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价值、原则、模式及路径
2022-05-29张文
[摘要]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是校企合作办学的高阶形式,也是我国深化产教融合的主攻方向。在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过程中,应遵循权责对等、互惠共赢、公益性与经济性兼顾等原则。根据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中的差异,可以划分为经济功能强而教育功能弱的松散联盟、重社会效益兼具经济效益的职教集团、自主办学的独立法人等模式。要以深化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导向,把握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路径,具体应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规范性;面向产业发展,推动人才链、产业链和创新链有机衔接;聚焦人才培养,明确产教融合实体的任务和使命;健全治理机制,增强产教融合实体管理运行的实效性。
[关键词]产教融合;实体化;校企合作;治理
[作者简介]张文(1973- ),男,四川蓬安人,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重庆 40112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1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巴渝民间美术传承及相关文旅产品开发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1SKGH344)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2)09-0036-08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鼓励各类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鼓励职业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明确了各类企业、社会资本都可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都可享受到国家产教融合政策释放的“红利”,为全国各地逐步兴起的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注入了一剂“强心针”。当前,我国产教融合实体化在职业教育办学实践中已有一定的经验积累,但在理论研究和现实实践中仍有不少“空白”地带,并且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基于此,本研究从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价值、原则、模式以及路径等层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实践提供指导。
一、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价值
(一)深化校企融合关系,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
产教融合实体化的基础是校企深度融合,产教融合实体化本身就是校企深度融合的产物。同时,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又发挥着深化校企融合关系、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的作用。
通过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有利于巩固校企合作关系。产教融合实体化,动力是校企基于合作共识与合作实践而产生的融合需求,基于这种需求,校企联合创立具有较高独立性的组织实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运作,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一旦建立起产教融合实体化组织,学校与企业之间就基于该组织主体建立起更密切的关系,校企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为其运营发展出力,不可能从该组织中轻易地“抽身”。因此,与以往学校与企业之间仅仅通过合作理念、合作项目而建立起的合作关系不同,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所形成的校企合作关系,是一种战略性、长期性、紧密性的深度融合关系,是校企合作关系的高级形式。
通过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有利于强化校企合作纽带。我国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之所以长期存在校热企冷的“两张皮”现象,其重要原因就是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缺乏牢固的利益纽带。校企合作项目一旦遭遇较大的困难或挑战,校企双方很容易产生中途放弃的想法。产教融合实体化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校企合作纽带不牢固的问题:一方面,产教融合实体化是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同发起建立、共同投资兴办的组织实体,前期的筹备、中期运作过程中的投入,都作为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沉没成本”积累下来,职业学校和行业企业无论谁中途退出,都将承担重大损失,从而在客观上强化了校企双方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产教融合实体化作为校企深度合作的产物,本身就蕴含了校企互惠共赢、共谋发展的要求,当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达成共建实体的共识并付诸实践时,就等同于确认了校企双方朝着一体化发展的方向来推进产教融合,这在理念层面发挥着强化校企合作纽带的作用。
(二)打造校企合作实践载体,实现产教融合“落地生根”
产教融合实体化是产教融合实践走向高水平和高阶段的重要标志。实施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能在更加积极的意义上推动产教融合全面深化。“校政行企”共建产教融合实体,其重要的价值在于打造了校企合作实践载体,实现了产教融合“落地生根”。
通过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搭建独立的校企合作实践平台,有利于清晰划分校企双方的权责利。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是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特征,产教融合实体尽管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但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运营,因而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作为校企合作的实践载体,产教融合实体在经营运作上的独立性赋予了校企合作新的操作空间,即创造了便于清晰划分校企双方主体权责利的客观条件。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在联合建立产教融合实体之初,通过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责任以及利益划分办法,而不是直接干预产教融合实体的日常经营管理,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学校与企业直接开展项目式合作可能产生的权责利矛盾,从而为产教融合实践的全面深化以及校企合作实践的有序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降低了校企合作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产教融合“落地生根”。交易成本是指達成一笔交易所要花费的综合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货币成本。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一种基于市场化原则的合作行为,与交易有着多方面的相似性。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存在多种形式的交易成本,包括资金资源投入成本和管理、协调、监督的成本。通过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能够从两个方面降低校企合作的交易成本:一是凭借产教融合实体财务独立核算的优势,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明确了资金资源投入份额,规范了资金资源投入方式,既有利于提高资金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有利于减少校企双方因资金资源投入问题而引发的摩擦及纠纷;二是凭借产教融合实体自主经营的优势,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和企业的身份就从直接管理者转变成了间接管理者,双方不必事事协商,不仅提高了校企合作项目管理的效率,也杜绝了部门间推诿扯皮的现象,由此降低了校企合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成本。
(三)创新产教融合形式,推动产教融合持续深化
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是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领域产教融合实践探索中产生的新模式。产教融合实体化是制度性创新,也是实践形式的创新,推动了产教融合的持续深化。
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创新了校企“双元”育人机制。校企“双元”育人是产教融合育人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往的职业教育校企“双元”育人,主要是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依托“订单式”培养、现代学徒制等人才联合培养项目来共同实施,囿于校企双方在日常管理、学生身份、组织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校企联合育人常常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效。通过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校企各方运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共建股份制、独立法人的组织实体,人才培养交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授权的第三方实体开展,实现了管理政策、人员身份、分配方式的“三打通”,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培养方式的“三融合”,从根本上解决了校企联合进行人才培养经常遭遇的教学与生产之间的冲突,有利于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持续健康发展。
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创新了校企合作形态。传统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形态高度依赖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关系与沟通协同,一旦校企双方的合作关系淡化,或者沟通协同不畅,很容易影响到产教融合的正常推进。而实施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校企双方通过共同组建职教集团、产教综合体、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等形式,引领和对接产业技术变革,打造集技术技能培育、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服务指导等一体化职能的实践载体,形成一个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融合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实体化运作模式不仅丰富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内涵,也拓展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生态,有利于更多类型的社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和育人,显著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践的深度和广度。
二、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原则
(一)权责对等原则
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基石是产教融合实体,而产教融合实体的核心主体是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产教融合实体得以建立并良性运作,靠的是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同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权责对等原则。
一方面,要正确界定校企双方的权力与责任。产教融合实体除了职业院校与企业以外,还可能纳入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社会性培训机构等主体,不同部门、不同主体在社会经济系统中扮演的角色不同,承担的职能也不同,在共同创立和建设产教融合实体的过程中,就需要按照各类主体的社会分工和社会职能,科学合理地界定和划分各类主体的权力与责任,为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可持续发展打牢基础。具体而言,产教融合实体中的教育、科研、培训类主体,应承担起教育资源建设的责任,如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材编订与选用、课程开发、教学计划制订等,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产教融合实体运作的决策权、管理权、人事权等。产教融合实体中的公司、企业、行业组织等主体,则应承担起协助职业院校开展实训和成果转化的责任,如资金投入、场地设备供给、安全管理、技能培训等,并享有参与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管理,参与人才培养过程的权利。
另一方面,要实施严格的运作过程监督。监督检查是权责对等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组织实体中,权力的运用和责任的履行,监督检查必不可缺。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过程中,必须实施严格的过程监督。产教融合实体是由多方主体联合创办,那么相关参与主体理应享有监督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监督职责。产教融合实体的上级管理部门、创办主体、利益相关主体,共同监督其运作过程,确保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
(二)互惠共赢原则
产教融合本身就蕴含着校企互惠共赢的要求,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为校企合作新的实践载体,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以及其他参与主体,应秉持互惠共赢的理念和原则,建设好产教融合实体,促进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行稳致远。
一方面,要坚持基于互惠的共建原则。多元主体共建不仅是产教融合实体化的前提,也是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内在要求。多元主体共建产教融合实体,目的是通过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实现各自的利益诉求。可见,共建是互惠的基础,只有多元主体共建,才能保障互惠原则落到實处。坚持基于互惠的共建原则,在实践层面是多元主体共同投入资源建设产教融合实体,共同参与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各方主体“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在权责对等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好各自的资源,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满足各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
另一方面,要坚持基于共赢的共享原则。共赢就是共享利益成果。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过程中,多元参与主体要实现多方共赢,关键在于建立有利于各参与主体共享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成果的制度和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各参与主体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在实践层面:一是要注重各参与主体的权力、责任、利益内在统一,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工作性质和实际贡献,制订既符合客观实际、又能使各方接受的利益分配方案;二是要确保产教融合实体内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培训资源、职教师资、就业人才、成果技术等资源要素流通顺畅,增加产教融合实体的综合效益;三是要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在产教融合实体各成员单位发生利益摩擦或者纠纷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协调。
(三)公益性与经济性兼顾原则
职业教育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既具有公益属性,也具有经济属性。推动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都需要遵循公益性与经济性兼顾原则。
一方面,要充分尊重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职业教育作为我国国民教育的基本类型,其公益性必然是首要属性。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体现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质量、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国家、企业、民众都享受着职业教育发展所带来的好处。产教融合实体化作为我国新时期职业教育办学和育人的一种新模式,其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发挥职业教育的社会职能,促进职业教育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各参与主体,应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先算社会效益账,再算经济价值账,本着公益性的原则来建设和推动产教融合实体化。
另一方面,要适当兼顾职业教育的经济性。职业教育的经济属性,不仅体现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够为经济建设贡献优质的人才资源,推动企业生产技术和工艺更新换代,还体现在培养过程也可以创造可观的经济价值。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实质上就是要利用职业教育的经济属性,调动包括行业组织、企业等在內的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扩大职业教育办学和育人的社会基础。因此,实施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应适当兼顾职业教育的经济属性,不仅要借助生产性实训、职业技能培训、科研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与经济价值创造密切联系的育人环节来增加产教融合的经济效益,还要通过良性的利益分配来强化各类主体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内在动力,为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创造更优良的内外部环境。
三、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模式划分
(一)经济功能强而教育功能弱的松散联盟模式
产教融合实体化中的松散联盟模式是指相关职业院校、行业组织、企业、科研院所、职业培训机构等主体间没有明确的归属以及合作关系,各方主体基于相互关联的利益诉求,在具备协同联动条件的前提下,共同组建联盟性质的产教融合实体。在一般意义上,松散联盟模式下的产教融合实体,各成员单位通常集中分布于某一个区域之内,相互之间具有交通与沟通上的便利性,常见的松散联盟型产教融合实体是各地的产教融合示范区、产教融合园区,以及部分承担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功能的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
松散联盟式产教融合实体的突出特征是经济功能强而教育功能弱。从经济功能角度看,松散联盟式产教融合实体内部汇聚了产业链上下游的众多企业和多元生产要素,具有丰富的技术资源、生产资源,还拥有较强的工艺开发能力、工程制造能力,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小型产业经济生态,为区域内的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奠定了牢固的基础。从教育功能角度看,松散联盟式产教融合实体对专业技术、专业知识有着较强的依赖度,由此衍生出对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的旺盛需求。为了满足这些需求,松散联盟式产教融合实体会寻求与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类主体的合作,为区域内实施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松散联盟式产教融合实体在实践运作上,囿于联盟内各成员单位互不隶属的现实,一般不采用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的办法,而是依托和发挥各成员单位聚集于同一区域内,交通和沟通上具有便利性的优势,共同建立人员、物资、信息流动与共享的机制,在最大化区域综合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带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同步跟进,促进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由教育类主体向企业流动,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产业与教育的协同联动,为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搭建好平台。
(二)重社会效益兼具经济效益的职教集团模式
职业教育集团是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等组织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发展而组织的教育团体,是近年来我国加快职业教育办学机制改革、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的重要模式,通常由包括政府机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共同组建。我国的职教集团大多是在地方政府的主导或提倡下举办,根据组建形式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基于区域发展规划与产业结构,旨在促进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重点产业发展的区域型职教集团;以满足行业人才需求为目的,由行业组织牵头组建的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以招生就业、职业培训等为合作内容的功能型职教集团;跨区域或跨行业的复合型职教集团等。职教集团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实践中的典型代表,也是现阶段我国各地区最为普遍的产教融合实体化模式。从实体功能角度看,职教集团重在以规模效应最大化社会效益,兼顾多元主体协同的经济效益。因此,与松散联盟型产教融合实体相比,职教集团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促进技术技能人才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加之职教集团的实体化运作具备清晰的目标任务、有力的行动体系及健全的协调机制等多重优势,使得职教集团成为当前产教融合实体化的主要模式。
职教集团在实体化运作上大多采用理事会领导制度,由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共同组建理事会,作为集团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各成员单位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资源整合,开发企业之间、校企之间的合作项目。项目是职教集团内学校与企业合作的桥梁,也是职教集团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主要工作内容。概括来讲,职教集团内部的项目有经营类、科研类和人才培养类等多种类型。职教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既要接受集团理事会的领导,在日常工作中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兼具了统一行动与自主协同两方面的优势,是当前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中的重要模式。
(三)自主办学的独立法人模式
法人与自然人相对,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探索和实践过程中,为进一步提升校企合作效率和校企“双元”育人效能,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发展出了共建产业学院、混合所有制办学等形式的产教融合实体化模式。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学院、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为实体的产教融合模式是独立法人模式。独立法人模式是我国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主要模式之一,也是国家职业教育政策明确支持和鼓励的产教融合实体化模式。与松散联盟模式、职教集团模式相比,独立法人模式有两方面的显著特征:一是拥有完全的主体独立性。校企共建产业学院、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具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四项法律要件。二是独自承担办学和育人责任。松散联盟与职教集团都是多元主体联合创办、协同管理、共同参与运作的产教融合实体,而校企共建产业学院、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虽是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同创办,但创办者并不会直接干预产教融合实体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办学和育人工作基本都由其自身独自承担。
独立法人式产教融合实体在运作上,由于有着完全的独立性,其通常采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进行决策,校务管理、专业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日常工作由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独立法人式产教融合实体凭借极强的自主性、独立性,突破了产教融合过程中的产权制度障碍,极大地降低了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沟通协调成本和各项交易成本,是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命运共同体,也是校企合作的最高形式。
四、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路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规范性
尽管当前我国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在实践层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总体而言,其在运作过程中依然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而其中尤为紧迫的一项工作就是加快完善法律法规,确保产教融合实体运作规范化。
一方面,我国要加快立法进程,健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关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体化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其中,在职业教育立法中,应增补相关法律条款,进一步明确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框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与产教融合实体化关系较为密切的法律中,则应明确各类产教融合实体的法人定位,为产教融合实体的建设和运作提供基本的法理依据。同时,我国还要研究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专门法律,以针对性地规范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过程中的主体行为。
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地方性法规。我国职业教育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也受到各地方产业规划、社情民情的影响,对此,需要完善与之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基于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应研究制定适用于省域范围内的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管理条例,市级人大常委会应依据上级管理条例精神,出台相应的细则,对市、县的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指导,由此形成自上而下、系统完善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面向产业发展,推动人才链、产业链和创新链有机衔接
全面深化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体化的根本目的,也是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的主要方向。新时期职业教育实施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面向产业发展,推动人才链、产业链和创新链有机衔接是内在要求,也是应然目标。
一方面,要理清发展思路,牢固树立面向产业发展的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意识。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目标是我国职业教育承担的基本职能。要服务好区域的产业发展,服务好区域经济社会建设,这是产教融合实体最根本的功能定位。在产教融合实体建设和运作过程中,“校政行企”等各方参与主体应提高思想认识,把握和坚持公益性为先兼顾经济性的基本原则,建立科学的产教融合实体化发展观,确保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在正确的方向上。此外,各级政府还应加大产教融合实体化的宣传力度,广泛发动各类媒体,加强政策宣讲,吸引和鼓励更多社会主体参与产教融合实体化建设工作,形成全社会了解和支持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氛围。
另一方面,要健全产教融合机制,推动人才链、产业链和创新链有机衔接。各级地方政府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履行好职业教育宏观管理职能,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政策,尤其是运用好“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措施,大力支持职业院校、行业组织、企业、科研院所、职业培训机构等主体共同创建产教融合实体,夯实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基础。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产教联盟、职教集团、校企共建产业学院、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等产教融合实体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其建立健全资源整合机制、沟通协调机制、人员流动机制、科研攻关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创新创业项目开发机制等,促进产教融合实体内外部人才链、产业链和创新链有机衔接。
(三)聚焦人才培养,明确产教融合实体的任务和使命
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是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也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主要使命。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要始终聚焦于人才培养“主业”,把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队伍的培育与建设摆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以高质量的人才输出回应社会各界的期待。
一方面,要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巩固和强化校企“双元”育人。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各参与主体,应面向产业、立足行业,在系统调研专业技术领域现状和职业岗位职责要求的基础上,参照相关职业资格标准,共同研制能够充分满足区域产业、行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调动和整合产教融合实体内部的技术资源、教育资源、师资资源等,以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提升校企一体化程度,以校企“双元”育人为载体,建立“校中厂”“厂中校”,以理实一体化教学为切入点,构建起“工学结合,多元参与,双师共育”的新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另一方面,要对接区域产业集群,建设高水平专业群。产教融合实体化联合了多元主体,聚合了区域内的众多资源要素,具备对接区域产业群,建设高水平专业群的能力和条件。产教融合实体内的各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区域产业集群的形态、用人需求和发展趋势,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同开发专业课程资源,共同培育“双师型”教师,共同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开发专业教材,加强职业院校的专业群建设,提高产教融合实体的综合竞争力。产业集群化与产教融合实体化都有利于专业的多学科交叉融合,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要顺应全球科技革命、产业变革与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的趋势,赋予学科专业建设新内涵,促进关联学科相互交融,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培养适应新产业发展的复合型、创新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四)健全治理机制,增强产教融合实体管理运行的实效性
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需要多元主体协同,而多元主体协同必然涉及治理问题。为了实现产教融合实体化运行的良性治理,发挥多元协同合力,需要不断健全治理机制。
一方面,要加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产教融合实体治理组织架构。联席会议制度是没有隶属关系但有工作联系的不同部门,为了解决牵涉多部门协作的现实问题,由一方或多方牵头,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意见,用以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的工作制度。产教融合实体化的一般模式中,各成员单位基本都没有隶属关系,且分工不同、职能不同,适合采取联席会议制度进行重大经营管理事务决策。在联席會议制度下,要架设教学、研发、人事、财务等多个职能部门,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科学有序处理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过程中的日常工作和常规性事务,以实现产教融合实体化的高效运作。
另一方面,要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提升产教融合实体治理效能。产教融合实体承担着人才培养、教育资源建设、科研创新、技术开发、职业培训等多重职能,工作任务十分繁杂,牵涉的主体和部门众多,除了搭建完善治理组织结构以外,还需要建立顺畅、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以确保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得到妥善的安排和处理。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智能中枢管理系统,将各成员单位、各职能部门分管的工作和流程嵌入此系统中,公开、透明地共享给关联部门,以信息化治理提升内部沟通协调的效率。同时,产教融合实体内部各成员单位、部门之间不能局限于信息化交流这一种方式,而应充分认识到产教融合实体化运作的多维性和复杂性,积极建立规范、便捷的信息交流与反馈渠道,如公文函件、例会、专人对接、临时工作小组等,以丰富的沟通协调方式满足不同类型工作任务的实际需求,提升产教融合实体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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