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文化作品网络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冲突及对策
2022-05-30王丽华王芬林
王丽华 王芬林
摘 要:本文从群众文化作品在网络共享中引发的版权保护问题切入,厘清群众文化作品的网络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探析作品在网络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并据此提出应对群众文化作品网络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矛盾的三个对策和四个具体措施,进而使群众文化作品实现社会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平衡。
关键词:群众文化作品;网络共享;版权保护;共享知识协议
群众文化,是指人们职业外,自主参与、自主开发、自我娱乐的社会性文化。传统的群众文化活动,大多是在文化活动场所开展的线下活动。随着大数据、数字化、5G等新技术的发展,信息共享方式也产生了变革,使群众文化活动在移动应用、网络直播、社交媒体等新业态上的传播得到了长足发展,但随之而来的作品在网络平台传播版权问题也愈发突出,侵权以及被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处理好作品权利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实现作品创作和公共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将成为群众文化活动等公益性公共服务在新媒体传播时代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群众文化活动网络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关系
(一)群众文化活动性质
群众文化活动是由政府主导的,服务主体为群众,群众性、公益性是其本质特征。群众性文化活动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强调,要“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支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以此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权益。
(二)群众文化作品在网络共享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
群众文化活动经过数字记录变成数字化作品后,可进行集中存储和网络传播,再根据其公益服务特点为全社会所共享,以发挥更大影响力。网络传播中呈现的群众文化作品形式多样,有数字化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内容也非常丰富,包括各种展览、文艺活动以及公益性讲座、培训班等。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群众文化活动以直录播、长视频、短视频、综艺节目等多种形式来生产作品,再借助新媒体在互联网多家平台上进行实时且广泛的高效传播,使活动影响范围不断被拓展,随之产生的作品版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众文化作品,按照版权法律的相关规定,其在网络共享中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不仅著作人的权利要得到尊重,其作品也享有表演权、改编权等权利,除此之外还包括传播过程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群众文化作品版权属性及其被保护意义
版权,亦称“著作权”,是指著作者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版权的专有性意味着,对于每个群众文化作品而言,除非版权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之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占有或滥用这个作品。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群众文化作品版权,其意义在于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生产的精神和物质成果。另外,保护知识产权是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的内在保障[1],是创造、创新的重要驱动力。
二、群众文化作品的网络共享与版权保护的相关法规
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信息化及网络共享的同步发展,也产生了新的版权问题,加速了版权法律的调整。作为群众文化活动传播的信息资源内容的主体,群众文化作品在网络共享中会不可避免地牵涉到相关的法规和约定,并受法规和协议相关条文所约束。以下仅介绍三部主要的相关法规。
(一)《民法典》
《民法典》明确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专有的权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这种专有的权利还体现在一系列客体上,其中首要的就是作品。这表明群众文化作品知识产权也属于相关权利人专属权利。《民法典》在损害赔偿章节特别明确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为群众文化作品在网络共享中的版权保护责任认定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著作权法》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条,列出了13种合理使用行为。[2]对于群众文化作品三种常见的合理使用的主要情况:一是在新闻报道中,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媒中作为新闻宣传用途,需要反映群众文化活动中出现的作品,或者其片段;二是政府部门包括文化管理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作品,如举办群星奖活动,在群星奖的宣传或者其他展演中使用各地群众文化作品;三是一些机构和个人免费表演他人的群众文化作品。这些情形,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均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对群众文化作品网络共享,也提供一定的法理支撑。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文艺作品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另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从法规上界定了版权权利人、网络服务商以及作品使用者三者的不同权利。这对于群众文化作品来说,能够充分运用线上传播的及时性、便捷性和自主性,突破线下传播的空间限制,在网络空间迅速、高效地取得更大的影响效应。对于群众文化作品的合理使用,按照该条例,主要是在政府公务、学校教学和发表评论时引用作品部分内容,但也要尊重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三、群众文化作品网络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一)群众文化作品的公益性与版权保护的限制性的冲突
群众文化作品大多是由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如文化馆、文化站等,或者是由这些机构工作人员创作的公共文化产品。其目的在于让更多人去了解和欣赏群众文化作品,以丰富公众的文化生活。即使是通过网络传播,其公益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考虑到版权保护实际上是带有限制性的条款,对网络传播中的版权总体上带有特定的法律或行政许可,无形中与群众文化作品公益的开放性目标构成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二)群众文化作品网络传播共享与版权保护专有性的冲突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信息共享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作为公共文化产品,群众文化活动产生的作品只有更多网络平台参与传播,才能产生更广泛的影响。群众文化作品的网络传播也符合所有网络信息共享性的特征,而作品版权体现为一种财产权,具有排他性质。他人即便在网络上使用这些群众文化作品,按原则需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容易构成侵权。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信息碎片化更加严重,公众关注度不断增强,任何一个涉及作品的版权纠纷都会被媒体和个人无形放大,加剧了群众文化作品网络共享和版权专有性的冲突和矛盾。
四、应对群众文化作品网络共享与版权保护冲突的
对策思路
针对群众文化作品网络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的矛盾,解决问题的路径既要依法依规保护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阻碍作品的网络传播特别是让公众共享的通道,要实现共享与保护之间的平衡。
(一)提倡合理使用,扩大版权授权范围
化解群众文化作品网络共享与作品版权之间的矛盾,可遵循使用者和著作权人利益平衡的原则,可以运用扩大版权合理使用范围、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相结合举措。[3]合理使用是对版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自我调整、自我完善,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传播,提高创作水平,也要让公众获得和使用。[4]群众文化作品创作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带有普及和宣传性质,与一般完全个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品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尽管其享有知识产权,但为了在网络上扩大宣传效应,只要在合理使用范畴,标明作品相关版权信息,不对作品进行歪曲和滥用,就可以允许在更大范围内传播。版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用来限制版权人权利的制度。《著作权法》中也有相关条款,允许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直接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这也是合理使用的范畴。
(二)实行版权行业集体管理
实行版权行业集体管理是在复杂网络世界中规范群众文化作品的一个有效途径。群众文化作品在互联网中体量上占比较小,著作权人相对其他行业声音较弱,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要维护自己版权,可借鉴国内外一些版权维护的成功先例,包括音乐作品行业版权管理的经验,采取版权行业集体管理的模式,成立专门的集体管理机构。集体管理一方面有利于版权的有效管理;另一方面形成组织力量,以应对侵权行为并维护著作权人权利。[5]
(三)采纳共享知识协议
为了促进共享和创造,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针对网站、音乐、电影、文学等作品,提出另外一种网络共享的思路,使公众能更易获得这些作品。在其提供的六种主要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必须都要署名,以确定著作权人基本人身权。但在使用方面,协议规定了非商业使用到相同方式分享(在原作品基础上新创作的作品)的原则,还有禁止演绎声明。在群众文化作品网络共享中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也不意味着放弃著作权,而是将部分权利授予公共领域内的使用者,从一定意义上兼顾了群众文化作品在网络共享与版权的保护和使用之间的平衡。个人、社会组织和机构在传播和使用这些作品时,也要受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约束,同时不得违反相关法规。
五、应对群众文化作品网络共享与版权保护冲突的
具体措施
(一)通過约定授权扩大授权范围
为取得更大的公共文化服务效果,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以考虑通过以下三种办法获取作品使用许可。一是直接与有关版权人签订授权许可合同,扩大授权权利范围及使用范围,获得全部数字化和网络传播的权利。目前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共享主要涉及8项权利,分别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广播权、复制权、翻译权、表演权、汇编权、展览权。在扩大授权许可使用范围及主体中,许可主体可以由合同签订单位扩大至行业或建立合作的相关单位。二是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通过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取得大量作品的授权许可。三是通过行业之间合作取得许可。统筹公共文化服务惠民项目,合作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如文化馆行业与图书馆行业可达成“智慧图书馆”等惠民项目合作,协作推进约定授权工作。
(二)在授权使用费标准方面寻求政策倾斜
鉴于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共享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国家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数字作品著作权使用付费标准时,可根据情况分类处理,将公益性与商业经营者区别对待,给予政策倾斜。这并不违背著作权法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初衷。
(三)强化技术手段进行版权保护
随着无线、网络等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更易发生,且在形式上更隐蔽,认定上更复杂,需要不断强化技术保障。为此,要不断完善数字水印技术、访问控制技术、软件加密技术等措施,以必要的技术手段提高共享作品的版权保护能力,确保这部分资源真正用在了授权范围。
(四)采用合理措施规避侵权风险
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在网络共享服务时,公共文化机构可以在网络传播平台上设置侵权投诉渠道,也可采取与技术手段相适应的主动过滤措施,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也避免自身陷入侵权的风险。在网络传播平台上发布版权声明是一种常用手段,一般版权声明内容包括权利归属、作品使用准许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另外,《民法典》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权利人发送通知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权利人要利用好合格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通知—删除”规则,及时删除相关内容,避免侵权。
六、结 语
群众文化作品作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本质目的是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具有公益属性,同时也属于创作产品,具有独立的著作权。为此,在网络共享时需坚持公益性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实用性原则。在新媒体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群众文化活动在新媒体端的传播越来越广泛,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研究并厘清群众文化作品的版权特性,对解决其知识产权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
参考文献
[1] 陶鑫良.保护知识产权是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的内在保障[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08-03.
[2] 张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R].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3] 袁飞,李珑,汪华方.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情报资料工作,2007(6).
[4] 赵景磊.探析“合理使用”范围扩大化改革趋势[J].法制与经济,2018(12).
[5] 蔡婕.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和版权保护的失衡及其对策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