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找人代持股权为哪般?
2022-05-30泰奇
泰奇
2022年9月16日,上市公司海王生物回复深交所问询函表示,去年4月王菲从张锋手中接手海王控股(为海王集团之控股股东)3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7.92%股份,当时没有及时信披。王菲以及张锋持有的这部分股份均为替上市公司实控人张思民代持。相比信披,股权代持之举更引人关注。
据公告,张思民与张锋为兄弟关系,早在2013年,张思民通过股权转让受让银河通(后更名为海王控股)70%股权,张锋受让银河通30%股权。张锋所持股份为替张思民代持,两者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2021年4月,根据张思民指示,张锋与王菲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代持的海王控股30%股权转让给王菲,同时张思民与王菲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由于张思民等认为实施上述股权代持及股权转让,并未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发生变化,不会给中小股东带来重大影响,导致未及时告知股东权益变动相关情况。
按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控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立即披露。另外,按《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以上或股份变动涉及收购情形的,应当履行公告义务。海王生物7.92%股份的最终持有人发生变更,却没有及时披露,这或属于没有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正因为对相关法律规则的认识没有到位,实控人与此相关联的信披义务也可能被忽略。比如海王生物2021年年报中,“公司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一栏并没有披露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情况。而今年9月16日公司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相较信披,本案一大特点就是股权代持,问题在于,这合法吗?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来持有股份的一种行为,两者往往签署《股权代持协议》。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代持是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法院应当认定股权代持合同有效。这相当于认可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
A股市场情况似有不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条件包括“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有人将此解读为不允许IPO企业股权代持。事实上,按IPO股东穿透核查要求,创业板、科创板发行人申报前应当依法解除股权代持、违规持股等情形,这就很明了了。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找人代持股权,容易引发较多弊端。控股股东、实控人相比于其他首发前股东,持股锁定期一般较长,实控人在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层面找人代持股权,只要转让母公司股权,就可以实现提前减持部分持股的目的。另外,股权代持具有隐蔽性,实控人利用股权代持人身份,可能实施内幕交易,或者参与关联交易的表决等。
股权代持对实际出资人而言风险较大,代持的名义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只靠一纸协议约束名义股东,面对利益诱惑,名义股东可能擅自转让或质押股权,或者擅自行使股东表决权、拒绝转交股权收益等。在A股市场禁止股权代持,也有利于防止股权代持的实际出资人利益受到侵害。
自己出的钱自己持有股权岂有不香之理,非得找他人代持股权、自己睡觉也不踏实。对于不顾股权代持各种风险、找人代持股权的主体,或许只能说其存有不明动机。
证券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这等于禁绝控股股东、实控人利用他人账户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代持行为。笔者建议,从股东穿透核查的角度,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通过他人代持上市公司之母公司、祖公司的股权;既然在公司IPO之时不允许股权代持,那么在公司上市之后,也不应允许股权代持行为,尤其是控股股东、实控人更不能找人代持,对于关键少数更应强化监督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