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跨境电商的涉税风险及应对
2022-05-30汤凤林许肖瑜
汤凤林 许肖瑜
【摘要】近年受疫情影响, 世界经济持续低迷, 跨境电商销售额却逆势增长, 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然而, 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货值小、笔数多, 退税流程复杂、成本高, 电商一般选择委托第三方平台代理退税, 导致大量境外收入无法阳光化, 进而引发一系列税务风险, 如: 从电子支付平台直接汇回的未完税风险、汇入境外账户的CRS风险、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风险等。 为此, 跨境电商要明确划分业务类别, 充分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和“无票免征”待遇; 合理规划业务流程和运营公司选址, 充分享受所得税核定征收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构建境内外持股平台, 降低公司整体成本, 递延税负; 根据功能风险分析合理划分利润, 利用可比分析合理定价。
【关键词】疫情“新常态”;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税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2)18-0136-6
一、引言
近年受疫情影响, 世界主要经济体国家GDP也开始出现负增长, 世界经济持续低迷。 然而, 中国经济2020年就止跌企稳, 2021年增速达到8.1%, 在世界十大经济体国家中仅次于印度。 从行业发展来看, 基于互联网概念和网络技术的产业异军突起, 给经济增长带来新动力, 跨境电商就是其中之一。 据《中国日报》报道, 中国、英国、美国、法国、越南、韩国和印度自2020年第一季度起跨境电商销售额均呈现逆势增长。 我国一大批跨境电商和服务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如阿里巴巴国际站、环球资源、大龙网、Made-in-China、eBay、Wish和环球易购等电商平台, 联邦快递、中国邮政等物流公司, 支付宝、PayPal等支付平台。 跨境电商出口贸易额增长迅速。 据统计, 我国跨境电商2021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98万亿元, 其中跨境电商出口1.44万亿元, 同比增长24.5%, 增速全球领先[1] 。
跨境电商销售额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税务风险的指数级积累, 如: 电商普遍委托第三方平台出口退税, 导致境外收入无法阳光化; 为突破5万美元结汇限制, 通过电子支付平台直接将境外收入汇回, 由此面临被税局检查的风险; 若汇入境内企业主个人账户, 可能会面临税银“联合惩戒”的风险; 从电子支付平台直接汇入境外账户, 则可能面临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带来的居住国纳税风险; 若通过关联企业开展转让定价, 可能面临被税局调整的风险等。
与此同时, 税务机关已经关注到电商行业的纳税乱象①, 正在或已经采取监管措施②。 尤其是随着我国金税四期提上议事日程, 税务征管与稽查双线并举, 对于偷逃税款行为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并处以滞纳金和罚金, 跨境电商的税务风险不断加大。 实践中, 由于跨境电商行业的公司实体极多, 海外店铺代持现象普遍, 风险过度分散且不易控制, 任何环节的税务风险都可能直接影响企业主的全盘业务。 尤其是在疫情“新常态”下, 作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跨境电商有必要充分认识其税务风险并积极应对。
二、疫情“新常态”下我国出口跨境电商的运作模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 跨境电商成为最重要的对外贸易新业态。 跨境电商经由平台发布销售信息, 物流企业直接把商品发往海外消费者, 可减少传统的外贸、分销等中间环节, 大大缩短外贸交易链条; 并且由于跨境电商大多直接面对消费者, 每次交易金额小, 相对传统外贸交易其成本低、风险小, 能灵活应对国际市场的变化, 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疫情爆发限制了经济主体的活动范围, 线上消费取代线下消费成为消费者的主要购物形式,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跨境运输网络的日益发达使得跨境网购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跨境电商出口贸易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
1. 跨境电商委托第三方平台代理退税。
(1)传统外贸出口的业务模式和涉税问题。 传统外贸出口是企业先从国内其他企业采购产品或生产产品, 然后由出口企业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放行, 货物运送到目标国企业, 进行分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 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由企业与供货方或目标国进口商通过市场议价方式确定; 企业出口的整个过程都接受海关监管, 出口产品的品名、数量、价格、目的地等信息都由海关记录在该出口企业名下; 出口企业收到以外币计量的货款后, 通过银行结汇并在网上进行收汇核销, 完成整个出口流程。 涉税方面, 根据消费地征税原则, 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出口退稅、出口环节免税和进口国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政策[2] 。 具体来说, 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按照“先征后退”政策, 可依据采购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办理出口退税, 从海关获得最高13%的退税, 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 出口企业赚取的利润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息分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2)跨境电商多选择委托第三方平台代理退税。 由于出口退税要求高③, 而跨境电商大多从国内小微企业、个体户等处购进货物, 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 即使部分电商按时足额获取了进项发票, 也因出口退税面临海关、外汇管理局、税务、银行等多部门监管, 退税流程复杂。 加上跨境电商多由中小型公司发展起来, 其财税人员通常没有掌握退税方面的技能, 导致跨境电商自己申请出口退税并不顺畅。 另外, 由于大多数跨境电商的出口业务货值小、笔数多, 如果电商逐笔完成完整、合规的出口退税流程, 则退税成本将会很高。 因此, 跨境电商一般委托第三方平台(如“京贸通”“速卖通”等)代为退税。 因为第三方代理机构可以集中处理复杂的退税流程, 跨境电商只需支付一定的费用, 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待遇。
对于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出口部分, 原本只能享受无票免征待遇, 实践中许多物流公司设法将包裹包装后由其委托的收发公司操作, 跨境电商只要付出一定成本, 没有进项发票的部分最终还是能享受到出口退税优惠。
2. 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的“三流”流程分析。
(1)跨境电商的货物流。 货物流是指跨境商品从境内采购再销售给境外消费者的流转过程。 跨境电商从境内采购商品再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将商品销售到境外, 根据直接销售对象的不同, 分为B2B和B2C两种模式。 B2B模式下, 跨境电商会在海外设立一个仓库, 事先把从国内供应商处买进的商品通过快递、空派、铁路以及卡航④等方式, 发往海外仓库FBA(Fullfilled By Amazon, 简称“亚马逊海外仓”), 收到海外订单(如在亚马逊网店上收到订单)后再发往海外客户。 设置海外仓不仅可以降低单次寄件成本, 还能节省路上送达时间。 当然, 也可以在海外仓的基础上, 在当地寻找一个分销商, 由这个分销商把商品邮寄给消费者。 在B2C模式下, 跨境电商接到海外电商平台(如亚马逊)的零售订单后, 国内供应商通过物流公司(顺丰等)直接把商品从国内仓库寄往国外消费者。 如果发生退换货, 可以选择就地返销或销毁, 也可以集中至跨境电商在香港等地设立的中转环节公司处理。 但由于香港对离岸收入的利得税豁免条款明确要求业务在香港以外地区发生, 若在香港设置集中处理退换货的仓库, 会使香港公司无法享受离岸业务的利得税免税待遇, 因此, 现实中跨境电商对退换商品多采用海外就地处理方式。
(2)跨境电商的合同流。 跨境电商签订的合同与传统出口贸易业务没有太大的区别, 不同之处体现在采购价格的确定上。 由于跨境电商销售的都是货值小的商品, 其供应商大多规模小、运营和财务管理不太正规、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 跨境电商会在市场采购价格基础上, 根据供应商能否提供进项税发票与其进行议价, 通常情况下能以低于市场6% ~ 13%的价格采购到商品。 海外销售合同基本上是按照市场价格签订, 但有时为了避税, 电商会选择在海外低税地区建立一个中间贸易公司(如在香港成立一个关联公司), 境内公司与香港关联公司签订一个低价销售合同, 通过转让定价方式把利润留在低税区, 海外销售合同再由香港公司与目的地客户直接签订。
(3)跨境电商的资金流。 跨境电商的资金流与货物流方向相反, 是资金反向回流的过程。 跨境电商货物通过电商平台(如亚马逊)销售后, 境外客户或消费者将钱汇入电商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海外支付平台(如Payoneer、Pingpong、WorldFirst等), 电商平台先扣除20% ~ 30%不等的管理費, 然后这些钱会汇入跨境电商的境外账户或国内账户, 或供应商的账户, 以支付货款等。
3. 海关对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监管。 海关设置了不同的监管代码来实现对不同模式出口电商业务的监管。 在B2C模式下,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发送给买家, 由于B2C的业务单笔数额小且笔数多, 2014年我国海关专门设置了代码9610来实施监管。 在B2B模式下,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发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 再进一步由境外企业或海外仓运送至千家万户, B2B是大中型电商的主要模式。 针对B2B业务, 海关设置了代码9710监管直接出口到国外某企业的货物, 设置9810来监管跨境电商出口到海外仓的货物[3] 。 由于跨境电商9610名下的业务具有笔数多、货值小的特点, 为了节约退税成本, 电商大多通过货代公司将商品运往海外。 又由于海关并不要求报关单上出口代码下出口的商品做出口收汇核销, 这样多个电商的多种商品归集到某个货代公司名下出口的结果是: 跨境电商没有自己出口的详实数据, 在海外积累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无法以正常名义汇回境内。
三、疫情“新常态”下我国出口跨境电商运作模式的涉税分析
1. 跨境电商购进货物出口境外的增值税问题。 如前所述, 跨境电商的货物并不是以自己公司名义且在接受海关监管的情况下出口, 而是在货代名义下统一出口, 因此在没有明确出口数据的情况下, 跨境电商的出口就会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⑤; 同时由于没有增值税进项发票, 无法抵扣, 跨境电商的出口收入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即不但不能出口退税, 还无法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
2. 跨境电商的所得税问题。 跨境电商出口收汇后的人民币金额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 扣除成本费用后所得利润一般情况下要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未分配利润”分红给股东, 在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下, 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跨境电商企业承担的所得税税负高达40%[(1-25%)×20%+25%]。 跨境电商为了降低税负, 有的通过转让定价把利润转移到海外(或香港)低税区的方式进行避税; 有的通过境外平台将收到的货款直接汇入跨境电商境外公司账户支付境外的成本, 汇入境外企业主个人账户支付其私人的开支, 汇入国内供应商公司账户(多为个体户, 适应5% ~ 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或国内供应商个人账户(不从银行卡走账可避所得税)支付货款, 汇入电商员工个人账户付员工工资(避免交个人所得税)等。
四、我国出口跨境电商面临的税务风险
1. 委托第三方平台退税带来收入无法阳光化的风险。 委托第三方平台代理退税虽然降低了退税成本, 但带来了收入无法阳光化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 货物由境内电商通过物流公司寄往海外终端消费者, 货款从境外平台汇入出口公司境内账户, 资金有银行监管, 货物有海关监管, 进项发票申请了出口退税, 税务局也可对收回款项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监管。 这样的收入可以正常结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受限制地结汇回国内, 属于可见得光的收入, 但需要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税负较重。 为此, 跨境电商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出口退税, 由于出口方不再是跨境电商而是货代公司, 海关没有跨境电商的商品出关数据, 有的仅仅是货代公司的数据; 税务局也没有跨境电商出口退税的数据, 而是货代公司去申请退税的数据。 在海关和税务都无法监管的情况下, 巨额外汇收入难以通过结售汇把钱从海外汇回来, 从而带来大量收入无法阳光化的风险。
2. 外汇管理政策导致跨境电商境外收入汇回的税务风险。 跨境电商的外币业务收入汇回国内需要兑换成人民币才能使用, 但通过银行结汇会受到结汇政策限制, 从而给境外收入结汇带来税务风险。 若收汇人是个人,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政策, 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 这对于跨境电商巨额境外收入而言是“杯水车薪”; 若收汇人是企业, 虽然企业结汇没有额度限制, 但企业大额交易过于频繁, 会招致外汇管理局的监管, 从而引发一系列税收、法律问题。 如: 银行会询问企业收到的这些款项是如何赚取的、有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如果电商解释这些收入是以前年度跨境出口贸易积累的, 依据我国税收相关法律规定, 作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 海外利润无论当年是否分配, 都应向我国申报纳税[4] 。 这意味着通过银行结汇的收款不只面临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有可能会被征收滞纳金与罚款等。
另外, 跨境电商为突破外汇政策限制而选择境外支付平台直接汇回的方法也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跨境电商若通过境外电商平台(如亚马逊)收款, 扣除平台各类费用后, 可结转至指定境外支付平台, 然后再直接向出口公司的国内公司账户、国内供应商公司账户或个体户的个人账户、电商企业主个人账户等直接汇款。 由于平台直接支付不受外汇政策限制和外汇管理局监管, 跨境电商境外收入能便利地汇回, 但这些资金全部是没有完税的外汇收入, 蕴藏着很大的税务风险(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 从境外平台向国内直接汇入的款项中, 有很大一部分直接汇入了企业主境内个人账户或用于支付员工工资。 由于跨境电商的业务额度小、笔数多、资金总额较大, 这很容易引起银行系统的预警, 而税银联网也意味着税务局会很快知晓并可能对这些收款进行检查。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 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沿着资金线倒查不但会要求跨境电商企业补缴这些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也会要求企业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 另外, 还有一些从境外平台汇入国内企业主个人账户的资金, 并不是跨境电商境外交易所赚取的, 而是境外亲人赠与的, 这些资金也有被视为应税收入的风险。
3. 境外收入汇入企业主海外个人账户的CRS风险。 跨境电商也会让境外支付平台把收款汇入企业主海外个人账户, 用于个人在海外的一些费用支付。 这样既方便, 又有利于节税。 但是随着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行动计划和CRS的实施, 我国居民纳税人在海外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会被传递回国, 跨境电商企业主个人海外账户余額的变动国内税务局都可以清楚地观测到, 意图将所赚取的收入隐藏到海外低税地区进行避税的做法越来越难以实现。 一旦被查实, 则要补交20%的个人所得税, 甚至还会被要求缴纳滞纳金和罚金。
4. 将货物出口至境外关联企业带来的转让定价风险。 为了避免留在企业境外账户的款项被我国依据居民纳税人的无限纳税义务征税, 跨境电商还会通过与低税区的关联企业开展转让定价的方式避税。 但随着我国反避税力度的加大, 转让定价面临被调整的风险加大。 现实中确实大量存在通过人为调整出口价格方式将原本归属于境内企业的利润转移至境外公司的情况。 如: 一副假睫毛在小商品批发市场的进货价格为1元, 而出售给欧美终端消费者的价格为1美元(约7元人民币)。 如果将境内公司出口给企业主实际控制的香港公司定价为2元, 则差价5元的利润就留在香港公司, 它仅适用16.5%利得税税率(Profit Tax)。 假设这副假睫毛是通过亚马逊卖给美国的消费者, 业务发生在香港以外的地区, 香港公司可以申请离岸收入豁免(Offshore Income Exemption), 该5元利润在企业层面的税负率甚至可以为0(具体税负情况见表1)。 这种通过降低售价转移利润至低税区的关联企业跨境贸易有侵蚀中国税基的嫌疑, 是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的对象。 如果被税务机关发现其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导致境内企业长年亏损或者微利, 跨境电商将面临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
五、疫情“新常态”下我国出口跨境电商税务风险化解的对策建议
1. 充分利用“无票免征”和核定征收等政策阳光化境外收入。
(1)明确划分业务类别, 充分享受出口退税和“无票免征”待遇。 针对跨境电商采购难以获取进项发票最终导致出口时全额征税的情况, 国家出台了无票免征政策。 由于进货渠道分散、供应商正规化程度不高, 跨境电商较难按时足额取得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无法进行正常退税。 为了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以下简称“103号文”), 对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 符合一定条件的, 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也就是说, 从2018年10月1日起, 跨境电商购进货物出口到海外, 尽管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但也不会由于没有取得进项发票而被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而是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因此, 跨境电商有必要根据能否从供应商处取得发票将出口业务分为有票产品出口和无票产品出口。 有票产品出口以一般贸易的形式报关, 同时申请相应的出口退税; 无票产品出口则可通过9610/9710/9810等海关监管代码, 直接将产品发往境外, 只要符合103号文所规定的条件⑥, 即可享受“无票免征”政策。
(2)合理规划业务流程和运营公司选址, 充分享受核定征收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降低跨境电商所得税负, 鼓励这类新业态的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9]36号公告), 对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的零售出口收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办法。 根据此文件, 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合试验区注册, 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出口货物通过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 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同时该文件第二条规定, 综合试验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 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为4%。
然而, 企业并不“当然”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这需要跨境电商对原有业务流程进行更新。 如: 为无票免征开展的“清单申报”, 要求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及时、准确录入货物名称、出口日期、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并形成电子清单。 另外, 由于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对于国税总局[2019]36号公告等相对较新的政策并不十分了解, 政策“落地”存在滞后性, 需要跨境电商企业主选择落地较为顺畅的综合试验区⑦成立运营公司, 同时配合异地报关等“转关”[3] 动作, 完成全价值链的升级。
此外, 如果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 还可以叠加小微企业的低税率优惠, 即按照5%或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而使其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更低。 如4%核定征收所得税率叠加5%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 100元销售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0.2元(见表1)。
2. 优化跨境电商企业主顶层持股结构。 自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 我国自然人税收居民有义务在次年6月30日之前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境电商的业务模式决定了企业主个人存在大量转账、结汇、支付行为, 从而极易成为税务机关和银行联合执法的对象。 尤其是在企业主多数持有海外金融账户、有稳定的境外收入的情况下, 还会面临CRS相关的国际“反避税“行动的挑战。 因此, 跨境电商企业主个人以怎样的架构运营全盘业务至关重要。
(1)构建境内持股平台, 降低公司整体成本。 跨境电商企业主可以利用境内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设立控股公司, 以“无损”地分配利润, 从控股公司层面进行集中成本管理或者再投资。 境内控股公司的选择主要涉及选址和公司性质两方面: 关于选址, 由于控股公司所在地为全盘业务的利润集中地, 普遍会有较大税收贡献, 实践中跨境电商企业主大多以好沟通、多返还、政策稳的地区作为首选, 最具代表性的有华南地区的深圳、华东地区的上海(以自贸区为首选)、华北地区的天津。 随着2020年1月海南自贸港的成立,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海南兼有对外投资收益汇回免税、进出口环节便利化通关等优惠政策[5] , 预估未来海南也会成为跨境电商行业内作为控股平台及业务运作平台的热门之选。 关于公司性质, 建议采用有限公司形式而非合伙企业形式, 因为有限公司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才能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这样, 控股公司不但从跨境电商处分红的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还能享受核定征收的低税负政策。
(2)构建境外持股平台, 利用股权信托持股递延税负。 境外持股平台是跨境电商搭建海外信托架构的重要基础。 《经济实质法案》的出台迫使跨境电商企业主越来越理性地选择开曼群岛、BVI等地进行境外持股架构设计, 现阶段这些离岸地依然是海外持股平台的首选, 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允许各种货币自由流通, 也便于搭建海外信托架构。 在离岸地设立海外持股平台, 可为境外公司分红的税收成本节约和未来可能的境外资本运作及信托设置奠定良好基础。 即使出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考虑海外信托, 跨境电商企业主也可先在BVI或者开曼群岛成立一家公司, 由这家公司控股境外的业务运营公司。 在境外收入归集方面, 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区仍然是集中海外利润的“宝地”。
离岸股权信托有利于跨境電商企业主个人所得税税负递延。 随着国内股权信托概念的日益兴起和海外信托市场的日渐成熟, 跨境电商企业主越来越信奉“鸡蛋不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风险分散理论, 利用境内外股权信托持有境内外利润主体, 可以使公司分红所需缴纳的20%个人所得税达到递延的效果。 如果跨境电商想要在港股、美股上市, 可以用海外红筹架构、VIE架构等来设置离岸架构和离岸信托; 如果跨境电商不考虑在资本市场运作, 海外信托的风险隔离、外币利润归集和个人所得税递延等政策也是非常有益的。 可见, 信托架构在跨境电商企业主财富积累和节税规划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3. 利用功能分析和可比分析合理开展转让定价。
(1)根据功能风险分析合理划分运营公司保留利润。 转让定价是国际税收领域非常重要的关注点[6] , 日益推陈出新的BEPS行动计划把全球税务机关联合起来, 通过跨国合作和15项行动计划联合开展“反避税”行动。 跨境电商需要通过梳理进出口的转让定价状况, 使其核心定价政策与业务运营相匹配, 以符合长期运营发展需要且适应愈加严格的转让定价监管要求。 跨境电商的运营实质是贸易活动, 从功能风险分析来看, 运营层面公司多为“有限功能的分销商”, 仅适合保留有限的合理利润; 而控股公司作为控股主体, 需要享受整个业务的剩余利润。
(2)利用可比分析法进行合理定价。 在根据功能风险分析将利润合理划分之后, 如何定价也非常重要。 跨境电商需要从转让定价同业可比分析的角度, 选择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及利润水平指标, 以税务机关广泛认可的内外部数据库(如BvD Osiris数据库)为基础, 筛选出可比的独立企业/可比非受控交易, 并得出可比的利润水平/可比非受控价格区间, 作为关联交易合理利润/价格水平设定的参考; 针对方案中所涉及的各种关联交易类型进行高阶同行业可比分析, 以得出未来转让定价情形下各类主要关联交易的目标利润/价格水平区间, 以此作为企业内部跨境交易的定价依据, 以及未来可能面对税务机关质询时的支持性资料。
【 注 释 】
① 如许多企业通过买单出口等方式避免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同时用香港账户收款避免缴纳所得税;又如电商领域常见的刷单现象,假设根据客户留言评论有100个客户买了产品,但实际只有20人真正下单,应该选择按哪个数据交税的问题等。
② 如2020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某税务所针对辖区内电商平台因刷单引起的注册用户销售数据差异问题,依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自查补税并缴纳滞纳金。在其他省市也有类似情况发生。
③ 跨境电商享受出口退税的条件严苛:出口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有出口退(免)税资格;出口货物报关单合规;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前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需拿到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专用缴款书等,且上述凭证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相符。
④ 卡航是指用汽车运往欧洲的方式。
⑤ 此时,内销价格是决定需要缴纳增值税多少的关键因素,一般会参照同期自己或业内同类商品的市场售价决定。
⑥根据财税[2018]103号文,对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通过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⑦现阶段跨境电商出口“无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的试点范围在不断扩大。2015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获批全国首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16年1月,宁波、苏州、天津、上海、重庆和深圳等12个城市获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相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于2020年4月扩容至105个。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觀研天下.中国出口跨境电商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R].2021.
[2]朱青.国际税收(第十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
[3]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2020-06-12.
[4]杜莉.国际税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9.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2020-06-23.
[6]Brian J. Arnold, Michael J. McIntyre著.张志勇等译.国际税收基础[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5.
【基金项目】重庆工商大学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科研(智库)团队“农业现代化与产业创新发展研究团队(重点)”项目(项目编号:CJSYTD201710)
【作者单位】1.重庆工商大学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 重庆 400067;2.鑫瑛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 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