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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有林场速丰桉场外租地造林模式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

2022-05-30岑立基

南方农业·上旬 2022年9期
关键词:国有林场广西壮族自治区

摘 要 林场是我国木材资源供应、林产品生产及林业资源保护的重要场所。近年来,随着林木资源逐渐减少,部分林场开始采用场外租地造林模式,以缓解林木资源紧张局面,提高林业发展质量。介绍场外租地造林的价值与基本模式,分析广西壮族自治区速丰桉场外租地造林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林地管理、做好林地监督与抚育管理、强化林地利益纠纷处理等对策。

关键词 场外租地造林;速丰桉;国有林场;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志码:C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22.17.054

林场建设是我国林业经济发展的关键任务。近年来,我国林场普遍将植树造林与林业生态保护作为工作重点,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1]。基于此,林场速丰桉场外租地造林模式得以广泛推广应用,此模式不仅可增加林场营林面积、提高森林资源储备量,还可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造林工作,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但速丰桉场外租地造林模式涉及多方主体,在发展期间易产生许多问题,如何有效应用林场速丰桉场外租地造林模式,成为当前广西各大国有林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关注问题。

1  现状及效益

大规模开展植树造林是我国长期实施的一项促进生态修复、建设的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联合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都为广西场外租地造林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2]。国有林场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支持,充分发挥林业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展开场外造林。林场作为植树造林工作实施的基础保障和重要主体,其特征是经营性造林,在获取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改善生活环境,如净化区域空气、避免水土流失等。因此,积极开展场外租地造林对推动广西经济发展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位于我国华南地区,为亚热带季风气候与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暖,日照充足,雨量丰沛,土壤类型多元(红土、砖红壤及赤红壤等),优越的气候条件为广西林业的开发与经营奠定了良好的自然基础。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发展,支持国有林场引进国内外企业的大量投资,使场外租地造林的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基本成熟[3]。

场外租地造林模式的应用,在拓展广西国有林场面积的同时,也提高了林场的经济效益。以广西高峰林场为例,截至2020年,其营林总面积达到8.7万hm2,场内林地面积仅3.6万hm2,而场外达到5.1万hm2;桉树林總面积为5.3万hm2,场内仅1.6万hm2,场外达到3.7万hm2;2021年,总营业利润为4 496.00万元,占全年预算总额的291.77%,同比增加28.58%;总收入10.19亿元,占全年预算总额的64.87%,同比增加了20.86%。由此可见,场外租地造林有利于扩大造林面积,增加林业产业的经济收益,促进广西林业可持续发展[4]。

2  经营模式概述

2.1  承包造林

承包造林指的是国有林场租用农户的林地进行造林,和国有民营承包造林方式相近,林场经过全方位调查研究后和农户商定租金与租期,并建立造林基地。林场在内部职工中选择优秀的承包造林人员,由林场与承包造林人员商定林地最低生产价值,由承包造林人员向林场借款完成造林目标[5]。承包者依照合同拨付地租、承担利息、管理生产及销售木材,依照经济收益比例分配利润,项目产生的亏损则按照相应的比例共同承担。通过明确的利益关系,国有林场能投入最佳的生产资料,增加单位面积的投资量,和农户之间建立稳定长久的合作关系。

但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弊端,即土地租赁工序复杂,林地管理工作无法落实到员工个人身上,不能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同时,农户在没有分红的情况下,缺乏林地保护意识,可能会对林木乱砍滥伐。就经济收益而言,农户普遍是亏损方,部分农户目前尚不具备造林能力,只能将林地租赁出去,而当其拥有造林能力后,则不再具备林地的使用权,这种矛盾导致农户增收缓慢。

2.2  联营造林

联营造林模式指国有林场与乡镇联合造林,国有林场负责供应造林的资金与技术,乡镇负责提供土地及劳动力。双方签订合同,共同养护、管理外租林场,协商完成后,集体以合同证书的形式将林场的使用权统一交付给国有林场,林场在获得林地使用权后,开展造林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投资成本估算,建立林场和集体的联营数据库,由林场、乡镇及农户签订三方合同,明确各方职责、承担的风险及享有的权益。国有林场可在合同中明确自身对林木的使用权,包括决定林木砍伐时间、方法,木材消费者的挑选,运输途径及定价等。联营造林获得的收益按合同约定比例分配[6]。

联营造林模式不需要林场直接支付土地租金,节省了林场的投资成本,且林场拥有林木的所有权,能自由、完全地控制造林规模、投资总量及木材销售等工作[7]。同时,因为乡镇负责协商各个农户林地所属权的有关问题,也帮助林场租地工作精简了部分工作环节,降低了场外租地造林的工作难度。农户的经济收益主要源于木材销售获取的纯利润,这有助于提高农户参与森林养护的积极性及自觉性,有效避免了盗林毁林现象。国有林场支付给农户的报酬较地租更高,一定程度导致林场利益受损,但也代表农户需投入更多的劳动参与生产造林的不同环节。联营造林背景下,林场需要在造林地区附近村庄投资修建林区公路,并完善电缆、电话线等基础设施,为当地民众的生活提供便利。若林场采用联营造林的方式,需保证生产与销售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乡镇与农户监管,保证各方参与主体的经济利益。

3  问题分析

3.1  建设成本

一般情况下,场外租地造林多跨市、县,造林点多、面广且各点间距较远,导致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以广西国有大桂山林场为例,场外租地造林面积达5 832.1 hm2,租地造林点包含广西梧州市藤县金鸡镇、同心镇、埌南镇、天平镇及象棋镇等15个乡镇。由于各乡镇肥料运输成本、地租成本等都存在显著差异,且局部地区场外租地造林投入成本过高,导致不同地区的经济效益存在一定差异;新租林地的地质环境各不相同,部分地区海拔较高,而部分地区土层稀薄,有较大的林地经营风险。

3.2  利益纠纷

1)租赁双方的利益冲突。部分土地所有者和国有林场签订场外租地造林协议后发现通过土地资源发展林业获得的经济效益在不断增加,社会各界关于林业的重视程度及投资力度也在持续增长,自身的市场意识得到强化,便开始增加土地租赁价格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8]。国有林场在开展土地租赁期间,已经和土地的所有者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获得土地的经营权,但部分乡镇或农户则利用各种不合理的理由向林场寻求补偿,使得林场需投入更多的人力、资源及时间解决纠纷,造成国有林场经营困难,限制了速丰桉场外租地造林模式的普及与发展,打击了各个林场开展场外租地造林的积极性。

2)林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利益冲突。国有林场积极开展速丰桉场外租地造林,旨在提高自身经济实力,推动国民经济进一步增长。因此,我国积极提倡与扶持速丰桉场外租地造林模式的推广应用,如在林场制订速丰桉场外租地造林战略期间,国家提供相应的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但地方政府的高效运行需要以财政税收为保障,因此许多地方政府私自减少对林场生产经营部门的财政支持,税收减免力度较低,未能配合林场及时开展场外租地造林活动,限制了广西国有林场的进一步发展。

4  对策

4.1  加强林地管理

1)确保林地租赁工作顺利开展。林场需组建负责速丰桉场外租地造林工作的专业领导小组,负责林地租赁、林木采购等工作,且结合林木发展现状,进行全方位的调查研究,获得全面且有价值的数据报告。场外租赁造林的基础条件是土地类型必须达到Ⅰ类地与Ⅱ类地标准,并具备优秀的交通运输条件,承包年限不可低于12年,林地成片总面积不可小于33.33 hm2,坡度在35°之内,土层厚度不低于80 cm,肥力理想。2)盈利空间。目前Ⅰ类地累积净现值可达12 112元·hm-2,内部经济收益率可达21.58%,而Ⅱ类地可达7 543元·hm-2,内部经济收益率可达17.8%,较财务基准收益率(9%)更高。不仅如此,Ⅰ类地平均盈利比Ⅱ类高37.72%,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领导小组应优先选择Ⅰ类地作为场外造林租地场所。3)经营管理。林场的经营理念应从强调量转变为强调质,积极引进精细化及集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不断健全现行的营林生产管理制度,制订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以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4.2  做好林地监督与抚育管理

1)在速丰桉场外租地造林期间,林场需定期开展林地清洁、开挖植穴、施肥、除草等多项工作,并根据林场营林质量标准及有关规范,加强对场外租地造林工作的监管;在营林施工、生产期间,林场需派遣专业的技术人员,及时解决营林生产期间产生的问题。2)造林各项工作完成后,监理部门需遵循《营林技术规程》,严格开展验收工作,在确认各项参数均满足指标后允许林场开展后续工序。3)林场应派遣专业人员开展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信息完整,并建立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年终时将电子档案全部汇总,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保存。针对纸质档案,则需要采用独立、专用的文件盒进行保存,按照指定的编号方式进行排序,方便后续的档案检索。

4.3  重视林地利益纠纷处理

有效处理利益纠纷是保证速丰桉场外租地造林顺利开展的基础,同时是保证有关主体经济利益的有效措施。1)落实相关责任。当发生利益纠纷时,林场的相关负责人員需直接介入纠纷,分析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并与其他利益主体进行协商,寻找最佳解决方案,详细浏览每个季度速丰桉场外租地造林的总结报告,结合报告内容部署后续工作。2)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林场应构建一套有效的纠纷调解流程,保证调解流程的标准化及程序的合法化,可依靠山林纠纷排查上报制度、综合治理制度及工作保障制度等,有效调解利益纠纷。3)主动调和纠纷。出现利益纠纷问题时,林场应积极配合林业调处部门的工作,在保证和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充分沟通交流的前提下,力争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调处部门的帮助,提高利益纠纷处理效率,保证林场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5  结语

林场速丰桉场外租地造林可有效增加林场收益,推动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强化林场综合能力。因此,林场应积极应用速丰桉场外租地造林模式,分析租地造林模式可能面临的问题,通过完善林地利益纠纷处置方案及做好林地监督与抚育管理等措施,保证速丰桉场外租地造林顺利开展,推动林场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宋思燕.国有林场租地造林法律风险规避问题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为例[D].南宁:广西大学,2020.

[2] 朱志坚.国有林场对外租地造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农村百事通,2021(27):85-86.

[3] 凌海欣.场外造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国有雅长林场为例[J].现代农业科技,2021(13):157-158.

[4] 李卫发.国有林场发展对外租地造林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J].南方农业,2020,14(9):77-78.

[5] 陆志安.三门江林场速丰桉场外租地造林模式初步研究[J].绿色科技,2020(23):177-178.

[6] 李起泽,黎学文.广西国有林场场外造林可持续经营探究[J].南方农业,2019,13(18):97-98.

[7] 覃美春,赵文东.国有林场提高营林质量的关键技术和管理措施浅析[J].南方农业,2020,14(6):68-69.

[8] 蒋凡,罗掌华,伍贤旭,等.广西商品林采伐法律制度营商环境优化研究[J].林业调查规划,2019,44(6):135-139.

(责任编辑:张春雨  丁志祥)

收稿日期:2022-07-11

作者简介:岑立基(1977—),男,广西贺州人,大专,工程师,从事林业管理与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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