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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实施一周年之社矫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广西社区矫正研究会2021年学术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2022-02-05李海华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矫正社区工作

李海华,杨 明,秦 臻

(1.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9;2.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广西 南宁 530000)

2021年7月23 日,广西社区矫正研究会2021年学术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北海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广西社区矫正研究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研究中心、北海市法学会、北海市司法局主办,广西警察学院司法应用学院、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北海市法治研究中心承办,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社区矫正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60 余人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主题为“《社区矫正法》实施一周年之社矫制度的回顾与展望”。各位专家学者及一线实务工作者围绕会议主题进行了积极的研讨,内容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诸多方面,如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基层社矫工作调研报告、智慧矫正建设、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社区矫正等,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广西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困境

为了更好地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本文简称《社区矫正法》)施行一周年广西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今年6月广西社区矫正研究会调研组对广西部分市及其下辖部分区、县、镇开展基层社区矫正调研活动,对广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工作亮点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等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判和思考,并向大会提交了调研报告。

(一)广西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广西自2010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截至目前,全区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为116918 人,累计解除99962 人,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为16956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无重大刑事、恶性案件发生,累计再犯罪率为0.09%,低于全国平均为0.2%的水平,并持续下降,为创新社会治理、维护广西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防城港市全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3052 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对象2393人,现在册社区矫正对象659 人,其中缓刑629 人,假释19 人,暂予监外执行11 人,重新犯罪率始终保持在0.2%的较低水平,无脱管漏管现象、无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另外,崇左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417 名,解除社区矫正对象4373 名,现在册社区矫正对象1044 名,其中管制1 名,缓刑1013 名,假释24 名,暂予监外执行6 名,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持续为零。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各国以及交通方式的革新,加上中国—东盟经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发展,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联系日益紧密,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也越来越频繁。位于祖国南部边陲的广西,直接与越南接壤的县、市共有8 个,又与泰国、老挝、缅甸等东盟国家相近,东盟籍公民在广西犯罪的现象不断涌现。因此,防城港、崇左市都曾有外国籍社区矫正对象,主要以走私、偷越国边境罪为主。

1.社区矫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广西各市、县、区建立起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020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正式批准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目前,广西全区市县两级成立了社区矫正委员会,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作为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部分市、县(区)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如南宁市、柳州市、百色市、南宁市青秀区等。

2.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法》实施一年来,广西不断加强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通过招录公务员、协警、公益性岗位等多项措施,充实各级社区矫正中心执法力量。目前,防城港市共有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37人,招聘社区矫正协警39 人,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60 名,社会志愿者530 名。崇左市共有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112 人,招聘社区矫正协警、公益岗位81 人,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99 名,社会志愿者869 名,建立社区教育基地4 个,公益活动基地17个,就业基地7 个。

3.监管教育模式

创新监管教育模式,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监狱人民警察挂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与监狱单位结对共建活动。2020年11月11 日,防城港市司法局与北海监狱签署刑罚执行一体化共建协议,建立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基地,推动监禁刑罚与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优势互补,印发《防城港市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创新教育改造方法,丰富教育改造内容。另外,崇左市司法局分别与黎塘监狱、南宁监狱、柳城监狱、西江监狱、邕州监狱、新康监狱、女子监狱等7 所监狱单位签订了结对共建协议,七个县(市、区)局也分别与有关监狱单位签订了结对共建协议,为有关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基础。另外,2020年12月22 日,防城港市针对本市“跨一步就出境”的边境城市地理特点,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创新出台《防城港市社区矫正对象限制出境通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各部门职责:人民法院负责对被其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报备;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所有在册及外省市决定机关决定在本市纳管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备工作;出入境管理部门履行法定不批准出境报备工作职责,及时执行限制出境措施,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对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宣布作废。崇左市持续推进“智慧社区矫正中心”建设,通过社区矫正工作和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发展,线上线下协同应用,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智能高效的社区矫正监管、教育、指挥巡查和应急处置体系,推动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跨越式发展。防城港市(县、区)司法局均建立了手机定位监控平台,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覆盖率达到了99%。社区矫正远程视频督查系统已建至司法所一级,均有信号推送至自治区司法厅平台。初步实现了司法行政信息统一归口,建构起扁平化指挥体系数据根基。

(二)广西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

1.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缓慢,人员配备不足

《社区矫正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本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但是,因目前还没有统一明确的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模式,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的名称、级别、编制、经费等没有明确的标准,各地在推动规范设立社区矫正机构方面遇到极大的障碍。实践中,部分县、区在社区矫正中心的基础上设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二者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广西各地目前经编委批复同意已成立的社区矫正管理局,在编制方面非常欠缺,基本是从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不增加人员编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重不足。

2.法律法规配套细则有待完善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目前,关于报到、教育、公益活动等具体规定并未出台,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在实施分类管理、考评中难于把握尺度。同时,各级、各地对居住地(执行地)认定标准等存在分歧和争议,需要制定统一的解释,诸如户籍地和居住地在不同辖区、社区矫正对象不能提供有效的文件来证明自己的居住地时,应该如何认定执行地才能便于监管和走访。

3.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保障薄弱

随着“智慧矫正”建设不断推进,升级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打造全国一流“智慧矫正中心”等建设资金需求日益增大,资金保障薄弱。为规范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全国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指导,2021年6月21 日司法部发布了《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规范(SF/T 0087-2021)》标准,这又是对广西社区矫正建设的一大考验。根据文件的要求,社区矫正中心必须是独栋式建筑,还需配备信息采集室、宣告室、训诫室等二十五项要求。然而,目前广西没有一个社区矫正中心可以达到这个标准。

4.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存在盲区和困境

《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该法正式实施以来,广西各地在具体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定位手环进一步严格限定使用条件后,由于手机定位核查存在的信号漂移、精度不足、人机分离等先天不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化监管比较乏力。另外,社区矫正信息化有待加强。例如,崇左市各地司法行政部门,有的没有及时调整信息网络运营服务商;有的没有及时录入工作信息;有的没有推广运用智能机器人、报到一体机、自助矫正终端、移动执法等信息化执法执勤装备,诸如这些问题使得难以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监督,容易造成脱管的现象。

5.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薄弱

虽然广西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但力度还不够。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力量是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政府公权力占据主导地位,社会力量参与居于从属地位。为使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更好地融入社区环境,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仅靠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力量远远不够,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二、社区矫正工作热点问题探析

围绕“《社区矫正法》实施一周年之社矫制度的回顾与展望”这一主题,与会专家学者们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诸多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一)社矫制度的“内卷化”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连春亮教授,通过深入分析制度“内卷化效应”与社区矫正创新之间的矛盾,提出了社矫制度“内卷化”的具体破解路径。他将社区矫正制度“内卷化”界定为:“随着《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使社区矫正工作在价值取向、法律规制、目标导向、功能定位、逻辑预设、制度规范等方面发生了变化,对社区矫正制度创设造成相对固定化的内源性障碍,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难以进入社区矫正法治化的新型发展状态,只是不断重复已有的工作形态,制约着社区矫正制度的转型、升级和提质。”《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要求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拓创新,建构新的与《社区矫正法》相适应的社区矫正制度形态。这样,社区矫正制度“内卷化效应”与社区矫正创新之间的矛盾冲突,就成为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中,“内卷化效应”的表现主要有:低水平的相互模仿和复制工作制度、工作模式,各部门都要求报数据、报指标,不断地考核、验收、评比;过分强调矫正方案规范性,矫正档案、谈话记录和工作台帐的完整性;刻意强调工作“留痕”,把留痕材料作为工作成果;对矫正教育工作的要求上,片面强调台账建立率、社区矫正对象见面率、重点社区矫正对象谈话率、个案矫正覆盖率,以及总结报告与重新犯罪率的多少,等等。正是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得社区矫正工作低效率、无价值的重复,严重偏离了社区矫正的目标追求。因此,他提出破解社区矫正制度“内卷化效应”的核心,在于社区矫正事务的层次化、明晰化,通俗地说就是“政府的归政府,社会的归社会,市场的归市场”,把政府应该行使的权力,由政府部门来行使,如社区矫正委员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按照《社区矫正法》的具体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力;由社会力量来做的事情,让社会力量放开去做,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为基本支撑单位,将妇联、共青团、志愿者协会、关心下一代协会等社会团体纳入到辅助力量之中,与专业社团、经济组织有效合作,共同建构社区矫正联合体;由市场调节的事务,让市场来调节,诸如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模式择优购买服务,这样,社区矫正机构所需要的服务项目、社会服务机构所具有的矫正项目,就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平台,三者依据互利共赢的交易合意,形成矫正教育和社会帮扶的共同体。

广西警察学院李林蔚通过对陕甘宁边区回村执行制度的分析,提出了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内卷化”的解决途径。陕甘宁边区的回村执行制度是战时努力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社会秩序的制度,是党对行刑社会化改革的尝试。让罪犯回村参加劳动生产,既能减轻人民负担,亦能附带解决边区政府在抗战中执行徒刑的困难,更重要的是参加劳动生产可以改造他们的思想意识。这既适应行刑社会化的客观需求,整合战时可以调配的资源,又提升了陕甘宁边区的管理效益。因此,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启发,提出改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内卷化”现象的解决途径。第一,明确思想目标导向。社区矫正制度应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指引,以契合社区矫正立法精神为目标。根据最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导向,社区矫正是以“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为目标。第二,因时因地制宜。对于社区矫正而言,在制度上,不能一味照搬国外社区矫正制度,还要结合我国传统文化和社情民意做出适时调整。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第三,整合资源建构制度话语体系新范式。边区所处的特殊时期赋予司法改革以特殊使命,回村执行制度并非仅表现为对旧法的打破,还包含对新法的重建,以及在重建过程中的探索。就社区矫正而言,一是要考虑主体资源合理配置,社区矫正机构的“权力小、责任大”的问题不仅通过责任传导和分流给社区矫正小组来解决,更为根本的解决方式是合理、科学配置社区矫正机构的权责。二是要把握技术资源合理利用。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整合司法资源更好地服务于“智慧矫正”建设,但切忌本末倒置,过分依赖和强调技术的应用而忽视社区矫正本身的价值取向及人本位的工作理念。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覃昊懿、孙泽亚提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做好法定监护人的工作,保证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正确引导,建立健全亲职教育,剥夺无法进行正确引导的法定监护人监护资格;第二,普通学校做好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教育,包括学校要营造良好的氛围,设置相关的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做好预防工作,对问题学生建档;第三,建立并完善专门学校;第四,加强各部门的联动,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管教育体系,可以以政府为主导,协调统筹公安、检察、教育、人力等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彼此分工,保证划分出专门的、可供调用的财政拨款,聘请专业的外援团队,形成井然有序的教育矫正和回访系统;第五,依靠天网,及时防控未成年人出入不当场合。

贵州大学法学院杨代勇提出,《社区矫正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法治化的“后矫正时代”,在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趋于非监禁化、轻刑化的背景下,我国须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理念基础进行再定义,以柔性化的监督教育为价值目标,秉持多元复合机能理念,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积极青少年发展观。探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多元化规范矫治路径,致力于与被害人关系的修复、强化家庭监护职能与开展家庭治疗、构建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与健全矫正项目、进行专业化的队伍建设和设置梯度化的中间刑罚。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秦吴霄提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定标准不清,致使《社区矫正法》第五十八条立法逻辑混乱,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在横向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六条之后,确立“入矫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为原则标准,将“跨年龄阶段”社区矫正对象适用何种执行标准的决定权下放至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以“剩余执行期不满五年”作为限定权力行使的边界。以此重构《社区矫正法》第五十八条,确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认定标准,以期助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蓬勃发展。

(三)大数据与智慧矫正建设

北海市司法局潘娟以“珠城矫务”为例,提出了智慧矫正建设的路径:一是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系统,全面利用数据资源,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高效开展,实现“智慧矫正”;二是建立完善社区矫正风险预警机制,借助大数据中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工作背景、经济状况、家庭和婚姻状况、性格认知、交友范围等对犯罪行为可能产生影响的各个因素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智能化分析预警,风险干预,提高矫正质量;三是建立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平台,基于大数据技术建立学习教育资源库,资源库中包括法律法规知识课程、传统文化教育课程、心理健康课程、公共道德教育课程和时事政策课程等教育矫正需要的课程知识,可以记录掌握矫正人员的学习动态,并对其学习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

玉林市司法局林伟以玉林市目前开展的“数字城乡·智慧法务”信息化建设项目为例,提出了智慧矫正建设思路和建设目标。“云矫正”一体化项目作为“数字城乡·智慧法务”的一个子项目,将与“数字城乡 智慧法务”信息化一起同步推进,以“一个平台、两个中心、三大支撑体系、四个智慧融合”(简称“1234”工程)的“云矫正”一体化项目的智慧矫正建设为思路,极大推动市级司法行政机关、7 个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107 个司法所的社区矫正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实现智慧矫正信息化全覆盖,为玉林市社区矫正工作跨越式、融合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广西钟山监狱刘洋提出,将大数据应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中,建立“大数据+”社区矫正监管模式,实现两者的深度交互融合,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智能化、科学化的指导,促进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水平的提升,满足社会矫正工作需求。大数据背景下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深化人工智能的应用,推进“智慧矫正”建设,包括开发适用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手机APP,建设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平台,设置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模式,完善社区矫正远程教育系统建设,搭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政法机关及相关部门联通的一体化大平台;第二,构建罪犯社区矫正综合监护体系;第三,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包括建立国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大数据研究中心,统筹建设罪犯社区矫正资源库,健全平台法规制度,强化平台信息安全保障。

西北政法大学李智淳提出,大数据的运用给社区矫正制度增添了一份新的活力,对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社区矫正的最佳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司法工作者却忽视了大数据的负面作用,在近几年的摸索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基础数据建设不全面、拿捏不准监管与教育矫正的界限、数据信息易遭到泄露等不足之处,如何将大数据更好地应用于社区矫正制度是现阶段司法工作人员面临的棘手问题。因此,必须立足于现有的科研水平,正确制定社区矫正的目标,最大程度地发挥大数据的优势,最终在社区矫正机构内部乃至全部参与主体之间形成一种资源共享、制度共建的良性联动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数据安全保护;二是增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管;三是大数据监管遵循比例原则;四是改善社区矫正网络环境。

(四)疫情防控常态下的社区矫正

武汉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刘辉,以武汉市疫情期间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为例,提出了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第一,提升应对重大疫情防控的专业化水平。社区矫正机构要做好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将疫情防控知识和应对技能学习纳入干警的培训体系,确保掌握基础医疗常识、防护技能和应急措施,提升应对疫情的专业化水平,避免在疫情发生后仓促应战。第二,加强法律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的执法活动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特殊性,尤其是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是在开放的社会中进行,一旦出现重大疫情,导致社会封闭式管理及严格管控,社区矫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虽然各地都采用了灵活的对策,但终究于法无据。因此,应加强重大疫情等特殊时期立法、执法问题研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有序开展。第三,继续提高科技化水平。此次疫情期间,因对人员流动试行严格管控,不管是监督管理还是教育帮扶,线上成为“主战场”。继续加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构建数据一体化、管理智能化、互联移动化、指挥可视化的社区矫正信息化整体框架,实现数据一体化、管理智能化、互联移动化、指挥可视化的“智慧矫正”新模式,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又能适应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第四,强化教育帮扶。一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对感情有纠葛、经济有纠纷、就业(就学)有困难、家庭有变故、疫情有影响、人格有缺陷等对象,通过协调村居社区,协调民政、人社等部门尽力帮助社矫对象安居乐业。二是在帮扶困难社区矫正对象的同时,还应当将困难帮扶工作有所延伸,关注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特别是老年人、病患、残障人员及未成年人等,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因疫情防控而在生活、就医、就学或其他方面出现困难时,也应给与适当帮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安定因素,维护社区矫正和谐稳定。第五,加大激励关爱力度,切实提高队伍战斗力。疫情期间,一线干警、社工长期处于高压高危状态之下,一方面要下沉社区参加抗疫,另一方面还要兼顾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无论身体健康还是生命安全都具有较大风险。队伍战斗力是打赢疫情防控战的关键,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加强人员配置,提供充分的后勤保障,强化引领示范作用,积极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五)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如何更好贯彻落实好《社区矫正法》,促进非监禁刑的有力执行,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黄韶颖提出,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因管辖的专门化属性,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虽受到一定限制,但仍可立足于自身职能定位,寻求工作突破口,做实做深做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优化路径如下:一是明确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做好“监督者”;二是优化自身监督机制,具体可以建立案件专门化监督机制、专人专业化监督机制、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机制、监督信息共享机制;三是拓展监督方式,实现多样化监督,铁路运输检察机关还可以利用现有资源,如远程视频接访室、听证室等平台实行监督。

武汉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龚璞认为,在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全面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更具合理性的理论背景下,通过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困境的分析,提出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优化路径。他认为,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困境:一是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现偏差,出现了越俎代庖、代替监管、职权行使不规范的现象。二是监督手段的“刚性”不足。检察机关享有的社区矫正监督手段主要是纠正违法意见和检察建议,然而这两种监督手段在强制力上存在着先天不足,属于“柔性”监督措施,缺乏强制约束力。三是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各专门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没有得到普遍的确立,各机关之间的信息传递存在延迟情况,在部分环节甚至存在信息传递的壁垒。四是未检部门自身力量相对薄弱。因此,他提出了优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路径:第一,立足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第二,推动监督“诉讼化”与巡回督查联合发力;第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搭建统一业务平台;第四,借助风险评估,提高监督效率。

三、代结语

《社区矫正法》于2019年12月28 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20年7月1 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有了全面正式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法》虽然建立在我国十几年社区矫正实践的基础之上,但是其在实施一年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张倩、黄康轩,以有关社区矫正立法与完善的理论争鸣为研究思路,利用可视化分析软件CiteSpace 绘制出2004年至今CNKI 学术期刊库中有关“社区矫正立法”研究领域的知识图谱,对其自社区矫正制度试点到《社区矫正法》通过施行再到如今的各个阶段进行划分,对各个阶段研究的热点及前沿演进过程进行分析,并基于此对《社区矫正法》未来的完善提出了展望。

《社区矫正法》施行后的这一阶段,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理论研究主要围绕对于《社区矫正法》的评析和完善展开。姜爱东指出《社区矫正法》具有里程碑意义,要准确理解《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加强对《社区矫正法》的宣传贯彻。连春亮以法治化建设为视角,分析了《社区矫正法》出台的意义并且对它的特点进行了总结。顾晓浪则从《社区矫正法》具体的法条规定出发,以具体案例的形式进行对比分析,认为该法出台之后确实摆脱了一些困境。这一阶段除了大量对于《社区矫正法》意义的探讨外,很多学者也提出了《社区矫正法》立法的不足和实施后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吴宗宪从《社区矫正法》的立法遗漏和部分条款内容需要细化两方面,详细论述了《社区矫正法》存在的不足。崔会如从该法出台对司法行政机关影响的视角出发,认为《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主要挑战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包括人员、经费等方面存在困境和司法行政机关在与其他机关单位或者社会力量合作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王红星则认为,新法的施行使得社区矫正工作风险出现了新的变化,应该特别关注政治导向、监督管理、执法履职、廉政建设等五个方面的风险。

通过对社区矫正立法理论研究和分阶段热点分析结果,并且结合《社区矫正法》实施一年来出现的问题,张倩认为,我国社区矫正未来的立法完善及理论研究的方向是打破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惯性,以及基于社区矫正的实践对《社区矫正法》的内容进一步明确、细化和完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第一,对社区矫正概念和性质的进一步讨论和界定;第二,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以及与相关单位之间或社会力量合作衔接机制的完善;第三,是否需要制定以及如何制定刑事执行法典;第四,关于社区矫正与科技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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