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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硬法制度文本中高校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的比较
——基于16所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分析

2022-05-21段俊霞辜琳丽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软法治学规程

段俊霞,辜琳丽

(西南石油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0500)

软硬法混合治理是高等学校教授治学法治化的重要特色,高校教授治学组成规则的制度规定是高校教授治学的制度保障。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高校规程》)作为教授治学最直接的硬法,各高校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作为教授治学最直接的软法,是教授治学组织组成规则最基本的制度文本。《高校规程》作为教授治学最直接相关的硬法,明确提出,高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学术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1]。下位法必须与上位法一致是下位法有效的基本原则,上下位法律的不一致会导致高校教授治学实施中的混乱。当前,关于教授治学,既有居于上位的硬法,也有居于下位的软法,其制度文本是否一致,有何问题呢?为此,本研究随机选取了我国东中西部的16所高校,对其制定的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软法)与教育部颁布的《高校规程》(硬法)进行比较,以了解当前高校教授治学在学术委员会设置专门学术委员会类别方面的软硬法立法情况,并探索今后教授治学学术委员会组成规则方面的改革路径。

一、高校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的软硬法制度文本比较

如何设置专门学术委员会是高校教授治学软硬法在学术委员会组成规则方面的主要内容。为了了解其基本情况,对高校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的软硬法制度文本进行比较,重点考察两个方面:一是是否设立了专门学术委员会,二是如果设置了专门学术委员会,则专门学术委员会哪些是一致的、哪些是缺失的、哪些是增加的、这些机构设置有没有特色及问题等。评析标准则以《高校规程》为依据,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若该校设立了专门学术委员会且类别与《高校规程》中的内容基本一致,则判定基本一致。第二,若该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完全没有相关方面的内容,则判定为无设置,缺失。第三,若该校设立了专门学术委员会,但与《高校规程》中内容部分相同的,判定为部分一致,且包括以下三种情况:部分一致、部分增加;部分一致,部分缺失;部分一致、部分增加同时部分缺失。

调查样本采取分地区随机选择的方式,选取原则以方便获取为原则。基于此,本研究随机选取了东中西部的16所高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将其学术委员会章程中专门学术委员会的相关内容与教育部发布的《高校规程》中第十一条相关内容做了比较(表1)。分析发现,调研的16所高校中,该方面内容与《高校规程》一致的有2所高校,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有1所高校没有规定(缺失)相关方面的内容,即湖南大学;其余13所高校则为部分一致,其中:部分高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虽然规定要设立专门学术委员会,但却又没有明确说明设立哪些专门学术委员会的有4所,分别是清华大学、成都理工大学、石河子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另外9所高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虽然明确列出了所设的专门学术委员会,但只有部分内容与《高校规程》所列一致,还缺失《高校规程》的部分内容,同时这些高校还自己增加了部分内容。这些高校分别是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及西南石油大学。

表1 16所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中关于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的比较

其中,华中科技大学设置的专门学术委员会基本上对应了《高校规程》建议的专门学术委员会,不过需要提出的是,《高校规程》提出的就教师聘任事项建立的委员会与华中科技大学建立的教师评价委员会职责有交叉,但不完全等同。因为教师聘任不等同于教师评价,教师聘任涉及教师评价,但教师评价的事项范围一般大于教师聘任,也就是说华中科技大学设立的教师评价委员会与《高校规程》不太一致,其职责是什么,是为教师聘任而设还是同时兼做它事,没有具体说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设置的专门学术委员会与《高校规程》一致的地方是建立了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学术委员会,不一致的地方是没有设立教师聘任委员会,而是设置人才评价委员会。另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学术委员会还分设了人文学部、经济学部、管理学部、理工学部等五个学部学术委员会[5]。

中南大学在纵向机构上设立了校级学术委员会及学院学术委员会。关于学术委员会的架构,中南大学的校级学术委员会依据学科又分为四个学部委员会,依据学校特点将校级学术委员会分学科设置是中南大学的特色。笔者认为,分学科设置分委员会解决了隔行如隔山的情况。另外,与《高校规程》一致的是中南大学在校学术委员会层次设立了学风建设委员会(类似于学术道德委员会),与《高校规程》不一致的是没有建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等专门学术委员会。

四川大学的分委员会设置方式分为两类:一是按学科设置的分委员会;二是依据事项设立了学术道德委员会,但未就《高校规程》中的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等事项设立专门学术委员会。另外,四川大学将分学术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分学术委员会、理学分学术委员会、工学分学术委员会、医学分学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并置,让人无法明白学术道德委员会和其他分学科设置的委员会的关系。

西南财经大学设置的专门学术委员会与《高校规程》一致的是设立了学科建设与学术道德专门学术委员会,不一致的是增加了学术评价委员会,缺失了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等方面事项的委员会。

西南交通大学设置的专门学术委员会与《高校规程》相比,不一致的是没有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同时《高校规程》规定的是设立教师聘任委员会,而西南交通大学章程规定的是设立师资工作委员会,因为师资工作委员会从理论上讲承担的是教师聘任工作,但不完全等同于教师聘任工作。西南交通大学设置的专门学术委员会与《高校规程》相比,一致的是设立了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虽然名称不完全相同,但执行任务和功能基本类似于《高校规程》所列的科学研究学术委员会)。另外,该校的特色在于将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为了本科生和研究生两个分委员会,并增加了学位评定委员会、外事工作委员会、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和师资委员会等专门学术委员会。

北京大学设置的专门学术委员会与《高校规程》相比,不一致的是没有对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工作等设置专门学术委员会,其他方面则相同。

上海交通大学与《高校规程》一致的是设立了教学委员会(类似于《高校规程》中的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分委员会与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类似于科学研究委员会,只是分别设立)、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类似于学术道德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类似于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不一致的是增加了学位评定、实验室建设专门学术委员会,缺失了学科建设委员会。

西南石油大学仅仅设立了学术道德分委员会,这与《高校规程》一致,不一致的是未设立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等专门学术委员会。

二、软硬法制度文本中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分析发现,当前我国教授治学软硬法制度文本中有关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的内容,主要存在如下问题:《高校规程》作为硬法,其硬支撑作用发挥不够;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作为软法,其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随意、缺乏充分依据。

(一)《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硬支撑作用发挥不够

分析发现,教育部颁布的《高校规程》作为教授治学最直接相关的硬法,对于高校在制定相关软法方面提供的硬支撑作用不足。

1.硬法文本没能完全回应专门学术委员会现实软法的立法需求

当前,教授治学的硬法文本《高校规程》没能完全回应现实软法的立法需求。调查研究发现,高校在设置专门学术委员会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困惑:不同类别的高校分别需要设置什么样的专门学术委员会?有没各类高校都应该设置的专门学术委员会?有没哪类高校应该独自设置的专门学术委员会?除去硬法建议的“可以”内容之外,各高校可否再建立其他专门学术委员会?这尤其对于教授治学经验比较缺乏的地方高校来说是一个较大困惑。但《高校规程》作为教授治学最直接相关的硬法,只是提出“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学术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1]。分析发现,《高校规程》用“可以”这一词语给予了各高校较大的学术自主权,但同时也因为没有对各类高校进行区分而过于灵活的制度安排,使一些教授治学经验不足的高校在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时出现困惑或出现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较为随意、无充分依据甚至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当前的教授治学相关硬法没能很好回应高校的现实需求。

2.硬法文本语言过于注重灵活性而原则性不足

高校教授治学的硬法制度文本缺乏强支撑还表现在语言使用时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把握方面灵活有余,原则不足。在法律语言中比较刚性、强制性的语言主要是“必须”“应当”,比较灵活性的字眼是“可以”等,两种语言各有所长,各有所用,相关部门在立法时应依据实际情况谨慎使用相关语言。分析发现,《高校规程》在对专门学术委员会的设置时运用的是“可以”这一灵活性字眼,没有强制也没有底线建议,体现出教育部在各高校设置专门学术委员会方面的要求是灵活设置。依据该法律条文,各学校可以各取所需,依据本校需要选择灵活设置专门学术委员会,这无可厚非。另外,在强调对高校放权、强调高校办学要体现特色的理念下,用“可以”这一灵活性语言也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法律语言必须强调科学依据,该必须的则必须,该可以的则可以,该禁止的则禁止,必须对下位法及法制实施给予明确的科学引导。过于灵活的法律语言使下位法在制定时容易缺乏引导,尤其会使得立法经验不足的软法机构定制部门无所适从而随意为之。

(二)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中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随意缺乏充分依据

部分高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中关于专门学术委员会的设置随意缺乏充分依据也是当前高校教授治学相关章程制度文本体现的主要问题。如中南大学在校学术委员会设立了学风建设委员会,四川大学仅设立了学术道德委员会,但都缺乏《高校规程》中所建议的其他若干专门学术委员会。另外,四川大学在陈述时将分学术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分学术委员会、理学分学术委员会、工学分学术委员会、医学分学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并置也有设置随意、级别分类不清之嫌,依学科设置的分学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到底是何关系,这样并列设立的依据是什么呢?我们知道,学术道德委员会是依据其主管的事项而设立的,而其他分学科设置的委员会是依据学科类别而设置的,两者是属于不同类别的机构设置,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事务(包括其学术不端的裁决事务)可以由人文社会科学分学术委员会负责,而学术道德委员会不仅可以负责裁决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不端事务,还可以处理理学、工学、医学的学术不端事务。因此学术道德委员会显然不应该和学科分类的各分学术委员会并置而列。又比如,西南财经大学未设置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等方面事项的专门学术委员会,但自己又增加了一个学术评价委员会。分析发现,诸如此类的高校还有许多,试问高校自行增加或减少《高校规程》中的相关内容的依据是什么呢?

三、软硬法制度文本中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教授治学软硬法制度文本中关于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完善具有过程性,相关硬法修订与完善需要实践与理论依据;相关软法立法撰写与审议缺乏专业人士参与,过程缺乏核定环节;教授治学相关立法未能很好处理放权与监管、自由与规制的对立统一关系。

(一)法律完善具有过程性,相关硬法修订与完善需要实践与理论依据

当前高校教授治学相关制度文本尤其是硬法不能充分为相关软法提供依据,不能满足现实需求还与法律的完善本身是一个过程有关。任何法律都有一个立法修订完善的过程,教育部制定的《高校规程》是因当时教授治学需要而制定的硬法,虽然在制定时也是立足于大量的理论与实践及对外经验借鉴之上,但教授治学在我国是一次较新的实践,因此《高校规程》的科学性、合理性等需要通过若干时日才能得到检验,《高校规程》所没有回应的现实需求或回应不充分的问题也需要通过一段时间才能在实践中得到凸显。距今为止,《高校规程》已经实施8年,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运行8年之中,哪些专门学术委员会是各高校应必须设置的、哪些是可以灵活设置的,哪些是哪一类学校必须设置而对另一类学校是可以灵活设置的,哪些是在《高校规程》建议之外也需要补充增加的,这些都已经在实践中比较明朗,而《高校规程》则未经修订,一直运用“可以”这一字眼导致各高校在制定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相关条文时设置随意,且对于一些没有教授治学经验的高校来说,《高校规程》也没有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如果说《高校规程》对于专门学术委员会的设置运用“可以”一词是基于之前的一般论证而提议的,那么时至今日,是否也应与时俱进而更改,或者配套出台《高校规程》实施办法的相关解释会更为妥当。

另一方面,任何法律都需要法理学的支撑。当前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在我国还是一个相对新的事物,因此关于这一方面的理论研究尤其是与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相关的研究也相对缺乏,因此使得《高校规程》在制定相关内容时理论依据还不是很足。比如,通过查阅,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学术委员会的设置,高校章程可以设置的专门学术委员会依据何在,什么条件、何种情况下的学校需要设置哪些专门学术委员会,这些都缺乏相关方面的研究文献。

(二)相关软法立法撰写与审议缺乏专业人士参与,过程缺乏核定环节

之所以会出现部分高校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与教育部《高校规程》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情况,这首先与软法制定中立法环节缺乏与硬法类似的“硬”立有关。也就是说,在软法制定时缺乏足够专业的人士参与,也缺乏与硬法或其他软法一样严格的核定环节。当前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在撰写时缺乏教育管理类的专业人士和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另外,相关软法在部分学校审定时容易出现审定不严不专业以及缺乏后续更高主管部门的核定程序。虽然各高校也有审议、审定及征求意见环节,但还是缺乏专业人士、专门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内容进行严格核定。而一般硬法和其他处于上位的软法之所以规范,一是硬法有一套严格的立法程序,还有专业的立法人员参与撰写和制定,其他较为居于上位的软法(如高校的大学章程)也有严格的核准环节。

(三)教授治学相关立法未能很好处理放权与监管、自由与规制的对立统一关系

当前部分高校教授治学相关软法关于专门学术委员会内容的制定随意,高校教授治学的相关硬法立法语言没能很好把握灵活性与原则性的关系也与制定人员未能充分认识及处理好政府部门放权与监管、自由与规制的对立统一关系有关。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是我国激发高校活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体制机制障碍的重要改革举措,因此相关硬法在立法时运用灵活性语言让高校有较大自主权具有合理性,让学校自主审议本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放权并不是放任不管,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支持高校适应创新发展需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7]。意见明确提出放权要与监管相配套,也要与优化服务相配套,放权并不是放任不管,因此,教育部在给高校放权的同时,也有监管之责。因此,高校自己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也应该进入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另外,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给予并不是不要指导,不给予指导,完全放任不管。反映在立法尤其是教育部制定的相关硬法时,为让高校真正拥有办学自主权,一方面应给予专业委员会设置的自由,另一方面也应给予基本的指导而不至于出现“一放就乱”的情况。

四、完善软硬法制度文本中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内容的建议与对策

针对当前教授治学软硬法制度文本中关于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存在的问题,应该加强法理学研究,保障软硬法立法“有理”;应该注重总结实践经验,软硬法立法有据;应该准确使用法律语言,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应该及时调整与修订相关硬法,与时俱进满足现实需求;应该软法硬“立”,完善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校内审议与校外核准程序。

(一)加强法理学研究,保障软硬法立法“有理”

要解决当前教授治学相关硬法制度文本不能为软法制定提供硬支撑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相关内容的学理分析,为相关立法提供有力支撑。比如,学界应重视对专门学术委员会类别设置的研究,从理论上分析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的意义与必要性,分析这些专门学术委员会到底是否属于选择项还是必须项目,是多选项目还是单独选择项目,各专门学术委员会所管辖的学术事务,只有理论澄清之后,才能为教授治学相关专门学术委员会的设置提供科学依据,也才能使得教授治学的相关软硬法都能做到设置“有理”。其次,自由是建立在科学合理基础上的自由,不是随意任性的自由。在专门学术委员会的设置方面,应依据相关理论,探讨最有利于教授治学职能发挥的情况下该如何设置,《高校规程》在这方面要给出基本约束与底线建议,在此前提下再给出灵活自由的设置权,以做到“自由与规制”的统一。

针对当前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的问题,首先,专门学术委员会的设置不是“可以”而是“应当”或“必须”。因为当前教授既有教学型教授又有学术研究型教授,既有文科教授也有理工科教授,既有正高职称的委员也有教授职称的委员,既有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也有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要各扬其长,避其所短,因此对其合理组队,合理分工是教授治学有效的基础。其次,基于探讨某一问题时所有学术委员参与处理这一问题反而出力不讨好,人多反而影响决策评定效果的问题,设置专门学术委员会也有其必要性。再次,《高校规程》所列的这五个委员会是从不同功能对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的一个承担,因此没有相互替代性,并列设置是比较科学的选择。最后,因为各学校都各有需求和特点,在此之外再灵活设置其他专门学术委员会也有其必要性。因此,《高校规程》除了建议的五个专门学术委员会外,为保障各高校治学自由,还应在相关条文中增加条款,明确提出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给各高校灵活设置其他专门学术委员会的职权。同时各高校在增加设置专门学术委员会时也应建立在充分的学理理论之上。

(二)注重总结实践经验,软硬法立法有据

针对当前教授治学相关制度文本中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的问题,应及时总结经验与问题,注意搜集实践中软硬法制定与实施的问题,并及时进行相关法律制度文本的修订与完善。具体到专门学术委员会,通过对16所高校相关软硬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当前委员会设置如果不设分委员会会出现隔行如隔山现象,也无法体现术业有专攻,设立专门学术委员会是相比不设专门学术委员会更为有效治学的一种方式。另外调查发现,五大专门学术委员会对于各类院校都需要而不是可以选择的情况,建议以事实为依据将硬法《高校规程》中的“可以”换为“应当”或“必须”,强调其必须性。

(三)准确使用法律语言,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针对当前高校教授治学相关硬法在语言使用时过于注重灵活性而相对忽略了原则性的问题,应注重教授治学软硬法制定时的制度文本语言。该提供原则性要求时则应运用原则性语言,该给予自主权时则应运用灵活性语言,而不管是运用灵活性语言还是原则性语言都需要建立在科学论证与现实调研之上。因此,对于《高校规程》中“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学术委员会”[1]这一“可以”的表述应具体再深入论证:到底哪些可以,哪些必须,哪些是哪一类高校可以,哪一类高校必须。总之,要做到软硬法制度文本语言使用的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

(四)及时调整与修订相关硬法,与时俱进满足现实需求

针对《高校规程》关于专业委员会设置的条文没有依据实际经验进行调整和修订未能满足现实需要的问题,教育部作为《高校规程》的制定机构,应注意及时关注各高校的立法需求与存在问题,针对下位法制定单位的现实需求适时完善补充内容,为下位软法提供足够的“硬”支撑与明确指导。

(五)软法硬“立”,完善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校内审议与校外核准程序

针对当前软法设置随意的情况,首先,应像硬法一样加强软法制定时的过程管理与结果管理,甚至像硬法那样在立法阶段做好把关工作,强调专业人员的参与。其次,加强校内审议环节。针对当前部分高校虽有审议程序但仍然出现软法与硬法冲突、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应抓好校内审议环节,通过审议负责制、审议人员专业化等,抓好审议过程的各个环节,使得审议更加有效。为此应在校内进行审议,且需要两类专业人士的介入,一是需要教育管理类的专业人士,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保障撰写科学和审议专业,二是需要法律人士,保障软法合法性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最后,针对各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缺乏核准程序,没有更高部门把关与层层建设的情况,建议增加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核准环节,要像大学章程那样,根据章程核准办法进行核准。应合理处理放权与监管、学校办学自由与普遍基本约束的问题,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也应增加核定环节,这并不与“放、管、服”的教育管理政策背离,并不侵犯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五、结语

高校教授治学的扎实推进离不开相关法制的保障,高校教授治学的有效推动需要良法之治。专门学术委员会的设置是高校教授治学相关软硬法中学术委员会组成规则内容的一个重要部分。专门学术委员会是否设置、设置哪些分委员会既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因此,为有效推进教授治学,提升教授治学法治化的水平,理论工作者应从学理的角度对专门学术委员会的设置进行科学探讨,应深入实际,探寻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过程中存在的真实问题,提出专门学术委员会设置的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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