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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特点与侦防对策

2022-05-25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集资零售犯罪

王 琨

(河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河南 郑州 450046)

一、新零售发展的历史经纬

从零售业三千多年的历史进程来看,其已先后经历了百货商场、超级市场、连锁商店、电子商务四次零售业革命,无论何种模式,归根结底都是一种商业形态由兴盛走向衰败而进行的创新与革新之路。[1]1999 年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电子商务元年,阿里巴巴、百度、腾讯等互联网巨头成立于彼时前后,全国迎来电子商务百花齐放的第一波浪潮。2009 年,阿里巴巴首届“11·11”购物节,单日交易额突破5200 万元,创造零售业奇迹。B2C模式带来的零售狂欢,颠覆了亿万中国网民的消费习惯,第三方支付的崛起,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零售巨头们看到了电子商务的巨大价值潜力,传统线下实体纷纷加入线上销售。一时间,关于线下实体店与线上零售平台非此即彼的讨论便没有停止。然而,当多数零售商仍处于探索转型之时,一种全新商业模式正悄然兴起—新零售。

新零售,是以消费者为核心,以提升消费体验和经营效率为目标,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为驱动力,以智慧供应链体系为支撑,对“人—货—场”进行重构,实现线上服务与线下体验深度融合的泛零售商业业态[2]。新零售弥补线上电子商务的天然缺陷,强调线上线下融合。在消费日趋理性的当下,诸如家具家电、数码产品、生鲜等“人—货—场”成熟契合的线下直营店正逐渐复苏。此后,我们看到一些发迹于线上销售的企业为了进一步优化品牌形象、争取客户流量,纷纷开起了线下实体体验店,而这种线上销售、线下体验的新型零售模式也逐渐被消费者所接受。如果说电子商务是因互联网的工业革命所引发的零售业被迫转型,那么新零售可谓是零售行业的一场自我革命。因此,新零售被界定为零售业第五次革命。

新零售在我国进入规范化发展始于 2016年,以寻求实体零售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新路径为变革总目标。2016 年11 月1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国办发〔2016〕78 号)强调,要引导实体零售企业逐步提高信息化水平,将线下物流、服务、体验等优势与线上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融合,拓展智能化、网络化的全渠道布局。2020年1 月,杭州市政府再次发布《杭州市新零售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9—2023 年)》,从产业链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标准制订、资金支持、人才培育等方面实施五大工程,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着力打造新零售示范城市。[3]至此,新零售作为零售行业革命的现实选择被确立下来。如今,各新零售连锁品牌在全国城市积极布局,以及随处可见的新零售体验店,无不在向人们昭示着零售业已进入5.0 时代。

二、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的成因与发展现状

新零售是零售业自我革新的产物,对调整商业结构、创新发展方式、促进跨界融合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该行业存在法律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公司注册方便、宣传受众广泛、易形成资金池等灰色地带,部分企业钻政策监管的“空子”,利用互联网大肆开展购物得利、寄售返利等非法金融活动。2019 年以来,新零售领域非法集资犯罪进入高位运行态势,成为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跨区域金融犯罪的高危领域。2021 年3 月11 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后出席记者会时强调:“我们支持‘互联网+’、物联网这些新业态,但是对于坑蒙拐骗、造假失信,或者利用新业态的旗号去搞诈骗、非法集资的,就要坚决打击。”[4]李克强总理的讲话再次为打击与防范新零售犯罪定调。

(一)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成因

1.投资需求增长与投资渠道单一的矛盾

侵犯客体的双重性是经济犯罪重要特征之一。大多数经济犯罪的受害人被骗的主观动因都是逐利,该特点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尤为突出。非法集资案件屡打不尽,除互联网的普及与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之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与单一投资渠道之间的矛盾是推动该类犯罪快速发展的内部动因。相较于投资担保公司简单的诈骗手段,无论是互联网金融、私募基金还是当下的新零售,犯罪分子无不是披着理财的外衣搞诈骗。据不完全统计,2020 年全国查处非法集资案件达到7500 余起[5],其中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30%以上,非法集资犯罪呈现“泛理财化”,这与非法集资参与人追求高回报、忽视风险的主观动因是密不可分的。

2.新业态快速发展

科技革命发展与消费需求升级倒逼产业转型,行业跨界、“互联网+”、产业融合等催生一批新业态经济大量涌现,社会在期盼新生事物促进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遭遇阵痛,如利用新业态开展的非法集资、涉毒涉黄、个人信息泄漏等犯罪活动层出不穷[6],尤其在经济犯罪领域,群众对新业态认知的浅薄、行业监管的缺位、法律体系建设的滞后、信息不对称的壁垒都成为滋生新型犯罪的助推器。

(二)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发展现状

笔者以“新零售”为关键词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2022 年2 月,共检索出82 份生效刑事判决书。其中(2019)粤5381 刑初142 号“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姚某某自2015 年底至2018 年7 月期间,以新零售模式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累计8476374 元,该案件可视为全国较早时期的新零售非法集资案。2018 年以后,全国各地不断涌现新零售非法集资案件,且涉案金额逐步扩大。新零售作为新业态经济模式之一,所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以新零售为幌子搞非法集资,笔者称之为“原发性犯罪”。这类犯罪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其实质与传统P2P、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犯罪无异。随着侦查人员甄别水平不断提升,可提高打击防范效率。二是在新零售正常运营中,模糊了合法与违法边界,最终演变为犯罪的,可称为“继发性犯罪”。如某社区生鲜电商连锁品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仅杭州地区便开设130 余家线下门店,其经营存续期间市场接受度高、社会评价好,加盟商、供应商、员工、消费者众多,涉及投资者款项超4 亿元,此类主体一旦发生犯罪风险,便会造成连锁反应,公安机关处置难度加大。

三、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与特点

犯罪手段与犯罪特点是经济犯罪侦查的主要研究内容之一,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私募基金、虚拟货币、养老项目等新型投资领域的兴起,犯罪手段的进化与犯罪特点的异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犯罪活动与打击工作之间的博弈。新零售的兴起与发展,是行业转型、产业升级的大势所趋,利用这一新业态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同样会催生相关犯罪手段与特点的升级。传统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认识已不能适应新型经济犯罪的发展需要,因此,通过个案研究实现对该类犯罪的全景解剖有助于理论进步与侦查效能提升。

(一)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手段

1.线上引流,高收益套牢

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属利用网络电商平台实施的非法集资活动,宣传模式通常分为两步走:首先,在官方自媒体平台投放海量广告作为宣传主阵地,由于当前我国自媒体行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广告投放乱象丛生,监管立法不足,但同时行业渗透度呈几何式增长,受众群体覆盖面广、阶层多样,因此宣传阵地由线下转为线上,可以帮助犯罪分子达到快速引流的效果;其次,利用微信公众号、APP(英文application 的简称,即应用软件,通常是指手机应用软件)作为引流工具,通常在诱导投资者下载APP 后,大肆鼓吹国家对新零售领域的政策支持,利用高回报、承诺收益的方式对投资者洗脑,使投资者建立完全信赖度,进一步套牢。

2.专业团队,多渠道造势

新零售因其概念新、模式新,要取得投资者信任,就需要专业团队对其包装、造势,因而除非法集资的组织者外,专业包装团队在犯罪初期发挥重要作用,通常包括营销团队的经营模式复制,市场团队的社群维护,经济学家、律师团队的站台背书,综合各渠道多措并举,特定范围内的密集营销,给投资者营造出专业强、前景好、利润丰的错觉,达到吸引投资者加入的目的。

3.复杂销售,传销式裂变

新零售非法集资活动利用“零售”概念搞诈骗,要想取得投资者信任就必须要有零售经营模式。犯罪分子通常会将价格虚高的商品层层包装,通过设立复杂的投资收益规则,使投资者相信该经营模式的盈利性,最终是通过商品的“出售”达到吸金的非法目的。以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JDL”集资诈骗案为例,“JDL”平台以线上销售酒类商品为主营业务,线下布局经营实体,以新零售的模式在区域内开展经营,其经营模式如图1 所示。

图1 “JDL”平台经营模式示意图

平台为线上销售设置特定规则,将不同的酒类商品进行打包,会员以“买一卖二、寄售挂卖”的方式交易。投资者注册成为会员后,产生交易记录后(购买一件酒)即可以平台二折的售价购买指定的打包商品,所购商品由平台以原价进行寄售挂卖,挂卖成功后所得收益,平台扣除22%手续费,其余以积分形式返还会员账户,积分可以提现也可以继续在平台进行下一单交易,如此往复,会员以获取商品差价赚取收益;如若寄售的商品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挂卖成功,平台则会通过物流将会员所购商品邮寄给会员,由会员自行处置。

表面上看,参与此项目会员能够实现现金与商品的双丰收,稳赚不赔。但此种模式的本质是“传销+非法集资”,要想维持项目运转,必须有会员持续加入,但会员数量不可能无限发展下去,当量变引发质变,项目就会崩盘。犯罪分子利用销售规则的复杂性掩盖其庞氏骗局的本质。

4.非法占有,操控平台跑路

非法集资的目的是将吸收而来的资金占为己有。因此,犯罪分子经过引流、造势后,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营,便通过人为操纵新零售APP,将吸收而来的资金非法占有、转移,通常分为三步走:首先,通过修改前台积分规则,将平台经营中的泡沫挤掉,从而降低投资者收益;其次,通过修改后台数据、设置提现障碍,人为拉长提现时间,或是制定更具吸引力的获利规则,将投资者尽可能多地留在经营模式内,避免其“套现离场”;最后,在平台难以为继之时,人为操纵关闭服务器,平台停业、倒闭,实控人跑路。

(二)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特点

1.经营核心数字化

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最显著的特点是依托于电子商务APP,从APP 平台研发定制,到上线运营、规则设计、后台操控、投资收益、停业跑路,全部犯罪链条围绕数字化开展。由此为侦查阶段带来两方面影响:一是非法集资犯罪以新业态进行包装,增强了犯罪的隐蔽性,涉案金额更大,侦查难度更高;二是犯罪行为主要依靠人为操纵APP、修改后台数据实现,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犯罪成本更低,由正常经营转为停业跑路的时间更短,实控人跑路后无可供处置资产,追赃挽损难度加大,维稳压力骤增。以投资收益为例,传统非法集资案件中,为了吸引源源不断的投资者加入,犯罪分子在前期需要向投资者账户进行真实的货币返利,因此前期加入的投资者实际损失较小,在案件侦查中降低了这部分群体的追赃挽损难度;但是在新零售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收益、返利均是通过APP 完成,通常表现为积分、返点、代币等,数字化的收益是虚拟的,投资者参与新零售经营,在犯罪分子步步利诱下,取现周期被人为延长,投资者在不提现的情况下实际是并未取得收益的,客观上扩大了被骗金额,而众多APP 在一夜之间停业、倒闭,虚拟的数字经营并无实际财富价值,追赃挽损难度更甚,因而更易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2.犯罪链条复合化

传统非法集资案件以民间借贷、投资担保、私募基金、房地产养老等为幌子,采取线下集资模式,犯罪链条自非法集资公司至投资者,路径相对清晰。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借助APP 终端,在原犯罪链条之上增设专业环节,主要包括宣传包装、APP 研发、物流运输、第三方支付。在河南“JDL”集资诈骗案中,涉及三大专业团队、三类合法平台,如图2 所示。

图2 河南“JDL”平台犯罪链条示意图

平台搭建方面,联合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研发“JDL”商城APP,对平台进行封装测试、统一打包、定制安装、版本升级,为犯罪加装合法外衣;市场维护方面,聘请北京、上海等地的经济学专家、法律顾问团队,为集资活动宣传站台;社会宣传方面,利用官方自媒体平台在社会公开宣传;商品流转方面,通过京东物流完成酒类商品的销售、回购,营造实物商品的经营假象,掩盖犯罪事实;资金支付方面,利用财付通、环迅支付、易宝支付等合法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骗取投资者信任,实现资金套现。犯罪链条分工明确、复合性突出,有合法经营平台介入,迷惑性更强。

3.主体迭代快速化

传统非法集资案件具有地域范围广、涉案金额大、受害人员多的特点,与非法公司的长期经营密不可分。比如E 租宝公司自注册成立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存续了23 个月。而新零售非法集资借助于APP 终端,将规模与时间之间的联系割裂,呈现出三个新特点:一是犯罪团伙通过人为操控APP 后台数据,虚增平台投资规模,控制交易数量与商品销售周期,可以大大降低犯罪的时间成本、经营成本,因此较传统案件,新零售非法集资案件呈现爆发更快、辐射更广、存续更短的特点。河南“JDL”平台从上线至停业倒闭仅仅维系了 9 个月,湖南“众创新零售”APP 仅存续10 个月即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二是APP 版本迭代更新频繁,非法平台借助外包开发商,不断变换投资收益规则、营造虚假繁荣假象,从而达到侵占投资者资金、逃避侦查的非法目的。河南“JDL”案即是嫌疑人联合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上线运营期间通过对APP 程序源代码的再加工、更新、升级,平台系统前后历经三次升级更新,平台数据发生数次转换,源代码数据呈现复杂性、专业性、杂糅性的特点。三是注册用户的增长规模呈现周期性特点,河南省云深“商城APP”非法集资犯罪识别监测模型通过研究全球70 多万APP 平台用户特征发现,涉新零售非法集资APP 的注册平台用户,其规模增长周期大致可分为增长期、爆发期、相持期三个阶段。增长期由最初注册用户几千人可快速发展至数万人,第一周期的用户增长多来源于线上引流;随后平台注册用户数量进入爆发期,依托平台经营所带来的人员红利,迎来第二波快速增长,顶峰时期可达数十万活跃用户;而后进入短暂相持期直至最终停业、倒闭,整体呈现间隔短、爆发快、递进式特点。河南“JDL”平台前期采取社会公开推广模式,以高额收益诱骗投资者加入,后期当线上会员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后又改变规则开始采取线下加盟方式,以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妄图实现“裂变倍增”,截至平台倒闭,全国范围内累计注册会员账户17.2 万个。

4.商品服务道具化

与传统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无实物虚假宣传不同,新零售非法集资假借新经济、新业态的外衣依托于网络商城与实体经营,必须有实物商品才能取得投资者信任,因此商品服务是经营的重要一环。有学者据此提出,新零售、新业态的模式造成了合法经营与违法犯罪边界不清,对新零售的打击会抑制新业态的创新能动性。但其实这是忽视了商品服务在犯罪中所扮演角色而产生的误区。合法的新零售模式,商品的销售者与消费者分属流通的两端,销售者通过出售商品服务获利,而消费者通过购买商品服务满足相应的物质精神需求,实现良性循环。但是在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中,商品服务只是充当犯罪的道具,犯罪分子往往选取市场中不常见、几乎没有流通价值的商品,通过制定虚高的价格体系、复杂的定价规则,以花式的包装宣传、真实的商品服务为幌,诱导投资者不断购入价格虚高的商品。而投资者购入商品的目的也并非为了消费,而是希望通过平台制定的投资收益模式获取高额回报。因此,从商品流通的上下游来看,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中的商品仅仅是道具,不能因此否定其犯罪的本质。在河南“JDL”案件中,实物商品是价格虚高的酒,投资者购入酒的目的是为了以此赚取收益,并不希望得到实物商品,因此在巨大的利诱下,往往采取回购、寄售、返佣的方式参与经营,客观上也为嫌疑人实现商品的空转提供了便利。

5.组织发展传销化

传统非法集资犯罪经历了由线下向互联网转移的发展阶段,历经P2P、电子商务PC 时代,犯罪手段主要包括庞氏骗局、资金池、虚假借款人等,但不论手段如何变化,非法公司吸引投资者的参与形式主要以B2C、O2C、B2B 等单一模式为主。在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中,更多则表现为“传销+非法集资”的复合化模式,依赖寄卖返利和佣金计提实现收益,因而投资者也会积极参与到发展下线、拉人头的行为中,通过团队规模的裂变倍增实现高额收益回报。正是由于此新特点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常会出现罪名选择的分歧,为侦查工作带来新挑战。在河南“JDL”案件中,平台除网络推广、沙龙推介等方式外,同时发展线下区域代理商并收取加盟费,代理商通过发展会员进行佣金计酬,平台经营模式杂糅,对于代理商的行为性质界定亦成为办案中的难点。

6.资金流转隐性化

传统非法集资案件,最显著的资金特征是资金池,通常涉及三类账户,即吸金账户、返利账户、沉淀账户。嫌疑人通过层层转移将资金沉淀下来,进入资金池账户,找到资金池,也就找到了实际控制人,因而在侦查环节资金追踪是公安机关的重点侦查方向,也是判定非法集资行为性质的关键证据。但是在新零售非法集资案件中,由于“传销+非法集资”模式的交叉复合,嫌疑人不再以设立资金池的方式达到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转化为传销犯罪中较为常见的静态收益与动态收益,实现盈利提现。

四、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的侦查难点

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是一种伴随新业态发展而来的新型经济犯罪,其办案难点贯穿于侦查各环节,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普遍性与特殊性。该类犯罪数字化、复合化特点突出,因此在司法认定、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分析、涉案群众维稳等方面的侦查难点具有典型性。

(一)模式新、认定难

1.罪与非罪认定难

一类新型犯罪萌芽的初期,往往伴随漫长的理论与实践的激烈争辩,准确识别犯罪是摆在执法者面前的重大课题。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多以区块链、新业态、数字经济等为包装,以正规化、合法化经营为幌子,非法集资和传销犯罪的各自特征均不明显。囿于信息不对称、认知差异化,加之主流政策支持、市场环境需要等因素,使得利用新零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公安机关、处非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常会发生认识不一致,出现对涉事平台能否以经济犯罪立案的争议。在河南“JDL”案件中,经前期研判,平台背靠抖音、头条等官方自媒体,借助京东物流从事商品运输且存在真实商品交易,经营模式极具迷惑性,因此罪与非罪的争议较大。

2.此罪与彼罪认定难

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多行为交织,“传销+非法集资”模式使得办案单位对罪名选择难以把握,对于传销或非法集资的既有认定标准已无法满足办案需要,而准确认定罪名又是公正司法的保证,因此此类案件往往在立案之初就会面临罪名选择的大讨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此类犯罪的罪名认定并没有形成指导性意见,因此在罪名认定方面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在移送起诉阶段变更罪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往往需要一案一议。

(二)数据大、取证难

1.数据类型多

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中,涉及的数据类型通常包括工商数据、人员数据、后台数据、通信数据、资金数据、物流数据等六大类。不同数据类型,在侦查中的应用场景不同。通常情况下,调取工商数据能够掌握公司基本信息、组织架构、实际控制人、人员分工、关联企业等基础信息;人员数据则反映关系人之间的亲缘信息、前科经历、从业背景等,为侦查研判提供基础依据;后台数据反映犯罪全过程,是侦查的重点与难点;通信数据反映嫌疑人之间交流沟通的信息,帮助找到同案人员;物流数据能够印证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因此,在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侦查中,需要全面调取涉案数据,但数据类型多,所带来的直接结果即是工作量和工作复杂性的成倍增加。

2.数据获取难

工商数据、人员数据、物流数据的获取方式较为传统,难点在于后台数据的获取。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主要依赖APP 实施,嫌疑人通常将服务器设在境外,数据会发生多次转换,因此找到掌握APP 后台数据的关键技术人员是侦查捷径。但非法集资团伙为了逃避侦查,会指示技术人员在平台停业后走逃,以平台受到黑客攻击等为借口,形成攻守同盟,甚至销毁平台数据,给侦查取证工作造成阻碍。

3.数据解析难

新零售非法集资涉及数据类型多、数据量大,所调取的交易流水、通信信息、物流信息等数据通常在百万条以上,因此对庞杂的大数据进行解析亦是侦查取证工作的难点之一。六大数据类型中,尤其以后台数据和资金数据解析最为复杂。第一,后台数据解析技术性强,获取数据后需要对服务器源代码、网站操作日志、订单信息、会员信息、物流信息、资金信息等进行全面解析,还原、梳理、解构,重组犯罪拼图。第二,资金数据解析专业性强,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中通常使用第三方支付账户开展支付结算,其本质仍是过渡账户,因此需要开展资金穿透分析,形成认定犯罪数额的关键证据。

(三)人员杂、维稳难

维稳是所有非法集资案件都要面对的工作难题,重点是化解因受害人集群上访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中,可以将受害人分为两类:一是单纯受害人,指因受利诱、虚假宣传而加入非法集资活动,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的人员,这类受害人往往文化水平较低,不能辨明参与活动的非法性,易受煽动,挽损诉求随时间呈下降趋势;二是复杂受害人,指在集资活动中兼具投资者与区域代理多重身份,对参与活动的非法性认识清晰,会反复参与同类型集资活动,获取非法利益目的明确,挽损诉求强,在上访活动中处于组织者、领导者地位。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采取“传销+非法集资”模式,兼具区域代理与线下加盟,增加了复杂受害人的人员占比,他们利用微信群、会员群等优势,迅速串联,纠集、煽动单纯受害人反复上访,给维稳工作造成不确定性,因此在维稳中应根据受害人不同身份属性,分类处置。

五、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的侦防对策

自非法集资在全国井喷式爆发以来,各地经侦部门长期被困于各类打非处非工作中,因非法集资造成的群访事件层出,社会影响恶劣,维稳压力骤增。2019 年以来,以新零售为代表的新业态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相关新型犯罪的崛起。非法集资作为严重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因素,必须坚定贯彻“打早打小”原则,将犯罪行为化解于萌芽。2021 年5 月1 日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对非法集资要防范为主,坚决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消解负量,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构建防范非法集资新格局和处非打非新机制。因此,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重点行业领域预警监测体系,固化协同联动,妥善处置维稳,回归经侦使命本源,对做好犯罪治理,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我国金融与社会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用法治的办法处置非法集资,强调打防并重,《条例》明确了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主体地位,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自职责分工,以法治的形式强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社会意义,各部门必须树立一盘棋意识,建立打非处非综合治理新格局。面对非法集资严峻形势,要提高防非处非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必须在贯彻打非处非四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着力构建行政处置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有机衔接的新格局,从而实现法律管制、行业监督、个体自律。[7]

(一)坚持防范为主原则,从源头杜绝风险

《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要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和预警机制,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从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管理、广告管理、资金监管等对非法集资实施全方位防范。公安机关作为直面经济领域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先进手段,成功侦办一批具有指导意义的新零售犯罪案件,同时建立有非法集资犯罪预警平台等各类预警监测平台,主要包括各地方建立的监测平台和预警模型,通过预设要素指标,能够识别高危行为,实现定向推送、精准打击。较为典型的有公安部非法集资预警平台、北京打非监测预警云平台、深圳海豚灵鲲监测平台、广州金鹰监测系统、河南省非法集资资金监测预警平台等。对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的预警监测,较为经济的方法是依托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的平台模型,整合各行政主体大数据,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打破权限壁垒,实现部门信息共享,从商事主体登记、移动应用程序特征、广告宣传渠道、经营内容、资金监测等多维度完善监测指标,由各地处非部门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涉非风险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发现高危企业和高危行为,向各行政主体定向推送,及时介入核查,从源头防范非法集资犯罪风险。

(二)坚持“打早打小”原则,以技术管制打好组合拳

寻找新业态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精准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点,不仅需要侦查人员敏锐的洞察力、敢为人先的魄力、与时俱进的学习力,对非法集资犯罪敢于果断出手,能于精准“拆弹”,还需要在立法层面固化,通过技术管制,出好打与防的组合拳。《条例》第二十一条赋予处非牵头部门在调查阶段的行政调查权,具体包括对涉非场所、单位、个人、文件、资料、电子数据、账户等具有调查取证、询问、查阅、复制、查询的权力,并明确行政调查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此条规定是在做好行业监测、源头治理基础之上的更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是贯彻“打早打小”职责的具体体现。公安机关作为传统打非力量,需密切配合,做好行政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8]。

(三)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建立多级多部门联动合成机制

《条例》明确在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负责的同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条例》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提到了历史新高度,公安机关要切实树立一盘棋意识,对办案细节、执法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优秀技战法,特别是在信息化建设、大数据侦查方面实现突破性进展,在应对新零售等新型非法集资犯罪中,面对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员众多、犯罪行为翻新复杂的新局面,更要坚持综合治理格局,建立省、市、区三级联动合成作战机制。在牵头部门引导下,积极联合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并一直贯彻案件处置始终。同时,在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日常监督管理方面,各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省情,补漏洞、找短板,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真空地带”,出台适应性行业管理规范,尤其是执法司法机关要针对新零售等重点新兴行业领域,积极出台统一规范、适合本区域的定罪量刑指导意见,扫除执法司法障碍。

(四)坚持稳妥处置原则,建设重点人员数据库

《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出明确规定,提出要最大程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护航经济发展是经侦部门职责的两翼,非法集资涉损群体集聚上访是长期困扰经侦部门的痼疾,做好追赃挽损、维护社会稳定,是评价非法集资案件办理成功的重要考量指标。针对《条例》指出的清退资金来源,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配合金融部门穿透资金流向,追回隐匿、转移资产,切实做好清退工作。同时,针对新零售非法集资参与人结构复杂的特点,应建立涉损人员数据库,设置前科背景、所处层级、关联人员、涉案金额等关键指标,利用技术手段,掌握涉损群体的涉稳动态,防止串联、策划聚集上访,以保障稳妥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六、结 语

新零售作为零售业第五次革命产物,已进入其发展的生命周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利用好这一新业态,对我国零售行业的创新与革新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应注意,伴随新业态衍生而来的新型经济犯罪也在同步出现,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在手段升级、行为剖析、打防治理方面面具有典型性。要警惕披着新业态外衣的犯罪形态异变,准确识别犯罪新特征,转变侦查思路,综合开展数据分析、资金查控、预警模型、企业基因测序等多种大数据侦查方法,建立健全预警监测机制,树立防范为主、打防并重新思维,积极构建非法集资犯罪综合治理新格局,在数据化侦查理念的主导下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打击预防犯罪的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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