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认证的相关问题探讨
2022-05-30陈庆庆
陈庆庆
摘 要: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电子证据这一新型的证据类型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的重要地位。电子证据认证的基本要求决定了其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认证在相关方面仍有进一步的完善空间。文章对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认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可以对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提供更多有益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证
一、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认证的基本要求
首先是电子证据认证的真实性。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诉讼实践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是电子证据是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存在,人们在对其内容进行使用时必须依赖相应电子存储介质进行转换,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电子证据原件的重视;其次是电子证据本身有一定的脆弱性,其容易在产生、传输、存储等环节中被修改,而这些环节出错,往往都不能被人们感知,这也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应当提供电子证据原件。因此,从理论与实践上分析并解决上述问题是电子证据真实性认证的关键。
其次是电子证据认证的关联性。从信息内容的关联性层面来看,电子证据的数据信息必须要与待证事实有关,其属于物理空间的判断,所采用的认证方法与传统证据内容关联性的认证方法一致,法官可以用经验法则或逻辑推理进行判断。从证据载体的关联性层面来看,主要是虚拟空间关联性的认定,也是将电子证据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建立联系的关键点。但在电子证据载体关联性的认证上,现有的民事诉讼相关立法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因此,立法有必要结合电子证据的特殊性,构建电子证据载体关联性相应的证据规则。
第三是电子证据认证的合法性。电子证据认证的合法性主要是从形式合法性及实质合法性两方面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明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故其形式合法性得到了确认,但是在实质合法性层面目前尚未结合电子证据特性,对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实践中主要依赖于传统证据的收集规则以及认证规则来判断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然而,这些规则并不能保障电子证据得到充分收集,也难以对电子证据合法性做出充分的判断。因此,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电子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要求,同时也应建立电子证据的排除规则,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案件认证结果的公正性。
二、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认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电子证据的原件辨别困难。虽然电子证据在实践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但是其实质性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电子证据的原件辨别困难所致。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要求提交电子证据的的原件,但是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我们无法通过人工判断其是否为原件,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由于鉴定费用较高,很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并不会对电子证据原件进行鉴定,进而也对电子证据可采性产生了影响
第二是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较为困难。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主要包括信息内容的关联性和载体的关联性。从信息内容的关联性层面来看,数据信息存储平台内容较多的情况下,海量电子证据中难以有效辨别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信息。再者,司法实践中不同诉讼主体保存电子证据的水平高低也会影响电子证据内容关联性。除此之外,实践中网络存储平台的系统安全性也会对电子证据的内容关联性认证产生影响;从载体的关联性层面来看,主要存在五个影响因素,即身份的关联性、行为的关联性、对象的关联性、时间的关联性及地址的关联性五个方面,在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证过程中,电子证据载体关联性的五个因素都会对案件的认证结果产生的影响,但由于立法并未对其认证做出的明确的规定,因此使得法官难以对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证做出充分的说理。
第三是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困难。在形式合法性层面,很多当事人以电子证据提交形式不具有合法性为由对电子证据提出质疑,而法官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并不能保持中立性,认为只有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才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否则不予认可;在取证主体与程序层面,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并未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收集程序的不明确不仅给当事人收集工作带来了困难,也导致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采信并不高。除此之外,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实务中一大困扰。随着我国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实践中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案件会越来越多,所以为了确保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充分发挥,提高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采信率,电子证据收集程序的完善是一个重要途径。
三、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完善
首先,灵活判定电子证据的可采性。针对电子证据的原件辨别困难的问题,可针对不同的情况予以灵活判断。例如,应对最先依附的电子介质载体提交的可视为原件。最先依附在载体介质上数据信息最接近电子证据的原始状态,其所包含的数据信息也是与案件事实最为接近的,因此,当事人提交来源于原始出处的存储介质时,应当确立其为电子证据的原件;对于打印输出物的形式提交的,可以视为原件。一般情况下,通过电子证据原始载体复制后形成的电子证据,两者在内容上没有区别,仅是发生了载体形式的变化。因此,只要对方当事人未对打印输出物提出质疑,就可以认定打印输出物为电子证据的原件。对于原件发生灭失且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时,应当视为复制件。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认可该复制件时,可以认定该复制件具有真实性。
其次,明确内容关联性审查,构建电子证据载体关联性认证规则。在内容关联性审查的明确上,一方面法官可以将所要采用的电子证据带入到整个案件体系中,看能否得出一致的结论,在逻辑上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认定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另一方面可以运用多种信息技术手段来保障电子证据的内容关联性;在电子证据载体关联性认证规则的构建上,可对电子证据载体关联性所包含的五个方面进行认证,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争议焦点,按照先易后难顺序进行比对,若有一个因素不具有关联性,则无需对其他要素进行比对,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可以避免电子证据关联性认证与其他问题产生混淆。
第三,完善电子证据取证程序合法性,确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电子证据取证程序合法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扩大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范围,确保具体案件中的电子证据得到全面、准确的收集;明确电子证据收集的程序要求,根据电子证据的特性,明确相应收集程序;律师见证。虽然律师见证并不能真正解决电子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证的难题,但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有效排除当事人对电子证据取证合法性的质疑。确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可结合电子证据的特性予以实施,对于采用窃听、窃录、私自拦截等非法方式获取来的电子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计算机系统不正常运行状态下产生的电子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采用不合法软件所获得的电子证据,应当不予认可;对于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应当视情况而定。
四、结束语
随着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作用的日益凸显,完善電子证据的认证机制迫在眉睫。目前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仍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必须从立法入手,司法完善上解决电子证据认证在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上面临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电子证据应有的证明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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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军妹.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证问题研究[D].甘肃政法大学,2022.
[3]张磊,徐丽娟.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研究[J].祖国,2017(0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