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PPP模式路径优化研究
2022-05-30张佳铖
张佳铖
摘 要: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难以满足服务需求,压力和挑战不断增加,单一化的服务供给渠道难以提升经办效率和质量。面对现实问题,要树立系统观念,优化经办供给路径。所以本文基于系统论视角,探讨多元协同治理体制下社会保险经办购买服务中的PPP模式路径优化研究。最后提出加强顶层设计、划清职能边界、完善定价机制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服务;PPP模式;系统论
一、引言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是维持社会保险制度得以良性运转的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涉及人口数量庞大,单一的政府为主体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满足巨大服务群体要求,在具体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背景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探索经办管理服务供给的新途径(边恕、李东阳,2020),但同时不能舍弃政府的主体作用,而PPP模式可以发挥多元结合的优势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的提升。但是PPP模式中也存在多元主体带来的效率约束、利益分配困境,导致经办机构不能有效协作,无法形成一个整体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问题。因此,从系统论角度剖析社会保险经办,不仅有助于破解PPP模式的瓶颈和难题,而且有助于把握经办服务体系的核心环节。本文从系统论视角研究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PPP模式的路径优化,以期提供一定经验借鉴。
二、社会保险经办服务PPP模式的系统治理机制
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PPP模式离不开多元主体的系统合作,所以应该从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市场与社会三条路径,建立系统治理的发展机制,从而实现整个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合作中竞争的系统治理模式。
通过建立监督咨询机制保障服务购买的质量(边恕、李东阳,2020),才能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PPP模式的质量提升。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PPP模式的系统治理机制中,既然监督权作为机制运转的核心要素之一,政府就需要将自身的社会保险经办监管权、PPP项目监督权部分让渡给经办PPP项目跨部门监督机构。新部门在继承传统的监管权力的同时,还被赋予拥有整合政府,市场与社会三个部门的系统治理机制的权力。在跨部门监督机构中,不仅有政府部门中专业的社会保险经办监督人员,PPP项目负责人与监督人,更包括来自市场或企业与社会的相关行业的专业从业人员。
(一)政府主体与社会监管部门的协同机制
PPP模式强调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和合作共赢,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效率的提升。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虽然政府可以采取PPP模式将经办服务进行外包,但是应该明确政府的最终提供与监管责任。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利益主体众多,需要尽快形成内部与外部双协调的监管协同机制,形成全过程、全周期的主动风险管理机制。在政府主体内部,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自查与自我监督能力,实现经办服务的全过程透明。在政府主体外部,政府部门要将自身监管权力部分让渡给社会监管部门。社会监管部门对经办服务的PPP项目从项目建立、实行、验收等多个环节实行全周期的监管,实现“经办服务社会监督”的治理机制。同时为了实现监管的效度与力度,政府应该从法律等制度方面出发保障其行使权利,提升社会监管部门的专业化水平。
(二)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协同机制
政府应该探索建立系统治理机制下,社会保险经办PPP模式项目的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将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非核心业务交由第三方组织承办,以实现经办机构的公共目标与社会力量专业化优势互补(边恕、李东阳,2020)。各級政府应该积极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购买经办服务或者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经办项目。市场主体在机制中的主要推动力是项目的利润率。所以要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PPP模式的价格定价机制,根据服务的专业程度差异,实行不同的定价策略。将公共部门的福利最大化理念与市场主体的成本最小化理念的有机结合,更好的推动经办效率的提升。总之服务型政府要学会进入市场“散步”,即外包之本,政府要学会利用市场机制办事。(杨燕绥等,2011)
(三)市场主体与社会监管部门的协同机制
社会监管部门作为协同治理机制中的重要一环,通过法律制度赋予的权力,并发挥自身专业知识,要对市场主体参与的经办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全过程评估与监督。除了监督方面,由于社会监管部门中人员基本属于专业人员,对于经办服务拥有较多实践经验,懂得经办服务中的痛点难点,应该积极为推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PPP模式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提供智力支持。社会监管部门中可能也有企业相关人员的参加,要实现不同项目交叉监督,保持监管中的相对独立性。
三、系统治理机制下的政策建议
(一)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经办制度的顶层设计
推动“管制分离”,推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对独立运行,引入社会监管部门、社会资本力量等进入,才能有效改善社会保险经办现状。同时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涉及全国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泄露将会导致重大个人利益损失。所以亟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经办制度的顶层设计。
(二)合理清晰界定多元主体的职能边界,完善系统功能
在经办服务PPP模式的系统治理机制下,各主体都有其优劣势。政府主体的优势在于宏观调控、政策支持,而市场主体的优势在于技术支持,事物管理,社会监管部门优势在于其综合监督、智力支持。因此,在PPP项目合作过程中,首先要界定多元主体各自的职能边界,清晰分工和合作领域,避免职能边界冲突导致的效率降低。
参考文献:
[1]乌杰.系统辩证学[M].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38-43.
[2]赵鹏,张力伟.系统论视角下政府治理的基本逻辑[J].系统科学学报,2021,(5).
[3]李伟霞,李忱.大系统视角下“互联网 + 老年康养体系”的构建[J].系统科学学报,2021,(5).
[4]贾康,孙洁.公私伙伴关系(PPP)的概念、起源、特征与功能[J].财政研究,2009,(10).
[5]赫涛等.PPP模式下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与实现路径研究[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7,(1).
[6]廖卫东,廖剑南.基于协同治理的PPP养老产业困境和优化路径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