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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关于反垄断监管的进展、意义与建议

2022-05-30郭雨佳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27期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数字经济

郭雨佳

摘要: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而现阶段互联网平台借助其独特的大数据优势及强大的资本实力不断扩张,导致形成寡头垄断格局。对此,文章总结了当前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工作的进展与意义,并提出参考性建议。即要加强用户数据隐私保护同时以政府为主导促进数据共享;加强反垄断执法队伍的扩大与能力的提升;构建互联网平台持续创新环境;避免“硬式监管”,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

关键词:数字经济;寡头垄断;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

一、引言

过去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在相对宽松与包容的环境下不断发展,给消费者带来颇多方便与好处;与此同时,不少互联网平台企业逐步转入数据资源掌控期,不规范竞争及垄断行为开始不断出现。如何对大型互联网平台进行有效监管是一个难题。基于此,自2020年6月以来,党中央已不断释放亟须加强反垄断监管的信号。

在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中,首次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并且强调指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随后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实行“二选一”政策等涉嫌垄断行为依法进行调查,“二选一”就是阿里巴巴集团要求商家需要与其签署独家合作协议,并且不能向阿里巴巴竞争对手的平台上提供产品。“二选一”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降低了社会效益,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权益。基于此,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82亿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我国监管部门针对此问题不断颁布新法新规。2021年2月7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促进互联网平台有序创新健康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明确,释放了互联网平台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的信号。在2021年8月30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通过了《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同时强调强化反垄断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由此可以看出,近期党中央和监管部门接连出台反垄断政策,多次强化反垄断常态,是促进平台健康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手段。这预示着反垄断“强监管”时代已经到来。

二、垄断概念的重述——结构与行为的不同层面

“垄断”一词在不同情况下的含义是不同的。一方面,它是一种市场结构,指一个企业在市场上占据了非常高的份额;另一方面,它是某些具体行为,即一个或者一些企业“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的优势。结构层面上的垄断是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实施垄断性行为的前提条件。然而,当谈到垄断时,一些学者通常会将矛头指向具有高市场份额、规模巨大的企业。但实际上,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目前,反垄断法重点关注的是企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并且,高市场份额不能作为被处罚的理由,只有企业滥用了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确实存在垄断行为,并对消费者及社会产生损害时,从法律的角度看,它才应该受到处罚。

三、反垄断监管互联网平台的进展情况

互聯网行业很容易出现“赢者通吃”的现象,即某些细分市场被个别或少数运营商垄断,形成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针对互联网平台近期出现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表1中列出了近期以来我国有关反垄断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表1所示。

其具有代表性意义的事件是2021年8月30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

一是明确了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的实施;二是从要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四、反垄断监管互联网平台的意义

(一)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的核心内容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的有序竞争环境来保护市场竞争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表面上看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但实际上最终的结果往往是消费者间接受到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并且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通常会比竞争对手更大,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持续受到损伤,则会极大地降低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和积极性,从而会导致市场需求不足,供需严重不平衡,反而会降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前进速度,从而影响到数字经济发展的健康稳定。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之一。然而,当前大量消费者的数据安全问题无法得到保障,出现泄漏现象。长期以来,世界各国的监管部门对数据这种较为隐形的财富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放任互联网企业毫无底线地收集、滥用用户数据。如利用购买习惯信息刻画用户画像等,以此推荐更多相似或相应的产品,同时出现了不同品牌手机搜索相同产品价格不同等现象,而知其“内幕”的消费者数量较少,即使被发现了,消费者往往也只能得到平台的道歉而无法获取相应的赔偿。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参与竞争的机会

反垄断的核心意义是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关系到经济命脉的动力,不仅是我国发展数字经济的强大支撑,也是我国经济包容性增长的重要基础。另外,从近期建立北交所的事件中也可看出,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重视程度明显提高,逐步实现各个领域的优秀中小微企业“共同富裕”。一方面,《反垄断法》《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支持的法律依据,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清除阻碍公平竞争的障碍,增强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活力。另一方面,坚决反对利用垄断的市场地位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垄断行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参与竞争的机会,促进互联网平台公平竞争,极大地激发了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加强互联网企业自我监管

个别平台在即将成为全球性超级网络平台之际,其在国内市场的不规范竞争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2020年11月6日,美团、腾讯、阿里巴巴等27家互联网平台公司被约谈。其中平台“二选一”现象使得不少中小企业不得不采取“选择一方站队”的竞争方式,这种行为同时也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针对“二选一”垄断行为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开出了182.28亿元的天价罚单。从中可以看出国家不断向各大互联网平台敲响国家坚决反垄断的警钟。奇虎、腾讯和360之间的“3Q”大战、利用算法系统对骑手实施监控等行为,都是滥用大数据和算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约谈监管并予以处罚的结果是港股新经济股集体重挫。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合理监管,无疑是促进行业自律,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加强互联网企业自我监管的重要手段。

(四)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在数字经济领域,我国已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先发优势,尤其是数字支付与平台经济构建了数字经济发展动能的第一梯队。强化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促使互联网企业不断加强自我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和数字经济发展可持续;同时,反垄断法的实施与宣传有利于提高公民对于垄断行为的敏感度,提高公民垄断法律意识,更有利于强化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督,构建多主体监督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五、反垄断监管互联网平台的建议

(一)加强用户数据隐私保护同时以政府为主导促进数据共享

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时代,消费者通常会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和消费数据泄露,他们多以个人数据隐私受保护的程度作为评价并选择企业的重要衡量依据。在互联网平台背后,是无数个消费者消费习惯、消费偏好和频率、定位信息等的大數据汇总分析。在有效保障各类数据主体所享有的动态数据权益的同时,推动数据价值的增进与共享已经成为当前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如今大数据驱动型业务不断涌现,对用户消费数据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要打破互联网平台的用户数据垄断,可以由政府带头促成互联网平台逐步开放共享数据,使垄断式数字经济转换为共享式数字经济,使数据发挥其真正的价值。

(二)加强反垄断执法队伍的扩大和能力的提高

目前,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方面的执行力度与执法效率有待提高。民众举报相关垄断案件,监管却不予立案调查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不断细化反垄断法规的同时应注重壮大反垄断的执法队伍,强有力地执行反垄断措施。应不断提高反垄断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做到“敏捷监管”。如今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平台垄断的形式和模式各式各样、变化较快,要求反垄断执法队伍应当提高识别垄断行为的效率,及时发现超出监管范围的垄断行为,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三)构建互联网平台持续创新环境

在政府规范垄断的同时,应大力推动鼓励企业创新,提高创新能力,为数字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例如,某多多的快速崛起创新点则是巧妙转换客户目标人群,利用“拼单”“薄利多销”等创新销售模式,不仅实现了卖家与买家的双赢,也打破了京东、淘宝等在网上购物平台的垄断,其低价团购模式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短期内即获取了高市场份额;再者,Facebook,Instagram分别是处于文字分享、文字和图片分享的不同的不断创新的阶段。在TikTok未诞生之前,Facebook和Instagram占据了市场几乎百分百的份额。但是由于TikTok的大力创新,分享形式已经从图片和文字的分享转变为短视频分享。

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生活中其适应性、创新性极高,广受人们喜爱。进而实现了快速崛起,市场份额不断增加。因此,政府在监管的同时,应大力鼓励企业创新,不断研发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推动数字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四)避免“硬式监管”,秉持包容审慎的原则

加强互联网反垄断监管是形势所需,但是也应避免进入“硬性监管”的局面,不能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新应用、新应用一棒子打死,应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加强监管,及时跟进网络发展的快速性,提高监管效率。

首先,应该遵循包容审慎的原则。不能将平台企业“管死”,这不仅不利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反而打击挫伤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创新积极性,降低了数字经济的“活力”,从而对数字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且无法挽回的影响。

其次,应注重对互联网平台新模式、新行为、新方法的范围界定。是否真正违反了《反垄断法》,是否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等需要严格且明确地界定;对尚未明晰竞争效果的新行为、新应用、新模式保持“包容审慎”的态度,避免仓促干预或过度监管对平台经济市场竞争机制和创新机制的破坏。而企业的违法行为认定需要进行慎重地分析,即避免“一刀切”监管困局;垄断的结构性层面即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是垄断行为的表现,而滥用其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的优势才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最后,应广泛借鉴国内外反垄断经验,加大与国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交流,注重各个国家相似案例的处理方法与解决思路,同时应注重个案的不同分析方式与解决方法。借鉴经验的同时取其精华,促进互联网企业经营规范与合法,使中国互联网企业不断与国际接轨,为国内互联网企业注入新的技术与力量,从而促进数字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六、结语

中国的反垄断监管应做到“与时俱进”,及时“跟踪”,及时合理解决。然而,反垄断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必然结果,反垄断的成功是数字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必然条件与推动因素。反垄断监管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亟须多主体共同参与以推动新时代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从而助力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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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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