛锟
摘要:互联网地位和网络舆情影响力的持续上升为社会带来了新的风险。目前我国网络参与现状不容乐观,网络非理性参与较为普遍。这种非理性声势的蔓延不利于公众的有序参与,为风险社会治理带来严峻挑战。文章基于“协同治理理论”,构建了“网络风险协同治理模型”,并着重剖析了网络理性参与机制的主体职责与运行条件,进而在社会多元主体互动参与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安全、和谐、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风险社会治理;网络理性参与;机制构建
一、 风险社会治理与网络参与
最早提出“风险社会”概念的德国学者贝克认为,风险社会是现代化不可避免的产物。现代工业文明的技术发展在带来物质繁荣的同时,也具有“潜在的副作用”,并最终致使风险社会的出现。最为突出的是,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为风险社会治理提供了便利,同时又产生新的威胁。一方面,社会风险有很大一部分通过网络反射并加剧其本身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网络社会高度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对传统的风险治理手段形成冲击。风险社会治理模式亟待创新,尤其要对网络理性参与和网络非理性参与进行区分,因势利导地应对公众网络参与。
网络参与的质量取决于网民、网络媒体以及政府的理性参与。理性是一种经由冷静思考和利益权衡,兼顾个人追求和外部约束的价值观念。网络的理性参与即网络参与者在审慎的态度和冷静的思考下,基于个人理智的判断,以符合道德和法律规范的方式表明自己的观点、抒发正常情绪的行为。理性参与下的舆论具备客观性、科学性、非情绪化的特征,既能切实表达个人观点又不攻击他人合法权益,能够形成一种稳定又不乏弹性的舆论场。其中,公众的网络理性参与有利于发挥网络参与的“自我议程设置”功能对风险治理的正面的影响。首先,网络议程设置弥补了传统媒体议程设置视角的局限。网络参与“可以给予合乎正当性的特定类型的人物及事件以显著关注,赋予其社会地位,从而改变不同群体之间力量差异过大的情况,也间接改变了风险分配的情况”,使潜在的风险得到及时规制。其次,网络议程与传统议程的融合促进公众议程进入官方政策议程,从而增进政策制定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相较而言,网络的非理性参与,加剧社会矛盾,增加了风险社会治理的难度。非理性指有别于理性的精神因素。网络的非理性参与主要有如下形式:谣言散播、反应过激和情绪化宣泄等。它通常发生在参与者“知道但不知晓”的情况下,尤其在利益分配上公众缺乏表达渠道,累积的不满情绪易于以非理性的言语或行动表达出来。这种非理性表达,尤其是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情绪化言论,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威胁,乃至僭越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为风险社会治理带来严峻挑战。
互联网时代的风险社会治理很大程度受到网络理性参与与非理性参与的博弈的影响。两者的博弈,归根到底是网民、媒体、政府的博弈。博弈的结果受到各主体间冲突、参与者素质以及参与平台的客观环境的影响。网络理性参与的程度受到参与主体的特征(如性别、年龄、收入水平、职业类型、城乡居住、兴趣爱好等)、参与的方式(如微信转发、论坛发帖、微博等)、参与的意愿、诉求的领域、网络媒体和政府机构职能发挥的程度的影响。互联网时代风险社会治理,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强力措施,同时也需要媒体和受众的道德他律或自律,构建理性的参与秩序。
二、 网络理性参与在风险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1. 预知和预防社会风险发生。网络的理性参与能够在可控时空范围内暴露潜在冲突,凸显风险特征,从而降低了政府风险识别的难度,提高了风险预判能力。政府可以根据网民的言论进行更全面的风险评估,从而制定更为合理有效的防范策略。参与者理性、有序的网络参与,也极大地避免因参与秩序混乱导致的不可控风险。政府作为风险治理的主要主体,面临艰巨的治理责任,而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协力明晰问题并缓解政府行政人员处理突发事件的压力,共同推进快速、有序、有效的危机应对。
2. 反馈和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冲击。风险的定量评估一般要从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两个方面考虑。第一,风险识别和预防能力提高,可以缩短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反应时间。网络媒体和政府可以根据反馈的消息在最短的时间内理清真相,给予公众合理的解释。危机突发事件往往是媒体和社会报道与关注的焦点、热点,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助于减少社会谣言,引导舆论,稳定人心,使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第二,网络的理性参与有助于抑制不安因素扩大的态势。面临突发事件,理性的言论传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大众的过激言论与行为,有效抑制更多风险点的产生和舆情危机的扩散。
3. 处理和修复社会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矛盾宜疏不宜堵。危机出现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缺乏一套完善的危机应对机制。社会危机事件的有效应对,有助于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网络理性参与可以帮助政府部门真正了解社会公众的态度,为完善政府政策提供较全面且真实的信息,有效维护并保障公众权益。网民的理性参与也可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参考,增进彼此的互信。
三、 网络理性参与机制的构建
网络参与的失序是网络舆论偏离规范的根本原因,构建网络理性参与机制显得尤为迫切。该机制的构建目的在于引导公众以更加理智、负责任的态度进行网络参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转化非理性声音,提高公众网络参与的质量,切实推进风险社会有效治理。
1. 理论基础。网络理性参与机制的构建即要设计可有效引导和规范网络参与的路径,使社会会秩序处于相对稳定且协调的状态。在此,笔者重点以“协同治理理论”为机制构建的理论基础,尝试构建融合网络公众、网络媒体和政府三方主体的“协同治理模型”。
协同治理是指通过建立、指导、促进、运行和监督跨部门的组织安排来解决由单一组织或公共部门难以解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整个过程。相对于一般意义的公共部门管理而言,协同治理着重考察来自两个及以上部门独立实体间的共同努力、相互期望和自愿参与以及由此带给公共管理企业的机会。它聚焦于建立、指导、促进、运行和监督跨部门的组织安排的整个过程。协同治理具有以下要求。第一,适当的冲突解决程序和对策应被设计到协作关系当中,以缓解低效或失灵的问题,尽可能取得各方满意;第二,各主体在问题应对方面存在能力差别,各主体的相对贡献应得到适当的衡量和认可,以维持有效的协作治理安排。
协同治理在风险治理上有天然优势。首先,协同治理在平衡多个组织或部门的不同利益诉求上能够提供实现“在最大化社会净收益的同时补偿输家的原则”的机制,同样可以有效平衡网络参与中,网民、媒体和政府三方的利益诉求;其次,协同治理的灵活性使其在处理复杂公共问题优势明显,适用于应对网络社会风险治理。因此,以协同治理理论为基础的网络理性参与模型构建具备推动网络参与秩序规范化的潜力。
2. 模型建构。“网络风险协同治理模型”如下图所示。在理性参与机制下,政府、媒体和公众应该形成良性互动的“协调与信任”关系。网络理性参与机制始终作为各方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准则,对所有参与主体的行为都具约束力。各主体互动的同时也对参与机制进行补充和完善。
该模型的参与主体包括网络公众(包括网络良知倡导者、网络精英志愿团队等)、网络媒体、政府监管机构。三方主体既相互协调,又互为补充。
(1)从相互协调的角度。网络公众监督政府工作的效率和重心,对政府的工作绩效做出客观理智的评价;政府监管机构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公众的不满或质疑,适度管制公众不合理的或具恶劣影响的非理性言论;网络运营媒体及时控制网民非理性情绪的蔓延,引导理性的舆论导向;公众对网媒的工作予以评价,利用市场机制选择和淘汰不良网络媒体;同时,网络媒体作为民意汇集点,有责任向政府反馈民意,并有效监督政府行为。媒体也有责任协助政府进行正当的网络监管,形成一种“受限制的互动状态”。
(2)从相互补充的角度。网络公众最主要的责任是发挥网络社会良知倡导者和精英志愿团队的影响力;网络媒体“中间人”角色功能需要充分发挥,为公众与政府提供顺畅沟通的平台;政府监管机构要为网络媒体设立相关规范和要求,并为其长远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
(3)网络理性参与机制是模型的核心。网络公众、网络媒体和政府监管机构三方主体同时受该机制的调控,按其规范进行协调互动;三方主体及时将信息变动情况反馈给机制,保证机制得以修正和完善(各主体职责整理如表1)。
四、 多元主体互动:网络理性参与机制的运行
“网络理性参与机制”的有效运行,关键在于责任的明晰与落实,切实将自上而下的政府治理体系与自下而上的网络参与机制相结合,实现治理风险责任多主体分担,保障责任落实。以下试从三方面阐述网络理性参与机制运行的条件。
1. 倡导网络参与公众的道德和社会责任。
第一,网络良知倡导者的责任。网络良知倡导者是指那些具有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的网民群体。应充分借助良知倡导者们的潜在力量,通过其个人的交际网络,广泛传播道德自律的责任观念,逐步将理性参与内化为是网络参与的准则,营造网络舆论场的理性氛围。其中,网络良知倡导者要以身作则,主动辨析网络中不真实、不理智的言论,竭力传播正确、真实的信息,通过富有道义感的行为感染他人。
第二,网络精英志愿团队的责任。公众不具有专家所具备的专业素养,主导网络舆论的权力仍在少数知识精英和经济精英手中。网民中一部分知识精英可以联合组成“网络精英志愿团队”。网络精英志愿团队既包括自发形成的“意见领袖”,也包括作为官方代表的专家或者其他具有话语权优势的知名人士。该群体的观点大都是理性的负责任言论。需强调的是,“网络精英志愿团队”与政府应保持独立关系。理性参与机制要求包容与平衡,容许精英团队内部不同观点存在。在此基础上,积极发挥精英志愿团队的影响力,帮助网民正确辨识信息,将有力净化网络环境。“网络精英志愿团队”利用其掌握专业性知识或网络技术优势能够为大众普及专业知识,帮助部分网民跨越“数字鸿沟”,有效引导、建立理性的社会舆论导向;能够作为民意代表群体,与媒体、政府进行理性协商,帮助政府制定政策和化解社会风险,有效减少潜在冲突,营造理性参与氛围。
2. 发挥网络媒体的技术机能与社会作用。
第一,技术机能层面,网络媒体应通过不断完善网上信息实时监测和跟踪系统以及网络信息控制、追溯和查究机制,实时监测舆情动态,一方面进行网络舆论分析反馈,另一方面深入挖掘统计和分析,对不良信息做出针对性反击;
第二,社会作用层面,网络媒体应主动搭建良性互动的网络平台,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杜绝逐利性的炒作式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三,加强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协作,为负责任的网络媒体提供发展机遇,扩大其影响力。
3. 强化网络监管机构的职能发挥和法制管理。
政府应在推动机制发展中发挥最显著作用。
第一,通过完善网络监管机构的管理体系和政策规范,明确监管的职责范围和界限,一定程度上避免责任义务不透明、互相推诿等管理缺位现象。政府网络监管应明确监管是为了规范网络参与秩序,创造有序的网络环境,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二,政府监管部门应扮演好“把关人”的角色,打造高素质的监管团队,建立危机事件分级与网络危机应对预案,争取舆情危机处理的黄金时间。
第三,政府在鼓励媒介发展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媒体行业的法制管理,出台相关条例规范网络媒体行为,推进新闻媒体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政府要接受媒介和公众的共同监督,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转变应对突发危机事件传统的管理方式。总体来看,完善互联网管理办法,合理转移监管重心将是政府监管的发展趋势,积极做好公众舆论“把关人”角色,确保将网络非理性参与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最大程度减轻各种不良效应的交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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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天民(1956-),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与网络社会治理;艾晋(1992-),女,回族,辽宁省沈阳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非营利组织;韩沛锟(1989-),男,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非营利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