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数字藏品法律风险对策研究
2022-05-30潘晨苗
摘要:“非遗”数字藏品作为数字化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载体,让“非遗”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然而,数字藏品作为一个新兴概念,其法律属性不明,存在多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基于此,文章对“非遗”数字藏品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展开研究。结合目前的规定来看,数字藏品可以被看作有中国特色的、受监管的NFT,其在法律属性上可被界定为网络虚拟财产。面对侵权风险、安全风险和洗钱风险等,需要政府、企业、公众多方合作,强化事前审核、完善法律规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数字藏品行业有序发展,促进“非遗”有效传承与传播。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藏品;法律风险;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G894;J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2)11-0-03
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中明确,到2035年,建成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2022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主题也是“时代共进,人民共享”。可见,文化数字化已经成为国家战略,数字化文化产业也在蓬勃发展,“非遗”数字藏品作为其中的典型,引人注目。杭州“非遗”数字藏品“三潭印月”西湖绸伞,上线1000多件,短短十几秒便被一抢而空;扬州“世界级非遗”数字藏品《群仙贺寿图》首发即售罄;阿里的“九色鹿”和“敦煌飞天”如今已发行300多万份……“非遗”数字藏品扩展了“非遗”的宣传推广途径,让“非遗”进入大众视野。但与此同时,产业初兴,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待规制。因此,需要了解数字藏品的含义,结合具体的侵权案例,在法律保护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为今后数字藏品的规范管理提供支持,为“非遗”的传承和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1 “非遗”数字藏品的概念
1.1 基本概念
数字藏品是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对应特定的作品等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区块链作为一个共享数据库,将数据区块以链表形式组成数据结构,利用数据加密学和结点的共识机制来保证数据安全[1]。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货币紧密相连,如比特币等都属于无差异的同质化加密货币。数字藏品在国外通常被称为“有收藏价值的NFT”。NFT虽然也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型数字加密货币,但其具有不可分、不可改的非同质化属性。不同的NFT所对应的链下资产价值也不同,因此,NFT弱化了货币的支付手段、价值尺度等属性,能映射出实体收藏品、音乐作品等实物、虚拟资产的人文价值。NFT保证了数字资产的唯一性,增强了数字资产的流动性和可转让性,将“数字内容资产化”。
虽然数字藏品和NFT在区块链技术运用上是相同的,但在我国的监管环境下,两者存在一些差别。在国外,一般通过多种渠道匿名交易NFT,而在国内,购买数字藏品须实名认证,并且支付过程受到央行监管。除此之外,不同于国外NFT可以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规则,数字藏品在国内限制二次流转,以减少投机炒作现象。在我国,数字藏品这一概念弱化了NFT的匿名性和金融属性。
由此可见,“非遗”数字藏品是指运用数字技术将实体“非遗”艺术品转化为高清晰度、高保真的数字艺术作品或者以数字化形式为载体展现“非遗”,并利用区块链技术铸造上链后赋予每一件藏品独一无二的标识符,在数字空间实现真实可信的发行、购买和收藏。
1.2 法律属性
“非遗”数字藏品并不是单纯的数字化,其具备的无形性、价值性、依存性、可交易性、存续有限性等特征,决定了其法律属性的复杂性[2]。2022年4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在《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中提出,“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下,为防止哄抬炒作,将数字藏品排除在金融产品这一属性之外。有学者认为可以将数字藏品定性为一种加密数字凭证,将技术层与引用层分离,建立独立的监管制度框架,确保载体本身与指向内容各自的合法性[3]。另有学者支持将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界定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理由是NFT数字藏品在具体样态和特征上与网络虚拟财产一样,具有可交易性和排他性[2]。
面对数字藏品这一新型样态,将其看作一种加密数字凭证并建立新的法律框架似乎是有必要的,但无法应对当前的争议和问题。数字藏品作为一个正在发展中的样态,新法规的未来规制效果也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后,且正在与大量现有的单行法衔接、完善、解释的立法背景下,重新制定法律规范过于舍近求远。当前,应当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下选择适宜的属性,应用解释论的方法进行及时有效的规制。
虽然将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归于网络虚拟财产,可能限制其应用场景,存在沦为数字代币的风险[3],但是《民法典》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有概括性的规定,可以提供指示性法律支撑,并为后续立法或司法解释提供制度接口。结合数字藏品的概念和交易模式,数字藏品不仅与创作者有关,其构建还需要网络交易平台的技术支持。可以变相使用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三阶层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第一阶层法律关系为创作者与第三人的交易合同关系,第二阶层为创作者与网络平台的服务合同关系,第三阶层为第三人与其他主体的救济型法律关系[4]。在判断数字藏品存在的法律关系时,由于技术与权利客体结合在一起,因此须根据技术特点与法律特征分别判断相关民事主体的具体行为。
2 “非遺”数字藏品的法律风险
2.1 权属不清导致侵权风险
数字藏品版权的划分易受原作品版权归属、数字藏品创作属性、创作参与方、交易过程中版权变更等多种因素影响。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多样:可能是将传统手工艺直接数字化形成的数字藏品;也可能是在原有表演艺术的基础上进行二次衍生创作,形成兼具原有文化内涵和二次创作者思想理念的数字藏品;还可能是直接利用网络技术以数字艺术品的形式呈现传统口头文学;等等。由于存在多方主体,因此在“非遗”数字藏品不同的产生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数字藏品铸造者对“非遗”保有者和传承人的侵权问题,例如,在原有者不知情或者未充分授权的情况下,铸造者将相关内容上链加密成数字藏品并出售获利,该数字藏品的版权归属应该如何判定。
在我国“NFT数字藏品侵权第一案”中就出现了这一情形。在该案中,某用户未经版权人授权,擅自将他人作品“胖虎打疫苗”通过某科技公司平台铸造为NFT并发售,引发版权侵权纠纷。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未经授权的NFT作品也须承担相应的帮助侵权责任。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作为一方主体,我国的数字藏品大多是基于公司的联盟链或私有链发售的,在版权方无法保证授权唯一平台的前提下,不仅平台之间容易出现版权纠纷,数字藏品的版权也无法得到保障[5]。
2.2 交易环节存在安全风险
近年来,我国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数量不断增加,其中不乏为投机逐利而仓促建立的资质不齐、技术能力不足的小平台。数字藏品交易作为新兴技术,相关网络安全机制尚待完善,交易环节存在内部与外部双重安全风险。线上交易平台安全保护屏障不够成熟,让黑客有机可乘。黑客通过跨链桥、骗取钱包权限、钓取密钥等方式窃取数字藏品,并且由于区块链是一个去中心化的系统,数字藏品一旦被盗走,就只能看到最后的地址而无法对应使用人,追回的概率比较低。因此,数字藏品面对外部盗窃等风险,存在取证困难等法律保护方面的困境。
除此之外,交易环节还存在内部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数字藏品这类非同质化通证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主要在于交易附加信息[3]。借助数字藏品不可篡改、不可删除的非同质化属性,一些非交易类信息找到了生存空间,由此传播违法犯罪信息,引发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破坏社会秩序。
2.3 估值浮动滋生洗钱风险
“非遗”数字藏品由于具备较高的人文价值和独特性,其实际价值难以统一评估定价,一般由铸造者进行主观定价。这一特性恰恰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数字藏品估值的浮动为犯罪分子主观设置金额提供了空间,从而完成资金的转化和转移,进行洗钱等违法金融活动。
不仅如此,数字藏品的交易机制也会滋生洗钱风险。即使是实名注册,实际操作中平台对于交易双方的身份也并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过程中,平台支持支付宝、银行卡等多种支付方式,不过问用户的资金来源,更是为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6]。
3 “非遗”数字藏品的保护对策
3.1 强化事前审核
我国“NFT数字藏品侵权第一案”中明确了平台的监管责任,平台作为数字藏品交易中的关键主体之一,应当予以重视。平台在审核上链作品之前,首先要强化对平台资质的审核。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进行区块链安全评估和备案、办理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程序,但是此过程涉及工信部、网信部、市场监管部门等多个监管主体,因此须区分技术与应用层面的规范问题,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各部门分工协作,形成一种体系化的权责结构。同时,还要加强对平台风险管理模式、打击洗钱的措施等方面的审查,促进平台不断完善与规范。
各发行平台须加强对拟上链作品的审核,确保授权链路清晰完整。同时,在国家层面,可以探索建立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与授权平台,实现版权快捷可查可验,便捷平台审查,减少纠纷。由此,进一步建立统一的数字藏品登记平台,避免同一链下的作品在多条联盟链重复发行。便捷审查机制与事前审查相结合,保障数字藏品交易秩序,激发数字文化行业发展活力。
3.2 完善法律规制
介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固有特点,任何人都可以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作品铸造成一个数字藏品。对将传统手工艺直接数字化而形成的“非遗”数字藏品而言,虽然这一段代码不能认为是作品的衍生品或者再创作,不足以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数字藏品会进入网络交易,此时实际上是以出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涉及侵犯“非遗”保有者和传承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倘若该作品尚未公开,还可能侵犯发行权。NFT铸造平台也不会对数字藏品上传者的身份权利进行实质审查。
由此,重新审视“NFT数字藏品侵权第一案”,在上传阶段,侵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便将其作品上传至第三方交易平台,侵犯了复制权,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加以规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在转售阶段,杭州互联网法院将交易过程单纯定性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是结合上述讨论的数字藏品法律属性来看,可以用合同关系约束交易双方。此类交易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2]。
除了准确运用法律规制侵权风险外,面对网络安全和洗钱风险,还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制约打击。单纯依靠某部法律规范,无法适应违法犯罪的多变性、智能性等特征。在法秩序统一视野下,目前我国管制艺术品经营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只有2016年出台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而艺术品交易、收藏等方面还缺乏法律规制,因此须建立以《艺术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将数字藏品等数字艺术纳入保护范围,明确法律属性、行为人的各项权利义务以及线上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7]。在此过程中,为及时回应现实问题,还应以法释义学为指引,扩大现有法律规范的解释张力,最大限度地维护数字藏品交易秩序,保障行為人的利益。
“非遗”数字藏品从上传到销售的行为,可以根据实践中个案的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在合理限度内加以法律解释进行规制。为鼓励艺术创新,还要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谦抑性,作为最后的惩罚手段。同时,还要不断探索,开展《艺术法》的研究和教育,为社会与艺术提供法律秩序保障。
3.3 加大宣传力度
随着数字藏品的交易越来越火热,很多消费者面对这一新兴事物盲目跟风入手,消费安全隐患由此产生,因此,除了从国家、社会层面提出风险对策外,还有必要增强消费者的防范意识。
虽然数字藏品存在于网络空间,但仍然存在被盗的风险,甚至更难维权。目前比较常见的盗取方法是利用钓鱼邮件,通过邮件链接的形式盗取。操作者在误点不明链接后,就会将自己的数字钱包连接到虚假网站,导致数字藏品被窃取。因此,需要提醒消费者:一是不要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二是保护好自己的私钥;三是尽量在不联网的情况下进行一些操作。
除此之外,“非遗”数字藏品作为传承和发扬传统文化的新形式,在数字化的热潮中,应当避免成为炒作的工具,要善用数字藏品的正向价值,向大众宣传和输出具有文化价值的藏品内容,让历史长河中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通过数字藏品的形式传播,从而获得崭新的生命力。
4 结语
“非遗”数字藏品作为数字科技与文化创意相结合的新兴形式,是传播“非遗”的有效工具,更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动表达。为了保证数字藏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须结合其特性以及法律属性,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各种风险,积极制定相应的保护对策。强化“非遗”数字藏品上链前的审核监管,完善上传、交易中以及造成危害结果后的法律规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认知,增强风险意识,政府部门、企业、公众多方主体应共同努力,让文化传承在数字时代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參考文献:
[1] 代闯闯,栾海晶,杨雪莹,等.区块链技术研究综述[J].计算机科学,2021(S2):500-508.
[2] 黄玉烨,潘滨.论NFT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兼评NFT数字藏品版权纠纷第一案[J].编辑之友,2022(9):104-111.
[3] 苏宇.非同质通证的法律性质与风险治理[J].东方法学,2022(2):5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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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谢宜璋.论数字网络空间中发行权用尽原则的突破与适用:兼评我国NFT作品侵权第一案[J].新闻界,2022(9):66-74,96.
[6] 裴绍军,梁绥. NFT交易中的潜在洗钱风险[J].中国金融,2022(17):70-71.
[7] 宋芳斌,甘锋. NFT艺术品的风险与二元保护模式[J].南京社会科学,2022(8):152-160.
作者简介:潘晨苗(1999—),女,江苏盐城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