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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契税,契税何为

2022-05-30游越高劲松张琼

东方收藏 2022年11期
关键词:清末民初契税

游越 高劲松 张琼

本文为2020年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一般项目《清代、民国江西契约文书整理与研究以田地、房产等文书为中心》(课题编号:YG2020027)研究成果、2021年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一般项目《江西契约文书整理与研究——以江西省博物馆藏文书为中心》(课题编号:YG2021118)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契税的发展历史悠久,特别是在100多年前的清末民国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受到西方列强强烈冲击的震荡时期,在税收方面影响突出。本文拟通过对清末民国这一社会转型时期的契税进行解读,以进一步理解契税在这一时期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契税;税契;契尾;清末民初

一、何为契税

契,会意,在古代通“栔”,本意为刻②;税,形声,本义是田赋、征收或缴纳赋税。《说文》曰:“税,租也。从禾,兑声。”契、税二字相连,一般是指包括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在内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关系发生转移时,签订经官方认可(加盖官方印章)的契约,确定出让所有权,根据交易这一行为所产生的需上缴官方的税费。这里还要着重对税契进行解读,那么什么是税契呢?税契是田地、房产等不动产买卖时,买卖双方签订契约后,买主须在一定时间内向主管机关履行报验、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等手续。清代赵翼的《陔馀丛考·税契》中就提到:“市易田宅既立文券,必投验官府,输纳税钱,给以印凭谓之税契。”可见,税契是政府在征收契税过程中的重要一个环节,即税契是缴纳契税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契税为中国最为古老的税种之一,《周礼·地官》中记载市场在交易时有“质布”与“质剂”等行为,就是与税契有关的凭证,是对于田地、房屋、人口、牲畜等交易行为征收契税。出土的东汉末至三国时期长沙走马楼简牍中,提到人口买卖时要“收责估钱”,其中的“估”就可以理解为交易契税。至晋室“衣冠南渡”之后,规定奴婢、马牛、田宅交易,需要输“估”,《隋书·食货志》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为常。”③可见,东晋时期的“估”税规定税率为4%。进入唐代,官方机构的不断介入管理,契税的收取形成了多个环节,其中特别注重契约文书的订立,以及契税本身及交易(过割)等环节。入宋以后,随着均田制度的消失,土地的私有权利确立与土地交易的频繁,宋代中央政府逐渐重视田宅契税的征收与管控。宋开宝二年(969),政府颁布:“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④这不仅改变了历史上田宅交易买卖双方都要纳税的规定,还正式确立卖主立契、买主税契的土地买卖制度,确定税银在2%至10%。⑤同时对契税的缴纳时间也做了明文规定,即交易完成的两个月内缴纳。元代民间田地、房产交易依然十分频繁,正如时人所谓“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⑥根据《元典章》的规定,“税契时须持有公据、过割时须持契本方可办理,否则以匿税科断;在颁发公据或办理税契时,都要登记备案,作为官府对下一环节进行监控的线索或根据。”⑦明清以来,随着土地交易的更加活跃,民间根据政府颁布的契本要求,自行订立契约文书,税契则是官方对这一活动的一种管控行为之一。《明律笺释》有“典买田宅,照价多寡,纳税于官,官印其契卷,谓之税契”⑧的记载,明代契税税率为一两银子收两分税银。在研究契税过程中我们发现,明清以后一个重要词汇在契约文书中经常出现,它就是契尾,逐渐进入到研究者的视野当中(图1)。契尾最早可追溯至宋代(有学者认为在元代),至明清以后,官方为进一步管控厘清契税的积弊,将官契与契尾并用,这就是我们所见的联契。周绍泉先生认为:契尾不仅仅是一种税契凭证,同时它也是官府对所交易田宅的私有权的法律保证书。

乾隆三十六年广昌县谢山璞卖田契尾

契  尾

江西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遵旨议奏事,乾隆拾伍年正月初玖日,奉准户部咨议:“嗣后布政司颁发给民契尾格式、编列号数,前半幅照当细书业户等姓名、买卖田房数目、价银、税银若干,后半幅于空白处预钤司印,以备投税时照契价税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汇送布政司查核;其从前州县布,政司备查。各契尾应行停止”等因,咨院行司,奉此,合行照式刊刻,契尾编列字号,饬发各该厅、州、县,遵照填给业户收执。如有漏隐不用契尾,依律治罪,追债入官,书吏不许勒索(难留)滋弊,倘该州县不粘契尾,(私用印)信,察出严揭详参,禀遵毋忽。

计开:厅  州  都  图  甲  业户张殿酬买到   都   图  甲谢山璞田/房 田二斗五升  坐落  县  顷/   处  间,用价银柒两玖钱(广昌县官印),遵例每两纳税银叁分,上纳税银贰钱叁分柒厘(广昌县官印)。

□五( )年 字六十五号,布字□( )千陆拾伍号  右给业户张殿酬准此

乾隆卅六年(钤“布政使司之印”)

张殿酬买田银柒两玖钱,税银贰钱叁分柒厘

进入清代后,清政府多次颁布契税缴纳政策。顺治四年(1647)规定:“凡买田地房屋,必用契尾,每两输银三分。”⑨至康熙年间,制定了详细的征收办法来增加收入,“田房税银,用司颁契尾,立簿颁发,令州县填登,将征收实数,按季造册报部查核。”⑩到乾隆元年(1736),清政府正式批准广东巡抚杨永斌所奏,即“契尾之例,系投税之时,官为印给,不同契纸,第由民间价买。”   至乾隆十四年(1749)契尾格式基本确定。契尾粘于手写契纸之后,契尾上“编列号数,前半幅照常细书业户等姓名、买卖田房数目、税银若干,后半幅于空白处预钤司印,以备投税时将契价税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汇送布政使查核。” 在乾隆十五年(1750)使用新的契尾时,一些地方文献记载:“新颁一联契尾,其从前三联契尾概行停止。” 契尾即從乾隆十五年开始至清末,从格式上未有太大变动,即主要由官契、文契、契尾三个部分组成(图2、图3、图4)。但是在清末及至民国,对于其契纸的使用并没有具体固定的规定。“山东平度习惯(前清旧例,文契投税需按银数纳费)乡俗买卖均以钱计算,故税契之时,其文契多是另誊,而原约反藏而不税。” 宣统元年(1909)之时,清末新政改革后的度支部制定了《酌办契税试办章程二十条》,该条例根据当时各省请示加增契税税率的奏请,规定各地按照湖北省奏请办法,同意卖契按每两征收税银九分,根据湖南省的奏请办法,典契按每两征收税银六分。

北洋政府时期仍承清制,于1914年1月颁布《契税条例》及细则,增收契税。明确规定,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不动产的卖契和典契,纳税人为不动产的买主和承典人(图5)。卖契的税率为9%,典契的适用税率为6%。此时契税已经属于中央政府税款,但各地军阀连年混战,为改变军费日益增长,财税枯竭的窘境,各地横征暴敛,在正税的基础上,征收各种附加税,契税已成苛捐。1928年11月,当时的政府在第一次财政会议上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契税与土地、房屋联系至深,被与田赋等划至地方税种。至此,契税由历史上的杂税,成为与田赋和营业税等重要的地方税。此时,契税在中国财政上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开始凸现。此后十余年,政府多次修改契税征收办法,扩大契税征收范围、提高契税税率,如四川省某些地区的契税附加竟是正税的两倍。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采取战时制度,将地方财政划归国家,契税再次成为中央税种。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为筹措内战军费,恢复战时契税的高税率,采取各种措施增加财政来源,但最终因政治腐败、经济危机、军事节节败退,导致税收逐渐枯竭。 清末民初的契税,随着时局的几经变化,由中央至地方,再至中央,但其核心实质并没有发生改变。

二、契税何为

清代中期之前,契税当属杂税的一种,在我国项目繁多的税种中并不引人注目。甚至在太平天国运动和英法入侵时期的内忧外患下,咸丰帝仍然采纳刑部侍郎李嘉瑞“勒限税契,易致扰民”的意见,谕令各省房田税契,“仍照定例办理”。怕扰民,这也是清政府为稳定民心而没有增加契税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见契税与其他税种最重要的区别是,契税与产权的关系十分密切。

清代契税征收主要对象是针对田宅典卖契约。民间田地、房屋买卖订立契约后缴纳契税,是清代至民国时期法律对这一交易行为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 。购买田宅后,通过缴纳契税并得到官府官方钤印的红契,是最终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必经之路。我们要了解契税何为,除了上文提到的重要特点外,还要认识到清末民初这一时期契税特有的三大特征,首先是契税的征收是对承买人(不动产所有人)的一种权益保障,民间曾有“买地不税契,诉讼没凭据”,以及“地凭文契官凭印”等说辞,即通过缴纳契税,获得官方颁发的缴税证明,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有学者认为:“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 ,这也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重要特征;其次是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可征一次性契税;再次契税是按照比例税率进行征收,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征收,契税缴纳的多少和交易的百分比是确定的。

张传玺先生在《秦汉问题研究》一书中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新上台的统治集团为了扩大税源,增加收入,以巩固统治,就首创‘税契和征收一般商品交易税的。”可见,古代统治者征收税的首要目的是财政需要,清末民初这一时期对于契税的征收则十分明显。

此外,契税何为,契税作为税收来源,使用于哪些方面,特别是在清末民初这一动荡的历史时期,在契税正税之外的附加税被用于哪些方面。《清史稿》载:“乾隆三十一年,全国契税为十九万两有奇。”而到光绪二十九年颁发上谕,责成各督抚自光绪三十年始,“将房田税契切实整顿,岁增之款,各按省份派定额数,源源报解。”

除新疆、甘肃、贵州及东三省外,江苏、广东两省每年各派三十五万两,直隶、四川两省每年各三十万两,山东每年二十五万两,河南、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各省每年各二十万两,安徽每年十五万两, 山西、陕西、云南、广西、福建各省每年各十万两,十六省通共每年派定三百二十万两税契银。 仅契税正税一项就征收达十六倍之多。可见清末民初之乱象。民国时期《江都县续志》记录这笔费用的去处,“田房契旧案捐,每契价一两征钱六十文,光绪二十八年奉文带征抵支庚子赔款。”可见,征收契税的用途主要是归还不平等《辛丑条约》的赔款。此外,根据《江西全省财政说明书》所载:“清末江西地方州县官以筹办新政为名,征收各种名目税契附加税。各种附加税有不同的流向:税契盈余,划属地方所得税收入。税契提中资,划归地方公局收入。江西义宁州税契向归架书征解,因此卖契每两九分中的一分七厘五毫、典契契税内六厘,契根契纸内一钱五分,均归架书扣收支用。义宁州税契中资每两提一分拨充学务经费,万安高等学堂从税契中资中,每两提钱三十文。”民国时期《续纂山阳县志》则记录,“光绪二十年后,逐次增税,又带捐育婴堂经费十文,学堂经费十文。近则赔款案内,每两加收钱六十文,又抵补州县练饷提款案内,每两续加收四十文,各州县办公费暨学堂。”

根据以上材料,我们不难发现,征收的契税及其附加税,首先被用于偿还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的赔款,其次用于充饷银,汇解各省布政使司。根据各地地方志的记载,契税税银及附加税还用于地方州县办公经费、练饷、学堂经费、育婴堂经费等各种项目上。

三、结论

在历史上,契税经过了多次的征与停,延续至今,显示出了极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经过数千年的发展与变革,至清代民国时期已经形成完善的体系。晚清民初,由于财政收入愈发紧张,政府为增加税收,开始整理旧税,契税首当其冲。这一时期,因政局不稳、战乱不断,契税在清末民初财政上的作用开始显现。征收税额不断提升,在税收体系中逐渐显示出其重要作用。

1927年至1949年期间,当时的政府着力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系统,契税在这一时期,先从中央税转变为地方税,到抗战后期又回归为中央稅,抗战胜利后,再次转归地方税,几经变动。在此过程中,契税的税率、税目、征税机关、征税人员以及征管过程等各个方面,都随时局而发生数次转变,契税这一传统税种,其制度在近代也不断向现代税制转化。

注释:

①本文所探讨的契税是指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特别是清末至民国时期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关系发生变化,并需向官方缴纳税费以及在这一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不包含典之契税,雍正十三年后清政府明令“活契典业……不必投契用印,收取税银”).

②[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3.

③[唐]魏徵等撰.隋书(卷24)[M].北京:中华书局,2019.

④馬端临.文献通考(卷19·征榷考)[M].北京:中华书局,2011.

⑤金亮,杨大春.中国古代契税制度探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4(11):99-102(具体为:北宋前期按照2%征收,中期按4%,至南宋孝宗时期达到10%).

⑥日本元禄十二年翻刻元泰定本《事林广记》(庚集卷5)[M].北京:中华书局,1999.

⑦杨淑红.元代民间契约关系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08.

⑧周绍泉.田宅交易中的契尾试探[J].中国史研究,1987(01):99-110.

⑨席裕福,沈师徐.皇朝政典类纂(卷94)[M].中国台北:文海出版社,1982.

⑩昆冈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部·杂赋)[M].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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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奏报广东现饬试行节缩报效变通税契章程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朱批及录副均来自该馆收藏).

作者简介:

游越(1988—),女,汉族,江西樟树人。江西省博物馆馆员,研究方向:文物与博物馆、文物翻译。

高劲松(1984—),男,汉族,辽宁鞍山人。江西省博物馆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博物馆学、历史文献学。

张琼(1984—),女,汉族,湖北孝感人。江西省博物馆馆员,研究方向:科学技术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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