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转载的侵权行为探究
2022-05-19赵子一张晓蒙
赵子一 张晓蒙
在以往的微信数据报告中,微信近三年的日平均登录用户就有近9亿。越来越多的功能被需要并研发而出,丰富着微信这个平台,数以亿计的用户在微信平台构建出了一个新的世界。在今天,微信对于我们的交流、沟通乃至生活的方方面面来说,已经成为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微信的众多功能中,公众号的作用可谓是举足轻重,它像一条纽带巧妙地将微信的领域由社交连接到生活、商业等方面。
(一)微信公众号的概念
在微信中任何公众号都可以看作通过一个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某一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型媒体。自从微信在2012年8月17日推出以来,短短几年微信公众号平台已有近千万的注册账户。在企鹅智库《2016上半年微信公众号数据盘点》提供的数据中,仅2016年上半年公众号的发文量就有近800万篇,平均阅读量更是多达三千多次。
(二)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著作权是民事行为主体可以依法对作品及相关研究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韩国版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只有“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作品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以任何方式和形式表现的一切产物,其认定要依据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著作权法》第三条列舉了作品的范围包括文字类;口述类;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类;美术、建筑类;摄影类;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类等。微信公众号上的作品因为创作于网络环境下并不归于这些作品范围,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它抛弃现实中具象的载体,转而以数字化的形态展现在我们面前。微信作品在表现形式上的差异不影响其著作权的实质内容,享有权利的权利人在其作品上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同等保护。微信公平台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是考虑到原创作者本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促进整个网络大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微信公众平台上的著作权受到威胁会遏制原创作者的创作激情,减少微信公众平台的内容量,大大缩减微信公众号整个平台的使用,从而影响整个互联网环境的稳定发展。
(一)微信公众号转载的侵权行为的特点
微信公众号中,通常原创作品不会产生侵权纠纷,而转载作为一种操作简单的方式在微信公众号信息网络传播中占据了重要地位。随着微信公众号的发展,转载这种方式逐渐开始暴露出隐藏在微信公众号中的著作权问题。部分微信公众号在转载时往往会因为未标注作者、来源或者虽注明但未经授权而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研究这些侵权行为的特点会发现它们与微信公众平台的特点具有紧密的关联性。
1.侵权关系牵扯多方
微信公众平台上不仅仅是公众号的运营者能够作为侵权主体,在侵权关系中更有可能涉及微信公众平台服务的提供者以及微信用户个人,甚至会牵扯到一些在微信公众号上投放广告的第三方广告发布者。在微信公众号的盈利模式中广告的收入占有很大的比例,在微信公众号每日推送的信息中除了微信公众号自己的内容外,也会有第三方商家在微信公众号投放的广告,他们为了吸引读者,配合公众号的运营,往往会采用一些未经授权、甚至擅自增删、修改后的热点时文作为软文广告。
2.侵权不易被发现,加重损害后果
基于微信公众号传播方式的私密性,只有订阅了公众号的微信用户可以接收到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的侵权作品,而原作品的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可能根本无法知悉,在公众号以此获利之后一般会删除其未经授权转载的侵权作品致使原作品的著作权人难以获悉公众号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对公众号建立起深厚信任的订阅用户,在接触未经授权的转载作品之初通常会习惯性地认为该作品属于公众号的原创内容,在之后遇到原创作品时也不会怀疑公众号的推送属于侵权行为。在经过微信用户多次转发和分享后,侵权作品最初的侵权主体难以追溯。
3.传播范围广泛
微信公众号的传播方式虽然相对于传统媒体较为私密,但有赖于微信功能的丰富全面,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得以广泛传播。在互联网的今天,智能手机的普及让我们进入了自媒体的时代。微信发展至今已经拥有了近十亿的注册用户,每一位用户都手握麦克风随时准备发声。“分享”作为互联网的核心价值,也是微信一以贯之的运营宗旨。微信的分享功能、朋友圈功能让人们的声音更为便捷地传向远方。微信用户之间通过手机可以随时随地“分享”,这一功能使得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的传播范围以几何增长的趋势扩大。但凡事有利弊,在微信公众号健全的功能为我们开阔视野的同时,一些公众号的侵权作品也将沿着这些途径不断被传播,给原创作者的著作权带来不可逆的损害,更是破坏了网络环境的和谐发展。
4.侵权成本低廉
相较于发生在传统媒体上的侵权行为,微信公众号上的侵权行为并不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与精力。微信的简便快捷方便了用户的使用和信息的传播,然而这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微信公共平台上侵权行为愈演愈烈。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只需要复制、粘贴、点击鼠标的操作就可以完成对原作品的侵权,成本之低廉近乎可以不计。
(二)微信公众号转载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由于微信公众号转载的侵权行为的种种特点,使得在认定一个转载行为是否侵权时变得相对复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是指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通过这四个构成要件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微信公众号转载的侵权行为,有助于更清晰地认定一个转载行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1.微信公众号转载的侵权行为
微信公众号转载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很多种类,不同的侵权行为因为其侵犯著作权的深度、类别的差异会对他人的著作权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订阅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任意时间和任意地点浏览和下载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的作品,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网络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的转载侵犯了原创作者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些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在转载之前会对原作品进行一定的篡改来达到其私人目的,这样会使原作品作者的创作初哀被改变,侵犯其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一般不会注明原作品的作者和来源,甚至为了公众号的利益在他人的作品上署以自己的名字,这种情形还会损害原作品作者的署名权。
在未经授权的前提下,即使注明作者的名字和来源,也会侵害到作者的著作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和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侵权行为属于消极不作为,微信公众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如果存在对公众号监管不严,致使他人权利受损,在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没有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或作出权属声明的,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侵权问题行为致使权利主体不同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经济利益发展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微信公众号上未经授权的转载造成的损害事实不一定是现实的损害。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未经授权转载他人原创作品获取利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但在未署名的情况下则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和复制权。另外公众号的运营者对原作品进行篡改,正确的修改和完整性破坏。微信平台因未能有效监管公众号及时删除侵权作品也会侵犯到著作权人的权益。不同种类的转载对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害事实不同,对于损害事实的认定要充分考虑到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3.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和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认定微信公众号转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在行为发生时条件存在的普通情况或特殊情况下,一般可以获得行为发生时当事人的知识和经验,行为发生时当事人的知识是依据,行为的情况对其后果是必不可少的。一般来说,如果有可能出现类似的后果,那么这些条件和后果都是相当因果的。”依据台湾民法学家史尚宽的说法,微信公众号的侵权行为致使著作权人的权益受损,二者之间具有条件关系。按照正常人的知识经验,这种未经授权的转载一定会使得著作权人的权益受损,就可以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对于这种直接的因果关系,微信公众平台的服务提供者的消极不作为与著作权人的损失之间就算得上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2005年新力唱片公司诉济宁之窗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中国山东省高院的请示所做的回复(2005)民三他字第2号函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侵权警告,仍然提供链接服务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系统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回复的内容,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是否知悉侵权行为的对象是其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判断微信公众号主观过错的主要标准。微信公众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其主观过错。
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种种难题,相关法律的滞后,微信平台监管的缺失等都为著作权人维护合法权益增添难度。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的转载作为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新型侵权行为,在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必然会出现空白,现存的一些规定对于保护微信公众平台的著作权来说仅仅是一个开始。
(一)平衡著作权保护与信息共享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促使创作者对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绝对的垄断,也不是单纯地对创作者加以奖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于原创性劳动之中,促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正是由于著作权必须最终服务于更为重要的社会利益,才能合理地限制个人利益,平衡两者的比重。我国关于著作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个方面,在合理使用方面可以增加原则性的兜底条款规定适用合理使用的原则,同时附以否定列举将不能适用的情况列举出来。这样不仅增加了适用范围的灵活性又能保证法律的严谨性。另一方面,法定许可的范围也要结合网络环境的发展进行扩大。通过完善著作权法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义务,除通知移除之外,为了平衡腾讯公司与被侵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腾讯公司应该协助著作权人搜集相关侵权证据材料、提供其所掌握的侵权人的身份信息嘲。
(二)完善司法救济措施
通过对微信公众号转载的侵权行为的分析,在司法救济方面也需要尽快完善。在被侵权人的取证过程中,应该通过制定相关规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时间内保留证据,防止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商删除证据后加大被侵权的著作权人维权的难度。在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上,一味地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计算标准”也是有问题的。在侵权人没有凭借未经授权的转载作品直接获得利益时,如何确定准确的数额。另一方面,在现今发生的案例中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普遍较低,这更加剧了微信公众平台上恶意侵权事件的滋生。应尽快制定明确的赔偿标准,可以参照被侵权的著作权人同期作品的收益或者结合流量与收益的关系,估算可能带来的收益,确定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针对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微信公众号运营商设定一定的倍数处以罚款,遏制微信公众平台上恶意侵权事件的发展。
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完善微信公众平台的著作权保护只能算是前进了一小步,在其他方面也应找补缺漏。原创作者在公开发布自己的作品前可以签署类似知识共享协议(CC协议)的相关协议来明确其保留的著作权的范围,这不仅便于作品的流通传播,并给予自己的作品以明确的法律保護。同时在维护权利时由于双方实力的差距使得著作权人举步维艰,因此寻找第三方机构的帮助不仅降低了维权的成本,更成为解决纠纷双方难以沟通的最好方法。
微信的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我们社交、工作、生活方方面面的集合,在享受科技进步带来的便捷时我们也面临着挑战。传统媒体的辉煌早已远去,自媒体时代信息的迅速传播使我们的权利在尚未形成完善的保护体系时就暴露到公众面前。微信公众号转载的侵权行为暴露出的问题仅是互联网环境中关于著作权的冰山一角。微信公众号转载的侵权行为侵权成本低,微信公众平台服务的提供者监管力度不够,相关立法的滞后都加剧了微信公众号转载的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只有著作权人自身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督促微信公众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加强监管,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且相关部门要完善网络领域保护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制度才能解决微信公众号侵权转载的问题,保护微信公众平台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