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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数据流动规则的中美欧版式比较与融合研究

2022-05-19肖艳袁心怡

中国商论 2022年10期
关键词:本地化数据存储融合发展

肖艳 袁心怡

摘 要:本文以全球数据流动安全保障的制度安排作为研究起点,结合“欧美隐私盾”和“欧日充分完全协议”的制度安排,总结了美欧在数据流动问题上实现分歧弥合的路径和方法。此方法基本跨越了中国秉持的“数据存储本地化”数字流动模式,鉴于美欧日战略合作框架初步成型,也意味着全球影响力最大的两大经济体数字流动规则的整合统一,在此提出了中国必须采取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国际数据流动;欧美模式;融合发展;数据存储;本地化

本文索引:肖艳,袁心怡.<变量 2>[J].中国商论,2022(10):-082.

中图分类号:F1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2)05(b)--03

美国和欧盟作为世界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的主要制定者,一直致力于维护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际秩序,从而维护其在政治、经济、外交上的权利地位。随着中国整体国家实力的提高,中国日益在全球政治经济秩序的修正和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世界第二大贸易体,中国试图在国际经济与贸易政策的制定中充分发挥影响力、掌握主导权。

世界贸易组织一直致力于多边贸易的开放,随着网络和电子技术演进呈现乘数级加速的趋势,数据流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输;计算和通信能力的大幅改进,对数据的存储范围和收集程度均大幅度提高;数字贸易规则成为新贸易规则领域博弈的重点。中国若想有效地致力于在全球数字贸易政策上做出相应的战略制度安排,必须对美国和欧盟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有详细的跟踪了解并做出正确的研判。

互联网的跨境性质及通信的速度和绝对数量给网络安全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涉及数据泄露和安全问题的识别、调查、管辖、定罪和起诉等。数据和信息安全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日益密切关注的问题。在线保护数据和隐私权是政策制定者面临的一项重大且日益紧迫的挑战,对于保护其公民免受干扰和伤害的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而言,控制在线活动产生的数据信息及其获取途径受到关注。

互联网刚起步时,数据的零散和分化及存储器的容量均限制了对数据价值的发现和挖掘,随着技术的进步,存储器的大规模记录和保存数据资源,以及数据挖掘技术的日益成熟,导致数据本身的价值被不断发现并被极大地利用,数据的价值呈现出指数级的爆发式增长。旨在了解和影响消费者行为,以获取商业利润的“大数据”分析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对数据所有人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性,这种担忧导致数据的传输限制日益受到各国的关注。

从贸易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国内法律保护,随着发展中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完善,网络用户的大幅度增长,发展中国家面临更严峻的数据转移导致的数据价值丧失的局面,甚至导致发展中国家错失更多的贸易机会。基于数据价值挖掘的主动权及能力相对较弱,将极大地加剧与发达国家间的数据鸿沟。在中国也出现了一种新的职业——“数据”搜集整理的工作人员,他们被称之为“数据民工”。在传统资源的优势得以被充分利用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尚可实现追赶发达国家,在经济上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但是在新的数据资源作为新的生产要素进入生产领域后,发展中国家可能会因为缺少对数据资源的掌控而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继续扩大。

1 国际数据流动的欧美模式融合与发展

1.1 欧美《隐私盾框架协议》确保欧洲数据向美国的安全传输

2013年,“棱镜门”事件曝出美国政府及相关企业对他国网络数据肆意攫取的行为,欧盟对美国的数据隐私保护信任出现了极大的危机,并直接导致“欧美安全港”协议无效、跨大西洋数据流动失去法律基础一系列后果。美国与欧盟在个人数据保护上的松紧程度不同,是推动“隐私盾”协议出台的深层原因(Jonathan Chiu,2018),美国坚持灵活保护的策略,欧盟却倾向于通过严格的立法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安全港”协议废除后,双方必须在现有立法根基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另外达成新的约定,为跨境数据流动提供制度保障。为了弥补这种信任危机,美国首次在数据流动上做出妥协,与欧盟就2000年达成的美国-欧盟《安全港框架协议》进行了重新谈判和协议文本的更新。2016年7月,欧盟委员会就美国-欧盟发布的《隐私盾框架协议》满足了充分性要求,批准其生效执行,这个新框架取代了原来的《安全港框架协议》,为公司将个人数据从欧盟转移到美国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1.2 欧日数据流动安全保障协定的制度安排

2019年1月,第一份以互认为基础的个人数据跨境传输充分性框架在欧盟与日本之间正式生效施行,自此欧日之间实现了个人数据的双边自由传输,也意味着欧日在个人数据保护上的合作上升到了一个更高更新的国际协调水平。对于这一协议的实际施行情况,双方于2年后开展联合审议:它将覆盖所有充分性认定要素的审查,包括补充规则的适用情况、政府的数据访问情况和个人数据申诉的处理情况等。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的代表也将参与审议涉及执法目的及国家安全目的数据访问事宜,后续的协议施行审议将至少每4年举行一轮。

1.3 美国多方位推动数据向美国的顺利传输和转移

数据的低保护水平是美国一直倡导的数据传输理念,为了实现全球的低水平数据保护,美国不遗余力地努力着。美国正在通过积极推行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跨境隐私保护规则”(CBPR)体制,吸引数据流入美国本土,促成美国企业掌握全球数据资源,不断壮大和坚实美国网络企业发展的基础。“跨境隐私保护规则”的实质是强制各加入国家在个人数据跨境流動时放弃坚持数据在国内享有的高保护水平,转而认同美国较低的保护水平。在WTO场合针对我国提交的书面意见中,美国明确提出我国在建立《网络安全法》要求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体制时不应另起炉灶,而应加入CBPR。

从综合效果来看,美国通过CBPR强化了美国企业获取数据的能力,再通过《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法案达到美国法律覆盖全球运营的美国企业的效果。至此,美国的数据主权战略轮廓日益清晰。

2 欧美数字贸易模式融合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

跨境数据流动对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是政治、经济和外交的影响都至关重要。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双边及多边合作程度的不断深化,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则已经成为双边谈判的重要组成内容,我国应关注和积极应对,同时应强化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中的重要问题。

2.1 对中国的影响

2.1.1 欧美数字规则同盟倒逼中国加快全球布局

欧美数字规则同盟日益成型,欧洲模式与美国模式的互相借鉴,使得其在全球两大集团间建立共识,为弥合差距创造了条件。传统的发达国家合作的基础,促使各方面的融合与发展具有先天的优势,但是这样的融合中带有竞争和防备的影子,致使融合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中国应该加速中国数字规则模式的全球推广,特别是加速与发展中国家电子跨境商务的合作契机,大力推广中国数字贸易规则模板的布局。中国数字贸易规则模板的全球普及,是中国数字贸易战略的根本。

2.1.2 欧美数字规则融合倒逼中国数字模式的普世价值推广

数字规则模板的普世价值是数字贸易规则长久生命力的基础,欧美国家将普世价值贯穿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始终。在中国日益成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同时,需要向外界展示我国的普世价值,只有被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广泛接受的价值,才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因此,中国应该加强全新价值观的推广,数字贸易规则的贯彻执行一定会得以支撑。

2.1.3 欧美数字规则为中国数字规则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欧美数字贸易规则的很多方面对中国数字模板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例如,对消费者的保护,对数据使用权限的限制,对商家所拥有的数据资源的合法合理利用与转让,对数字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明确划分等。这些都为不断完善中国数字贸易规则模板提供了强大的借鉴之处,技术领先下的发达国家对理念的实现具有较高的优势地位,也使得中国从技术上不断赶超欧美,创造了激励作用。

2.2 对中国的启示

2.2.1 建立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制度

一是推进个人数据保护的相关立法,规范个人数据收集、处理、使用等环节中的标准化。二是针对跨国企业制定数据存储和抽查审查机制,减少中国公民个人数据泄露的风险。三是建立对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一致的监察机制和数据保护标准。四是赋予数据所有人在跨境数据传输中的主动权,赋予个人知情权、选择权、决定权和救济权等。

2.2.2 强化企业自律,保障个人和企业数据安全

一是强化企业自律意识的培育,加强企业保护所掌握的个人信息资料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条款。二是企业应设立相应的数据保护机制,不断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的强化完善数据保护。三是企业应建立对数据泄露风险的常规评估机制,确保数据风险可控。四是企业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及人员,以监督数据保护日常和紧急情况的处置。

2.2.3 强化政府自律,建立充分的数据及时共享机制

一是政府应该充分完善和公布以传统统计为基础的数据的搜集和整理,同时建立大数据共享平台,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充分性。二是政府应建立全国性的公共大数据平台,以数据治理为契机,加强省际区域间的数据融通。三是创建和提高数据的互操作性,建立自上而下的战略数据框架。四是加强政府数据间的治理监管沟通,形成基于数据挖掘的应急处理机制,不断创新政府对公共数据的价值发现。

2.2.4 强化技术创新,积极掌握数字技术安全的关键技术

一是牢牢掌握互联网核心技术。互联网是社会信息化的关键,其核心技术是互联网体系结构。二是强调抓住全球网络信息技术加速创新变革、信息基础设施快速演进升级的历史机遇,加强统筹谋划,加快推进IPv6规模部署,构建高速率、广普及、全覆盖、智能化的下一代互联网。三是加速下一代互联网核心技术研究,全面开展下一代互联网规模部署,整体提升下一代互联网应用水平,将我国打造成为下一代互联网核心技术保有者和输出者,努力成为世界互联网技术强国。

2.2.5 加强与国际和区域组织的数据传输安全合作

加强全球范围内信息安全的共同治理,共同应对跨国信息安全问题。一是加强与国际机构间的数据安全对话,加强与联合国和经合组织在数据传输上对安全问题的沟通与讨论,明确作为数据产生地的发展中国家对数据管辖的国家数据主权。二是加强与区域组合在数字商品和服务传输下数据安全的商业和技术解决方案协商谈判,争取在区域贸易协定的安排中完善数据跨境传输的安全规范。三是将数据安全合作与商品贸易、投资合作紧密挂扣,特别注意整合中国跨境直接投资与数据传输的国别合作。

与此同时,我国需要认识到美国所签署的相关协议的虚假性,美国学者Aaronson(2018)就指出美国企业维护和保持数据隐私安全的自律声明具有一定的虚假性,这种虚假性的识别比较困难,因为美国网络企业的技术优势足够掩盖其对数据的非法获得和数据挖掘的深度。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在开放数据的跨境传输过程中,数据安全防范的技术领先优势亟待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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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omparison and Integration of Chinese, American and European Union’s Models of Rules of International Data Flow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 Technology Changsha, Hunan 410004

XIAO Yan YUAN Xinyi

Abstract: Taking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global data flow’s security as the starting point, combined with the institutional schemes of “EU-US Privacy Shield Agreement” and “EU-Japan Full Agreement”,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paths and methods to bridg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European Union on the issue of data flow. This method basically transcends the digital flow model of “data storage localization” held by China. In view of the initial achievement of the strateg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of the United States, European Union and Japan, it also means the integration and unification of rules of digital flow in the two largest economies with the greatest influence in the world. Here, the countermeasures that China must adopt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 international data flow; American and European models; integrated development; data storage; loc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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