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媒介化治理研究
2022-05-30丁柏铨
【摘要】当今时代,人类处于风险社会之中。任何国度都可能发生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此类事件成为风险社会中相当一部分风险的来源。处置风险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构成部分。而在另一维度上,人类社会又已进入媒介化社会。对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用媒介化治理方式和其他方式一起进行社会治理,这是已有的实践。研究这样一个问题有着深厚背景。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中媒介化治理能力存在短板。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有自己的表征,出现了新变,使人们遇到了严峻挑战。而媒介化治理也有其特点、精髓,治理中须把握好尺度。中国媒介化治理的主要精髓有:在还原事实真相过程中体现公信力,在鞭挞丑恶现象过程中体现监督力,在形成国民共识过程中体现凝聚力,在实现技术赋权过程中体现扩张力。中国媒介化治理,须掌握好与依法治理的关系尺度、对舆论舆情的管控尺度、对自身作用的把握尺度。在处理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与媒介化治理关系时,要严格遵循媒介化治理的客观规律:通过披露事件信息满足公众由事件激发的信息需求,通过设置舆论议题引起公众关注从而协调社会生活,通过舆论舆情作用于公众心灵世界发挥治理的效用。媒介化治理能力,是相关主体在进行媒介化治理的过程中所具备和体现的能力,具有系统结构的性质。此系统结构包括:(1)正确的认知和理念,这是媒介化治理能力提升的前提;(2)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自身涵养,此为能力提升必备的基础;(3)各种相应的具体能力,如遵循逻辑的能力,信息披露的能力,有效引导的能力,调动共治的能力,舆论监督的能力。
【关键词】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 媒介化治理 能力提升
【中图分类号】G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2)8-005-11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2.8.001
当今时代,人类处于风险社会之中。任何国度都可能发生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此类事件成为风险社会中危害相当严重的风险的一部分。对于风险的处置,成为社会治理中极为重要的内涵。而在另一个维度上,人类社会又已进入媒介化社会,媒介化治理成为社会治理体系中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治理方式。
媒介作为技术手段、行事逻辑和社会关联的形态,已经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媒介化”指的就是涵盖这些维度的媒介逻辑介入社会建构的过程。[1]在此处,媒介化被定义为过程。受此启发,笔者的理解是:媒介化治理,是指治理的主体在很高程度上(“化”即有此意)运用媒介参与社会治理并在其中充分发挥媒介特有作用的治理。媒介化治理,本质上是媒介通过传播事实信息和意见观念及提供信息服务的方式,全面融入并深度影响社会生活而实现的。相当一部分媒介有着丰厚的文化底蕴,体现了一定的价值取向,从先进信息技术那里获得赋权,通过传播信息、意见、观念及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形成相应社会治理效应。在中国,媒介化治理呈现出如下特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新闻媒体(狭义的媒介)发挥中坚作用,社会成员借助于广义的媒介(如自媒体等)实现全民参与社会治理。媒介化治理的目标,是助力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其他相应治理,使社会治理及其体系得以不断优化并实现现代化。
特定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在媒介化治理的情境中和发生在非媒介化治理的情境中,情况是大不一样的。在前一种情境中,由于公众借助于自媒体而能全面参与,因而议论多、意见多、互动多,这是一件好事。但事情也因此而增加了复杂性,需要借助于政治智慧和管理智慧,通过媒介化治理对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进行卓有成效的社会治理。应该说这样一个选题,是颇有价值的。
一、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媒介化治理的研究背景
对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用媒介化治理的方式进行社会治理,这是有其实践基础的,且研究这样一个问题有着深厚的背景。
1. 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明确要求
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重要决定。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社会治理的有效实施,有赖于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的能力。①媒介化治理体现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原则,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提升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媒介化治理的能力、为优化社会治理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是媒介化治理中的各类主体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2. 现实生活中各类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频现
在风险社会中,各类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高频率发生。单单考察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就可以发现,仅仅是21世纪以来,此类事件就频频发生,最主要的事件有:2003年暴发的SARS,2009年暴发的H1N1禽流感事件,2014年西非暴发的埃博拉,2020年暴发的新冠肺炎,几乎是每五六年就暴发一次大规模、大范围的以传染性疾病为特征的重大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在近年来中国发生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中,有些案例是历史上罕见甚至是仅见的。例如,2021年7月20日,郑州的特大暴雨是千年以来极其少见的;2020年年初在全球暴发、在各个国家延续至今的新冠肺炎疫情,则是前所未有的。
而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的社会治理中,媒介化治理的作用日益突出。提高各有关主体的媒介化治理能力,既是全社会的热切期盼,同时也是参与媒介化治理的各类主体自身的强烈愿望。
3. 当下媒介化社会的特征已异常明显
(1)人类社会已进入媒介化社会。媒介化社会是媒介的作用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且产生了深度影响这样一种社会形态。它以媒介对社会生活发挥作用的空前的深度和广度而有别于以往的任何社会形态。
当今社会是媒介化社会,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平时,媒介的重要作用就已经渗透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媒介的作用则更是发挥到了淋漓尽致的地步。童兵教授曾指出:“我们正步入媒介化社会。新兴媒体的普及和媒介化社会的发展,极大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运行进程。这种变动的结果之一,是直接造就了一个全新的传播主体。这个主体利用一切手段,打造自己的媒体。探讨切身的议题,让公民发出自己的声音,交流彼此的观点。”[2]他于2006年就媒介化社会进行过如下论述:“铺天盖地的报纸杂志,无处不在的广播电视节目,琳琅满目的书籍市场,精彩纷呈的电影银幕,令人神往的网络天地,快速便捷的手机短信,当代人生活在由数不尽的媒介织成的社会。媒介及赖其进行的新闻传播已经成为人类须臾难离的中介,成为当代人类交往的基本形态,成为社会的总体表达形式。”[3]以上论述中关于媒介及依賴媒介进行的新闻传播“已经成为当代人类交往的基本形态,成为社会的总体表达形式”的基本判断,很有概括力和启发性。张晓锋提出,媒介化社会的形成有三大逻辑:一是以媒介融合为特征和趋势的媒介技术演化的结果提供了媒介化社会形成的技术支撑力,为社会的不断媒介化提供了可能性;二是受众对信息永无止境的需求甚至依赖构成了媒介化社会形成的主体牵引力,这是媒介化社会形成的必要性前提;三是现代社会信息环境的不断“环境化”,展示了巨大的媒体影响力和建构性,是媒介化社会的必然性后果。[4]这是对媒介化社会内部进行考察后得出的结论。第一种逻辑来自媒介本身,第二种逻辑来自媒介的传播对象即受众,第三种逻辑来自环境。三种逻辑形成合力对社会发生作用,社会成为媒介化社会是其合乎逻辑的发展。
(2)媒介化社会所呈现的特点。媒介化社会大致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各类极具渗透性的新媒介介入了社会治理的行列。各类新媒介极大地扩展了媒介化治理的阵容(媒介在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得以扩容),且已到了极为普及的程度,甚至达到了几乎无人不用媒介和万物皆媒的地步。这就为媒介化社会和媒介化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方面出现的景观可谓前所未有。
二是各类媒介对人类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全方位影响。这与媒介的极强的渗透性和作用力密切相关。媒介现在已渗透性地进入了许多先前未能进入或根本无法进入的空间,可谓无远弗届、无所不至。进行媒介化治理的媒介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军,能在相当程度上解决靠传统的社会治理方法不可能解决的问题。媒介化治理充分体现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这一社会治理理念的精髓,充分释放了由媒介所形成的社会舆论的力量。“舆论作为社会群体意识流,受到多种社会变量的约束,往往会存在多种不确定性。人的集体行为则是最复杂的,处在一定社会情境中的人的社会感知、社会行为带有较大随机性和偶然性。原子化的社会个体聚集于一定社会情境下,究竟会产生怎样的社会态度,选择何种社会行为在科学上一时还很难解开这一谜团。”[5]舆论固然有其很难解开的“谜团”的一面,但是也有着体现出客观规律的一面。对舆情进行准确研判,在此基础上用舆论反映民意和干预社会生活,是媒介化治理的最主要的方式;让舆论在正确的导向下健康运行,是媒介化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用行政的力量干预舆论和舆论运行,往往远不如在媒介化治理方面所体现的理性自覺那样更能转化为有力和有用的结果。
三是社会因媒介化而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社会成员的生存方式、工作/生产方式和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在媒介化社会中,与之相适应,新闻媒体的新闻生产和新闻传播方式已今非昔比(传统新闻媒体已经或正在转型,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并在相当程度上运用新兴媒体进行新闻产品的生产和传播)。不仅如此,政府的行政方式及由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也已出现诸多新变(出现了新的理念、新的思路、新的元素、新的方式、新的景观),和以前相比已经发生大幅度、极其深刻的变化。
四是媒介化社会与先进信息技术的联系十分紧密。借助于互联网及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媒介的功能得到极大拓展、延伸和提升。社会成员怎么生活、怎么工作、怎么思维等重要方面,社会治理主导者怎么主导社会治理、参与者怎么表达意见和参与社会治理等各个向度,都因上述先进技术而改变,均与进入媒介化社会前殊异。
上述特点,在媒介化治理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并对此提出很高要求。
(3)在媒介化社会中须对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进行媒介化治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看,在媒介化社会中,对各种社会事项尤其是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须进行媒介化治理。而媒介化治理有其自身的运行逻辑和运行规律。其要义是:媒介以其自身的方式传播事实信息和意见观念(由此形成的舆论和相应舆情甚至可以在短时间内形成“暴风骤雨”)为各类社会成员提供媒介所能提供的信息服务,以此影响人们的认知判断、情绪倾向、心灵深处(进而影响人心向或背、人心聚或散);媒介化治理要从正面影响社会公众和现实社会。这些是媒介化治理的特质和基本点。舍此,让媒介去从事它们所不擅长之事甚至是无法从事之事,实际上就违背了媒介的运行逻辑和运行规律。这样的媒介化治理,并不是媒介化社会所需要的,平时是这样,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发生后就更是如此。
发生在媒介化社会中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和发生在非媒介化社会中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在对社会的影响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同样是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其牵动亿万公众之心的事件信息的传播情况就很不一样。在发生于2003年(此时中国尚未进入媒介化社会)的SARS事件中,“不明病毒袭击广州”的传言主要是凭借以下方式进行传播和扩散的:原始的口耳相传传播方式,具有一定传播力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传播方式,更具传播力的互联网聊天传播方式。而2020年(此时中国已进入媒介化社会)的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有很多是借助自媒体传播的,博客、微博、QQ、微信等的传播威力凸显;通过诸如“今日头条”等平台型媒体进行的传播,影响力极大。疫情信息的传播既得力于发达的主流媒体及其网络,同时也屡见于亿万之众都在使用的自媒体及平台型媒体。与此相对应,一方面,疫情信息更加透明;另一方面,由新冠肺炎疫情危机引起的舆情危机,较之17年前更大、更骤。此外,事件处置中的任何一个不当之处受到的公众质疑,比17年前更猛、更烈。在此情势下,媒介化治理发挥巨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进而言之,从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的情况看,在媒介化社会中,事件信息会瞬间传遍全国乃至全球,事件中的某些原本并不起眼的信息和节点会被有意无意地突出和放大,以致成为事件舆论舆情的聚焦点、转折点乃至引爆点。这同样是媒介化社会中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舆论舆情在演变中呈现的重要特征。
4. 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中媒介化治理尚存在短板
这一部分所涉及的问题,都是局部性而非全局性的,使用的都应该是特称判断而非全称判断。
(1)问题意识淡薄。进行媒介化治理应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就更应该如此。问题意识主要应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媒介化治理的对象——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应保持清醒的问题意识。这类事件发生后,往往问题和矛盾会集中暴露并达到非常尖锐的程度。应直面问题和矛盾,理性追溯问题和矛盾的原因,针对问题进行及时而恰当的媒介化治理。二是及时发现媒介化治理本身的问题,并致力于高效地解决这些问题。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披露的信息不够真、不够实;对媒介存在滥用现象,将对有关人和事进行的评判变成了媒介审判。解决前一类问题,有不易之处:涉及有关机构的声誉形象、涉及追责事宜、涉及相关单位的既得利益,进行媒介化治理往往阻力重重。解决后一类问题,则需要新闻媒体、平台型媒介及自媒体使用者具有自我检视的自觉性和恪尽职守的敬业精神和有作为、敢担当的负责精神。
(2)预警防范乏力。在媒介化社会中,媒介的使用者特别是主流媒体工作者,义不容辞地负有社会瞭望哨的重任,应以马克思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显微镜和望远镜,并向先进信息技术寻求帮助,敏锐地发现社会生活中的异动和某些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前兆,唤起社会成员防范风险的意识,并尽可能发出相对比较准确的风险预警。但在这一方面,有时难免出现预警防范乏力的情况。
(3)信息披露失当。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社会公众对于事件信息有着欲望强烈、即时了解的需求。及时披露关于事件的真实而充分的信息,是围绕事件展开的媒介化治理最基本的要求之一。然而,某些时候、在某些地区,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某些失当行为,这与媒介化治理的要求相去甚远。
(4)舆情监测低效。在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以后,有些机构部门和相关单位在舆情监测方面反应迟钝,效率不高,精准度偏低,难以真正掌握舆情的脉动、可能的引爆点及舆情的走向。有些机构部门和单位的舆情监测机构形同虚设,舆情监测工作流于形式。
(5)舆论监督缺位。舆论监督是媒介化治理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如果有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社会生活中原先存在的隐性矛盾会显性化,在一定范围内社会冲突会有所加剧;而有关方面在事件发生前工作中的问题及事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也会有所暴露并被聚焦。正因为如此,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发生后,会比通常情况下更需要能收到良好效果的舆论监督。
(6)共识凝聚受阻。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在公共空间中总会有一些与主流价值观和公众利益不相吻合的声音出现,这种情况有时甚至相当严重,致使共识凝聚严重受阻。而媒介化治理的相关主体,或对此没有引起应有注意,或面对此现状显得无能为力。
(7)制度建设滞后。在上一个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媒介化治理在制度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改进,原有的缺陷依然存在,在下一个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时,制度中的某些弊端又重现。这就不能不是制度建设滞后的问题了。
以上诸点表明:进行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媒介化治理能力研究,既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
二、两个基础性的重要命题及其相互关系
两个重要的基础性命题分别是: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及媒介化治理,这是首先需要研究的;进而要研究的是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下面进行分述。
1. 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表征、新变及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笔者认为,突发事件的构成要件有:(1)从时间维度看,突然发生、猝不及防,从而与以渐进方式形成且造成严重危害的重大事件迥然不同;(2)从危害维度看,事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实际危害,或是可能会造成严重危害(既可必然,也可或然);(3)从应对维度看,须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甚至特殊手段予以紧急应对。《应对法》中的上述文字指明了“重大”和“突发”的基本含义及突发事件的四种类型。这是正确认知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重要依据。在这里,有必要进行如下两组比较:
(1)突发事件与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比较。《应对法》中的“突发事件”和“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两个概念的内涵有相同之处:都是突发的,都是必须予以足够重视的严重事件。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其一,前者包含了后者,《應对法》对突发事件的界定,也应涵括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其二,按通常理解,前者在不确定性方面大于后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事件,一概都是“突发事件”;而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则是已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事件。而《应对法》中对“突发事件”所作分类,应该也适用于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应对法》中对突发事件所作论说,对于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研究很有启迪意义。
笔者曾经对“重大公共危机事件”专门进行过界定,认为:这类事件是“危及社会稳定的,具有公共性质的严重事件。它们既可能是突发性的,也可能是非突发性的;既可能与‘重大灾难性事件同义,也可能不完全同义”。[6]在本文中,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已被限定在突发性的范围之内。
(2)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与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比较。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和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其相同之处有:都构成了事件,都堪称重大(影响范围广、影响程度深、影响作用甚)。相异之处在于: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在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方面具有或然性(风险事件未必成为灾难事件)。风险与不确定性密切相关。在中国历史上,风险初始时被在海上作业的人们理解为由“风”引起的“危险”,其负面性质固然是显而易见的;但“风”只是形成“险”的一种可能性,风险成为实际危害,其可能性占一定几率,但并不成为全部。按国际标准化组织对风险所做的界定(2009),风险是“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其影响具有两面性(既可以是负面的,也可能是非负面的),对人们原先理解的风险有所突破。而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在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方面则具有必然性(危机事件定然造成某种灾难)。
近年来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与以往的此类事件有着共有的表征(重大、突发、带来严重危害),但近年来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又有了新表征,出现了新的变异:每每超越人们的认知范围,大范围改变人类社会生活,在媒介化社会中凸显其极具危害性的一面。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带来的新挑战包括:由事件本身的异乎寻常带来的挑战(靠以往的经验不足以应付),由人们的应变能力不足构成的挑战,由事件处于媒介化社会所形成的挑战(如果治理不当,事件及其危害在公众心头造成的震荡、惧怕、惶恐等心理会因之加剧,不利于事件处置和社会安定)。
2. 媒介化治理:特点、精髓及尺度
有学者指出:“‘媒介化的治理指的是媒体嵌入治理、二者相互依存的形成过程。电视问政便是在中国的地方治理日渐发生在媒体平台、治理主体日益倚重媒介技术这一历史背景下所出现的一种媒介化治理现象。”[7]这一论述有助于我们认知媒介化治理。应该说,在中国和西方国家之间,由于国情条件的不同,相同的媒介化治理概念,其指称的对象在内涵、实质乃至方式方面会存在诸多不同。
(1)就媒介化治理展开的两种比较。在研究媒介化治理的特点时,有必要展开媒介化治理与以往媒介参与的治理的比较、中国媒介化治理与西方媒介化治理的比较。
其一,媒介化治理与以往媒介参与的治理的比较。作为参照系,中国历史上也有过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以后媒介参与社会治理的诸多案例。比如20世纪80年代,就“渤海2号”沉没事件、大兴安岭森林火灾等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新闻媒体进行了颇具力度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其实是新闻媒体所采用的媒介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彼时虽然进行舆论监督和媒介治理,也很有成效,但是远没有达到媒介化治理的程度。
对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媒介化治理与以往媒介参与的治理之间,存在的主要差异在于:(1)以往媒介参与的治理,都是新闻媒体作为狭义的媒介参与的治理,公众很少有机会能够通过媒介及媒介治理的方式直接参与社会治理,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由他们代表人民群众参与媒介治理和社会治理。而在媒介化治理过程中,公众通过自己手中的自媒体直接参与媒介治理和社会治理。(2)以往媒介参与的治理,是由传统媒体参与的治理,参与治理的并没有其他类型的媒介,媒介形态相对单一。在媒介化治理过程中,除了传统媒体继续发挥作用以外,新媒体及其各种新的传播形态共同参与媒介化治理,媒介化治理形成了覆盖全部社会舆论空间的态势。可以说,媒介化治理在广泛性和深刻性两个方面,都远远超过了以往媒介参与的治理。
其二,中国媒介化治理与西方媒介化治理的比较。中国和西方都使用媒介化治理的概念,也都有与此相对应的实践;但中国的媒介化治理相比于西方的媒介化治理,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别。中国的新闻媒体为国家和人民所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进行新闻舆论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从于人民的根本利益。西方的新闻媒体,多为个人或财团所有,以第四种力量的角色身份出现,新闻工作者则以“无冕之王”自居。这是中国和西方在对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认知方面所存在的主要差别。中国的媒介化治理,是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框架下的媒介化治理,是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導向的主导下的媒介化治理。其中很重要的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西方的新闻媒体,从本质上说是为媒体的所有者——财团或私人——服务的。西方国家的媒介化治理,无法摆脱这样的本质属性。
(2)中国媒介化治理的主要精髓。在中国的国情条件下,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媒介化治理,其目标是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各业有序、矛盾化解、治理优化,从一个重要方面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水平、高境界。在中国,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媒介化治理的主要精髓有:
其一,在还原事实真相过程中体现公信力。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以后,对于事件的真实信息的及时而充分的披露,显得特别重要。在事件发生现场,网民使用自媒体进行同步直播是常有的事情。这对广大公众及时了解事件的发生情况颇有好处。但在事件发生现场的网民,在短时间内,只能从事件外部观察和了解有关现象,并据此披露信息和发表意见。而对于事实的被遮蔽的部分和深层次的内容,则难以透彻了解;如果事件本身相当复杂,矛盾盘根错节,则更难及时做出准确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有责任及时公开事件的相关重要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在公开事件信息的时候,有责任还原事实真相,将事实真相原原本本地告诉公众,并且应该回应公众关切。不能在公众关切的问题面前顾左右而言他。信息公开是公信力赖以确立的前提条件。
笔者曾提出过如下见解:“人们通常所说的公信力,总是由特定主体的诚信表现和有关对象对特定主体的信任回报两方面共同构成的。公信的核心在于‘信。”[8]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其诚信表现是因,受众对它的信任回报是果。双方共同成就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离开了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就缺乏意义;而离开了新闻媒体的努力,其公信力就无以生成。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在任何时候都不是自评、自封的。
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会在多个方面表现出来。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新闻媒体需要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在还原事实真相过程中体现公信力。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打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打破了公众在正常状态下相对的心理平衡,事件信息来自多个源头、通过多种渠道传播。信息纷乱且失序,真假信息相混杂,公众难以甄别判断。加之谣言往往钻一时信息匮乏的空子,混迹于舆论场域的众多信息和意见之中,更是容易引起人们的思想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就特别需要新闻媒体负责任地还原事实真相,在还原事实真相的过程中体现自身的公信力。
其二,在鞭挞丑恶现象过程中体现监督力。进行舆论监督,是媒介化治理的一项重要功能,也是其强项。在媒介化社会中,社会生活中负面的人和事被置于全方位和全流程的媒介监督之中。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除了天灾之外,其余的事件都会涉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问题。即使是天灾,也有一个在救灾中是否存在官员和相关人员不作为、不尽责及不廉洁的问题,因此也需要进行舆论监督。总之,无论是在平时还是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以后,都需要对各类丑恶现象进行舆论监督。而媒介化治理中的舆论监督,不是其他类型的监督所能取代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其力量自不待言;公众通过自媒体等进行的舆论监督,力量更是不可小觑。新媒体使公众可以方便地、自如地进行舆论监督。
在媒介化治理中进行舆论监督,极为重要的是,应如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所指出的那样:“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9]舆论监督的要义一是敢于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丑恶现象,而不是回避和无视;二是对此痛下针砭以扶正祛邪,体现正义感和责任心;三是遵循新闻真实性和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
其三,在形成国民共识过程中体现凝聚力。媒介化治理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重要目的之一是凝心聚力,推进国民不断增进共识。主流媒体应该关注社会公众的普遍心理,主动地、及时地回应公众关切。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以后,公众普遍关切灾情的严重程度与危害程度、救灾的进展程度、对责任人问责的情况,等等。只有在这些问题上满足公众的知情欲望,方能实现凝心聚力的目标。在媒介化治理过程中,各类媒介还应有针对性地对公众进行释疑解惑。公众心头的疑惑不解除,往往会转化成偏见和成见,还会不断蔓延和扩散,从而严重阻碍凝心聚力。因此,需要在媒介化治理过程中排除公众凝心聚力的阻碍因素。
其四,在实现技术赋权过程中体现扩张力。媒介化治理的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传播手段的技术含量。各类媒介需先在信息技术那里获得技术赋权,从而提高信息和意见的传播力和传播的扩张力。技术赋权,这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不应停滞不前。公众手中的自媒体,其技术在不断发展进步,如果新闻媒体的传播技术反而落后于此,那么其影响力就会大受限制。这样的情况是不容许存在的。
3. 中国媒介化治理的尺度
(1)与依法治理的关系尺度。媒介化治理是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进行社会治理,必须遵循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如何处理媒介化治理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媒介化治理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框架下进行的,本身也有一个依法和遵法的问题。媒介化治理功能强大,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它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方能健康发展。以往曾经出现过的媒介审判,就是偏离法治轨道所致。
(2)对舆论舆情的管控尺度。媒介化治理与舆论舆情密不可分。媒介化治理过程中,舆论舆情无疑应是重要的关注对象。虽然实践中不用管控舆论舆情这样的说法,但媒介化治理毫无疑问应该对舆论舆情进行适度的和恰当的管控,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对舆论舆情进行合乎规律的引导。
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11月2日下午在上海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考察社区治理和服务情况时说: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①全过程的民主,是在政治发展过程的各个环节上都体现民主的全程民主,这应该成为舆论舆情管控的重要指导思想。公民发表意见的权利得到保护,其意见受到充分尊重,其中的合理成分被吸纳到重大立法决策之中。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舆论既一律又不一律”的重要命题被提出。较之那个时代,今天舆论一律的部分已经有所缩小,舆论不一律的部分明显有所扩大。
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以后,围绕事件的舆论舆情骤起,这是合乎情理的,应控制在避免产生次生灾难、避免事件中受伤害者受到二次伤害、有利于事件向良性方向发展的范围。举凡是这样的舆论舆情,属于正常的舆论舆情;与此相偏离或背道而驰的舆论舆情,属于负面的舆论舆情,就应该受到一定的管控。当然管控舆论舆情的方式应该是有关网民能够接受的方式。
(3)对自身作用的把握尺度。在当今时代,媒介以媒介化治理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可谓责任重大。媒介在发挥自身作用方面,须把握好尺度。媒介夸大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认为自己可以包办一切,是不可取的;认为只要是为民请命就可以越过法律界限,这也是不可取的。新闻舆论工作者的角色身份,应是“党的政策主张的传播者、时代风云的记录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公平正义的守望者”。[9]
4. 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与媒介化治理关系研究
重大突發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媒介化治理介入对事件的社会治理之中,但由于媒介化治理的理念、方式的不同,会使效果显现出很大差别。
媒介化治理应以“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媒介广泛参与,全民形成合力”为理念,在此正确理念的引领下,遵循媒介化治理的规律,借助于媒介及时地披露关于事件的真实信息,借助于媒介形成有利于事件解决的舆论,对自发形成的事件舆论和相关舆情进行导向正确的引领,抨击社会丑恶现象。在此过程中,重要的是充分体现“以民为本、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始终遵循媒介化治理的客观规律。
(1)通过披露事件信息满足公众被事件激发的信息需求。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牵动着亿万公众的心。这时如果出现事件信息的真空地带,各种小道消息、流言乃至谣言就会乘虚而入且先入为主。在此之后,消除小道消息、流言乃至谣言的影响,就必须付出加倍的努力。因此,在事件发生以后抢抓第一时间、传播权威信息极其重要。2021年8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新闻发布会。此预案规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主责部门要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测与响应,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就体现了对媒介化治理上述规律的遵循。
(2)通过设置舆论议题引起公众关注进而协调社会生活。媒介中的新闻媒体被称为舆论机关,以擅长设置舆论议题著称。新闻媒体所选择的报道对象(特定人物、事件),有着肯定、倡导、褒扬或否定、抵制、贬抑的深意,凭借其固有的影响力,报道或评论一经刊播,也就无异于设置了舆论议题,或则形成了相应的舆论,或则牵引了舆论。新闻媒体通过设置舆论议题引起公众的关注从而协调社会生活。新闻媒体在设置舆论议题前,实际上总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但在自媒体时代,新闻媒体设置舆论议题的效果和能力受到了公众设置的舆论议题的严峻挑战。公众凭借手中的自媒体,可以方便自如地设置舆论议题,因而新闻媒体设置的舆论议题,客观上常常处于与自媒体使用者设置的舆论议题的博弈之中。实际情况并不是新闻媒体的体量越大,其设置的舆论议题的号召力和统治力就越强。
在自媒体时代,重大突發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以后,矛盾和问题一如既往凸现,媒介通过设置舆论议题以协调社会各方关系的难度陡增;自媒体使舆论舆情的变数和复杂性大为增加,使媒介化治理受到更大挑战。
(3)通过舆论舆情作用于公众心灵世界以发挥媒介化治理的效用。媒介化治理归根结底是通过媒介形成舆论和引导社会舆论进行的治理。其发生作用的机理,是用公众公开表达且形成交集的意见(舆论)和未得到公开表达的意见及态度和情绪(舆情),共同影响公众的思维、心理、言语和行为。媒介化治理的效果,往往集中体现为公众是心向往之还是心抵拒之。合乎规律的媒介化治理,获得的是前一种效果;违背规律的媒介化治理,只能得到后一种结果。
三、致力于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媒介化治理能力提升
提升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媒介化治理能力,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有待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探索。
1. 对媒介化治理能力的界定
媒介化治理能力,是相关主体在进行媒介化治理的过程中所具备和体现的能力。这种能力具有系统结构的性质。此系统结构包括:(1)正确的认知和理念,这是媒介化治理能力提升的前提;(2)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自身涵养,此为能力提升必备的基础;(3)各种相应的具体能力。
2. 媒介化治理能力提升的思路框架
(1)理念和认知正确是能力提升必备的前提条件。正确的理念和认知包括:体现人民至上、服务大局和服务全局的理念,将媒介化治理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大系统之中,以媒介化治理助推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置,发挥媒介化治理应当发挥和能够发挥的恰当作用,主流媒体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媒介化处理中自觉引领社交类媒体。社交媒介化和媒介社交化对媒介化治理能力已经提出新要求,须在社会系统的大视野中检视媒介化治理能力,多维度考量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媒介化治理能力提升路径。
(2)从素质和涵养方面努力是媒介化治理能力提升的必备基础。此处所说的素质,主要是指思想素质,此系特定主体对社会现象进行正确的思想判断所达到的境界。自身涵养则涉及个人的修身养性,是在道德、学识、思维等方面具备的修养。特定主体的素质和涵养,如同大海中的冰山没有露出海水的部分。素质和涵养相对能力而言,是内在的,并不具备外在形态,但对于能力有着毋庸置疑的支撑性作用。因此,提升媒介化治理能力,应注重提升与能力相关的素质和涵养。
(3)从系统角度考察媒介化治理能力及其提升。对于任何主体来说,提升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媒介化治理能力都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只是着眼于和局限于提升某种能力或数种能力,不能就能力提升论能力提升,将确立对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和媒介化治理的正确理念和认知置之不顾,对从素质和涵养方面努力缺乏应有重视,其最终结果往往是无济于事。
3. 提升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媒介化治理能力的进路
提升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媒介化治理能力须在对能力结构进行具体分解的基础上进行全方位努力。
(1)提升遵循逻辑的能力。具体是指遵循媒介及媒介化治理的逻辑,遵循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本身运行及对其进行处置的逻辑。
进行媒介化治理,当然要遵循媒介的逻辑(向或特定或并非特定的对象传播新闻信息和发表意见),遵循媒介化治理的逻辑(通过发挥媒介的作用参与社会治理)。媒介化治理的对象是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毫无疑问还应当同时遵循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处置的逻辑(公开事件信息,回应公众关切;处理救灾事宜,做好善后工作;进行责任查处,发挥警示作用)。
(2)提升信息披露的能力。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中,披露事件信息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首先,确保披露的是真实的信息。客观上,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多是突发的且灾情严重的事件,各个方面都没有心理准备,普遍处于惊恐忙乱之中,而事件的情况和原因又相当复杂。要在短时间内披露真实信息,委实有很大难度,但公众对事件需要知情,这是一种刚性需求。必须排除万难,满足公众对于事件的知情欲望,比较好的办法是:先报发生的事件,然后滚动播出事件的经过核实的各种相关信息;如果原先发布的信息中有不实之处,随后及时进行纠错。
其次,不回避敏感信息。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中,不排除有一些信息是十分敏感的。其中包括:涉及政府形象的信息,涉及责任者责任的信息,涉及部门之间矛盾的信息等。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对当地政府的形象构成了程度不等的损害。修复政府形象,要靠取信于民,要靠以民为本和以人为本,回避不可回避的事实信息,只会适得其反。对于涉及责任者责任的信息,当然应该非常谨慎,在权威性的调查结果出来之前不能随意发布,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态度应该是非常明朗的;部门之间的矛盾如果成为重大公共危机事件的缘由,那也是不可回避的。在这些问题上,应给公众留下真诚、坦诚的印象。
最后,防控和治理谣言。这也是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以后媒介化治理所面对的一大难题。防控谣言,积极有效的办法是:尽可能缩短真理和真相“穿鞋”的时间,避免真理和真相还没穿好鞋而谣言已经跑遍了半个世界的现象发生,尽早尽快占领舆论的制高点,掌握舆论场域中的主动权和主导权。一旦出现谣言,迅即以事实对冲谣言。与此同时,清查谣言的发生源头,进行追责和处罚,并设法消除谣言所产生的影响。
(3)提升有效引导舆论和舆情的能力。对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进行媒介化治理,媒介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有效引导由事件引起的莫衷一是的公众意见和与此对应的舆论舆情。舆论舆情再激荡,参与媒介化治理的各类媒介也都不能忘却自己承担的神圣责任。
有效引导公众的认知。舆论的重要组成元素是公众公开表达的意见。发起舆论者通过率先披露信息和据此公开表达意见来发起形成舆论,其基础在对于社会生活中人、事的认知。接受舆论影响者,除了认同发起舆论者所提供的事实和基于事实所发表的意见外,很重要的是认同发起舆论者在事实和意见基础上所体现的认知。这就意味着:在舆论引导中,从认知方面进行引导,不失为一种比较有效的引导方法和手段。
不放松对公众情绪的引导。在引导社会舆论舆情的过程中,不可忽视和放松对于公众情绪的有效引导。毋庸讳言,一部分在事件中利益受损严重的公众,一部分与这些公众关系密切的公众,一部分以往受到过不公正对待的公众,一部分情绪存在偏激倾向的公众,在事件中的情绪反应会比较强烈。对这些公众应致力进行有效的情绪引导乃至心理引导。
(4)提升实现共治的能力。参与媒介化治理的媒介,应把公众的注意力引导到进行社会共治的方向上来。充分发挥媒介化治理的社会动员功能和力量(通过披露事实信息,宣达真理认知,形成社会共识实现),引导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体现广泛性),通过民主协商实现社会治理和收获良好效果(公民借助于媒介在社会治理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这样就能使媒介化治理的效能达到最大化和最优化。
(5)提升舆论监督的能力。其一,进行有序的、强有力的且具有广泛性的舆论监督。这一重任,非媒介莫属。舆论监督力量的呈现,所依赖的是公众意见的广泛传播和新闻舆论及社会舆论的广泛传播。这种传播可以及时抵达传播网络所覆盖的任意空间,且不受时间的限制。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媒介化治理,离不开有针对性的和有力度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使有关责任人感受到无形而巨大的压力,相关人员在舆论倒逼之下不作为或乱作为就无法度日。其二,进行建设性的舆论监督。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中进行媒介化治理,就必然要针对事件中存在的和被揭露出来的社会丑恶现象进行舆论监督,在舆论监督中就必然会包含针砭和鞭挞。这也正好是公众心声和意愿的真实表达。公众手中有了自媒体,可以自如地、便捷地进行这种表达。但事件中的舆论监督,应该是有利于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的建设性的舆论监督,而不是那种会使问题进一步扩大、矛盾进一步加深的意见表达和情绪发泄;是有利于社会各界通过对话和协商增进共识的舆论监督,而不是会致使社会出现严重撕裂、舆论被少数人绑架的那种舆论状况。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情况下,“麦克风”的使用者应该慎用自己手中的“麦克风”。其三,进行有反思意义和警示意义的舆论监督。此处体现了媒介化治理的独特功能。几十年前,《中国青年报》就大兴安岭森林火灾事件所作的“三色”系列报道,在輿论监督中包含了深刻的反思性的内容,至今经常被人们提起,对于今天从事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媒介化治理有着重要的启迪意义。
4. 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媒介化治理能力提升的目标和评估
(1)设定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媒介化治理中各类主体提升能力的目标要求。各类主体及相应的目标要求分别是:主管部门,对媒介化治理进行合乎规律的引导和管理;新闻媒体,是媒介化治理的中坚和骨干,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媒介化治理中尤其应当发挥引领者的作用,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发布权威的事件信息、在润物无声地进行舆论舆情引导方面,都应该成为整个媒介化治理中的表率;各类平台型媒介,拥有数量众多的受众,具备程度不等的影响力,理所当然应担起媒介化治理的相当一部分职责;自媒体的使用者,数量众多,分布于社会各界,是媒介化治理的重要的参与力量。由全民参与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媒介化治理,可以也应该形成巨大的正向合力。
(2)设计提升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媒介化治理能力的科学的评估体系。需要有一个比较科学的能力评估体系,这个评估体系的主要评估对象为新闻媒体和平台型媒介。它们作为机构,是媒介化治理的实操者;而自媒体的使用者虽然也参与了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媒介化治理,但他们是个人,对其能力很难实施评估。
评估体系中有五个一级指标,分别为:遵循逻辑的能力、信息披露的能力、舆论引导的能力、社会动员的能力、舆论监督的能力。
遵循逻辑的能力下的二级指标有:遵循媒介及媒介化治理的逻辑的能力(三级指标为:对媒介及媒介化治理的理解是否正确,对媒介及媒介化治理的把握是否正确,对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舆论舆情的认知是否正确等);遵循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本身运行及处置的逻辑的能力(三级指标为:采用的媒介化治理方式与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是否切合,采用的媒介化治理方式对事件的作用情况等)。
信息披露的能力下的二级指标有:及时披露真实的信息所达到的程度(三级指标为:是否及时披露事件信息,披露的事件信息真实性如何,公众对于所披露的事件信息是否认为其可信等);对敏感信息合理把握的能力(三级指标为:是否披露了可以披露的敏感信息,对于暂时不能披露的敏感信息是否表明了真诚的态度,有没有获得公众的理解等);在防控和治理谣言方面达到的水平(三级指标为:有没有在第一时间发布事件信息,有没有有针对性地以事实对冲谣言,辟谣所取得的效果如何等)。
舆论引导的能力下的二级指标有:舆情研判的精准度(三级指标为:有没有做过舆情研判,舆情研判是否及时,舆情研判达到了何种精准度);设置舆论议题的情况(有没有主动设置舆论议题,设置的舆论议题的受关注程度,设置的舆论议题的影响力等);舆论引导的实际效果(三级指标为:体现正能量的舆论有没有得到增强,有没有有效地消除谣言影响,公众的疑惑有没有得到解释,网上的极端情绪是否有所减缓等)。
社会动员的能力下的二级指标有:与社会治理中其他治理方式的关系处理(三级指标为:是否得到妥善处理,是否形成了正向的合力等);通过媒介调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三级指标为:媒介对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影响的程度,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其意见被采纳的程度等)。
舆论监督的能力下的二级指标有:舆论监督本身达到的水准(三级指标为:舆论监督所基于的事实是否真实,舆论监督中对事实所作的评价是否客观,舆论监督是否体现了建设性的宗旨等);舆论监督的实际效果(三级指标为:是否存在舆论绑架和舆论审判现象,是否促进了事件中矛盾的化解和问题的解决,是否有利于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处置工作的开展等)。
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媒介化治理,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新的重要命题。对它的研究有待不断深入,可谓任重而道远。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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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atization of Governance in Major Emergency Public Crisis Events
DING Bo-quan(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23, China)
Abstract: Nowadays, human beings are facing crises every day and major emergency public crises can occur in any country. Crisis management has become an essential part of social governance. On another dimension, human has stepped into the mediatized society and in response to major emergency public crises, mediatization of governance has been used alongside other approaches to social governance. Major emergency public crises have their own representation, changes and challenges. The main essence of China's mediatization of governance is as follows: reflecting credibility in the process of restoring the truth of facts, representing the oversight in the process of lashing ugly social phenomena, embodying cohesion in the process of forming national consensus, and reflecting the power of expansion in the process of realizing technological empowerment. China's mediatization governance needs to properly cope its relationship with rule of law,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and public sentiment, as well as dealing with the role played by mediatization of governance itself. Addressing its relationship with major emergency public crisis events includes the following steps: strictly following the law of mediatization of governance; satisfying the public's information needs aroused by disclosing related information; coordinating public life by setting the agenda and playing the role of governance through public opinion. The ability of mediatization of governance refers to the capability possessed and embodied by relevant subjects in the process, which has the nature of a system structure. This system structure includes the following aspects: (1) correct cognition and concept, which is the premise of improving the ability of mediatization of governance; (2) excellent ideological quality and self-cultivation,which is the necessary basis for the ability improvement; (3) various corresponding specific capabilities, such as the ability to logically disclose information, effectively guide and mobilize cooperation as well as supervise public opinion.
Key words: major emergency public crisis event; mediatization of governance; the capacity improv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