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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的思考

2022-05-30孟庆瑜,黄博涵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22年3期
关键词:课程思政建设法学教育

孟庆瑜,黄博涵

摘要: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是完成“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任务的必经之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培养法治人才的重要环节,在教育部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近两年的时间里,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成果颇丰。但人才培养方案设计理念转变不彻底、忽视对于教师队伍思政能力的培养、课程思政考核标准失能、课堂讲授内容轻视思政元素等问题限制了法学课程思政建设的持续发展。在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深化思政元素、关注教师思政能力培养、优化课程思政考核标准、调整课堂讲授内容,是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课程思政建设;法学教育;法治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73(2022)03-0037-05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用好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思想政治理论课要坚持在改进中加强,提升思想政治教育亲和力和针对性,满足学生成长发展需求和期待,其他各门课都要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1]课程思政建设,既不同于单纯的思政课程讲授,也不同于单纯的专业课讲解,而是强调在所有的专业课程讲授中,实现对于学生思想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的双重提升。

近年来,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不断推进,建设成果丰硕,课程育人成效显著,但其中人才培养方案设计理念转变不彻底、忽视对于教师队伍思政能力的培养、教学成果评价标准失能、课堂讲授内容轻视思政元素等问题依然普遍存在且较为突出。本文将在深刻理解持续推动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重要意义的基础上,密切结合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实践,系统分析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的问题和成因,以期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路径和优化建议。

一、持续推进法學专业课程思政建设是法学教育的时代使命

法学教育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纵观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所经历的数次重大改革,无不彰显了时代的特色、肩负了时代的使命。进入新时代,法学人才培养的本质任务是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培养理念,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人才。

(一)法学课程思政建设是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能否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教育任务,完成培养德法兼修法治人才的教育目标,是衡量其教育成果的重要指标,影响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

法治队伍的德才兼备来源于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德法兼修。这就需要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引领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训练学生过硬的专业能力,强化思政元素与法学专业的有机结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终会成为将来法治工作队伍中的骨干力量,培养法学生坚定的理想信念、卓越的法学素养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不竭动力。只有法学人才培养的成功,才有高素质法治人才的诞生,才会有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法学课程思政建设就是要“扣好法学生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要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不忘中国法学教育的初心和使命。

(二)课程思政建设是法学教育的天然使命

马克思·韦伯将理性分为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两种形式。价值理性是人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简言之,价值理性追求手段的正当性进而实现行为结果公平正义;而工具理性以追求手段的有用性为核心进而追求效率的最大化。

课程思政建设的理论内涵是实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学生通过在专业学习中掌握专业技能实现工具理性,在思政教育中不断完善自我实现价值理性。[2]法学教育天然承载着法学专业教育和思想政治建设的双重使命。法学教育以法学专业课程为显性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素养,传授给学生法学专业的思维方式方法,使学生具备严密的法学推理能力和判断力,把学生培养成为专业的法律人才;以课程思政为隐性教育,着重传授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培养学生的使命与担当,在潜移默化中树立学生坚定的政治立场,培育学生良好的品德修养,培养学生人文情怀,让冰冷的法律条文拥有温度与厚度。

(三)课程思政建设是把握意识形态主动权的重要抓手

随着我国与其他国家间的交流逐渐频繁,我国不仅在经济上与其他国家联系越来越紧密,而且在意识形态领域也与其他国家产生着激烈的碰撞。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政治经济手段遏制我国的发展和崛起,向我国青年宣扬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以此来影响他们的价值观,进而干扰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大局稳定。

新形势下,一方面,相较于以往的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育主体培养等方面都遇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仅仅依靠传统单一的思政课程已经无法满足培育德才兼备法治人才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当代青年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多元,一些辨别和判断能力还不强的青年大学生极易受到影响或干扰,进而做出不符合实际的判断。这就要求学校在讲授专业课程的过程中,必须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动权,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让学生看到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形成自己的法治思维,树立家国情怀。

二、当前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自2020年5月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高校课程思政建设已有两年时间。两年来,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果。法学教师积极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在课堂讲授过程中努力探索法学专业与思政元素的有机结合;全国范围内的法学专业本科教材使用由中宣部、教育部共同编写的“马工程”教材;法学专业学生的思想政治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入党积极性明显高于其他专业。但是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教师队伍培养、课程建设、课堂教学等领域还有需要持续提升和改善的空间。

(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无法回应课程思政建设的要求

“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同样是法学教育必须面对的根本性问题。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在新中国前进的历程中,始终承担着他独有的历史使命,始终回应着时代的需求,如果说建国初期以及改革开放时期法学教育的任务是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律专门人才支持,那么进入新时代以来,高等法学教育则应该更多地回应当代中国的发展需求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

通过收集分析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的人才培养方案,发现高等院校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特色,制定了符合各自实际的方案,大多数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中都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明确提出培养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过硬政治素养的法学人才。可见,大多数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设置,基本回应了卓越法治人才的建设要求,充分意识到培养学生良好政治素养的重要意义,基本确立了从“卓越法律人才”到“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①

在了解分析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理念和设计流程之后,不难看出,各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依然紧紧围绕法律职业定位进行设计,将人才培养模式大致分成了两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和涉外型人才。两种人才培养模式,都只围绕法律职业素养来进行法学专业的详细课程设计,无论是专业核心课程还是通识、实践课程都有详细的学分和课时量约束;整体课程结构围绕“职业素养”“专业知识”“职业能力”三个方向展开。而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中,对于学生政治素养的培养仍然主要通过传统的“思政课程”来完成,在课程设置上并没有将专业课程的“课程思政”建设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之中。虽然在培养目标上明确回应了“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人才培养任务,但是在具体的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层面,依然是传统的“思政课程”在培养学生政治素养方面“单打独斗”,没有将课程思政建设的理念、培养德法兼修法治人才的理念完整贯穿人才培养方案设计的始终。只是简单地在目标形式上注重“思政”与“法学专业”的融合,却忽略了实质、实践层面上的系统性耦合。

(二)教师队伍“重业务考核、轻思政教育”

教师队伍是推进课程思政建设的“主力军”,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的教师队伍是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保障。法学教师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学人才培养效果的好坏,教师对于提高立德树人成效具有关键的决定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规模的逐渐扩大,大量专业素质过硬的博士毕业生经过层层选拔加入到法学专业教师队伍中,极大地丰富了法学高等院校的教育力量,为教师队伍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教师队伍的专业素养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教师队伍整体思想政治水平的提高并不能仅仅简单地依靠教师聘用得到有效解决。

一方面,学校在选拔教师的工作中,注重教师法学专业素养的考核,过于强调应聘教师的课堂讲授能力、科研能力,普遍性地忽略了对于教师思想政治水平的培养和考察,缺乏对于教师思想政治水平的有效考核方式,造成了教师专业素养与政治修养不匹配的情况;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入职的教师,学校过于注重对于教师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的培养。针对教师教学能力的培养,成立专门的教研组,为教学经验不足的年轻老师创造提升教学能力的学习条件;针对教师的科研能力,为教师设立明确的科研任务安排。但是对于教师思想道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的持续培养相对不足。教师作为施教者,作为课程思政建设的重要力量并不意味着自己不需要再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相反教师恰恰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不断进步的职业。有些教师缺乏政治意识,甚至认为课程思政改革是没有必要的,出现了“只教书不育人”的情况。

(三)课程建设“重讲授过程、轻考核方式”

从目前各个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评价来看,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主要还是以期末考试为主的终结性评价为主要方式,期末考试的方式主要以试题试卷为主。此类考核方式的优点显而易见,组织方式简单、操作难度小,评价标准单一,能较好地衡量學生对于所学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成绩结果也相对公平。

但与此相对的,“期末考试”等终结性评价所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试卷虽然可以在某种层面上展示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效果,但却无法体现学生思想政治水平的提升。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课程思政建设仅停留在教师课堂讲授的过程中,在课堂上仅仅是老师的单向输出过程,学生缺乏考核机制的约束,很难在课堂上与老师形成双向的互动。学生缺乏对于学习思政内容的积极性,则会反作用于教师,教师对于课程思政建设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循环往复,陷入恶性循环。同时,教学主体与教学客体双方均缺乏积极性所带来的后果是教授内容向“期末考试”倾斜,教学主体与教学客体在教学活动中的表现完全依靠“期末考试”进行评价,考试成绩成为唯一评价标准。课程思政的建设将会陷入泥潭,无法推进。

(四)课堂建设“重专业、轻思政”

1.教师缺乏明确的教学目标。虽然我国现有的高等法学专业课程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但其中并没有专门编入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其他主流法学专业教材同样如此。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也没有对法学课程思政内容进行具体的细化和落实,对于课程思政教学目标缺乏明确指引,对于课程思政教学内容缺乏统一规范。教师对于教学内容的选择性过大,无法保障思政内容与法学专业内容的合理分配。

2.学生职业选择依然无法摆脱“司法中心主义”的桎梏。部分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依然以单一培养司法人才(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导向制定培养方案,在课堂上注重讲授司法实务经验,并最终以毕业生到司法部门就业的比例来计算就业率。[3]从法学教育的发展历史来看,“司法中心主义”是在新中国法学教育的特定历史时期下的特殊产物,国家在一段时期极度缺乏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司法从业人员,法学教育即承担起了向司法机关输送法律人才的重任,着重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如今,我国已经拥有了相当数量规模的具备专业能力的司法队伍,单纯培养司法人才,已经不再是现阶段法学教育的唯一历史使命。

而对于学生而言,为了毕业之后能从事司法工作,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从学生进入法学专业开始,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就成为横亘在学生面前不可逾越的大山。为了解决“法考”所带来的压力,课堂讲授学习的内容也逐步向“法考”倾斜,教师与学生不约而同地向“法考”做出让步,让本就不被重视的“思政”元素再一次坐上“冷板凳”。

三、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的难点突破

(一)贯彻立德树人理念,不断培养学生德法兼修的职业素养

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育人格局,明确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培养理念,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4]设计架构完整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不仅要将培养政治立场坚定的法学人才作为“着力点”,更要为完成立德树人的教育教学任务找到“落脚点”,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思政内容,增设“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大力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为学生建立与社会、法治实践部门沟通的渠道,增强学校与地方法治部门之间的合作,建设“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法治实践部门不仅是高等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参与者,更是高等法学教育最大的受益者,因此法治实践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在法学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为学生提供参与法学实践的途径,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本领,同时,让学生在实践中了解国情,把握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培养法律职业素养,培养法治人才应具备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二)提升教师队伍综合素质,发挥教师队伍“主力军”的作用

法学专业教师队伍素质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对能否完成立德树人的教育教学任务具有决定性影响。

1.加强对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养的培养考察,让教学主体坚定理想信念。法学教师要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追求言为人师、行为世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引导带动学生。一方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素养不能简单依靠教师自身的学习探索,更要充分发挥教师队伍的团队力量,通过集中学习、交流与讨论,实现团队整体思想政治水平的提升,学校学院也要为教师交流讨论创造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学校学院要时刻关注教师的思想政治状况,向任课教师强调课堂讲授的尺度和底线,加强对教学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做到“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端正教师在课内课外的言行举止,严格规范法学教师队伍的师德师风。

2.转变传统的育人理念,提升教师课堂讲授能力,推进课程思政建设。首先,法学专业教师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理论基础,引领学生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看问题,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方法论去解决问题,完成专业课程与思政元素的完美融合,实现既教书又育人的双重目标。其次,教师要转变传统的育人理念,突破原有孤立思维和片面思维的局限,对影响学生的各种思政要素进行整合,例如国内外法律差异、国内外社会背景与文化差异等,将法学专业课程与思政元素有机结合,实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最后,教师在课堂之上也要充分发挥为人师表的引导功能,积极引领学生去感悟、理解中国法律制度背后的家国情怀,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指引学生在遇到法律价值冲突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优化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实现课程建设“主战场”的胜利

1.结合法学专业各门课程特色,构建法学专业各门课程的课程体系。对于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不应该对所有课程进行统一架构,而应该准确把握每一门课程的独特内容,深度剖析隐性的思政要素,正确认识不同部门法学之间的内在差距。既要重视意识形态的重要性,同时也要把握法学专业课程的专业性,不能为了“思政”而“思政”,为了“课改”而“课改”,不能将专业课程与思政课程强行叠加、生搬硬套,要在深度了解专业课程背景的前提下,寻找与思政内容的“连接点”,让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思想政治水平的提升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实现德法兼修。例如,在宪法学学习“宪法的产生和起源”过程中,向学生讲授党情、国情,让学生了解我国宪法产生的历史意义,明晰自己肩上的历史使命;在民法学学习“民法的基本原则”时,一方面向学生传达“平等、自由”的民法价值观,另一方面向學生讲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正确价值观的引领;在刑法学学习“死缓”制度时,向学生讲授我国“死缓”制度的诞生背景和历史原因,让学生了解我国创立“死缓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人文关怀,让学生了解我国社会的现实基础,牢牢树立我国刑法学领域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5]

2.综合考核,完善学生成绩评价标准。课程考核的重要任务是检验学生对于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程度,同时考核结果也从侧面反映了教师的教学能力。考核本身不是教育教学的目的,而是手段。法学专业学习相比于其他专业,有其特殊的性质,法学专业蕴含着意识形态的权威,又展现着法律条文的严谨;既要系统全面地掌握法律条文,又要灵活谨慎地处理法律案件;既需要严密的逻辑分析,又需要大胆的尝试创新。因此,法学专业的课程考核要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建立“多元化—重过程—考能力”的考核方式。[6]一是采用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分配在教学过程的评价权重;二是合理划分考核内容,将课程成绩分为思想政治素养、基础知识、综合能力三个方面,其中,对于思想政治素养的考核由教师在教学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考核认定,对于基础知识采用传统期末考试等终结性评价方式进行考核,对于综合能力则通过教师给出开放性问题来检验学生的各项综合水平。

(四)丰富课堂教学形式,保障课堂教学“主渠道”的畅通

1.明确课堂教学目标,注重学生价值引领。在构建了完善的课程体系后,教师应当按照教学安排,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但同时也要注重对于学生价值观念的引领。在对比其他西方国家与我国法治实践的时候,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老师在讲授过程中,要向学生深入讲解西方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演变、社会结构、政治体制,让学生明白为什么西方会形成这样的法治实践;同时也要向学生着重介绍我国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让学生了解我国的独特情况,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的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国情的,要让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正视我国与西方法治实践的差异,树立理论自信与道路自信。

2.引導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职业选择方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整个法治人才培养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设立法治人才准入门槛和标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不存在谁指引谁的关系。在课堂讲授过程中,应当引领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选择方向,让学生了解不同法律工作的差异,纠正学生“学法只进公检法”的误区,避免高校成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班。

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在持续推进过程中会不断面对新形势、新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和挑战,这一切都需要教育工作者牢牢把握“意识形态的主战场”。各法学高等院校应当以《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要求,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育人格局,不断为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培养政治立场坚定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注释:

①2018年9月17日,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在此前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基础上,出台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明确了“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开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N].人民日报,2016-12-09.

[2]何红娟.“思政课程”到“课程思政”发展的内在逻辑及建构策略[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7(5):60-64.

[3]郜占川.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之道与术[J].政法论坛,2019(2):38-46.

[4]新华网.教育部:构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大格局[EB/OL].http://www.moe.gov.cn/fbh/live/2021/53878/mtbd/202112/t20211208_585710.html,2021-12-07.

[5]雷裕春.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思政教育体系构建研究[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21(3):85-93.

[6]张蕤,徐鹏,方明峰.基于过程性评价的、多元的地方综合性高校课程考核方式[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4(4):129-133.

责任编辑:武玲玲

Reflections on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Construction of

Law Course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Meng Qingyu, Huang Bohan

(Law School,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2, China)

Abstract:It is the only wa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in legal courses to implement the task of "fostering virtue through education and cultivating students with moral education and legal education", and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link to promote law-based governance in all respects and cultivate talents for the rule of law. In the past two years when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has comprehensively promoted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construction of courses,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construction of law major has achieved fruitful results. However, the problems such as the concept of talent training program design is not completely changed, ignoring the cultivation of teachers'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ability, the disability of assessment standards in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of courses, and the neglec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lements in classroom teaching, have restricte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construction of the law course. Deepening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lements in the training program of law talents,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cultivation of teachers'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ability, optimizing the curriculum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assessment standards, and adjusting the classroom teaching content are the problems that need to be solved in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construction of law courses.

Key words: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construction of curriculum; legal education; cultivate talents for the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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