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刑事执行学学科的设想与尝试
——兼对当下监狱学学科的反思
2022-05-24陈清霞
陈清霞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学科是高等学校的基本组成部分,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建设的核心,也是提高高校教学、科研水平及社会服务能力的重要基础,学科建设的状态体现了高等学校的整体办学实力、学术地位和核心竞争力。学科建设不仅指已有学科的发展与完善也包括一个新兴学科的设立与发展。而任何一门学科都不是凭空产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应需而生,都有其历史必然性,刑事执行学学科亦是如此。
一、刑事执行学学科设立的历史必然
(一)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现代化水平逐渐提升。社会的长足发展必然对国家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2018年党中央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刑事执行不仅负责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内容付诸执行,而且担负着惩罚与改造罪犯,预防再犯罪,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从理论上、学科建设上推进刑事执行的现代化则成为当下学界与实务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二)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重要体现
设立刑事执行学学科也是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1]具体到刑事执行方面,随着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我们面临的安全不仅是监狱内的,未来将有很大一部分罪犯的执行是在社区这一开放性的区域进行。我们需要保障的安全不再仅是监狱内的安全,还包括社区的监管安全以及其他刑事执行过程中的安全。而刑事执行学学科的设立不仅可以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而且还关注到社区以及其他刑事执行过程的安全,全面保障刑事执行安全进而实现国家的总体安全。
(三)刑事执行工作发展的时代诉求
随着犯罪形式的不断变化,我国法律以及国家刑事政策的调整,刑事执行工作得到较大发展。不同于监禁执行,将罪犯放置于社区中进行教育改造的社区矫正这一刑事执行方式从无到有,而且发展迅速,2019年更是通过专门的的社区矫正法。至此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刑事执行不再只是监禁执行这一主要的传统方式,还包括社区矫正,而且随着减刑、假释等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的不断扩大,社区矫正将成为与监禁执行并重的刑事执行方式。另外,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8年版)》中就已明确社区矫正(专业代码030107TK)为法学类的二级学科。这些变化反馈到学界、高等院校上则必然要求我们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相应的改变与调整。尤其是高校作为培养与输送司法专业人才的主阵地不仅需要考虑监狱系统的需求,而且还要考虑社区矫正等司法相关行业,而不应该像一些学者主张的或个别院校实施的,通过扩大监狱学专业的专业包容量或服务覆盖面来实现。为此,设立刑事执行学学科是应刑事法实践发展所需,解决当下监狱学困境的最为适宜的方式,同时也是顺应刑事一体化的刑事法学发展潮流在刑事执行方面应有的转变。
(四)监狱学学科的固有局限
当前,部分公安司法本科院校多主要开设监狱学学科,如福建警察学院刑罚执行系即是单设监狱学学科。在刑事执行发展之初确实可以满足现实所需,而随着社会、刑事执行工作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们不得不直视与反思这一学科设置的固有局限。目前,监狱学虽然是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设立,但其学科地位、学科属性等方面在学界中仍然存有争议,加上其学科建设并不成熟。监狱学学科体系下的子学科主要有监狱基础理论、监狱法学、狱政管理学、教育改造学、矫正心理学、狱内侦查学、劳动改造学、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学、监狱史等。监狱学专业比较侧重监狱实务课程,培养的主要是监狱方面的专门人才。由此,我们可以明显发现,“监狱学的独立设置似乎并未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与专业建设的支撑,相反,还随着我国矫正体制的发展,出现了诸多不适应的地方”“研究社区矫正的学问———社区矫正学很难以名为‘监狱学’的学科所容纳。”[2]有学者明确指出:“在目前监狱学学科体系下研究社区矫正问题,逻辑上存在疏漏,学术体系上难以自圆其说。”[3]
至于早期有人提出的“监狱学专业可针对监狱管理人员的不同分类而划分为不同子专业,如刑事执行、社区矫正等”[4],笔者实在不敢苟同,其对刑事执行、监狱学、社区矫正这三个概念与外延的理解似乎存在一些误解,如果这般强行对监狱学专业作无限扩大解释,将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戒毒等专业囊括在内,不仅会改变监狱学原有含义,同时,也会因专业要求的差异性而显得过于牵强。王志亮教授早在2009年就曾指出:“如果刑罚执行工作中,非监禁刑有朝一日发展到了能与监禁刑平起平坐分庭抗礼之时,那么,就是刑罚执行学取代监狱学之日。”[5]131虽然当下非监禁刑还未到与监禁刑“平起平坐分庭抗礼”,但随着非监禁刑适用的不断扩大、非监禁执行制度的不断完善,设置刑事执行学也是大势所趋,历史必然。
二、刑事执行学学科称谓之明晰
面对刑事执行工作的发展、监狱学学科的固有局限,建设一门新学科既非初次提出也并不鲜见。早有学者已关注到这一变化与发展趋势也提出了诸多建议与尝试,如建立“刑事执法学”“刑罚执行学”“刑事执行法学”“矫正学”等。为防止与这些相似概念相混淆,笔者有必要在此对所提出的刑事执行学学科的称谓进行明晰。其中,不论是高莹、王雪峰提出的“矫正教育学”还是章恩友、王雪峰认为的“矫正学”都因无法反映与彰显刑事执行工作的特征,也忽略了惩罚这一刑罚的本质而不具有可取性,再者“矫正教育学”这一称谓在学科门类归属上更容易被归入教育学门类而非法学。对此,笔者就不再专门进行论述。
(一)刑事执行学而非“刑事执法学”
本文意在设立刑事执行学,首先区别于章恩友、翟中东教授提出的“刑事执法学”。他们主张“对我国的监狱学专业升级换代,在我国现代设置的监狱学专业基础上开展刑事执法学学科建设”[6]。对于二者提出的刑事执法学学科建设的背景与初衷,笔者极为认同,与本文论点也有相似之处。将刑事执法学界定为面向监狱、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戒毒等行业培养人才的专业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称谓上,刑事执行可以让人明确判断这是关于刑事审判后的执行,而刑事执法则可能包括刑事审判前的刑事执法活动。相较于刑事执法学,刑事执行学更为精准归纳或反映这门学科的内涵。另外,在具体课程设置上,他们认为刑事执法学包括法学类课程、社会学类课程、社会工作类课程、心理学课程、教育学课程、业务课程、犯罪动态、刑事政策新发展、矫正前沿、公安前沿等。其中业务课程包括犯罪学、监狱学、社区矫正学、警察学、侦查学、司法鉴定、国外犯罪与矫正理论。这样的课程安排上似乎想兼顾其他相关学科课程反而显得有些杂,非专业课程涉及内容过多,在专业课程上却没有细化和深入,过于简单反而略显“不专”。这种杂而不专的学科体系建设,笔者并不认同。
(二)刑事执行学又非“刑罚执行学”
从学科命名上,“刑罚执行学”这一提法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学科讨论中就已有学者论及。因当时主要关注点在于罪犯劳动改造学向监狱学的发展,且监禁执行为主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其他刑罚执行方式也未出现或未发展成熟,确认监狱学学科似乎可以满足当时的实践与理论所需。随着社会的发展,“刑罚执行学”的提出也是必然,王志亮教授认为,若刑罚执行工作中非监禁刑发展到了能与监禁刑并重之时,就应该设置刑罚执行学来取代监狱学,并对刑罚执行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监禁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为研究对象的监狱学,以非监禁刑为研究对象的社区矫正学,此外,研究对象还包括死刑执行[5]131。但根据我国202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的性质应界定为刑事执行活动①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社区矫正的性质,但从立法理念与对法律规定的解读来看,社区矫正的性质不能仅是刑罚执行,而应该是刑事执行。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也曾这样介绍过,“社区矫正是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王顺安教授还从历史、法理、制度长远发展这三个角度进行了辨析,认为应定性为刑事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刑事执行的概念外延明显广于刑罚执行,用“刑罚执行学”这一称谓并不能将社区矫正囊括在内而显得并不恰当。再者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我国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刑罚体系的不断完善、刑事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社区建设的发展,刑事执行还可能包括社区服务刑和中间刑罚的适用等其他刑事执行内容[7]。为此,相较于“刑罚执行学”,刑事执行学的称谓会更为适宜。
(三)刑事执行学亦非“刑事执行法学”
“刑事执行法学”这一学科名称多为刑事法学领域学者所主张,如赵秉志、吴宗宪、韩玉胜、王公义、赵国玲等,并著有相应的教材与著作。韩玉胜教授认为,“刑事执行法学是以刑事执行立法和行刑实践及其发展、变化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专门科学”,“所研究的重点内容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监禁刑罚执行、社区矫正、附加刑执行等”[8]11。“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选择‘刑事执行法学’作为学科称谓是非常恰当的”[9]。对此,笔者仍坚持设立刑事执行学而非刑事执行法学的主张,理由有二:一是韩玉胜教授曾指出“在一般情况下,法的名称是学科名称的基础和依据,而学科名称则是法的名称的反映,或者叫做理论表现”[8]11,根据其观点,刑事执行法学这一学科名称应有实际的部门法与之相对应,但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刑事执行法;二是即便将来出台了专门的刑事执行法,但就刑事执行学与刑事执行法学之间比较,笔者认为前者的定义及外延要广于后者。这如同当下的监狱学与监狱法学。监狱法学是作为监狱学的分支分科而存在,研究对象主要为监狱法律的制定、修改、颁行以及有关法律执行[10],研究范围也多限于监狱法的相关问题。对于监狱历史、监狱建筑、监狱医学等内容,监狱法学均未能涉及,监狱学的范围明显大于监狱法学。同理,刑事执行学学科可囊括的范围更广也更为适宜。
三、刑事执行学学科设立的要素分析
“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史表明,任何一门学科的建立和成熟,都是以其研究对象、范畴、学科属性、学科体系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相对确定为必要前提。”[11]刑事执行学学科的设立并非偶然或凭空而生的,而是建立在已有监狱学学科以及刑事执行工作的发展成熟这一基础之上的。结合一门独立学科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笔者将主要围绕刑事执行学这一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学科属性以及研究方法四个基本要素提出初步设想。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
每门学科都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对研究对象进行科学界定不仅是学科研究的起点,也是衡量该学科是否独立的重要尺度。刑事执行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即因其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进而区别于其他学科而存在。如前文所述,对于设立专门的刑事执行学科已有多位学者提出,虽然在学科名称、研究对象、学科体系等方面都存有差异,但也有相似可取之处。笔者结合诸位学者对“刑事执法学”“刑罚执行学”以及“刑事执行法学”的学科界定认为可将刑事执行学学科的研究对象概括为刑事执行立法、行刑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由所确定的研究对象出发,刑事执行学的研究内容则既包括以监禁刑为研究对象的监狱学,也包括以非监禁刑为研究对象的社区矫正学以及其他刑事执行内容和方式。
(二)学科属性
学科属性问题是学科建设的基础性问题,是决定学科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设立刑事执行学学科首先必须明确其学科属性。不过在对其界定之前,需先梳理监狱学的学科属性。监狱学虽然作为较“年长”的学科,但学界对其学科属性一直存有争议,有界定为“综合性社会科学”的,也有界定为“法学”“政治学”“管理学”等。直至2012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监狱学专业改为法学大类下的特设专业(二级学科,专业代码030103T),其学科属性才相对确定下来。将监狱学的逻辑归属列为社会科学中的法学大类一般是无争议的,但这样的界定对于监狱学这样一个二级学科来说范围过广显得有些模糊与笼统。
王志亮教授通过对监狱学的学科定性进行归纳分析,认为监狱学归属于“刑事法学”,再进一步而言应属“刑罚执行学科”。对此分析,笔者表示认同,但如前文所述刑罚执行学称谓有其局限,论者以为可将监狱学的学科属性界定为刑事执行学。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法学大类中将监狱学、社区矫正学与法学并列其实有些不妥,监狱学、社区矫正学应该是与民法学、刑法学等部门法同一位列的,因而设立刑事执行学学科后,建议可将刑事执行学与法学并列的二级学科,监狱学与社区矫正学归为刑事执行学的子学科。随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条逻辑进路:社会科学—法学大类—刑事执行学—监狱学/社区矫正学。据此,似乎可以将刑事执行学的学科属性归为法学。但是,考虑到无论是监狱学还是社区矫正学都具有“多学科性”这一特点,将刑事执行学的学科属性界定为一门相对独立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比较稳妥。
(三)研究方法
有无独特的研究方法并不是判断学科是否独立的因素。没有专属的研究方法并不妨碍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刑事执行法作为一门综合性的社会学科,其研究方法必然也是多样性、综合性的。研究方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不同的类别,常见的有规范研究法与实证研究法、定性分析法与定量分析法、横向研究法与纵向研究法等。对于刑事执行学学科的研究,可用方法有规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统计分析法、社会工作法等。在方法运用上,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着重实证研究法,兼顾规范研究法。这也是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体现。规范研究法为演绎推理即根据假设按照事物内在联系运用逻辑推理得到结论。涉及刑事执行相关理论或实践总结部分仍应采用或结合此方法,必要时进行文献收集、逻辑推理。实证研究方法则为归纳推理即通过对从调查中得到的样本数据进行检验来验证关于被研究总体所作的假设与推理的过程,又称经验研究方法。具体包括:观察法、谈话法、测验法、个案法与实验法。刑事执行学中监禁行刑与社区矫正都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不论是监狱这样一个特殊性的小型社会还是置于普通社会中矫正的这一特殊群体,都可通过实证研究来获取极具研究价值的鲜活素材和论据。我们当前“监狱学学科研究方法正在经历着一个从起初单纯地重视思辨研究,向思辨分析、实证研究与实地研究相结合的方向转变。”[12]研究方法的调整与转变无疑将有益于监狱学或社区矫正学的发展,提高学术品性。
其次,科学制定分析量表,适当进行循证论证。在定量研究方法中,一份科学合理的量表起至关作用。我国当前不管监狱中对罪犯所做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出狱前的再犯可能性评估,还是社区矫正中的审前调查评估,运用到的评估量表多为借鉴国外已有量表,缺乏一定的原创性,由于国情、制度、对象等不同容易导致量表评估结果的不准确性而失去一定的研究价值,甚至有误导作用。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在实证研究中应先科学制定分析量表,对量表指标、子项指标以及各项指标的占比等均有合理的依据,量表真正适用之前还应进行循证,由此排除不可用或不合理的设置。也只有通过循证的量表才是相对科学、可靠的。
再者,综合运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刑事执行学学科下的监狱学与社区矫正学都是多学科交叉融合,涉及法学、管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等,为此在方法选择上必须借助这些学科的研究方法并综合加以运用,如社会工作法、社会调查法、统计法等。这些研究方法不仅可以在学科建设、学术研究中为学者所用,而且也可为实务工作者直接运用于具体实践,如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干预的过程中直接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鉴于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在刑事执行学学科的课程体系中可设置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社会工作、社会调查等方法类课程。
四、建立刑事执行学学科的具体尝试
当然,一门发展成熟的学科除了前文述及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学科属性与研究方法这四个基本要素外,还应明确学科建设中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体系、人才培养模式等具体内容。
(一)刑事执行学学科建设的人才培养目标
“培养什么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也是学科建设首先要回答的根本问题。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明确要求,尤为强调要“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实战能力”。结合《意见》要求以及实际人才需求,刑事执行学学科建设的人才培养目标是面向监狱、社区矫正、司法戒毒以及其他相关行业,培养具有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人民警察职业素养,系统掌握法学、监狱学、社区矫正学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执行刑事任务、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等实际工作需要的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培养应用型人才应该是公安司法院校的基本站位,但不是说理论知识、理论素养的培养不重要,作为本科院校培养的是拥有综合素质的人才,而不可偏废其一,否则过犹不及,反而达不到既定培养目标。尤其司法专业,专科教育到本科教育的一大改变便在于理论知识的比重上升,而不能只是培养工具型的人才。“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我们强调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但也要注重教授学生寻找问题、分析问题等能力。王雪峰教授提出“‘厚基础、宽口径、广适应’这一普通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价值定位。”[13]笔者深以为然。如若过于强调实践教学、实践能力可能会导致培养的人才理论研究能力较低而显得后劲不足,未来可塑性较差,不利于行业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基层实践真正缺乏的正是这些高素质具有发展潜力的人才而不只是要求入门快、应急式的“快餐人才”。
(二)刑事执行学的学科体系
根据刑事执行学学科建设的人才培养目标,刑事执行学学科体系应当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基础法律知识类;刑罚学、犯罪学、社会学、国外矫正制度等刑事执行通识类;监狱学、狱政管理学、罪犯劳动改造学、狱内侦查学、监狱信息管理、监所执法文书、矫正教育学、矫正心理学、社区矫正学、社会工作实务、戒毒治疗与康复等专业知识类。
“学科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础,专业建设是学科建设的支撑”[14]。除了传统监狱学专业外,刑事执行学学科下还可增设社区矫正学专业,以专业建设促进学科建设的发展。按照不同专业的要求可将课程作具体安排如表1。
表1 课程具体安排表
(三)刑事执行学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
“怎样培养人”是教育“三问”中的第二个根本问题,也是学科建设必然要回答的问题。根据刑事执行学学科的人才培养目标,早期认为的监狱学人才培养可以比照高职教育重技术工人、服务员的培养,采用“工学结合”的方式这种培养理念应首先予以摈弃,而以教师为主导只注重传授理论知识忽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与实践操作能力的传统培养模式也不应提倡。近年来,致力于监狱学学科建设的专家学者针对人才培养模式也提出了诸多富有创新的设想,如王雪峰教授认为:“监狱学人才培养应当是一个二元模式,学校教育负责传授显性知识,监狱场所的实践负责建构缄默知识。”[15]学者包杨川提出的“三共建、三融合、三阶段”这一刑事执行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16],以及学者王淑华提出的“实践性教学模式”[17]等。这些模式均为刑事执性学学科的人才培养提供了有益参考。
作为培养司法人民警察的骨干学科,刑事执行学学科应采用“教、学、练、战”一体化的的人才培养模式,既注重理论知识的教授,也突出学生实战能力的培养。这也符合前述《意见》中的规定。作为政法院校为培养更多应用型人才,注重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是应有之义,而从本科定位来看,又应强调学生理论知识、研究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为此,不论是“二元模式”“三共建、三融合、三阶段”模式还是“实践性教学模式”,都在强调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有机结合。“教、学、练、战”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亦是如此。理论方面,可通过构建学术共同体,整合“以高校与科研机构为生力军的学界研究人员,监狱系统、公安系统、法院、检察院内部的实务界专家,从事与刑罚执行相关业务的律师”[18]这些群体的优势资源,通过学术研讨会、开办讲座等方式,提高教师学术水平,拓宽学生知识面。具体教授过程中注重对学生学习主动性与思考力的引导,让学生在积淀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具备理论分析能力。同时,强调通识教育,学生所拥有的理论知识不应局限于专业理论,还应包括人文、社科等其他方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践方面,“健全与用人单位合作的协同育人机制,构建实验、实训、实习与实战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19]。具体而言,一是可以加强“校狱合作”“校所合作”模式,既鼓励教师深入基层调研或挂职也积极引入优秀基层工作者参与教学,学生的论文指导也可采用“双导师制”。二是在院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构建与完善实验实训平台,如数字化模拟监狱的建设,在校园中即可让学生事先参与、体验实践。三是实习基地的建设,除了已有合作的监狱实习基地外,还可与院校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戒毒所等进行共建,扩大学生的实习平台。
五、结语
应该来说,建立刑事执行学学科是应时代发展潮流所需:不仅是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重要体现,是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刑事执行工作不断发展完善的及时回应,也是高等院校应对社会发展的明智之举。刑事执行学学科因其具有较大的覆盖面,不仅可以弥补原有监狱学学科的固有局限,而且对于未来的刑事执行发展也预留了一定的适用空间,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与较强的伸缩性,不易过时。刑事执行学学科所培养的人才除了能够满足监狱、社区矫正、司法戒毒等行业需要外,还可以分流一部分人才到看守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等。总之,设立刑事执行学学科是极有必要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