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的两权分离之反思
2018-01-22武元军
武元军
中共六盘水市委党校,贵州 六盘水 553000
一、公司法上两权分离问题的提出
我国公司法上所说的两权分离是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里所说的经营权并不是指控制权,但由于经营权与控制权的含义十分相近,所以很多情况下在实现两权分离时企业所有者可能无法保留控制权。实际上,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实现企业的两权分离,同样的该制度也影响了我国公司法的构建。基于这样的情况,两权分离的实施导致了非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增加以及其它的一系列问题。但在我国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却将实现两权分离作为企业建设的“目的”,因此,企业两权分离的实现是达成“目的”还是造成一系列“问题”成了一个需要探讨和反思的问题。
二、公司法上两权分离的实质
要想促使我国企业更好的发展,真正发挥两权分离的作用就必须要明确经营权与控制权在不同情况下的区别。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将两权分离这一存在“问题”的企业制度作为了一项促使企业达成的“目的”。“问题”和“目的”之间有着一定的特殊关系,因而有必要探寻这层特殊关系以区分经营权与控制权。
(一)官方文件解读
两权分离在上世纪就已提出,而两权分离也随着时间的推进逐渐成了企业改革与《公司法》制定的重要内容。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表示:根据马克思原理,国家可以将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立从而减少国家的企业管理负担。从这里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企业实质上是指国有企业,其目的也是为了增强国有企业的活性。到后来,为解除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无限责任,国家明确规定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这样的基础上国家保留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
(二)公司法中的经营权与控制权
为促使我国企业发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我国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颁布第一步公司法,该法律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国有企业,尽管在2005年该法律被大幅修改,但其整体框架及体例并未改变。首先是经营权的问题,立法的最初目的是通过将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开来以优化企业的管理,同时公司法中也明确规定股东需要通过会议来行使权力而不是通过设立机构。在这样的基础下公司的治理要按照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来进行,因而公司的治理结构单一、强行规定过多,公司的分类也因此受到影响。其次是控制权的问题,由于国家担心对外融资可能会使自身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因而国家认为国有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准,仅允许少数企业成为公司法上所谓的普通公司。
三、公司法上的两权分离之反思
(一)形式上的分离与实质上的结合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国有企业改革逐渐深化,近年来有关学者又对国有企业提出了“政企分离”的争论,实际上,部分学者所说的“政企分离”是以国有企业“官商不分”为背景的,其实质指向是公司的经营权;同样的,有关学者提出的对国有企业进行行政化治理本质上是说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其实质指向是公司的控制权。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经营权与控制权是有着本质区别的,该区别对我们理解公司法的立法框架同样起着指导作用。
基于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在我国所说的公司法上的两权分离实质上是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不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就我国企业发展现状而言,控制权行使的多样化是有所依据的,其与我国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此外,民营企业中的控制权争夺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的公司法具有着很强中国特色。
(二)公司法上的两权分离的应用
两权分离学说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但我国所说的两权分离又为两权分离学说增添了新的内容。但无论是何种情况下的两权分离都需要讲究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就我国而言,国有企业深受公司法影响,因而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对于一些民营企业而言,尤其是一些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在两权分离方面应视情况而定。
四、结语
两权分离学说最初是由西方国家提出的,但西方国家国情与我国国情不一样,因而其两权分离的实施与我国两权分离的实施也同样千差万别。我国强调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以增强企业的独立性为“目的”的,基于此,我们可以认为所有者的控制权不应是随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弱化,反而是一种强化。但我国公司法中对两权分离的规定缺乏对非国有企业的考虑,相应的导致了非国有企业存在代理成本增加等问题,基于此,公司法在两权分离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