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员工医疗期的管理办法
2022-05-30代双美
[ 摘要 ]为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需要,以及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维护和保障伤病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本文立足开滦股份吕家坨矿业分公司,针对伤病员工医疗期管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就降本提效、薪酬和合理用人制度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的具体改进措施。
[ 关键词 ]医疗期管控;降本提效;薪酬合理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06.014
为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需要,我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维护和保障伤病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1 加强对伤病休假员工的管理和教育
为维护企业良好的用工秩序,合理有效地利用人力资源,现就进一步加强因工负伤和因病(包括非因工负伤,下同)休假员工(以下统称为伤病休假员工)管理工作提出建议。为加强劳动合同和用工管理,使伤病员工安心休养和治疗,妥善安置伤病痊愈员工,我公司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动者职业行为和企业内部用工秩序,合理有效地利用人力资源,促进企业发展,依据开滦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休假员工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吕矿公司实际,不断加强对伤病休假员工的管理和教育,规范劳动者的职业行为。自1995年集团公司对伤病长休员工进行普查整顿后,集团公司各单位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用工管理,使伤病痊愈的员工得到了妥善安置,伤病尚未康复的员工得到了安心休养和治疗,体现了企业对伤病员工的关怀和体贴。
2 认真做好员工伤病医疗期及工伤评残工作
职工因工负伤或因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一个月以上的(含在岗旧伤复发职工),均属伤病医疗期。伤病医疗管理期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2.1 伤病医疗期的确定
由伤病职工向本单位组织人事(劳资)部门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伤病职工所在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具备成立劳鉴会的单位,也可由本单位组织人事或劳资部门确认),并负责履行伤病医疗期确认手续,填写《企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医疗期审批表》。同时,通知伤病职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劳资部门,由职工所在单位组人或劳资部门通知伤病职工本人。
2.2 伤病医疗期确认后
用人单位应与伤病职工签订《伤病职工休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伤病职工休养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伤病职工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其所在单位伤病管理部门应为其申报伤残等级评定。
2.3 伤病职工伤残等级的评定
由伤病职工所在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提交集团公司医疗专家组复检诊断,由集团公司劳鉴会提出评残意见,报省劳鉴会批准,并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证。
2.4 伤病职工伤残等级的复查鉴定
伤病职工经省劳鉴会评定伤残等级(含护理依赖程度)后,如伤情发生变化,可进行复查鉴定。要求复查鉴定的,需伤病职工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工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复查鉴定的时间一般掌握在初次评残的两年后进行复鉴。工伤评残标准,统一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即GB/T16180-1996)执行。
3 积极稳妥地做好伤病休假员工的安置工作
用人单位对伤病职工的安置,应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从企业工作需要出发,根据伤病职工的伤残情况,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被评定为1-4级的工残职工,从定残当月起一律退出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在未实行工伤统筹之前,暂由本单位工伤管理部门管理。被评定为5-6级的工残职工,一般由原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原单位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离岗休息。离岗休息期间按在册职工管理。1-6级伤残职工,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工伤、养老、医疗保险关系。
被评定为7-10级伤残的职工,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确实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须经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劳鉴会鉴定后,根据鉴定结论,由原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本人不服从企业工作安排的,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对经教育仍不服从安排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如本人申请自谋职业的,经用人单位同意,也可解除其劳动合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与工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到集团公司组人部履行注销劳动合同手续。
加强对工伤职工的管理,要从基础管理抓起,逐人建立工伤档案。工伤档案包括:工伤职工登记表、工伤认定材料、医疗期审批材料及工伤职工休养协议、工伤待遇审批材料、伤残鉴定材料等。工伤档案由工伤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保管。
工伤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工伤职工的沟通、联系,定期进行家访,了解他们的身体康复情况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建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给予工伤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集团公司和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应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鉴会一般由组织人事(劳资)、卫生、安全等行政部门和工会、信访、纪检监察部門的人员组成。其成员一般为7-15人,劳鉴会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劳资)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4 用人单位和伤病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因工负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工伤医疗救治。
职工因工负伤后,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工伤保险责任,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如实为职工申报工伤,兑现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进行伤残鉴定申报及恢复劳动能力后的工作安置。
用人单位依据工伤职工管理办法对工伤职工实施管理,对不接受管理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理。
职工被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借调或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企业实行专业化重组、租赁、承包或兼并时,新的经营者应承担原企业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因工负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享有职业康复的权利。
工伤职工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有权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通知后15日内按鉴定程序向省劳鉴会办公室申请复查。
工伤职工或家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应予以配合。
工伤职工在停止工作治伤期间,应接受工伤管理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和执行工伤医疗期的管理制度和规定,经劳鉴会确认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时,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自负伤(患职业病)之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按开滦集团公司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政策规定及办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及办法执行。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在岗工资,按月享受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资收入以工资统计口径为准,下同)。
工伤医疗期少于1个月的,由用人单位照发本人工资。
工伤医疗期满或确残后停发工伤津贴。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依据伤残等级确定伤残待遇。
评定为1-4级伤残等级或评定为5-6级伤残等级企业安排工作有困难的工伤职工,自评残下月起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标准按原劳动部《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工残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应在接到确残通知7日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履行报批手续后,按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待遇。超过期限提出的,不再办理。
经省劳鉴会确认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随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变化。
工傷职工评残后,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发放时上一年河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具体标准执行原劳动部《试行办法》规定。复查鉴定的工伤职工,不能重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补足差额部分。
评定为7-10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的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另行择业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还应按现行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5 伤病休假员工管理工作的约束与监督
伤病员工休假管理与安置,既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之一,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日常业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工伤职工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医疗机构,彼此要加强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处理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加强管理工作中的相互约束与监督,以保护伤病休假员工权益和企业利益。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要针对伤病员工休假管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流程,界定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各级工伤职工管理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依据管理流程制定内部的业务流程,确定部门内部业务人员的责任。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企业职能管理部门做好伤病休假员工的家访和慰问工作,及时受理伤病休假员工自身权益保障的申诉。各级医疗机构要健全和完善员工伤病诊断、伤病休假的开据与审核、医疗期终结会诊等制度和措施。同时,各职能(业务)部门要相应制定管理责任追究与处罚的建议与措施报人力资源部。
各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在伤病休假员工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的,由其上一级人力资源部门或纪委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
6 伤病休假员工管理责任与责任追究
集团公司和用人单位分管工伤管理的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伤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工伤管理职能部门和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伤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具有工伤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伤管理业务承担直接责任。
为维护企业利益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管理,应该建立工伤管理责任追究机制。纪委监察部门为工伤管理责任追究的实施部门。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划清主次责任,视责任和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等。
6.1 工伤事故报告责任
6.1.1 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据实按规定时限和程序申报工伤。对不按规定时限申报或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或因拖延申报而延误工伤职工治疗的,追究现场管理人员、区(科)行政正职的责任。
6.1.2 授意或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谎报虚报工伤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区(科)正职、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6.2 工伤事故调查责任
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分析,调查内容包括事故的性质、类别、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人员伤害情况,确定事故的各级责任者,尽快做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按规定时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分析报告》,对因事故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或调查分析超时限而影响工伤确认的,或事故调查人员纵容工伤职工单位弄虚作假的,追究安全管理部门直接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6.3 工伤医疗责任
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伤医疗医院应如实确认工伤人员的受伤部位,及时开据工伤医疗诊断书,对违反规定出据诊断证明书或工伤休假单的,或夸大、隐瞒重要伤情的,或伪造病历的,追究其当事医生、科主任及分管院长的责任,由纪委监察部门责成卫生处对责任者实施处罚或处分。
6.4 工伤确认、待遇、管理责任
6.4.1 对拖延呈报、呈批工伤手续或不符合法规呈报呈批的,追究工伤管理业务人员和直接主管领导的责任。
6.4.2 工伤职工确残后,单位组织人事(劳资)部门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安置的,追究其单位分管领导及组织人事(劳资)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6.4.3 用人单位工伤管理部门违反工伤待遇政策规定,减发或不发工伤待遇的,追究其单位主管业务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6.4.4 因用人单位工伤管理问题造成工伤待遇政策不能落实的,或工伤档案不健全的,追究其单位分管领导和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7 结束语
伤病员工医疗期管理对于煤矿企业来说尤为重要,加强劳动合同和用工管理,使伤病员工安心休养和治疗,妥善安置伤病痊愈员工,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动者职业行为和企业内部用工秩序,合理而有效地利用人力资源,对推动企业长久发展有重大帮助,能够实现煤矿企业的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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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代双美,女,河北唐山人,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吕家坨矿业分公司,中级经济师,本科,研究方向:煤炭企业工伤管理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