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为何喜欢超额委派董事?
2022-05-30郑志刚
从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的经济后果来看,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越多,则其以关联交易方式进行的“隧道挖掘”行为越严重,企业绩效表现也越差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非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或重要股东提名委派。由于对委派董事比例并无明确限制,为了加强对公司重要决策的影响力,实际控制人往往倾向于委派非独立董事的比例远超其持股比例。由此,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就出现了十分独特的“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现象。作为对照,在英美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的治理模式下,董事会组织以除CEO外其余全部系独立董事为流行实践,超额委派董事现象并不典型。
近35%上市公司超额委派董事
我们以“血洗南玻A董事会”这一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曾经轰动一时的事件为例。在2016年11月14日举行的南玻A(000012)第7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上,三名由第一大股东宝能系委派的董事,在会议现场临时提出关于由陈某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提案。该提案最终以6票同意、1票反对和2票弃权的结果通过。包括公司原董事长曾南在内的多名高管随后集体辞职。这一事件被媒体称为“血洗南玻A董事会”。而从南玻A董事会构成来看,9名董事会成员中,除了3名独立董事,持股总计26.36%的宝能系委派了6名非独立董事中的3名,占到全部非独立董事的50%。
南玻A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显然并非个例。2017年万科(000002)董事会的换届选举、2019年白云机场(600004)的董事会换届选举中,均存在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问题。2017年6月30日万科董事会换届选举产生的11名成员中,除了5名独立(或外部)董事外,持股比例为29.38%的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了6名内部董事中的3名,占到全部非独立董事的50%;2019年12月6日白云机场(600004)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持股比例仅26.04%的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了8名非独立董事中的4名,同样占到全部非独立董事的50%。
在研究中,我们仅仅将在上市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所在公司同时任职,但不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而仅在实际控制人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视作由实际控制人委派的董事。不难理解,这事实上是满足数据可获得性的前提下,对委派董事度量最窄的口径。考虑到通过亲属、朋友、同乡或校友等社会连接形成的“事实”委派,上述对超额委派董事相关效应存在低估的可能。
尽管大样本数据可能存在低估,我们的研究依然发现,在2003年至2019年的样本观察期,共有超出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问题(见表1)。超额委派董事比例计算方法为,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中委派非独立董事的比例超出其持股比例的部分。
从表1我们看到,2003年至2019年共有1258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占样本期间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34.94%。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的比例平均为18%,最高竟然达到47%。
超额委派并非加强控制权唯一选项
除了超额委派董事,实际控制人事实上往往借助高持股比例、金字塔控股结构(两权分离)、委派董事长等方式来加强对公司的控制。图1描述了样本观察期,实际控制人采取的种种控制权加强实现形式。其中,图(a)报告实际控制人采取的控制权实现方式的种类数;图(b)和图(c)分别报告种类数占比较高的“一种控制权方式”和“两种控制权方式”其内部具体控制权实现方式的占比;图(d)則是进一步报告超额委派董事与其他种类控制权实现方式的组合情况。
从图(b)我们看到,47%的上市公司选择单一控制权实现方式,超30%的上市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会同时采取两种及两种以上控制权实现方式。而图(a)显示在仅有一种控制方式的情况下,绝大部分实际控制人仍采取借助金字塔控股结构实现两权分离(58%)或高持股比例实现的控股(38%)来增强自身控制;3%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仅通过超额委派董事方式来实现公司控制。图(c)表明,超额委派董事作为控制权实现方式与其他实现方式之一组合的占比总计达到23%。而图(d)则显示,在采取了超额委派董事与其他控制形式之一来增强公司控制的组合中,采取两权分离和超额委派董事的组合比例达到50%,委派董事长和超额委派董事的比例也达到37%,而高持股比例控股与超额委派董事同时存在情况占13%。上述基本描述性统计的事实表明,实际控制人为加强对公司的控制,往往多管齐下,同时采用多种控制权加强方式。而超额委派董事则成为较为常用的方式之一。
超额委派越多,“隧道挖掘”越严重
如果说金字塔控股结构是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链条实现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那么超额委派董事则是实际控制人通过在董事会组织中提名更多董事形成对重大决策的影响力,进而实现与其持股比例所反映的责任承担能力的分离。无论金字塔控股结构还是超额委派董事,都意味着承担责任与享有权力的不对称,使实际控制人损害外部分散股东利益成为可能。我们的研究证明了上述猜测。
研究结果表明:1.从公司控制权加强的组合方式来看,超额委派董事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存在相互替代关系,与两权分离度、委派董事长存在相互补充关系,超额委派董事构成实际控制人加强公司控制的重要实现手段之一;2.从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的经济后果来看,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越多,则其以关联交易方式进行的“隧道挖掘”行为越严重,企业绩效表现也越差;3.从经济后果的实现机制来看,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比例越高,董事投非赞成票的可能性越低,干扰董事会监督职能的正常履行。
警醒超额委派,提高独董比例
作为联结股东和管理团队之间的纽带以及诸多公司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平台,董事会原本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而董事投反对票也被视为最有效的监督机制之一。然而我们十分遗憾地看到,这些董事监督职能原本应该带来的改善企业绩效、减少“隧道挖掘”等效应,在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的情形下失去了其应有的公司治理效果。
从我们的经验证据出发,以下政策建议供读者参考。
一是,主要股东方要对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引发的负面效应有所警醒。在董事会组织中,我们应以实际控制人持股份比例为上限,避免超额委派董事,以保证其责任承担能力与影响力对称。
二是,我们研究所揭示的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的负效应的存在,为提高董事会真实的独立董事比例提供了现实的理由;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通过完善累积投票制度,鼓励代表中小股东利益诉求的董事胜出,使董事会治理成为公司重大决策的自动纠错机制。
三是,在理解为什么鲜有董事说“不”问题上,不仅要从独董自身是否“独”和“懂”上寻找答案,还需要从独董履职的外部环境和氛围中寻找答案。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将对部分董事履职形成干扰,即使该董事原本希望说“不”,但预期到被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的董事所包围,反对无效,该说也就变得不说了。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教授,雍红艳对本文写作亦有贡献。实证研究请参阅郑志刚、雍红艳、胡晓霁和黄继承的《实际控制人超额委派董事与公司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