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院校专业学员警察职业适应性培养
2022-02-04邵祖峰
邵祖峰,尹 晨,李 朋
(湖北警官学院 治安管理系 刑事技术与情报系,湖北 武汉 430034)
建立完善的现代警察职业制度、提升警察队伍职业能力正成为我国公安机关治理体系改革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尽管警察制度的产生历史悠久,但真正意义上职业警察的建立,最早始于1829 年英国国会颁布《都市警察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专门的警察职业制度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不断向前发展。警察作为一种职业,已经得到了我国政府管理实务部门的认可,依据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GB/T 6565-2015),其职业类属编号为 30201①。当前的警察职业正经历着日益现代性②的转变,其成员必须接受专门的训练才能行使专门的职责,并且还需要满足一定职业资格条件。公安院校在警察职业能力培养与提升上,因其独特的行业院校地位,其作用不可忽视。因此,在警校专业建设中强调警察职业适应性,既是公安机关警察队伍能力建设所需,也是做好公安院校办学的重要指导原则之一。
一、职业适应性与警察工作
(一)职业适应性内涵
职业适应性,作为近代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术语,一直被重视并广泛开展研究[1]。它是指一个人从事某项工作时,其所具备的生理心理条件和知识技能等素质体系,与所从事的职业岗位需求之间的匹配程度。素质论的研究者[2]认为:个体素质是在先天因素和后天环境相互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基本生理、心理特征与知识技能体系,分为一般职业适应性要素与特殊职业适应性要素。对于某一具体的行业职业或岗位而言,特殊职业适应性更具有区分性,它是选聘与培养人才特殊能力的关键。其实,胜任素质的研究者们[3]可能更关心隐藏在人体内的、潜在的职业成就动机(俗称内驱力),他们认为这种素质比外显易见的知识、技能等素质更加能够预示未来职业潜能。
职业适应性匹配的度量,除了需要对从业者人本身的各项素质测定之外,同时还需要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的任职需求等方面进行描述与限定。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出职业与岗位之间匹配与适应的特点。正是因为社会环境、岗位目标及技术进步的不断动态变化,这种任职的需求规格也在不断变化。因此,从动态视角考察职业适应性的问题更有价值。适应的含义,本身就包含着从业者与岗位任务、职责需求之间的适应与满足的不断变化过程。
(二)警察职业适应性的绩效预测价值
如前所述,警察职业适应性是指某个人自身所具备的各种职业素质条件与所从事的警察职业岗位之间的匹配程度。这种匹配分为能力大于、等于或小于需求三种形式。当能力大于等于需求时,说明从业者是胜任的;反之,则是不胜任的。对于不胜任者的处理,一般是根据其缺陷种类与程度进行适当的补足教育培训;经培训教育后依然不胜任者,则需要调离该岗位,或者采用其他如辞退等方式处理。从组织的角度而言,它需要其员工具备足够的胜任力,员工的素质与其所任职岗位之间应当具备适应性,并满足动态变化的需要。诸多研究成果表明,职业适应性对个体绩效、组织绩效具有较好的预测价值。合理应用职业适应性原理是组织管理员工的关键。这项工作的开展,需要对所从事该职业岗位的人进行合理测评,同时对该职业岗位的成功特质进行刻画,以成功者特质为蓝本,对即将从业者或在岗者进行逐项评价打分,确认其适应性的综合评价值以及分项要素评分。
警察职业适应性测评结果可作如下应用:
(1)科学选择与合理使用从业者。一是评价求职者,二是动态管理在职者。(2)为职业培训计划提供科学依据。既是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依据,也是在职民警后期继续教育课程设置的指南。(3)指导人们选择适合自己特性和条件的职业。通过生理、心理等综合性测试,让个体明确自身职业成功密码并有利于其合理选择工作。
二、警察职业适应性的变迁历史
这里以我国人民公安的发展史为蓝本[4],分阶段考察不同社会技术环境条件下,对人民警察的特质要求,由此判断我国警察职业适应性的变化特征,重点得出警察职业胜任特质模型,为警察专业教育与职业培训指明人才培养方向。
(一)警察职业适应性的萌芽阶段
萌芽阶段意味着从警察职业出现,直到向正规化发展起步的阶段,主要是指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将警察作为新中国一种职业的标志性事件是1949 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的成立,至此具有国家意义上公职人员身份的人民警察正式出现。此时公安机关组成人员多源于早期人民军队中从事公安工作任务的人员,选用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具备较强的对敌斗争经验与意识,强调的是政治忠诚。这与建国初期所面临的国内外“敌社情”环境相一致。公安机关的总任务就是“完成学会和敌人作隐蔽斗争,特别是同国际特务作斗争,镇压国内外敌人的一切捣乱和破坏,建立革命秩序,保卫国防,保卫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思路一直持续到1966 年。随后的“文化大革命”十年对公安机关的冲击破坏,使得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遭受停滞,与时俱进提升人民警察职业适应性的步骤放缓。
(二)警察职业适应性的发展阶段
发展阶段是指我国的公安事业顺应祖国各方面的发展,从百废待兴不断走向正轨的阶段,主要是指改革开放后到二十一世纪初。这一阶段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社会主义建设方针,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论断后,公安工作的中心由过去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至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打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早期出现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成为主要任务。此时,公安机关作为和平时期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的重要力量的作用凸显,组织建设与队伍建设则逐步走上正轨。对警察的学历、学识以及基本业务技能开始有了一定的要求,出现了正式的警校教育,包括中专、大专层次。警察职业适应性从过去的纯“军人”要求向正式警察转变,要求掌握一定的警务技能、公安业务知识,同时也对从警人员的政治素质提出了要求。总体而言,这一阶段对警察业务技能的教育还处于早期传统形态,侦查办案、治安管理等工作多以人工的方式进行,对现代科技倚重程度并不高。
(三)警察职业适应性的专业化阶段
专业化阶段是指警务工作的知识性、技术性逐步增强,警务工作得到细化,警种分化与现代警务技术开始初步应用的阶段,主要是指步入二十一世纪的前十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党和国家对公安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三基工程”“全民奔小康,公安怎么办”“全警大练兵”“大走访、大接访”“三项建设”“三项重点工作”“三项教育”等一系列活动的开展,都是为了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大局,如何通过警务机制改革与素质大练兵提升服务能力,以更好地回应“二十公”会议提出的“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历史重任,也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最新实践。在这十年,金盾工程的实施、社区警务的建设、网络安全问题的涌现、交通安全问题的频发等交互式推动着公安民警的专业化进程,促动产生警务技术人才的大量需求;即便是处于最基层的警务执法岗位民警,也因为法治的专业化与严格化要求,必须具备相应警务执法资格。
(四)警察职业适应性的现代化阶段
现代化阶段主要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公安工作进入全新发展阶段。如同习近平总书记所言,社会主义改革进入深水区与攻坚区,需要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破解束缚生产力发展特别是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在这一阶段,我国公安工作治理体系与治理机制现代化改革在这一阶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取得了一些非凡成就,同时进一步实现了警察职业适应性的现代化。按照警察职业现代性的要求,它必须建立在先进的制度体系与现代科技基础之上。党的十八大以来所进行的“反腐倡廉”“扫黑除恶”“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工程,既净化了队伍,也凝聚了警心,强化了政治忠诚与认同;随着与公安工作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迫使民警执法办案必须追求“程序与实体”双公正的法治效果;以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科技信息化创新应用所产生的新型警务技战法,提升了民警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解决问题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树立了基层民警对现代科学知识的信任感与渴求感。警察职业中的技术感、专业感日渐强烈。
三、警察职业适应性的演变
(一)文献研究视角的警察职业适应性
这里以“警察素质”为主题检索中国知网(访问日期:2022-02-23),可以发现涉及公安类的学科文献有期刊文章318 篇、学位论文24 篇、会议论文7 篇;收录最早的文献是1992 年。这些文献,应当说基本上反映了自多数省份成立公安院校以来警察素质研究的动态变化过程,对于我们以学者视野审视警察职业适应性的变化具有启示意义。
纵观上述文献,发现学者们比较关注警察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与警种特征素质体系,并对素质与素质体系从原理上进行了充分探讨,不断呼吁要求加强警察职业适应性的素质教育。比如,李健和[5]认为巡警素质即执行巡逻勤务的警察所应具备的先天的身体条件、生理条件和心理品质,以及后天习得的文化知识、业务知识、专业技能与履行职责的能力等的总和。杜晋丰[6]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继承“慎独”的优良传统,做到慎权、慎欲、慎微、慎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袁广林[7]认为,警察职业角色定位于执法者和服务者,警察职业素质界分为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申智军[8]采用量表的方法研究认为,警察素质结构由四个分量表组成,即职业品德结构、职业人格结构、职业能力结构和心理健康结构。靳建辉[9]认为公安民警良好的个性素质,表现为自律谨严、有恒负责、情绪稳定、理智现实、思维活跃、审慎熟虑、充满自信、开拓进取、坦荡平静的个性品质。邵祖峰[10]参照周寅的《警察素质的结构及其效能》一文重新构建警察素质评价的指标体系,将其分为规范素质、智能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四大板块。朱景达[11]认为,警务人才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为主的基本素质、警察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的职业态度、警察通用能力和专业岗位技能、知识素养、学习创新能力。还有学者则针对某一特定警种的素质体系与专业能力进行探究,包括交通警察、网络警察、巡逻警察。这些研究的独特性依然体现在不同警种因其不同功能工作任务与场景,对专业性的技能需求种类不尽一致[12-13]。但是,比较一致的观点依然是警察职业教育中要贯彻素质为本,即“以职业伦理为基础、以职业能力为核心、以职业技能为重点的全面素质教育”,着力于短期、中长期的视角分层次分阶段解决警察职业适应性的基本难题。
(二)政策文件视角的警察职业适应性
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阶级性的政治属性。在任何一个时间阶段,围绕警察及其队伍素质建设,始终是党和国家必须关注的重要事项,有相关的文件与政策予以指导和支持。这里讨论警察职业的适应性,同样也可以从政策文件中予以体现,具有其时代性的特点。
1.从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决议考察
与此相关重要的决议文件有《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 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4 号),前一文件指出“要建立适应实战需要的训练体系,积极创新教育训练机制,改进教育训练方法,全面落实上岗前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一线民警必训制度,提高公安民警的政治、业务、体能素质和实战技能”,着力锻造“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和“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后一文件颁布于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之后,旨在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公安工作所阐述的一系列新思想,他提出了“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十六字建警总方针,要求打造“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四铁”公安铁军,以更好地担负“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政治责任。
2.从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考察警察职业适应性
自建国以来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一直以多少次为标志区分,一直延续到2003 年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后来2019 年再次召开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最后召开的两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的历史意义重大,它为新时期警察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一次是在世纪之交,公安工作怎么办?一次是在建党百年前夕,公安工作如何服务与助力新世纪“两个百年梦想”的实现。世纪之交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在总结“九条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要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切实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切实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要求政治建警、科教强警、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推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实现“四统一、五规范”,强化警务实战大练兵。建党百年前夕的2019 年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则进一步强调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努力打造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高素质公安队伍。通过政治建警,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全方位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改革强警,按照“做精机关、做优警种、做强基层、做实基础”的思路,树立大抓基层、大抓基础的导向,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整体效能。通过科技兴警,统筹推进公安大数据平台规划建设,全力打造“数据警务、智慧公安”。通过从严治警,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大力推进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照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看,警察职业适应性的建设愈显重要,职业能力与素质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政治性要求始终排在首位。
历年的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都会对年度的公安工作进行部署,其中亦不缺少公安队伍素质能力建设的相关内容,直接体现为年度具体的教育培训提升行动计划安排,比如公安教育与训练基地建设、警务实战大练兵等。
四、公安院校专业学员警察职业适应性现状及其障碍
(一)公安院校专业学员警察职业适应性培养现状
公安院校作为预备警官的摇篮,担负着重要的人才输出责任。造就一名合格的警务人才,理所当然要求其重视学员警察职业适应性的培养。公安院校结合普通高等学校的定位,围绕警察职业开设公共基础通识课程、警务专业课程,表明其围绕大学生或者警察某一方面的能力培养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并不能说明这些院校在学员的警察职业适应性上做得很完美、很有创意。其实,深入考察国内公安院校在警察职业适应性培养上的做法与表现(这里重点以省属公安院校为样本),可以发现存在如下表现:
1.警察职业适应性教育的主张不定
部分院校没有旗帜鲜明的表明其学员应当具备警察职业适应性教育的主张,没有在多种重要场合讲出这样的话题,或虽有想法但并不会强制要求其学员在警校生活中表现出这种适应性的变化。对于公安院校学员,公安部一直强调希望通过警务化管理,要求学员们养成类似军人的顽强可靠品质,具有令行禁止的纪律属性,但这些养成规范的具体执行实际上并不到位。
2.警察职业适应性教育难以开展
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办学者对警察职业适应性教育的认识缺失,以致围绕警察职业适应性而设计的各项教学环节无法有效地实施。教师对警察职业适应性认识的缺失,教学过程中就不会贯穿如何培养学员的警察职业适应性。管理者对警察职业适应性认识的缺失,就会阻碍或者不支持围绕警察职业适应性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与优化。
3.警察职业适应性教育的变形走样
大学期间的警察专业教育的内容专业化、实战化、现代化不明显,比如警察业务理论过时、教学内容与当前警务工作脱节、教学方式偏理论化、警务实践或者专业课程实训变异、学生素质与能力拓展的二课活动去警务化等。这些现象的出现,与警校自身的教学管理有很大关系。
4.警察职业适应性教育的误导问题
政治立场坚定、纪律严明、法治素养与家国天下的人文情怀等应当是职业警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但是因警校并非完全封闭,必然要受到外部社会思潮的各种影响,难免会有一些负面的情绪与错误思想影响到警校学员正确“三观”的确立;还有部分教师因自身警察业务素质不足与实战技能的低下,无法胜任相关业务课程的实战化教学,甚至有可能导致错误的做法、技法代代相传,延误学生。
总之,公安院校在警察职业适应性的培养方面有一些值得肯定的做法,但如果从深层次的警察职业胜任素质培养的视角分析评价相关措施的实施效果,会发现其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为此,我们需要大张旗鼓地进行修正与完善警察职业适应性的培养方式与策略。
(二)公安院校专业学员警察职业适应性培养障碍
具体而言,公安院校专业学员警察职业适应性培养障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警察职业适应性培养的内涵
绝大多数公安院校都将自身定位于国家普通高等学校,这一点可以各个院校的简介得以证实。按照国家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分流的设想,公安院校总是期望自身能够在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而不是一所从事职业教育的高校。基于这种预期的发展思路决定了其必须依照普通高校的建设标准大力发展专业、学科,努力创建“双一流”的公安院校。但实际上公安院校自身又具有鲜明的行业管理属性,隶属于公安部或各省市公安部门,多以属地招生、属地就业为主。这种输入-输出模式需要其在学生培养中必须考虑当地公安机关人才规格需求,要求以警察职业化教育为主体。这样就形成了公安院校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属性与行业职业教育需求之间的定位矛盾。多年来的各地公安院校办学经验,决定了它必须坚持普通高等学校的定位,走学科专业建设发展之路,唯此才能体现出公安院校作为普通高校的存在价值,而不仅仅是地方性的职业培训基地。因此,这类院校办学时难免会首先坚持大学生通用能力素质的养成,而将警察职业适应性的培养置于次要地位;或者在办学中选择骑墙模式,适当兼顾两者的需求。还有部分警察院校教师甚至认为警察职业适应性的培养应当置于学员真正入警入职之后更为妥当,他们担心因授课教师实际警务技能与经验的缺乏,导致警校学员在校就读期间形成错误的业务认知与错误的操作动作习惯,从而影响其后期正确的警察职业技能的重塑。
2.忽视警察职业适应性培养的协同
警察职业适应性培养应当是一个终身学习过程,分为职前的准备、职中的继续与职后的传承。公安机关实务部门可能更为关注警察职业适应性,因为它代表着部门干警的警务实战能力体现,是警力无增长理论的具体应用。各地公安机关一直不遗余力地加大民警教育训练基地与实战教官的建设,旨在通过后期的警务再教育与实战大练兵,弥补在职民警自身的职业素养、职业技能上的不足。这一工作,可以说一直是处于亡羊补牢的事后挽救状态,缺少预见性与前置性,忽视了还处于警校期间的学员警察职业适应性的培养。按照当前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学员“招生即招警”的培养机制,警校已经成为未来预备警官来源的重要基地。这一办学机制决定了公安院校应当加强职前阶段学员的警察职业适应性培养,强化“订单式”的按需培养教学策略与机制。省属公安机关教育训练管理部门以及各行业警种部门应当关注警校专业教育的人才规格与质量,要求院校有意识加强学员警察职业适应性训练,不能孤立地脱离警务实践开展教学。然而,上述这两个环节基本处于脱节状态,缺少真正意义上的协同,上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部门与警察院校两者之间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公安院校因其长期积淀的办学经验与能力,认为自身是公安教育的专家,同时受既往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不重视的体验影响,或多或少不愿意受制于公安机关实务部门,认为其干涉是不懂教学规律;公安机关实务部门因其自身能力与相关部门领导关注焦点的不一样,也无时间、无能力去指导协调警校学员专业培养的具体任务与相关事宜,更无暇关注预备警官警察职业适应性的培养。
3.缺少警察职业适应性的实践基础
警察职业适应性的教学需要大量的实验实训条件作为基础。其具体执行一是依靠公安院校内的实验实训室,二是依靠各个专业实践教学基地,这两方面的建设与管理都存在薄弱性。从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上看,近几年虽有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各公安院校普遍加大了实验实训室建设力度,但由于各院校内设置的公安类专业普遍多达八九个,学院获取资源的有限性导致每个专业的实验实训室建设投入存在经费不足、耗材的供应难以为继等问题;同时,公安类专业之间还是存在明显的培养目标区分,教学内容与技术的差异决定了专业实验实训室之间缺少共用性。此外,校内的实验实训室还存在管理体系与运作方式呆板僵化,实验实训室使用效率不高。从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上看,尽管各个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中都设置了专业认知见习、专业假期实习、毕业实习等依托校外基地开展实践性教学的场景,但这些警务实践基地对于学院的实习工作并不太重视。学生在校外实践性学习阶段,既缺少基层民警的实际有效指导,也缺少富有经验的学院教师专业指导,基本处于不可控的状态。部分院校虽设置了相关实习考核程序,但多属于填写表格走过场的形式化教学管理,缺少真正的实践教学效果评价机制。
4.缺少警察职业适应性“双师”型人才体系
目前,多数公安院校将自身定位于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这种办学定位对学员的业务动手能力要求较高,相对契合公安机关的实际需求。对教师的要求,就是既能教好理论,又能教好业务,还能亲自动手操练,成为“双师”型教师。公安院校新招录师资最大的特征是“院校派”居多。此类教师多具有较高的专业学历、专业学位,多属于与公安类、公安技术相关边缘学科。他们相对擅长理论研究,但对公安实际业务及其流程的了解程度不足,更缺乏公安实际业务的具体操作性经验,以致对公安专业理论研究的深度不够,且研究领域与公安实际业务脱节较远。公安院校多年以来积聚的存量教师是否满足条件呢?从调研的情况看,国内公安院校的大多数教师多属于长期呆在院校之内而较少外出类型,他们因缺少参与实战的经验而不能胜任,显然不是符合条件的“双师”型人才。尽管公安部教育训练部门的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公安院校教师要加强警务实践,部分院校还将其作为晋职晋级的必备条件,但毕竟是短期临时,公安院校教师在警务实践中获取的业务经验依然相对有限。公安部为此曾经出台过公安院校与基层公安机关互派人员的“双千”计划,但其落实与执行的效果依然有限,尤其是缺少计划执行的可持续性,部分省份早已搁浅这一措施。另外,通过选派富有经验的基层警务实战教官到院校教学,是否可行呢?从理论上看这一措施通过互补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其实际执行效果依然有限。因为这些警务实战教官所擅长的只是短时性、局部性的警务技能教学,其教学方式与院校强调的系统化教学思维存在较大的差距。他们只能是作为院校理论化教学后实践性教学师资补充,对院校教学体系实现碎片化的补足。打造满足警察职业性教学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依然需要公安院校强化的“双师”培养与激励相关机制改革,促进教师自我转型,从而实现公安院校专业师资自我造血机能提升。
五、公安院校专业学员警察职业适应性培养的路径优化
(一)明确观念:警察职业适应性是公安专业建设的应有之义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公安院校的存在是建立在社会需求之上,其总任务是围绕公安工作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实现其作为大学的三大职责。其中,按照现有学历教育体制,人才培养职责又细分为公安院校在校学生的专业教育、在职民警的继续教育和短期培训任务。公安院校的主流定位选择是以在校生的专业教育为主业,兼顾部分在职民辅警为获取更高学历的继续教育任务。短期的职业培训任务因管理体制的原因,主要由各地市公安机关的警察培训基地及其警务实战教官承担。按照一般大学“内涵发展、特色办学”的高质量建设要求,公安院校与地方高校之间理应错位竞争、采取特色发展的主线,而不能出现追求素质趋同、职业取向趋同的问题。公安院校的特色在于其服务特定领域、有着特定资源禀赋、培养着特定专业的学员,相对于其他地方高校学员而言有其自身特点—警察职业素质适应性与警察职业信仰强烈,而这一切源自于学院及其内设环境对专业学员的警察职业适应性的教育与熏陶。换言之,公安院校应当加强与警察、警察素质相关的各类资源建设,为学员在校期间的警察职业适应性养成奠定坚实的基础。公安院校的优势,不是在于其行业就业政策的特殊保护,而是在于其更富有警察职业适应性的学员产出以及满足特定社会需求的公安专业建设平台。总之,公安院校应当加大各种资源性的投入,在学员警察职业适应性培养上占据优势地位。
(二)被动适应:专业建设必须满足警察职业适应性变迁要求
依据美国学者赫伯特·西蒙的有限理性原理,警察职业适应性的培育,没有最优,只有更优。全国现有公安院校37 所,其中本科院校26所(含部属院校6 所)、11 所高职高专。依照警察职业适应性培育的要求,所有公安院校都应当在这一方面做得很好,至少满足必要的及格标准(国家专业建设质量标准)。但实际上因院校之间办学理念、能力与水平之间的差异,难免出现有的院校学员警察职业适应性强、有的相对较差的现象,甚至还存在部分院校没有围绕警察职业适应性开展教学或设置相关引导性制度。这里提出的“被动适应”,主要是针对因各种原因导致办学水准相对较差的公安院校,应当采取“学习、借鉴、模仿、追赶”先进院校在学员警察职业适应性培养上的做法与措施,努力使自身在服务本地公安机关专业学员的警察职业适应性上尽量做得更好,至少将警察职业适应性的理念贯穿于全体学员、全体教职员工心中,形成“虽无精良设施设备,但有可塑的文化氛围”的环境。这里的“被迫适应”的另外一层含义,是指警察职业适应性具有动态变化特征。一个学院围绕警察职业适应性建立完整的专业教学体系,具有相对静止性,不可能经历无数次的变化;否则,朝令夕改也会导致相关者无法适从的窘境。为破解这一困局,公安院校的办学者应当科学、完整地分析警察职业适应性的胜任素质体系,区分根源性素质、通用性素质,围绕上述素质体系做好专业建设与培养工作。强化胜任素质的优点,在于它使得毕业学员更具未来职业发展前景。
(三)主动破局:专业建设能够引领警察职业适应性未来变化
对应用型本科院校而言,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密不可分。在人才培养方面强调其警察职业适应性,就必须在专业设置、调整与优化上下功夫。
一是要紧紧把握公安院校行业服务的特点,紧紧围绕公安工作的需要及其最新变化,依照国家有关专业设置的要求,筹备师资力量与教学设施等,申办富有前沿性与生命力的新专业,比如数据警务技术、反恐警务等。
二是在经费条件许可的情形下,尽可能减少和撤销与公安类专业学科体系关联不大的普通专业,便于集中力量形成公安院校的警察培养氛围,比如2022 年河南警察学院与四川警察学院主动撤销了多个非公安专业。
三是要对已有专业进行合理的调整与优化,要强化对传统公安专业的数字化、信息化改造,比如形成数字侦查、数字治安等多个专业方向。
四是围绕地方公安业务需求以及自身办学实力,坚决摒弃没有本地公安人才需求或者需求量少但可以借助部属院校培养的专业。“主动破局”的含义之一,本身就是公安院校经过科学分析主动在专业建设的方方面面作出的各种改革,强化与突出公安类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化建设,聚焦主业。“主动破局”的含义之二,还在于公安院校需要主动采取措施化解自身在警察职业适应性培养上存在的各种困境,尤其是教师警务实践能力不足的难题,积极推进“校局合作”与强化专业教师在社会服务中提升教学业务能力与警察职业适应性认识。
(四)做好区分:警校专业教育必须锚定职业适应性根本要求
“专业”本身是一所大学根据社会专业分工的需要设立的学业类别,它有着特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与方案体系,传授着特定的知识体系,形成特定的技术与能力。专业之间应当具有较强的区分度。我国的专业一般是在二级学科之下进行细分设置,必要时可以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之外设置特定专业。我国多数公安院校设置的专业有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科学与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交通管理工程、公安管理、警务指挥与战术、涉外警务等,部分院校则依据警务前沿与地方特色需要设置有禁毒学、数据警务、视频侦查技术等。总之,这些专业大致分为公安学类专业与公安技术类专业。专业之间的区分度十分明显,也都具有自身的公安业务人才实际培养需求。此时的警察职业适应性教育如何在学员大学四年的生活中得以体现呢?这就需要将警察职业适应性分为一般要求与特殊要求,一般要求强调的是警察通用业务素质的培养,特殊要求则是特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在警察职业适应性培养上,考虑学员今后就业岗位的多重选择性与提升空间,就必须强化作为警察的通用胜任素质,如职业成就动机、政治忠诚、过硬身体素质、通识业务技能的教育;考虑学员专业的特殊性以及今后岗位对特定专业人才的需要,就需要强化特定专业技术能力的培养,并在特定专业教学过程中渗透警察职业适应性通用素质的养成,如同课程思政建设的基本要求“化云为雨、润物无声”一样,将立德树人与专业教学紧密结合,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效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公安院校教师必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四句话、十六字”建警总方针与训词精神,将其深深融入专业教学中,增强学员的警察职业适应性。
注 释:
①30201,这里3 表示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02 表示安全和消防人员,01 表示人民警察。这里的职业分类是依据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相似性确定。
②警察现代性,是指警察职能的独立化、警察组织的系统化、警察职权的法治化、警察工作的职业化、警察装备的文明化。大卫·贝莱认为现代警察具备“公众性、专门性和职业性”。参见王智军《警察的政治属性》,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