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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提升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的对策研究

2022-05-30阮诗翎陈新王艳红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18期
关键词:大数据

阮诗翎 陈新 王艳红

摘要:近年来,随着大数据的发展,国家在推行电子税务改革深化的同时, 也加强了对纳税人纳税信用问题的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中很少有专门针对自然人的,自然人的涉及范围广、流动性强,偷逃税款的行为时有发生,加大了国家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文章对大数据环境下自然人纳税信用的相关理论及现状进行了相关分析,并建立博弈模型;根据相关理论和现状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及主要解决问题的方向,最后借鉴相关发达国家利用大数据进行纳税信用管理的经验,提出如何利用大数据来提升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自然人;纳税信用

一、大数据环境下自然人纳税信用的理论分析

(一)自然人纳税信用相关理论分析

1. 契约理论

最早提出社会契约论的人是卢梭,他强调了人生而平等,要构建起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以社会契约为支柱来实行民主政权。税收契约论其实是社会契约在税收领域的一种应用,他的思想是平等、资源、互惠,从本质上改变了旧的征纳税观念,更加强调公民能够自觉自愿地缴纳税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平等的,双方都享受相应的权力并履行对应的义务,强调征纳双方的关系由发布指令和遵从实施转变为合作与服务。

2.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简单来说就是不同的市场参与者对于信息的掌握情况是不同的。在税收领域,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对于自身的收入来源和资产状况很了解,而税务机关很难完全地监控到纳税人的相关经济活动情况;二是征税部门作为制定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一方,对于税法本身更加了解, 而纳税人对税法的一些认知不够清晰。税务机关内部主要是同一部门、各个部门之间对税法理解也可能存在着一些不同,不同工作人员之间的专业素质能力和办事效率也参差不齐。税务部门与涉税第三方主要是各自所掌握信息不能够及时共享,就给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提供了时间。

3. 博弈理论

博弈论主要就是博弈双方在参与博弈的过程中,各自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 来进行最有利于自身的一个选择,实现利益最大化,它假设参与博弈的主体都属于理性经济人,包括三个最基本的要素:参与人、策略、得失。而税收征管的过程实际也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基于各自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纳税人想方设法地在不被税务机关发现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缴纳一些税款,而税务机关又通过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和征管手段来打击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保证税款的征收。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

本文通过建立一个税务稽查博弈模型,对征纳税双方的博弈状况简单进行分析。在此博弈关系中:征税机关的两个策略是稽查和不稽查;纳税人是税收遵从和税收不遵从。如图1的支付矩阵所示,假设纳税人的应税收入额为 R,纳税人实际申报的应税收入额为 S,税务稽查成本为 C,税率为 T,罚款率为 F,则罚款数额为 FT(R-S)。假设征税机关选择稽查的概率为 P1,纳税人选择税收不遵从的概率为 P2。

首先,在 P2 给定的情况下,征税机关选择稽查和不稽查的期望收益。

征税机关选择稽查(P1=1)时:

U(1,P2)=(RT+FT(R-S)-C)P2+(RT-C)(1-P2)=P2FT(R-S)+RT-C(1)

征税机关选择不稽查(P1=0)时:

U(0,P2)=STP2+RT(1-P2)=(ST-RT)P2+RT    (2)

当 U(1,P2)=U(0,P2)时,可以得出 P2=(C/(R-S)T)(1/(1+F)),可知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率小于(C/(R-S)T)(1/(1+F))时,征税机关的最佳选择是不稽查;反之则是不稽查。

其次,在给定P1 的情况下,纳税人选择税收遵从和税收不遵从的期望收益。

纳税人选择税收不遵从(P2=1)时:

U(P1,1)=(-RT-FT(R-S))P1-ST(1-P1)=-RTP1-FT(R-S)P1+STP1-ST(3)

纳税人选择税收遵从(P2=0)时:

U(P2,0)=-RTP1+(-RT)(1-P1)=-RT(4)

当 U(P1,1)=U(P1,0)时,可以得出 P1=1/(1+F),可知当征税机关的税务稽查率小于 1/(1+F)时,纳税人的最佳选择是税收不遵从;反之则是税收遵从。

在上述博弈模型中,征税机关以 1/(1+F)的概率进行检查时, 纳税人以(C/(R-S)T)(1/(1+F))的概率税收不遵从,即纳什均衡为 P1=1/(1+F),P2=(C/(R-S)T)(1/(1+F))。当征税机关对纳税人的罚款率 F上升到很高水平时,这种情况下征税机关的税务稽查率则变得很小,而(R-S) 将接近于 0,因此均衡时,税收稽查率低,而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率高;当征税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增大对纳税人的罚款率 F 时,博弈中的均衡条件:稽查率和税收不遵从率,即 P1 和 P2 同时降低,这表明征税机关对偷逃税款纳税人的罚款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当罚款率 F 接近于 0 时,征税机关的稽查率接近于 1,稽查成本 C 上升,导致纳税人税收不遵从率提高。可见,罚款率低时,尽管稽查率水平高,但纳税人的不遵从率依然较高。

二、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自然人自觉纳税的意识不强

个人所得税逃税问题依然严重,各种逃税案例依旧屡见不鲜,特别是对于一些高收入行业来说,他们产生的纳税信用问题,往往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税收损失。从 1996 年魏宝林逃税26.7万,1998 年毛阿敏逃税13万到 2003 年刘曉庆逃税 13万和 2011 年林志玲逃税684万,这些影视行业的逃税案件都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也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但是个人偷逃税问题依然屡见不鲜。一方面,大多数案件中都是通过他人举报的方式进行稽查的;另一方面,我们的惩罚措施多数也是补缴税款,力度较轻,难以形成一个示范效应,导致很多人仍然是明知故犯。

本文借鉴了王金兰博士 2019 年发表的论文中测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流失率的趋势图(见图2),公开经济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规模是:当年实际征收的税额与测算出的全国城镇居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相减,得出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而地下经济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规模采用古特曼现金比率法得出,把公开经济和地下经济的流失规模分别相加,就得出每一年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总规模。从总体上看, 近十年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率略有上升趋势,公开经济的平均个人所得税流失率在 22%,地下经济的个人所得税流失率在 36%,流失规模均不容忽视。

(二)自然人对税法掌握不充分

自然人对于我们的税法和相关税收规定缺乏一个系统的学习,税法的宣传方式也比较单一和零散,导致纳税人对于一些政策的掌握度不够,有时会导致不知法而犯法。而且,纳税人短期的学习可能跟不上税法的变动速度,近几年随着国家减税降费力度的不断加大,一系列新的规定和措施推出,个人所得税至今已经过了七次修订,一些条例和规定变化比较大,导致纳税意识降低。纳税人本身教育水平存在差距,自身对于税法的掌握又不及时、不重视,难以跟上政策变动,这些问题也导致纳税意识淡化。

三、发达国家经验借鉴

(一)美国经验借鉴

美国国家税务局(IRS)依托大数据信息化发展背景成立了 CDW 数据仓库,它包含 32 个重点的涉税数据,相关工作人员可以一次性搜索上百万个信息记录,并依托 CDW 进行快速分析和处理,可以在几天内快速完成数据分析。IRS 通过成立专门的公民社会安全号码,记录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信息,类似于我国公民的身份证号码,以此来实现对各个纳税人资产全方位税源监控。

(二)意大利经验借鉴

意大利所开发的税收信息化管理系统(ITIS)很好地把税务管理与大数据发展结合了起来,实现信息化管理。ITIS 由税务注册登记、税务检查、增值税、所得税等 16 个子系统组成,这个系统的核心是快速地对海量收集的数据进行集中处理、分析,并在各个子系统之间通过税务登记代码体系作为连接点,形成自主交换,实现税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各个部门通过专门的平台监控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及时督查相关偷漏税现象,同时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纳税服务。

(三)澳大利亚经验借鉴

澳大利亚基于大数据的发展,实行了 DM 项目。澳大利亚的法律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有义务向 ATO 提供相关数据,如共享经济服务商有义务提交参与者的付款信息、线上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证券交易所和股权登记机构有义务提供股票交易信息等。同时,在第三方机构提交这些数据的同时,也要求要注明个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等当事人身份信息,通过对立法程序收集来的数据进行筛查、分析,及时识别纳税人的偷漏税行为, 通过 DM 项目防范税收征管风险。

四、大数据背景下提升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的对策

(一)完善信息采集和共享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要充分利用好网络技术和数据管理,加强对纳税人信息采集。首先,可以利用各类电子支付软件记录好自然人的各项交易数据,借鉴 IRS 成立的公民社会安全号码,通过为每个人设立专门的纳税号与其相关联,通过后台监测全面地掌控自然人的各项收支情况。其次,加强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全面实现信息共享,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 DM 项目管理模式,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第三方机构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应的信息, 更好地监测各种偷逃税行为。

(二)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利用好大数据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可以提升自然人的纳税信用。要实现纳税服务优化,首先,要拓宽自然人纳税渠道,多采用线上纳税,减少税收遵从成本。例如,2019 年个税 App推行。其次,还要建立专门的税务网络咨询平台,要注重全国统一标准,以免不同机构对于政策理解出现偏差,引起争议。及时解答纳税人的相关问题,对普遍性问题做统一回复,方便群众。

(三)加强税务稽查和执法

要加强税务稽查能力,首先,可以借鉴意大利的 ITIS 系统,利用大数据建立好税务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及时对可能有偷逃税动机的纳税人进行监测,并加强与第三方机构的联系,联动社会各界对纳税人的监督。其次,改进税务稽查的相关技术方法,简化稽查程序的同时提升稽查精度,不仅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稽查力度,也要重视零星分散小税源的监测,可以借鉴美国成立的 CDW数据仓库,依托互联网信息化技术对大数据分析利用,对信息快速分析处理,使数据管理功能更加快速灵活。

参考文献:

[1]王晓玉.大数据环境下提升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的对策研究[D].广州:广东财经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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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孙萍.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研究[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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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陳娟.关于构建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研究[J].天津经济,2018(05):38-42.

*基金项目:2021年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税收优惠对云南省外商直接投资流动的影响研究”(2021J0445)。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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