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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机产品标准与国际有机农业联盟有机标准的差异分析及启示

2022-05-28乔玉辉郑丽莎耿云霞郑林莹何小群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2022年3期
关键词:有机标准生产

乔玉辉 郑丽莎, 耿云霞 郑林莹 何小群 李 峰

(1.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北京市生物多样性与有机农业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193;2.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北京 100193;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100088;4.国际有机农业联盟,德国波恩 53113)

有机农业是由来自世界各地的先驱者发起的,他们发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农业发展中的方向问题,并开始了不同模式的有机农业实践。20世纪70年代,由法国、英国、美国、南非和瑞典5国共同发起成立国际有机农业联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nt,简称IFOAM),并提出了发展有机农业需要遵循的4大基本原则:健康(Health)、生态(Ecology)、公平(Fairness)、关爱(Care)。这些原则是有机农业得以发展的根基,为有机农业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指南。

IFOAM成立后起草了有机农业标准及监管体系,这期间公众对有机农业的认识有了显著提高,同时有机产品市场得到迅速增长。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有机生产和产品对消费者健康、生物多样性、动物福利以及改善生产者的生活条件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有着积极的影响。有机农业已成为一个现代的、创新的、可以带来真正可持续性的食物生产体系。IFOAM于2014年批准了有机3.0的总体目标,即在有机农业原则的基础上广泛推广真正可持续的农业体系和市场。本文对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与IFOAM有机标准的异同进行了比较,并依据IFOAM有机标准对我国有机标准体系建设提出建议。

一、我国有机产品有关法律法规与IFOAM有机标准简介

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全面、系统规范了认证认可领域的活动,界定了认证认可活动的各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有机产品认证,2005年我国发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行政规范性文件。GB/T 19630《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是国家推荐性标准,在《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有机产品认证必须依据这个标准。因此,GB/T 19630也是我国有机产品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作的标准比较分析采用的是我国2019年发布的GB/T 19630-2019《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有机产品认证目录》的最新版本。

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标准(以下简称IFOAM有机标准)是IFOAM有机保障体系(Organic Guarantee System)的主要部分,其前身是IFOAM基本标准(International basic standard),最早发布于1978年,IFOAM每两年对该标准进行1次评审(从2002年开始改为每3年)并重新发布。IFOAM基本标准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认证依据,但它对协调世界范围内有机农业的基本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许多民间机构和政府制定有机标准时的主要参考依据。目前,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标准也仍然在引领世界有机标准的发展方向。本文比较分析所采用的是IFOAM有机标准的最新版本(2014版)。

二、我国有机产品标准与IFOAM有机标准要求的差异性分析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是在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有机导则、IFOAM有机标准、欧盟有机法规、美国国家有机法案(NOP)及日本有机农业标准(JAS)等有机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所制定的,并考虑实施层面,要求更加具体。IFOAM有机标准和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在植物生产、动物生产、水产品生产和有机产品加工等相关标准要求方面存在的差异,涉及有机生产链条的各个环节,涵盖植物生产、野生采集、食用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有机产品加工、标识和销售、管理体系以及有机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的投入品等几个方面。总体来讲,两个有机标准基本思路和框架是一致的,对于各有机操作类型的具体要求存在一些差异。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在芽苗菜生产及野生采集方面,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和IFOAM有机标准的规定基本一致;其次,在植物生产部分、食用菌栽培、管理体系、标识和销售领域,我国有机标准的要求要比IFOAM有机标准相对更为严格;在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领域,两个标准要求略有差异,对允许使用的投入品的种类和使用条件也有差异。

(一)IFOAM有机标准要求严于我国有机标准的条款规定通过比较发现,由于资源条件和有机生产技术、规模等原因,IFOAM有机标准在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加工领域方面比我国有机标准有更高的要求,例如在动物引入、饲料及其添加剂等方面的要求。另外,IFOAM有机标准在有机产品对其有机成分的标注等方面也有要求(见表1),可以考虑未来在我国有机标准修订中加强这些方面的要求。

表1 IFOAM有机标准严于我国有机标准的要求

1.作物生产方面。在作物生产部分,IFOAM有机标准明确禁止对土壤进行热杀菌(Thermal sterilization),而我国有机标准未作明确要求。相对于我国有机标准,IFOAM有机标准对于人工光源和能源来源有更详细的要求,表现在:(1)人工光源只允许用于植物繁殖,作为阳光的补充,可将白天最长延长至16 h;(2)应使用降低能源消耗的技术,用于照明和控制气候的能源应该来自可再生资源。

在有机生产的投入品方面,对于植物生产允许使用的畜禽粪尿及其堆肥,IFOAM有机标准规定,如果农场没有补充性和额外的氮素产生措施,畜禽粪尿不得作为氮素的主要来源,并且未经认证机构事先许可,不得使用常规的集约化畜禽生产的动物粪便。对于海草或海草产品,IFOAM有机标准规定,仅限来源于经过物理方法生产的,包括脱水、冷冻和研磨或者用最低量的水或氢氧化钾溶液提取的,或经过发酵处理的才能在有机生产中使用。对于食品工业副产品和饼粕,IFOAM有机标准规定,未受到污染的,或在施用到有机土地前经过堆制并未受到污染的才能使用。在植保产品中,我国有机标准中可以使用菇类蛋白多糖、蜂蜡和明矾,而在IFOAM有机标准中不允许使用。我国有机标准允许使用的植物生产中的清洁剂和消毒剂要比IFOAM有机标准更多,比如碳酸钾、碳酸氢钾、过氧乙酸、氢氧化钾、肥皂、皂基杀藻剂/除雾剂、高锰酸钾。

2.畜禽生产方面。IFOAM有机标准对于畜禽引入要求要严格一些,要求哺乳类动物从母畜怀孕开始一直到其出生都需要按照有机方式养殖。对于禽类引入龄统一为小于2日龄,与我国有机标准的引入龄相比,这些要求都要更加严格。对于常规母畜的引入,我国有机标准规定,对于常规牛、马、骆驼母畜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10%,猪、羊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20%。在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许可,该比例可放宽到40%。IFOAM有机标准规定,每年最多可引入农场内同种成年动物的10%,非有机母畜必须是未生育过的。在特殊情况下,可放宽10%比例的要求。我国有机标准规定,可引入常规种公畜,引入后应立即按照有机生产方式饲养。IFOAM有机标准对种公畜的要求同母畜的要求,要比我国有机标准更加严格。

关于平行生产,IFOAM有机标准要求“如果存在平行生产,操作者应持续努力使整个农场纳入有机管理,例如在常规操作的基础上增加有机操作的规模,或在常规操作中采用有机操作方法”。我国有机标准对有机畜禽养殖的平行生产没有向有机管理转换的要求。

关于饲料及饲料添加剂,IFOAM有机标准规定,反刍动物必须在整个放牧季节放牧,在气候和土壤条件不允许放牧的季节,可以用有机新鲜饲料喂养反刍动物,并且有机饲料所包含的新鲜饲料不得超过放牧季节饲草量的20%,同时不得损害动物福利。我国有机标准对粗饲料的要求为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鲜草、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以干物质计),IFOAM和我国有机标准要求的侧重点不同。在饲料的防腐剂、粘结剂和抗结块剂要求上,两个标准的规定也有差别。关于防腐剂和青贮饲料添加剂方面,我国有机标准规定山梨酸、甲酸、乙酸、乳酸、柠檬酸只可在天气条件不能满足充分发酵的情况下使用。IFOAM有机标准仅允许使用细菌、真菌和酶,食品工业天然产品以及源于植物的产品作为饲料防腐剂。对于粘结剂和抗结块剂,我国有机标准允许使用的硬脂酸钙、二氧化硅在IFOAM有机标准中不允许使用。

对于哺乳动物幼畜的喂养,我国有机标准规定在无法获得有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动物的常规奶。下述动物哺乳期至少需要的时间为:牛、马属动物、骆驼,3个月;山羊和绵羊,45 d;猪,40 d。IFOAM有机标准不允许饲喂同种类动物的常规奶,仅允许饲喂有机奶,对于哺乳期至少需要的时间为:小牛和马驹,3个月;仔猪,6周;羊羔和小羊,7周。两个标准相比较,IFOAM有机标准更加严格。

对于畜禽疾病预防,我国和IFOAM有机标准的不同点体现在使用常规兽药以后,我国有机标准规定应经过该药物的休药期的2倍时间(若2倍休药期不足48 h,则应达到48 h)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IFOAM有机标准要求为法律规定休药期期限的两倍或至少为14 d,以较长者为准,相对来说,IFOAM规定更为严格。对于非治疗性手术,我国有机标准允许在仔猪出生后24 h内对犬齿进行钝化处理以及剪羽,IFOAM有机标准对两种操作没有放宽要求。我国有机标准允许使用的用于动物养殖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要更多,包括甲醛、次氯酸钙、高锰酸钾、二氧化氯,而IFOAM有机标准中并没有列出这些物质。

3.水产品生产方面。我国与IFOAM有机标准均对有机水产养殖作出了转换期的规定,但转换期的时间长度有所不同。我国有机标准规定,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从常规生产过渡到有机生产至少应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所有引入的水生生物至少应在后2/3的养殖期内采用有机生产方式养殖。IFOAM有机标准规定,水产生物的转换期应至少为1个生命周期或1年,以较短者为准。IFOAM有机标准要求水生动物从出生开始就以有机方式养殖,我国有机标准未对水生动物引入龄作出明确要求。IFOAM有机标准禁止对无脊椎动物使用化学兽药和抗生素,我国有机标准无明确要求。

4.有机产品加工方面。IFOAM有机标准禁止使用含纳米材料的成分,我国有机标准无明确要求。对于提取溶剂,IFOAM有机标准在附件中列出了有机加工过程允许使用的提取溶剂,规定提取溶剂应为有机生产的或食品级物质。我国有机标准允许使用的提取溶剂包括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未要求提取溶剂应是有机来源。对于添加剂,我国有机标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中,不在IFOAM有机标准允许使用范畴的物质包括甘油、DL-苹果酸、乳酸钠、碳酸氢铵、硝酸钾、亚硝酸钠、胭脂树橙(红木素、降红木素)、硫磺、磷脂、结冷胶、罗汉果甜苷、碳酸氢钠;二氧化硅、明胶在IFOAM有机标准中仅可以用于加工助剂,但不能作为添加剂使用。对于助剂,我国有机标准允许使用的加工助剂中,IFOAM有机标准不允许使用的物质有硅胶、盐酸、磷酸、碳酸氢钠,而卡拉胶仅用于添加剂不能用于助剂。另外,两个标准对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使用限制条件也有差异。

5.标识与社会公正性方面。对于多成分的产品,IFOAM有机标准规定,所有成分应根据其质量百分比按顺序在产品标签上列出,必须清楚标明哪些成分获得有机认证,哪些未获得认证。所有添加剂应列出其全名。如果药草及(或)香料占产品总质量的比例小于2%,则可列示为“香料”,而不注明百分比。我国有机标准对此没有作具体规定。

基于有机农业的公平原则,IFOAM有机标准的第9部分专门设定了社会公正性的相关条款,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有机生产操作者应遵守的公正性的要求,包括不能侵占当地土地和权利、不能强迫劳动、为员工提供平等待遇和机会、不得连续工作和使用童工、设定最低要求的工资和福利等。

(二)我国有机标准要求严于IFOAM有机标准的条款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只有在该目录中列出的产品,才可以申请我国有机产品认证。同时该目录可以经过评估不断更新,最近更新的目录于2019年11月发布,而IFOAM有机标准没有对认证的产品范围进行限定。通过比较发现,目前我国有机标准比IFOAM有机标准有较多更为严格的条款(见表2)。对比这些差异,可以根据我国情况作进一步评估,为下一步我国有机法规的修订提供技术支撑,促进我国有机产业的良性发展。

表2 我国有机标准严于IFOAM有机标准的要求

1.作物生产方面。对于产地环境质量的规定,我国有机标准规定了大气、灌溉水、加工用水、土壤等应该符合的质量标准,但IFOAM有机标准并没有对产地环境质量作明确要求。相比IFOAM有机标准,我国有机标准对平行生产的规定更为严格,表现在:(1)1年生植物不应存在平行生产;(2)多年生植物仅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允许平行生产。对于存在平行生产的情况,我国有机标准和IFOAM有机标准规定的管理措施相似,都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使得有机生产和非有机生产彻底分离,避免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混杂和被禁用物质污染。

我国和IFOAM有机标准在作物生产转换期方面差异较大,相比IFOAM有机标准,无论是对1年生作物、草场还是多年生的作物,我国有机标准规定的转换期时间更长;对转换期的追溯,我国有机标准要求最低进行12个月的转换,IFOAM有机标准没有明确要求。我国有机标准对收获后处理明确规定“植物收获后在场的清洁、分拣、脱粒、脱壳、切割、保鲜、干燥等简单加工过程应采用物理、生物的方法。必要时,应使用附录中列出的物质进行处理;用于处理常规产品的设备应在处理有机产品前清理干净。对不易清理的处理设备可采取冲顶措施。”IFOAM有机标准中没有对收获后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在投入品方面,相比我国有机标准,IFOAM有机标准列出了更多可以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例如木质磺酸钙、硫酸盐、氯化钙、硅藻土、人类粪便等;在植保产品中,有海藻制剂、咖啡渣、动物制剂和油、鱼尼丁属和藜芦、碳酸氢钠以及顺势疗法、阿育吠陀制剂和生物动力学制剂。在植物生产允许使用的清洁剂中,IFOAM有机标准包括了植物提取物。

相比IFOAM有机标准对食用菌生产的要求,我国有机标准有更多专用条款,规定可以使用来自有机生产单元的农家肥和畜禽粪便;当无法得到来自有机生产单元的农家肥和动物粪便时,应按照附录要求使用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但不应超过基质总干重的25%,且不应含有人粪尿和集约化养殖场的畜禽粪便。食用菌栽培(土培和覆土栽培除外)可以免除转换期;土培或覆土栽培食用菌的转换期同1年生植物;木料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应是食品级产品,不应使用石油炼制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

2.畜禽生产方面。我国有机标准规定,畜禽日粮中的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并应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IFOAM有机标准没有对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在饲料添加剂方面,我国有机标准在附录B表B.1中更加明确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IFOAM没有明确规定。IFOAM有机标准并未给出畜禽允许使用的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清单,但给出了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原则:可向动物喂食天然来源的维生素、微量元素和补充剂,当天然来源不能提供足够的数量和质量时,可以使用合成维生素、矿物质和补充剂。可以使用的饲料防腐剂有细菌、真菌和酶,食品工业天然产品,源于植物的产品。同时禁止使用以下物质:(1)反刍动物的农场动物副产品(例如屠宰场废物);(2)同种屠宰产品;(3)各类排泄物,包括畜禽粪便或其他粪便;(4)经过溶剂萃取(如己烷)或添加其他化学试剂的饲料;(5)合成氨基及氨基分离物;(6)尿素和其他合成氮化合物;(7)合成生长促进剂或刺激剂;(8)合成开胃剂;(9)其他防腐剂,用作加工辅助剂的除外;(10)人工着色剂。依据这个原则,IFOAM有机标准允许使用的微量元素和补充剂范围更广泛。

对于圈舍及放养区域,两个标准不同的地方在于,我国有机标准在附录D表D.1中明确列出了不同动物圈舍和活动空间的具体数值,IFOAM有机标准仅给出了描述性规定,没有明确的数值要求。我国有机标准规定肉牛最后的育肥阶段可采取舍饲,但育肥阶段不应超过其养殖期的1/5,且最长不超过3个月。IFOAM有机标准没有明确要求。对于转基因疫苗的规定,我国有机标准要求不应使用基因工程疫苗(国家强制免疫的疫苗除外),但IFOAM有机标准对使用转基因疫苗没有限制。

3.水产品生产方面。我国有机标准要求有机生产的水域水质应符合GB 11607的要求,IFOAM有机标准没有具体的指标要求,但要求水生环境健康。我国有机标准要求不应采取永久性增氧养殖方式,可人为延长光照时间,但每日的光照时间不应超过16 h,IFOAM有机标准对此没有明确要求。

在饵料和添加剂要求方面,我国有机标准明确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可投喂常规饵料的比例,并规定饵料中的动物蛋白至少应有50%来源于食品加工的副产品或其他不适于人类消费的产品。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在该年度将该比例降至30%。IFOAM有机标准规定非有机水生动物蛋白和油的来源必须来自独立验证的可持续来源。

在水生动物疾病防治方面,我国有机标准要求水生生物在12个月内只可接受1个疗程常规渔药治疗,使用过常规药物的水生生物经过所使用药物的休药期的2倍时间后方能被继续作为有机水生生物销售。我国有机标准要求禁止使用转基因疫苗,在运输前或运输过程中不应对水生动物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或兴奋剂。IFOAM有机标准对此没有明确要求。

4.有机产品加工方面。IFOAM有机标准允许使用但我国有机标准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有海藻酸、生育酚、碳酸铵、卵磷脂、磷酸铵、酒石酸钠、硫酸铵、氩、氧气、柠檬酸钙;生育酚、二氧化硅、酒石酸钠、蜂蜡、棕榈蜡、氧气、酪蛋白、鱼胶/明胶、乙烯、树皮制品(Preparations of bark)、卵磷脂。我国有机标准在附件中列出了饲料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IFOAM有机标准没有列出详细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名单,但在动物营养部分给出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种类。

我国有机标准规定在加工或贮藏场所遭受有害生物严重侵袭的紧急情况下,宜使用中草药进行喷雾和熏蒸处理;不应使用硫磺熏蒸。IFOAM有机标准规定可以使用环氧乙烷、甲基溴、磷化铝等在附件中列出的物质进行熏蒸,两个标准允许使用的熏蒸剂不同。

5.标识和销售方面。IFOAM有机标准规定有机成分比例在70%~95%之间时,产品不能标注为“有机”,但可以使用“有机成分制造”等词语,且必须注明有机成分的比例。我国有机标准规定不得对有机成分比例低于95%的产品进行认证,也不允许提及任何有机相关信息。对于转换期期间所收获的产品,我国有机标准规定只能作为常规产品销售,IFOAM有机标准允许单一成分的植物产品作为有机转换产品销售。

我国有机标准规定标识为“有机”的产品应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不直接零售的加工原料,可以不加施。IFOAM有机标准没有防伪标识的要求。我国有机标准明确提出,对于散装或裸装产品,以及鲜活动物产品,应在销售专区的适当位置展示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复印件。IFOAM有机标准无相关要求。

6.管理体系方面。我国有机标准规定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必须建立和维护的管理体系的通用规范和要求,要求操作者应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经营证明文件,要求建立和保持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并形成相应系列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要求建立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相应的记录,且最少需要保存5年。且规定了内部检查程序,要求企业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并要求企业建立可追溯、召回、投诉及可持续生产程序。IFOAM有机标准没有明确要求建立有机管理体系,但明确要求有机生产系统需要持续的有机生产实践,整个生产过程要保留记录证明,确保有机加工和储运链的可追溯性,要求建立处理客户投诉的程序并在发生投诉时保留记录等。

三、IFOAM有机标准对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建设的启示

(一)对IFOAM有机标准提出我国的修订建议 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标准被普遍公认为是各国制定国家有机标准和有机认证检查体系的国际性指南。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有机认证互认谈判阶段和进行相关技术比较都是以IFOAM有机标准作为等同性评估依据。在IFOAM有机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主要采用欧美等国家的相关建议,通过比对发现,我国有机产品标准也有可以借鉴的地方,对于IFOAM有机标准的修订也可以提出我国的建议。例如,植物生产中对转换期期限和轮作的要求、畜禽生产中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比例、圈舍和活动空间的具体数据的要求、水产养殖中禁止采取永久性增氧养殖方式和对饵料中动物蛋白来源比例的要求等。

有机农业在我国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累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我国的会员单位应该代表我国和发展中国家提出一些适宜于发展中国家有机农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以便更好地促进有机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流通和贸易。

(二)参照IFOAM有机标准对我国有机标准作出调整通过上文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有机标准与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标准在一些具体条款要求上还存在差异。为了便于今后我国有机标准与IFOAM有机标准进行等同比较、减少与其他国家有机标准进行互认时的标准差异,我国有机标准在未来修订时可以参照IFOAM有机标准作出适当调整。随着我国有机产业的快速发展,有机生产技术和生产规模也在不断提高和扩大,对于IFOAM有机标准比我国有机标准有更高要求的条款,可以参照这些差异,并结合我国有机农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这些方面的生产技术要求,例如动物引入、饲料及其添加剂等方面,还有在有机产品对其有机成分的标注等要求方面,可以考虑在未来的标准修订中加强这些方面的要求。

对于目前我国有机标准比IFOAM有机生产与加工标准更为严格的条款,可以作进一步评估。由于目前我国有机生产要求较高,为了达到有机生产的要求,会大大提高有机产品的生产成本,反而会限制有机产业发展。建议我国有机标准在未来的修订中可以考虑这些条款的要求,例如产品检测要求,在保证有机完整性的同时,权衡一下实现的可行性,为下一步我国有机相关法规的修订提供技术支撑,从而促进我国有机产业的良性发展。

(三)坚持基于有机农业4大原则的有机标准修订有机农业所遵循的4大基本原则——健康(Health)、生态 (Ecology)、公平 (Fairness)、关爱(Care)是其得以发展的根基,也是有机产品标准制定指南。IFOAM有机标准条款中每部分都包括了基本原则和建议的内容,例如对于保护地栽培也强调作物多样性及自然采光,降低能源投入或采用可更新资源等,都体现了生态和公平的原则,促进人们所居住的星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最新修订的IFOAM有机标准也与时俱进,并坚持了关爱和谨慎的原则,对有机加工中可能的原料——纳米材料作出了禁止的要求。这些基于4大基本原则的标准条款的制定,值得后续在我国有机标准的修订过程中继续参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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