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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整治虚拟货币时代的衍生问题

2022-05-19叶正

消费电子 2022年2期
关键词:挖矿货币整治

叶正

所谓“挖矿”,指基于区块链技术,依據特定算法程序获得创建新区块的记账权以及区块虚拟货币奖励。虚拟货币交易是发生在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以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那么,为何要整治、监管“挖矿”活动以及虚拟货币?以江苏省为例,2021年10月9日,江苏省全面排查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监测发现江苏省开展虚拟货币活动的矿池出口流量达136.77Mbps,参与“挖矿”的互联网lP地址总数4502个,整体算力资源超10PH/s,耗能26万度/天。可见,“挖矿”行业经济贡献度低、碳排放量大且电力资源耗费大,从环保角度而言,不利于实现国家“碳中和”的战略目标,加之其盲目无序发展,中国矿机数量一度占据世界总量的70%,因此打击“挖矿”行为是十分有必要的。

虚拟货币近些年市场集中度过高、投机需求旺盛。从金融稳定角度来看,虚拟货币发行机制缺乏灵活性、规模以及数量的有限性,容易被少数机构和投资者联合坐庄以及内幕操控,进而操控比特币市场及其价格。虚拟货币具有高度匿名性、去中心化发行等特点,这决定了其脱实向虚的性质且具有成为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工具的风险。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能够稳定经济金融秩序,并且降低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做到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等三家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联合公告》,禁止了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因此,与虚拟货币关联性极强的“挖矿”也难以独善其身。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新的一轮虚拟货币整治风暴就此开始,国内去挖矿化、去虚拟货币化趋势不可阻挡。在监管风暴下,各类虚拟货币价格短线大幅回落,比特币近7天内下跌8.58%,近24小时内有超4万人爆仓。面对“矿难”,“挖矿”的主要工具生产商,矿机巨头嘉楠科技、亿邦国际等也都选择将业务转向海外,国内矿机面对高压打击态势无奈也纷纷转向海外。国内矿池清退,封锁挖矿lP地址、关闭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禁止为虚拟货币提供金融支付、交易、兑换。加大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产业链的整治力度,通过强化信用监管等措施严禁非法虚拟货币金融活动,加快现有的虚拟货币项目有序退出国内。

(一)虚拟货币交易灰色地带依旧存在

从暂停中国大陆地区用户注册,到央行等十部门全网连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彻底断绝虚拟货币交易行业在国内生存的可能。以货币、币安、OKEx为首的几家头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以发出“公告”的形式退出大陆市场,中小交易平台更是难以为继直接关停。在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下,国内交易虚拟货币难以为继,但是,仍不乏部分用户游走于法律红线地带,寻找新的交易路径。

1.海外交易成本低

虽然各大平台通过禁止国内大陆地区用户注册、清退国内用户以及支持企业认证的用户进行交易等手段提高虚拟货币交易成本,但是提高的程度十分有限。注册海外机构仅仅只需要几千至几万不等的人民币和身份资料,在几天之内就可以完成。其次交易平台提供专属API(应用程序接口)支持国内用户交易;再者以Apple Store为例,只需以切换海外账号的形式就可下载使用,PC端和Andriod端用户操作更为简单,通过海外账号、海外交易等方式即可重新参与虚拟货币交易。其操作难度之低、接触程度之简单,导致部分狂热用户依旧心存侥幸、逆势而上,此种性质实质上依旧是C2C交易方式。虚拟货币交易假性出海,整治虚拟货币生态的监管整治重点涉及个人层面,其中依旧有空白地带。从法律角度考虑,根据法律属人管辖原则,即便是在海外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依旧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交易风险高

虚拟货币因其半匿名化、去中心化等性质为构建犯罪资金链条提供天然温床。在虚拟货币投机需求旺盛的背景下,以“区块链”名义的“数字资产”等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更是频频发生。主要以ICO(一种加密数字货币区块链筹集资金的方式)融资、代币交易等方式,通过联合坐庄以及内幕操控,更有甚者直接是“庞氏骗局”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虽然交易记录被记录在交易链账本上且具备不可更改性,但是犯罪行为的资金追踪会因多个虚拟货币混合“洗币”或是KYC认证非真实导致追踪成本增加。即使虚拟货币交易中心在国内,警方办案仍旧需要提供资金属于“黑钱”等多种证明才可让平台冻结地址、提供地址背后身份信息,手续繁琐复杂、耗费时间久、取证、采信复杂,并且投资者追回被诈骗钱财可能性不高。海外虚拟货币存在重重风险,一是机构经营地在海外,易与国内投资者产生信息不对称,二是不法分子混迹其中实施诈骗。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海外,极难取证、采信,最终很可能导致个人资产受损。

(二)显卡民用市场缺货、价格虚高

显卡市场存在价格虚高且一卡难求的现象已经持续接近一年零六个月了。目前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为NVIDIA代工GPU的三星,其8nm产能在疫情时代下供应远低于预期且良品率不高。NVIDIA CEO黄仁勋在GTC2021会议上也证实了这一点。二是虚拟货币“挖矿”热潮。所谓“挖矿”,指基于区块链技术依据特定算法程序获得创建新区块的记账权从而获得区块虚拟数字货币奖励。而显卡芯片GPU特别擅长此种大量计算,自然成为矿工的抢手货。矿工相较于各级经销商和正常用户拥有货源信息差,通常情况下现有算力合格的显卡都会被一扫而空。三是矿工在挖矿热潮时将显卡产能提前透支。国内矿机从占世界70%到几乎为0%,即使中国去虚拟币化,显卡在国外依旧是抢手货,矿工抢时机溢价卖出,在矿难(一般指数字货币价格大幅下跌)来临后,宁可自贴关税也会选择出口海外,以牟取更多利益。为了维持显卡市场的正常秩序,两大显卡公司NVIDIA和AMD也在尝试做出一些努力。目前NVIDIA已经推出一系列专用于开采Etherum( Eth)的处理器,对正常显卡通过驱动限制挖矿性能。按照NVIDIA的设定,一旦检测到通过该显卡进行以太币挖矿计算,将挖矿性能限制在50%左右,从而遏制矿工抢购产品。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通过破解软件T-REX以及驱动漏洞依然可以避免算力限制。综上,市场显卡压力导致了各种购买、销售乱象,例如:显卡交易市场常常流出挖矿使用过的“矿卡”,但是因为挖矿的损耗,其寿命较短,普通用户很难从外观上分辨显卡是否属于“矿卡”,故而催生了许多修复的“矿卡”重新流入市场,同时带来了专门生产显卡包装盒等一系列的灰色流程,以及各种啼笑皆非的场面:为了购买显卡去日本亚马逊进行海淘,“多缴纳了关税,绕了一圈”,发现依旧是国内“矿卡”;“矿工”想多购进显卡增加生产力,同样去日本海淘不锁算力显卡,结果依旧买回锁算力显卡。

前文已提到除去专业算力卡、矿机,挖矿重要生产力源于显卡GPU算力。显卡作为生产力工具,由于“挖矿”的需求,显卡市场价格远高于建议零售价,显卡市场上NVIDIA的20系列和30系列显卡一卡难求,普通用户几乎没有渠道可以获得新显卡,有算力的显卡通常被矿工一扫而光。基于EtHash算法的Etherum( Eth)是目前盈利率最高的虚拟货币,也是矿工热衷的“开采对象”。基于EIP-1159协议,打算将PoW模式转换为PoS模式,以权益证明替代工作量证明。2021年10月27日Etherum( Eth)信标硬分又升级,公告明年2月份新的代码开始部署,6月份主网开始执行PoS模式。此次Etherum( Eth)部分主网合并形成PoS模式,距离Etherum(Eth)全网升级PoS模式起到预热作用,预计2022年后从工作量证明转向权益证明。总而言之就是显卡不能作为“挖矿”的生产力工具。此举立刻引起市场恐慌,2021年10月28日全网算力丢失一半,由原来的792.86TH/s降到391.70TH /s。为了保障“挖矿”收益继续维持在一个高水准,其做法可能一是继续哄抬Etherum( Eth)价格,二是撤出部分矿场上的显卡。作为生产力工具的显卡上文也有阐述过,为保证虚拟货币市场价格、维持甚至固化显卡价格等,显卡不会轻易流人民用市场,届时作为生产力工具在不能“挖掘”Etherum(Eth)后,可能会将这部分生产力投入Exxedme、ChainGuardians、Monero等其余币种,进而引起新一轮虚拟货币浪潮,加剧虚拟货币管理难度。

(一)提升电子证据提存与采信程度

电子证据对涉虚拟数字货币犯罪案件的事实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电子证据提存与采信方面也是当前司法的薄弱环节。虽然涉虚拟数字货币犯罪基于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的特性,但是电子证据改变其储存方式后,面临被伪造、篡改、删除的风险,质证效果降低,不一定能够发挥证据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区块链证据虽然有着可靠性、不可篡改性保障其真实性,但相当多的数据显示司法机关的采信率依旧很低,因此针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亟待完善,提存与采信技术的突破升级迫在眉睫,包括:研发追溯虚拟货币真实地址技术,优化算法模型监控和反制利用区块链中的异常信息,同时规范区块链电子证据取证制度、完善技术标准,提升电子证据提存与采信程度。

(二)加强法定货币账户追踪监管能力

虛拟货币半匿名性指的是:区块链地址单向加密,不进行线上法定货币交易,从而保证匿名性,一旦在交易所内进行法定货币交易即产生信息公开。保证完全匿名的门罗币因使用环形签名,区块链无法获知头尾,无法追踪,但是其成本过高,使用范围和场景相对较小。涉虚拟货币犯罪往往需要进行法定货币交易,将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进行兑换,银行账户监管相对容易。因此涉虚拟货币犯罪以确定法定货币账户为主要思路:通过掌握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存储信息、交易地址,确定犯罪主体的银行信息。结合其与银行账户交易行为,尽可能锁定犯罪主体、定位涉案资金、精准涉案资金。同时配合以多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监管机制,实现对诸如境外交易往来异常,交易数额、交易频次异常,与可疑账户频繁交易等情况的异常银行交易的迅速监测。

(三)建立国际间合作机制

虚拟货币作为一个去中心化货币,去中心化及高流通性促使其可以在全球网络中迅速流通。随着虚拟货币的国际化流通,虚拟货币犯罪风险也与日俱增,应该构建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世界各国合作,共同防范数字货币犯罪风险。同时,各种算法技术的更新迭代强化匿名性,混币系统通过多种虚拟货币“洗币”清洗地址,使得犯罪主体更难被确定。但是虚拟货币犯罪往往需要变现,兑换成法定货币,因此,二级市场是涉虚拟货币犯罪的重点关注对象。这种情况下,应当以国际间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治理为抓手,加快落实法定货币账户监视、追踪资金流向、违法账户冻结等机制,提升涉案资金侦察、追溯能力。

涉虚拟货币犯罪通常是跨区域性犯罪,必须依靠国际社会、各国警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有力打击。同时,需要进一步促进国际警务信息共享、数据共享、协同跨境合作来打击违法行为,有效推进国际间合作,深化参与涉虚拟货币犯罪国际合作程度,以共建共享理念加快遏制涉虚拟货币犯罪的步伐,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稳定和社会治安。

(四)完善虚拟货币犯罪的刑法体系、加大整治半导体行业力度

虚拟货币与传统货币属于两个不同概念,其犯罪行为方式上也存在显著区别。交易炒作等违法犯罪活动还存在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严重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填补法律空白,更好为办案提供司法指引,才能有效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同时深化治理半导体行业,保障晶圆、芯片等半导体资源正常流转,吸收治理经验,将工作方式由“运动式治理”转变为“常态化治理”,对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及挖矿业务,一方面做好显卡、矿机等生产力资源溯源追踪工作,防止“挖矿”行为由集中式向分散式、小规模转变,或以其他形式隐藏“挖矿”行为,防止整治行动后,“挖矿行为”卷土重来;另一方面,禁止一切向“挖矿”行为的资源倾斜,例如让利、提供金融服务、交易活动等。

随着后续监管深入和高压治理,整个币圈生态挖矿方、交易平台、支付平台以及投资者都会被纳入整体整治范畴。各种具有金融属性的虚拟货币都将被严厉监管打击,在保持监管态势持续有效的同时,重新审视虚拟货币影响的其他社会领域,消除其不良影响。同时下沉整治至个人层面,端正仍然在部分触及整治红线的行为。后续整治和监管收紧,只是时间问题,并且鉴于我国监管对虚拟货币的强监管态势是持续且有效的,币圈生态全线退出国内成为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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